A. 《「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備忘錄》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規定了信用懲戒的對象。包括兩類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二是被法院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的其他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即為被執行人本人;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二是規定了信用懲戒的內容。最高法院統一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上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與相關部門一道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並採取其他信用懲戒措施。
三是確定了懲戒的具體范圍。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四是明確了信用懲戒的實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簽約各方推送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部門收到名單後,在其管理系統中記載包含相應懲戒措施等內容的名單信息,或者要求受監管的企業或單位實時監控,進行信用懲戒。在媒體廣為發布,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營造構建、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
五是規定了信用懲戒的動態管理。被執行人因履行義務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從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後,最高法院應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各單位解除限制。對新增加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法院應及時向各單位推送。
六是規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門積極落實《備忘錄》規定,確保聯合信用懲戒落到實處。聯合懲戒的實施,不影響現有法律框架內,各級法院對個案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或進行信用懲戒。
B.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啟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一、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證券化風險防範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面上是美國房價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資金供應方降低信貸門檻、忽視風險管理,需求方過度借貸、反復抵押融資。盡管這種風險基本上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已經分散了,但是這些風險並沒有消失,一旦條件具備,風險就會暴露出來,而且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渠道影響更為廣泛。著名金融學者易憲容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逆轉,其潛在風險必然會暴露出來,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危機肯定會比美國次級債券出現的危機要嚴重。[ 1 ]可以說,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防
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國避免重蹈覆轍的當務之急。首先,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門檻。2007 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規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 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在緊接著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在次貸危機陰雲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嚴格住房消費信貸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國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了住
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高風險,顯示了監管層切實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的決心。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防範法律制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經濟學界廣泛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法學界則重點研究了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如資產支持證券性質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運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以及實質性風險轉讓的法律依據等 。目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頒
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
法》。以上法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風
險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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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論】陽建勛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啟示
風險管理」一章,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提
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
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
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以上法
律屬於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
一些法律問題。應當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風險防
范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
法,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控制度之間的關系,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監管。
二、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
制度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
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
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
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也許激
勵結構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
理良好,銀行也可能倒閉,因為銀行業務涉及風險承
擔的問題。而監管當局將允許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
銀行倒閉。不幸的是,監管當局不可能做出一個完
全可信的、不救助破產銀行的事前承諾,但是,可以
建立一個增加承諾難度的體制[ 3 ] 。新《巴塞爾銀行
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強調監管不能夠
代替市場約束。
①中國企業新聞網:《美國70年最大金融體制改革出台》, http: / /www. cenn. cn /News/2008 - 4 /200842135338. shtml, 2008 - 4 - 3。
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
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
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
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第
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二,存款
人的破產觀念轉變必然帶來風險意識的提高,進而
自覺對銀行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來監督銀行的
監督管理,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 4 ]盡管我國的
《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
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但是
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
的《企業破產法》第134 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
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制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
已進入立法進程。它對於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
度,提供銀行經營風險的激勵具有重要意義。一旦
危機發生,它能夠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
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
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
監管模式,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實際
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混合體,監管機構形成
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 5 ] 。這種監管體系
存在的明顯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
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
管機構之間的協調。1999 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案》規定由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的上級機構對金融
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它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
監管,OCC、FD IC等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
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
進行監管,即美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框架下加強了
各金融機構的協調和綜合。
次貸危機發生以後,美聯儲以及美國財政部聯邦
住房局等監管機構採取了干預措施,但收效甚微。這
引發了人們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最終引發了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
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
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
管許可權,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
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
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
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
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
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
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
「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
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
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
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①
次級按揭貸款債券涉及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等
各個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甚至養老基金
都是次級債的重要投資者。次貸危機的發生表明美
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對投
機風險產生了監管真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
風險爆發。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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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論】陽建勛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啟示
一步擴大,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不僅可以監管銀
行、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
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
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另外,減少
多頭監管者,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為協調金融監管清
除了障礙。
美國的經驗教訓警示中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
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3 年中國
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
體制的形成。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監管協
調機制也成為我國近年來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
題。在立法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 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
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
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
制。」在實踐中, 2004 年6 月28 日,中國銀監會、證
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
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
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
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人意,而
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
行被排除在外。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國際金融論壇
第三屆年會上透露,我國正在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
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
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另外,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
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以及采
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當考慮這些措施
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
的一種機會成本。這是我們過去往往容易忽略的。
例如我國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個凌駕於「一行三
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還是通
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
最終職責? 這取決於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
以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
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於邊際收益,這
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經濟學基礎。增設金融監管
協調委員會的成本大於通過擴大中央銀行權力增加
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應賦予中央銀行以協調
金融監管的最終職責。
四、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
合作
次貸危機已經演變成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
機以來的一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受損失的不
僅是美國的金融機構,歐洲與亞太地區的金融機構
也損失慘重。實際上從遭受沖擊和損失的程度看,
歐洲的金融機構遠甚於美國的金融機構,甚至有市
場人士認為這一次次按風波實際上主要是由歐洲的
金融機構為美國的金融風險埋單[ 6 ] 。難怪歐洲央行
會率先對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加市場流動性。中國亦
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部分涉及次貸的金融產品,
如共匯出109 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 II、基金系
QD 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
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
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
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範國際金
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
進金融開放。
為了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
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
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
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 。如為了控制次貸危
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向
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引發了全球股
市的積極調整。中國已經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
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
解備忘錄,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
基礎。我們應當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獲取信
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
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C. 一帶一路峰會簽署哪些合作協議
一帶一路峰會共簽署了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類,共76大項、270多項具體成果。
一、推進戰略對接,密切政策溝通
(一)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政府間「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包括蒙古國、巴基斯坦、尼泊爾、克羅埃西亞、黑山、波黑、阿爾巴尼亞、東帝汶、新加坡、緬甸、馬來西亞。
(二)中國政府與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一帶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人口基金、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刑警組織。
(三)中國政府與匈牙利政府簽署關於共同編制中匈合作規劃綱要的諒解備忘錄,與寮國、柬埔寨政府簽署共建「一帶一路」政府間雙邊合作規劃。
(四)中國政府部門與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一帶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世界經濟論壇、國際道路運輸聯盟、國際貿易中心、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民航組織、聯合國文明聯盟、國際發展法律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
(五)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希臘經濟發展部簽署《中希重點領域2017-2019年合作計劃》。
(六)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捷克工業和貿易部簽署關於共同協調推進「一帶一路」倡議框架下合作規劃及項目實施的諒解備忘錄。
(七)中國財政部與相關國家財政部共同核准《「一帶一路」融資指導原則》。
(八)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共建「一帶一路」:理念、實踐與中國的貢獻》、《推動「一帶一路」能源合作的願景與行動》、《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農業合作的願景與行動》、《關於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的指導意見》、《「一帶一路」建設海上合作設想》等文件。
(九)「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將定期舉辦,並成立論壇咨詢委員會、論壇聯絡辦公室等。
(十)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一帶一路」建設促進中心,正式開通「一帶一路」官方網站,發布海上絲路貿易指數。
二、深化項目合作,促進設施聯通
(一)中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土耳其、白俄羅斯政府簽署國際運輸及戰略對接協定。
(二)中國政府與泰國政府簽署政府間和平利用核能協定。
(三)中國政府與馬來西亞政府簽署水資源領域諒解備忘錄。
(四)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巴基斯坦規劃發展和改革部簽署關於中巴經濟走廊項下開展巴基斯坦1號鐵路干線升級改造和新建哈維連陸港項目合作的諒解備忘錄。中國國家鐵路局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鐵道部簽署關於實施巴基斯坦1號鐵路干線升級改造和哈維連陸港項目建設的框架協議。
(五)中國商務部與柬埔寨公共工程與運輸部簽署關於加強基礎設施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六)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與阿富汗通信和信息技術部簽署《信息技術合作諒解備忘錄》。
(七)中國交通運輸部與柬埔寨、巴基斯坦、緬甸等國有關部門簽署「一帶一路」交通運輸領域合作文件。
(八)中國水利部與波蘭環境部簽署水資源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
(九)中國國家能源局與瑞士環境、交通、能源和電信部瑞士聯邦能源辦公室簽署能源合作路線圖,與巴基斯坦水電部簽署關於巴沙項目及巴基斯坦北部水電規劃研究路線圖的諒解備忘錄和關於中巴經濟走廊能源項目清單調整的協議。
(十)中國國家海洋局與柬埔寨環境部簽署關於建立中柬聯合海洋觀測站的議定書。
(十一)中國鐵路總公司與有關國家鐵路公司簽署《中國、白俄羅斯、德國、哈薩克、蒙古國、波蘭、俄羅斯鐵路關於深化中歐班列合作協議》。
(十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印度尼西亞-中國高鐵有限公司簽署雅萬高鐵項目融資協議,與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寮國、埃及等國有關機構簽署港口、電力、工業園區等領域基礎設施融資合作協議。
(十三)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塞爾維亞財政部簽署匈塞鐵路貝爾格萊德至舊帕佐瓦段貸款協議,與柬埔寨經濟財政部、衣索比亞財政部、哈薩克國家公路公司簽署公路項目貸款協議,與越南財政部簽署輕軌項目貸款協議,與塞爾維亞電信公司簽署電信項目貸款協議,與蒙古國財政部簽署橋梁項目貸款協議,與緬甸仰光機場公司簽署機場擴改建項目貸款協議,與肯亞財政部簽署內陸集裝箱港堆場項目貸款協議。
(十四)全球能源互聯網發展合作組織與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阿拉伯國家聯盟、非洲聯盟、海灣合作委員會互聯電網管理局簽署能源領域合作備忘錄。
三、擴大產業投資,實現貿易暢通
(一)中國政府與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寮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烏茲別克、白俄羅斯、蒙古國、肯亞、衣索比亞、斐濟、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緬甸、馬爾地夫、亞塞拜然、喬治亞、亞美尼亞、阿富汗、阿爾巴尼亞、伊拉克、巴勒斯坦、黎巴嫩、波黑、黑山、敘利亞、塔吉克、尼泊爾、塞爾維亞等30個國家政府簽署經貿合作協議。
(二)中國政府與喬治亞政府簽署中國-喬治亞自貿協定文件。
(三)中國政府與斯里蘭卡政府簽署關於促進投資與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四)中國政府與阿富汗政府簽署關於海關事務的合作與互助協定。
(五)中國商務部與60多個國家相關部門及國際組織共同發布推進「一帶一路」貿易暢通合作倡議。
(六)中國商務部與摩爾多瓦經濟部簽署關於結束中國-摩爾多瓦自貿協定聯合可研的諒解備忘錄,與蒙古國對外關系部簽署關於啟動中國-蒙古國自由貿易協定聯合可行性研究諒解備忘錄。
(七)中國商務部與尼泊爾工業部簽署關於建設中尼跨境經濟合作區的諒解備忘錄,與緬甸商務部簽署關於建設中緬邊境經濟合作區的諒解備忘錄。
(八)中國商務部與斯里蘭卡發展戰略與國際貿易部簽署投資與經濟技術合作發展中長期規劃綱要,與蒙古國對外關系部簽署關於加強貿易投資和經濟合作諒解備忘錄,與吉爾吉斯斯坦經濟部簽署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合作規劃,與捷克工貿部、匈牙利外交與對外經濟部簽署關於中小企業合作的諒解備忘錄,與越南工業貿易部簽署關於電子商務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九)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吉爾吉斯斯坦經濟部簽署關於共同推動產能與投資合作重點項目的諒解備忘錄,與阿聯酋經濟部簽署關於加強產能與投資合作的框架協議。
(十)中國農業部與塞爾維亞農業與環境保護部簽署關於制定農業經貿投資行動計劃的備忘錄,與阿根廷農業產業部簽署農業合作戰略行動計劃,與智利農業部簽署關於提升農業合作水平的五年規劃(2017年-2021年),與埃及農業和土地改良部簽署農業合作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
(十一)中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荷蘭、波蘭等國海關部門簽署海關合作文件,深化沿線海關「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合作。
(十二)中國海關總署與國際道路運輸聯盟簽署促進國際物流大通道建設及實施《國際公路運輸公約》的合作文件。
(十三)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蒙古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挪威、愛爾蘭、塞爾維亞、荷蘭、阿根廷、智利、坦尚尼亞等國相關部門簽署檢驗檢疫合作協議,與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烏克蘭和亞塞拜然相關部門簽署標准、計量、認證認可等國家質量技術基礎領域合作協議,與俄羅斯、白俄羅斯、塞爾維亞、蒙古國、柬埔寨、馬來西亞、哈薩克、衣索比亞、希臘、瑞士、土耳其等國有關部門簽署《關於加強標准合作,助推「一帶一路」建設聯合倡議》。
(十四)中國進出口銀行與白俄羅斯、柬埔寨、衣索比亞、寮國、肯亞、蒙古國、巴基斯坦財政部門簽署工業園、輸變電、風電、水壩、衛星、液壓器廠等項目貸款協議,與埃及、孟加拉國、烏茲別克、沙特有關企業簽署電網升級改造、燃煤電站、煤礦改造、輪胎廠等項目貸款協議,與菲律賓首都銀行及信託公司簽署融資授信額度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十五)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哈薩克、亞塞拜然、印尼、馬來西亞等國有關機構簽署化工、冶金、石化等領域產能合作融資合作協議。
(十六)中國將從2018年起舉辦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
四、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資金融通
(一)絲路基金新增資金1000億元人民幣。
(二)中國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海外基金業務,規模初步預計約3000億元人民幣,為「一帶一路」提供資金支持。
(三)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設立中俄地區合作發展投資基金,總規模1000億元人民幣,首期100億元人民幣,推動中國東北地區與俄羅斯遠東開發合作。
(四)中國財政部與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新開發銀行、世界銀行集團6家多邊開發機構簽署關於加強在「一帶一路」倡議下相關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五)中國財政部聯合多邊開發銀行將設立多邊開發融資合作中心。
(六)中哈產能合作基金投入實際運作,簽署支持中國電信企業參與「數字哈薩克2020」規劃合作框架協議。
(七)絲路基金與上海合作組織銀聯體同意簽署關於夥伴關系基礎的備忘錄。絲路基金與烏茲別克國家對外經濟銀行簽署合作協議。
(八)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設立「一帶一路」基礎設施專項貸款(1000億元等值人民幣)、「一帶一路」產能合作專項貸款(1000億元等值人民幣)、「一帶一路」金融合作專項貸款(500億元等值人民幣)。
(九)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一帶一路」專項貸款額度(1000億元等值人民幣)、「一帶一路」基礎設施專項貸款額度(300億元等值人民幣)。
(十)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法國國家投資銀行共同投資中國-法國中小企業基金(二期),並簽署《股權認購協議》;與義大利存貸款公司簽署《設立中意聯合投資基金諒解備忘錄》;與伊朗商業銀行、埃及銀行、匈牙利開發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土耳其農業銀行、奧地利奧合國際銀行、柬埔寨加華銀行、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開展融資、債券承銷等領域務實合作。
(十一)中國進出口銀行與馬來西亞進出口銀行、泰國進出口銀行等「亞洲進出口銀行論壇」成員機構簽署授信額度框架協議,開展轉貸款、貿易融資等領域務實合作。
(十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同白俄羅斯、塞爾維亞、波蘭、斯里蘭卡、埃及等國同業機構簽署合作協議,與埃及投資和國際合作部、寮國財政部、柬埔寨財政部、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波蘭投資貿易局、肯亞財政部、伊朗中央銀行、伊朗財政與經濟事務部等有關國家政府部門及沙烏地阿拉伯發展基金、土耳其實業銀行、土耳其擔保銀行、巴基斯坦聯合銀行等有關國家金融機構簽署框架合作協議。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建立基金組織-中國能力建設中心,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培訓。
(十四)中國進出口銀行與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簽署關於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持續工業發展有關合作的聯合聲明。
(十五)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正式成立。
(十六)中國工商銀行與巴基斯坦、烏茲別克、奧地利等國家主要銀行共同發起「一帶一路」銀行合作行動計劃,建立「一帶一路」銀行常態化合作交流機制。
五、增強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一)中國政府將加大對沿線發展中國家的援助力度,未來3年總體援助規模不少於600億元人民幣。
(二)中國政府將向沿線發展中國家提供20億元人民幣緊急糧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資10億美元,用於發起中國-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合作倡議,支持在沿線國家實施100個「幸福家園」、100個「愛心助困」、100個「康復助醫」等項目。向有關國際組織提供10億美元,共同推動落實一批惠及沿線國家的國際合作項目,包括向沿線國家提供100個食品、帳篷、活動板房等難民援助項目,設立難民獎學金,為500名青少年難民提供受教育機會,資助100名難民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區域賽事活動。
(三)中國政府與黎巴嫩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2017-2020年執行計劃》,與突尼西亞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互設文化中心的協定》,與土耳其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關於互設文化中心的協定》。
(四)中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簽署《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作諒解備忘錄(2017-2020年)》。
(五)中國政府與波蘭政府簽署政府間旅遊合作協議。
(六)中國政府倡議啟動《「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行動計劃》,實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聯合實驗室、科技園區合作、技術轉移等四項行動。
(七)中國政府與世界糧食計劃署、聯合國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難民署、世界衛生組織、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民航組織、聯合國人口基金會、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貿易中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簽署援助協議。
(八)中國教育部與俄羅斯、哈薩克、波黑、愛沙尼亞、寮國等國教育部門簽署教育領域合作文件,與塞普勒斯簽署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歷和學位協議,與沿線國家建立音樂教育聯盟。
(九)中國科技部與蒙古國教育文化科學體育部簽署關於共同實施中蒙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的諒解備忘錄,與蒙古國教育文化科學體育部簽署關於在蒙古國建立科技園區和創新基礎設施發展合作的諒解備忘錄,與匈牙利國家研發與創新署簽署關於聯合資助中匈科研合作項目的諒解備忘錄。
(十)中國環境保護部發布《「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合作規劃》,建設「一帶一路」生態環保大數據服務平台,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發布建立「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的倡議。
(十一)中國財政部將設立「一帶一路」財經發展研究中心。
(十二)中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捷克、挪威等國衛生部簽署衛生領域合作文件。
(十三)中國國家旅遊局與烏茲別克國家旅遊發展委員會簽署旅遊合作協議,與智利經濟、發展與旅遊部簽署旅遊合作備忘錄,與柬埔寨旅遊部簽署旅遊合作備忘錄實施方案。
(十四)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與土耳其廣播電視最高委員會、沙烏地阿拉伯視聽管理總局簽署合作文件。中國中央電視台與有關國家主流媒體成立「一帶一路」新聞合作聯盟。
(十五)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柬埔寨新聞部、汶萊首相府新聞局、阿聯酋國家媒體委員會、巴勒斯坦新聞部、阿爾巴尼亞部長會議傳媒和公民關系局簽署媒體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
(十六)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柬埔寨外交與國際合作部、汶萊外交與貿易部政策與戰略研究所、以色列外交部、巴勒斯坦外交部、阿爾巴尼亞外交部簽署智庫合作促進計劃諒解備忘錄。
(十七)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將舉辦「一帶一路」專項雙多邊交流培訓,設立「一帶一路」專項獎學金。
(十八)中國民間組織國際交流促進會聯合80多家中國民間組織啟動《中國社會組織推動「一帶一路」民心相通行動計劃(2017-2020)》,中國民間組織國際交流促進會和150多家中外民間組織共同成立「絲路沿線民間組織合作網路」。「一帶一路」智庫合作聯盟啟動「增進『一帶一路』民心相通國際智庫合作項目」。
(十九)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與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簽署關於共建「一帶一路」等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絲路國際智庫網路50多家國際成員和夥伴與中方共同發布《絲路國際智庫網路北京共同行動宣言》。
(二十)中國國際城市發展聯盟與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組織亞太區簽署合作意向書。
D. 金磚銀行對非洲發展有何幫助
2017年8月,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設立了非洲區域中心,該中心成為金磚銀行面向非洲拓展業務的窗口。
非洲區域中心在啟動之初就承諾在18個月內為南非批准15億美元貸款,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能源、供水和區域合作等項目。
就在8月20日,新開發銀行批准向南非提供三億美元貸款,用來減少南非溫室氣體排放和發展能源領域。兩個月前,金磚銀行還批准貸款兩億美元來支持南非德班港口的擴建項目。
馬斯多普表示,金磚銀行批準的這些在項目不僅惠及南非這樣的金磚成員國,還將給整個非洲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
萊斯利·馬斯多普說:「我們最近批準的一個項目就是為南非提供2億美元的貸款用於德班港口擴建。德班是南非進出口的重要樞紐,港口擴建有助於南非將產品出口到中國以及世界其他地區,所以該項目影響很大,將促進南非經濟發展。該項目對非洲地區也有積極影響,將增加對該地區的投資和貿易。」
馬斯多普說,金磚新發展銀行已經跟包括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在內的國家金融機構簽訂了合作備忘錄和其他合作協議,將會為部分項目提供共同融資。其中一些合作項目將促進非洲地區經濟融合、提升工業化發展水平,幫助非洲實現可持續發展。
據了解,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致力於全球發展,從成立之初,就有擴員的打算,計劃吸收不同成員加入該機構,而非洲國家也是金磚銀行重要的擴員對象。
E.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國分業經營的模式給「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帶來諸多挑戰,「一行三會」之間的監管協調愈加顯得緊迫。本文通過對目前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探討,認為我國應該立足國內分業監管的客觀現實,建立並完善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關鍵詞: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前言
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出台,我國的金融監管確立了「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但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的結束,我國金融業面對開放的競爭環境和全新的競爭格局,金融創新加劇,金融風險也隨之加大,尤其是綜合經營的趨勢在逐步深化,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監管文獻綜述
國內有的學者比較贊同的方案是在「一行三會」的基礎之上,建立一個新的獨立的協調機構。巴曙松認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想狀況是成立一個常設的、類似於協調委員會的機構,對「一行三會」及財政部的監管進行協調。劉燃、韋新蓮認為,應在「三會」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長期協調機構,負責與人民銀行對話。郭春松認為應建議成立由國務院領導掛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組成的全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監管問題、重大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協調處理。李論認為,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將其定位為監管協調機構,解決一些綜合性、全局性的,專業監管機構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問題,發揮協調作用,並不直接參與監管。
有的學者認為在建立監管協調機制時應該明確建立牽頭制度,明確監管責任和權利邊界。江世銀認為,應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的主體地位和牽頭組織功能。許傳華建議,建立全國金融穩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一行三會」主要負責人,高法、高檢、財政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下設辦公室,人民銀行牽頭辦公室具體工作,負責貨幣穩定、重要監管政策協調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政策的制定及部門協調。
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探索
(一)國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現狀
從國外的情況看,在有多個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法律一般都會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作出規定。歸納起來,加強協調合作的法律機制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建立一個法定的協調機構,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框架和相關制度安排,由協調機構專門行使協調職能。如美國1978年的《金融機構監管和利率控製法》規定成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協調美聯儲、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國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儲貸監理署五家聯邦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原則、標准和報表格式,統一各監管機構的政策和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種是由專門的法律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事項。如韓國1997年通過的《設立金融監管機構法》對負有金融監管職能的韓國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管委員會(FSC)、證券與期貨委員會(SFC)、存款保險公司和金融監管服務局(FSS)相互之間的職責分工、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種是由法律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的協調合作框架由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協調合作安排確定,如在監管機構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如英國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的合作。根據這一規定,英國金融服務局與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通過簽訂諒解備忘錄等形式作了具體的監管合作安排。德國建立了由金融監管局和中央銀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協調監管局與央行之間的監管事宜,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出建議,該論壇由監管局派人擔任主席。澳大利亞成立了由中央銀行、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三方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就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的改革、協調與合作等問題交流信息和看法,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委員會主席由央行行長擔任,秘書處設在央行;另外,央行與審慎監管局、審慎監管局與證券投資委員會還分別建立了協調委員會,由央行副行長任主席,協調雙邊合作的具體事宜。
從國外的經驗看,雖然採用的監管模式各有不同,但大體都通過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協調合作的框架。如美國通過美聯儲、英國通過金融服務監管局來進行金融監管的協調。[
總結這些國家的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有以下幾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的規定,使監管的協調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個層面是通過簽署監管各方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制度安排;第三個層面是依法成立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進行多邊合作及負責具體的協調運作。
(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情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由「三會」聯合組成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會議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並邀請央行等部門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台政策的市場反應和效果評估,以及其他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二是由銀監會召集成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三是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該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23個部門為成員單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四是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於1994年,由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目前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已擴大為28家,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防範假幣犯罪活動工作,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教育、管理等工作。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當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機制不夠健全,制度軟約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第十八條規定: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會議時,可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或其它部委參加。「一行三會」當然可以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溝通與協商,但這種溝通與協商是平等的、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這個聯席會議的效果有限,難以發揮事先預警的作用。
現行的協調機制難以適應國際國內經濟金融發展趨勢。在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不但實行混業經營,而且隨著我國銀行業務的逐漸開放,外資銀行將重點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於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推出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杠桿性、投機性、高風險性、虛擬性、交叉性和復雜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市場上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將大量增加。而在目前分業監管制度下,對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明顯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如由於缺乏實質性的監管協調,金融控股公司常有機會利用管制差異進行監管套利,規避管制以實現監管套利最大化。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有待加強。盡管央行不負責金融監管,但它仍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另外央行還將通過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方面的及時反應,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問題。貨幣政策目標和銀行監管目標沖突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決策的效率;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梗阻導致政策效果不佳。貨幣政策的傳導有賴於央行對貨幣政策工具的使用,職能分離後,貨幣政策的傳導因失去了銀行監管職能的支持,可能導致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下降;貨幣政策信息與銀行監管信息的互補性減弱。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議
本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經驗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探索,認為我國應該立足現實,放眼長遠,分步驟穩步推進監管協調機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協調,做實監管協調工作,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及健康發展。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F. 你好!境外的金融機構在國內私募證券,由哪個機構進行監管
(一)該私募證來券基金源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G. 如何搭建金融服務平台 具體做法
關於如何搭建金融服務平台的具體做法有案例,如下:
虹口區積極搭建服務平台、著力打造航運金融品牌、大力引進優質企業,加快金融服務業發展取得成效。
主要做法: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主動對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制定金融服務業「十二五」發展規劃,依託區位優勢和產業基礎,確立金融與航運融合的發展方向,積極打造北外灘中央商務區,形成以北外灘為載體,與陸家嘴和外灘金融帶相呼應的特色鮮明、輻射聯動的金融產業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服務方式上從「一般服務」向「需求服務」轉變,在給予各類補貼幫助企業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更加註重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進,如鼓勵金融企業加強人才培訓,對金融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給予租房補貼,在辦理戶籍、子女入托、入學方面為金融人才提供優先服務等。
三、著力打造航運金融品牌。一是通過金融手段助力航運企業發展。虹口區參與發起設立的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作為首隻國家層面的航運領域專業基金,募集資金將重點投向船舶、港口、航運服務發展等領域,為航運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途徑。二是依託金融工具為航運企業提供避險手段。該區參與發起設立的上海航運運價交易公司是國際上首個航運運價第三方交易平台,其開發的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作為風險管理工具,可以充分發揮發現價格、套期保值、規避風險、鎖定利潤等積極作用。三是推動航運企業藉助金融工具提高經營能力。落戶該區的中海集團財務公司作為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共同設立的集團財務公司,積極拓展集團融資渠道,提升資金管理水平。
四、大力引進優質金融服務企業。上半年,全區共引進新注冊金融服務企業14家,其中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有8家,引進的企業中包括公募基金—財通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一批優質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計劃全年將引進30家各類金融服務企業。同時,大力引進外地優質總部型金融企業,目前一家公募基金公司和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將分別從深圳和武漢遷至該區。
五、積極搭建服務平台。虹口區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共同搭建服務平台,探索企業發展、產業發展與資本市場對接。上半年,先後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金融合作備忘錄,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區金融辦與天津德正志遠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積極構建債券融資、金融租賃、並購重組、企業上市等各領域金融業務平台。
六、切實加強風險防範。通過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確保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目前區內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均運營良好,累計發放貸款8.4億元、無壞賬發生。同時,認真做好區屬融資性擔保公司清理整頓工作,目前已有4家融資性擔保公司取得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2家公司取得了臨時經營許可證。
H.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I. 銀行IT系統概念股有哪些銀行IT系統相關股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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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