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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屬於非法集資嗎

發布時間:2021-06-17 21:07:34

⑴ 行為人既構成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有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怎麼辦

這是典型的牽連犯,應該擇一重罪處罰。

⑵ 哪些情況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0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0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0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msn、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0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05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傳統的非法集資活動開始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以私募基金、P2P、財富管理、股權眾籌之名進行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也是發生非法集資的「重災區」,非法集資者通過向投資者許諾剛性兌付,給與高回報率,邀請名人站台等方式吸引投資者,在互聯網+的背景下,跨領域、跨空間進行宣傳時,剛性兌付、給與高回報率、名人站台的噱頭對於盲目投資的非理性投資者比較有誘惑力,披上互聯網的非法集資活動,深刻的危害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非法集資項目推介呈現出了向線上轉移的特點,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擴散速度不斷加快,犯罪活動周期大大縮短,往往以隱匿資產、銷毀證據、甚至潛逃等方式規避打擊。

⑶ 什麼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構成要件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金融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過程,各種機構和人員參與其間,因此必須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則,混亂不堪的金融活動就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金融活動都是通過銀行等各種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來進行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擔負著籌集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調節社會總需求等重任,是聯結國民經濟的紐帶,必須掌握在國家的宏觀控制下。為了促進金融體制改革,有利於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並及其變更的條件、申報批準的程序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法第79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擅自不經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必然影響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信貸計劃等的貫徹實施,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最終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本法於本條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具體化,有利於金融秩序的穩定。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所謂商業銀行,是指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銀行」名義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以及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以實現利潤為其經營目的的金融機構。所謂擅自設立商業銀行,包括擅自設立一個原本不存在的商業銀行,也包括未經批准,冒用其他商業銀行或者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名稱進行活動的。所謂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外,能依法參與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1)證券交易所;(2)期貨交易所;(3)證券公司;(4)期貨經紀公司;(5)保險公司;(6)信託投資公司;(7)融資租賃公司;(8)農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11)僑資、外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等等。
本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如果設立金融機構還在預備階段,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使行為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並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於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從行為、手段、實際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確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採取惡劣手段,如以偽造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或國務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編造謊言,欺騙群眾,或者國家機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不顧主管機關的批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造成惡劣影響,給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等等。

(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四)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⑷ 非法集資投資者有罪嗎,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您好,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和數額達到較大是構成該罪的必備條件;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准確區分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第一個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罪名的規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學界對這個罪名有四種不同的稱謂:一是非法集資罪,二是非法集資詐騙罪,三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四是集資詐騙罪。前兩個罪名著眼於集資行為的非法性,而後兩個罪名則強調詐騙是犯罪的手段。我們認為,以集資詐騙罪來概括刑法第192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簡潔明了,既具備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以,用集資詐騙作為罪名更能體現立法意圖。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這一概念,凡是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作為有機的統一整體,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由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的。這四個要件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理解和掌握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於准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確地定罪和量刑,都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近幾年來,我國刑法理論界對它的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既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又同時破壞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第二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以及國家、法人和公民的財產權益;第三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這是因為集資詐騙行為是以「集資」的形式非法擠入金融市場,採取以高利率、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社會上的資金,影響了金融資金的流向,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資詐騙行為是指借「集資」名義非法佔有他人資金,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盡管沒有錯誤,但未免過於寬泛,而沒有觸及集資詐騙罪的直接客體。
(二)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這里可以看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使用詐騙方法
即行為人在非法集資時,採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如,行為人虛構投資項目,偽造證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來吸引、欺騙投資者。例如,原無錫市新興實業總公司的幾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經營「一次性注射器」、「醫用乳膠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為誘餌,騙取了人民幣32億元的集資詐騙案,造成12億余元的經濟損失。這種詐騙方法,都是採用使人信以為真的手段,誘使他人自願地將資金
交給犯罪分子。
2、非法集資
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經批准但已撤銷,違反法律、法規,採用欺騙方法向社會公眾或企業、事業等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可見,非法集資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也指雖經批准但已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非法集資的對象人數多、范圍廣、數額大。上文例舉的原無錫新興實業總公司集資詐騙案,共涉及13個省市273人。其中黨員187人,縣處級以上幹部126人,地廳級以上包括省部級幹部55人。其中有無錫市副市長丁洗興、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
3、集資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如果數額不是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只能以違法行為處理。
(三)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自然人犯罪時,也都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在認定犯罪主體時,必須注意區分具體個人意志支配下的行為與單位整體意志下的行為,才能准確地區分個人集資詐騙罪和單位集資詐騙罪。
(四)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所謂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斂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呢?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以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盡管使用了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⑸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回融機構的設立、開業需經答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嚴格審批,擅自設立、開業便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一經設立,對外掛牌,就構成本罪,盈虧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行為人犯本罪後,隨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為了集資詐騙,其行為即同時觸犯其它罪名,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而不並罰。
五、《刑法修正案》將刑法174條「經人民銀行批准」,改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是因為我國金融機構的批准權已發生變化,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均已由中國證監會審批,保險公司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六、「擅自設立」,是指沒有取得金融業務管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擅立分支機構,只可進行行政處罰,不屬犯罪。
七、本罪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密切聯系,研究確定彼罪時,要結合本罪的說明進行聯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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