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六章 審計結果的利用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抄融機構應當在收到外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後及時將副本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結果、整改建議等審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外部審計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並積極整改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B.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三章 審計質量控制
第七條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外部源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體系,配合外審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為外審機構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審機構充分溝通,了解審計進展情況,及時將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外審機構的審計報告質量及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對外審機構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評估,並對存在重大疑問的事項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其他外審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一條 外審機構同一簽字注冊會計師對同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的服務年限不得超過五年;超過五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外審機構更換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宜委託負責其外部審計的外審機構提供咨詢服務。
C. 中國哪家公司的內部審計做得最好
問:審計公司是做什麼的
答:審計公司顧名思義,審計就是主要的工作內容。
審計最終的目的是發現問題,涉及錢款、權利的工作崗位都有可能滋生腐敗,審計說白了就是監督財務方面的真實性以及合規性。一般性的審計公司是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機構,企業做的審計一般性都需要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採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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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8月11日發布。
E.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四章 終止審計委託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特別關注,版並可以終止委託其審計工作權:
(一)未履行誠信、勤勉、保密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將所承擔的審計業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三)審計人員和時間安排難以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
(四)審計報告被證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時,可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評估委託該外審機構的適當性:
(一)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的;
(三)嚴重違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重大問題的。
對因上述原因被終止委託的外審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二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審計業務。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外審機構單方要求終止審計委託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F. 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外部審計的事項有哪些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接受的由外部機構開展的審計一般可分為由國家審計署版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權施的政府審計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社會審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中將外部審計定義為「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G.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五章 與外審機構的溝通
第十六抄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審機構應當適時舉行雙方或三方會談,及時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外審機構根據審計准則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情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阻撓: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章程;
(二)影響持續經營的事項或情況;
(三)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
(四)管理層有重大舞弊行為;
(五)決策機構內部發生嚴重沖突或關鍵職能部門負責人突然離職。
第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鼓勵外審機構依法根據審計准則開展外部審計,並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部審計質量存在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
H.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二章 審計委託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委託具有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和聲譽良好的外審機構從事審計業務。對合格外審機構的評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保持獨立性;
(二)具有與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等相匹配的規模、資源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擁有足夠數量的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具備審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規、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及流程、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種風險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聲譽,無重大不良記錄。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整保存委託外部審計機構過程中的檔案,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對上述檔案進行檢查。
第六條 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宜委託其從事外部審計業務:
(一)專業勝任能力、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審計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明顯不足的;
(二)存在欺詐和舞弊行為,在執業經歷中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且未滿三年的;
(三)與被審計機構存在關聯關系,可能影響審計獨立性的。
I.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抄發揮外部審計對銀襲行業監管的補充作用,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以及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本指引所稱外部審計是指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外部審計機構是指接受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對其進行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外審機構。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是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委託外審機構的相關規章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對外部審計負最終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