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需根據被告的抗辯進行審理,如抗辯合理且有證據支持,原告就借貸關系的版成立仍承擔舉證權責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B.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基本憑證」是什麼
存取款憑條、開戶申請書......
C. 一個金融機構是否是商業銀行,其判斷的基本標志是什麼
商業銀行」是英文Commercial Bank的意譯。綜合來說,對商業銀行這一概念可理解為: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並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貨幣經營企業。這個定義方法實際上是把中西方學者對商業銀行所下定義做了一個概括。
商業銀行的特徵如下:
(1)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它也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它與其他企業一樣,以利潤為目標。
(2)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於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是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經營對象,經營的是特殊商品…一貨幣和貨幣資本。經營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各種與貨幣運動有關的或者與之相聯系的金融服務。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同一般工商企業的區別,使商業銀行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
(3)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業銀行的業務更綜合,功能更全面,經營一切金融「零售」業務(門市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務。而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隨著西方各國金融管制的放鬆,專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差距甚遠;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上具有優勢。
性質商業銀行是企業,具有企業的一般特徵
如:必須具備業務經營所需的自有資本,並達到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必須照章納稅;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以獲取利潤為經營目的和發展動力。
商業銀行是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商業銀行是特殊的銀行
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其次商業銀行與各類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同。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廣泛,功能齊全、綜合性強,尤其是商業銀行能夠經營活期存款業務,它可以藉助於支票及轉賬結算制度創造存款貨幣,使其具有信用創造的功能。
D. 平安銀行貸款使用情況是否需要提供消費憑證
貸款發放後,我行有權對貸款的使用、貸款資金流向進行監管,包括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資金使用憑證時,借款人應予以配合。我行有權通過賬戶交易數據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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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只有匯款記錄如何認定民間借貸
只有轉賬憑證也能判定其為民間借貸。
在沒有與被告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僅憑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認定對雙方借款合同關系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被告抗辯主張原告的轉賬系其他原因的發生的,被告應對其該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現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的。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5)判斷能否提供金融機構憑證擴展閱讀
僅憑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應考慮如下幾點:
1、雙方之間的關系
雙方如果是朋友、親戚、同事關系,沒有打借條按照常理來說可以理解。但如果雙方雙方不熟,只有轉賬記錄,沒打有借條,不符合常理。
2、轉賬記錄的時間
如果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那麼轉賬記錄的時間與後面的交易行為、交易習慣有一定的關聯,比如投資款、還款、貨款、補償等。
3、交易往來
雙方之間有無其他資金往來,是否存在其他合同糾紛。如果存在民間借貸,出借人應向借款人催款,主張自己的權利。
F. 民間大額現金借貸只有借條沒有付款憑證,如果在法庭上借款人不認賬怎辦
借條可視為合同屬於合法的,法院會予以認定,可以搜集通話語音錄音、聊天記錄等相關視聽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判斷能否提供金融機構憑證擴展閱讀:
借款證據效力不同支付憑證高於借條
個人和企業在生活和經營中都可能碰到資金一時周轉不開的情況,需要向金融機構或者個人借款。然而,在借款、還款過程中由於雙方各執一詞而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
依照法律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即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屬於「一諾即成」合同,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而自然人之間的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
本期案苑版的案例都屬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因此應當適用實踐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僅有借貸合同,並不意味著就有法律約束力,更不意味著就有借款行為。本期案例中,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就體現了法律的這一規定。
吳某訴稱,其與陳某簽訂借款協議借給他3萬元,但還款期限到期後,借款者卻遲遲不還款。吳某將借款人陳某訴至法院。然而,吳某隻提供借款協議,不能提供收條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作為已將該筆3萬元借款支付給陳某的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協議已經生效。
在陳某予以否認情況下,只能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吳某承擔不利後果,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由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必須提供借款後才能生效,在很多情況下就不能夠僅僅依據借條就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還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實。
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出借人必須說明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如果僅僅提供借條,而沒有提供支付憑證的,法院就要根據現金交付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還有交易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G.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借貸關系,即只有資金交付憑證,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 法律規定僅有交
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依據,合法,不服您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H. 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見應關注並清晰描述哪些內容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I.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就能立案嗎
僅憑轉賬記錄或無任何借款憑據可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不需要公安立案。 憑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被告人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時,原告應提供出其他證據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9)判斷能否提供金融機構憑證擴展閱讀:
有轉賬憑證但無借款欠條勝訴
拿著兩張銀行的轉賬憑證,曾老闆將昔日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而在陳經理看來,這是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的6萬元工資獎金。該案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借貸關系成立,陳經理須償還曾老闆6萬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為一家外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闆與小陳簽訂勞動合同,任命他為公司叉車項目部經理。後來,曾老闆一紙訴狀將已離職的陳經理告上法院,索要6萬元借款。
曾老闆說,因為兩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當時借的6萬元,沒讓陳經理寫欠條。為了證明借款的事情,曾老闆拿出兩張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當時向陳經理各轉賬3萬元。然而兩年多過去了,陳經理遲遲不還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訴。
對此,陳經理承認確實收到曾老闆轉賬的6萬元。不過他稱,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獎金,當時公司為了避稅,就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給他轉了那兩筆錢。
陳經理還說,因為公司和另外一家機械設備公司長期拖欠他的工資和獎金,他被迫離職。外貿公司則稱,6萬元是曾老闆與陳經理個人之間的錢款往來,與公司無關,並非公司通過曾老闆賬戶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並未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借款合同。
基於曾老闆和陳經理原來是同事關系,轉賬金額也不大,從日常生活經驗判斷,由於雙方關系較熟悉,所以曾老闆借款後沒有讓陳經理寫欠條的說法符合常理,法院認為可以採信。
陳經理辯解說外貿公司為了避稅才通過曾老闆的個人賬戶支付工資,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外貿公司也否認6萬元是支付給陳經理的工資。同時,陳經理也沒有證明外貿公司以往支付工資也是通過個人賬戶的方式避稅。因此,法院認為6萬元是借款。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通過這個案件,希望市民們能夠提高錢款往來的證據意識,一方面錢款往來時最好通過銀行,這樣可以留下轉賬憑證,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闆不是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當面支付現金,又沒有讓對方出具欠條,在對方不還款時,就很有可能吃啞巴虧。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書面的方式明確錢款往來的用途,除了借款時要讓對方出具欠條,例如錢款往來是作為投資款、購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類的,都要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下來,以免發生經濟糾紛時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