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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機具驗證過程

發布時間:2021-06-20 15:19:36

⑴ 金融科技運用在金融機構的哪個部門

你好,來金融科技當前比較自火熱的大數據分析,以及量化模型等主要運用在金融機構的投資研究、行業研究、市場分析等部門。採用一些模型會幫助投資分析師更好的做出決策,但是模型不是萬能的,有時模型也會出錯,這時候就考研基金經理的個人能力能不能發現這個錯誤,如果發現,那麼其他人沒發現將賺很多,否則也會虧很多。

⑵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回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答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⑶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抄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⑷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操作及現場檢查流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規程

一、總 則

(一)為規范現場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全面和專項現場檢查。
(三)本規程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
(四)本規程所指的現場檢查包括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檢查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五)在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根據被查單位的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選擇相應的檢查程序。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七)檢查人員應依法開展工作,遵守銀監會「約法三章」、廉潔自律的要求,認真執行《銀監會系統監管人員現場檢查若干紀律規定》,忠實履行職責,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在現場檢查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檢查准備階段

(一)立項
主監管員承擔日常持續性監管的主要責任,其根據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監測情況、風險評級結果,及以往現場檢查報告,在與現場檢查人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制定年度或監管周期現場檢查計劃,進行現場檢查的立項,並與現場檢查人員一起進行立項的審議,確定現場檢查的時間和檢查重點項目。
(二)成立檢查組
檢查項目一經確定,則由實施現場檢查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檢查任務配備檢查人員,成立檢查組,並確定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組長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檢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若干檢查小組。每個小組至少應由兩位檢查人員組成,保證各項檢查內容均有適當形式的復核和監督。
1.檢查組組長工作職責。檢查組組長負責對檢查組的領導及有關重要事項的協調,指導現場檢查嚴格依照檢查計劃和檢查方案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向其所屬機構反映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如果有關計劃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檢查中有重要事項需要與主監管員會商,由檢查組組長負責進行有關協調,審核《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並對現場檢查紀律負總責。
2.主查人工作職責。主查人負責現場檢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和檢查時間,及時向檢查組組長反映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組織撰寫《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
3.檢查組成員的工作職責。檢查組成員應服從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工作。認真撰寫《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文本,做好取證工作,對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三)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書》
1.提前或者進點時向被查單位遞交《現場檢查通知書》。
2.《現場檢查通知書》由銀監會統一格式。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自負責《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印製、編號、發放工作。
3.《現場檢查通知書》應當加蓋銀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印章。
4.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證是與《現場檢查通知書》並用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發出《檢查前問卷》及收集檢查有關資料
1.發出《檢查前問卷》。根據檢查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是否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前問卷》。如確定發出,則應明確回收《檢查前問卷》的時間和報送要求。
2. 進點前應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
(2)有關部門掌握的被查單位的情況。
(3)被查單位以往報送的有關材料。
(4)監督檢查部門歷次的現場檢查報告及處理情況。
(5)監督檢查部門掌握的非現場監管資料。
(6)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的檢查及處理情況。
(7)被查單位的內外部審計報告。
(8)被查單位對內外部檢查和審計的整改情況。
(9)群眾舉報材料。
(10)媒體及互聯網的有關報道。
(11)其他資料。
(五)審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審核反饋的問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單位報送的《檢查前問卷》反饋材料後,檢查組應對反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評價。
(1)審核問卷材料的完整性。檢查組應根據《檢查前問卷》目錄清單,逐項審核每項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可列出被查單位需要重報或補報的資料清單,要求被查單位在進點前補報,或在檢查組進點後向其索取。
(2)初步審核問卷材料的真實性。被查單位報送的資料,如有明顯出入或差錯,應視為對其管理水平進行評價的一個方面;如事後查明存在虛假和隱瞞填報的問題,應依法追究被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 對問卷材料和其他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在被查單位反饋的資料和其他應收集的資料基本齊備以後,檢查組組長或主查人應召集檢查組成員對掌握的所有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對被查單位管理狀況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可以使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分析結果應作為制定檢查方案的重要依據。
(六)形成《現場檢查方案》
現場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的立項,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單位的相關資料,與主監管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訂立清晰明確的檢查方案,包括具體的檢查目標、檢查任務、檢查重點等。
1.《現場檢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內容:
(1)制定檢查方案的依據。
(2)檢查的目的、對象、范圍、方式、內容和時間安排、紀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檢查報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檢查組成員分工。
(5)本次檢查依據的法規清單。
2.《現場檢查方案》需經檢查組組長主持,檢查組討論通過。
3.《現場檢查方案》需報經檢查組所屬機構審定。
4.實施檢查過程中,在獲得檢查組所屬機構同意後,檢查組組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檢查方案作出調整。
5. 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檢查質量的重要依據。
(七)檢查前培訓
根據現場檢查的具體情況,如檢查項目的風險程度、風險識別的難度等確定是否進行檢查前培訓。檢查前培訓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學習、討論《現場檢查方案》。
2. 講解、討論現場檢查操作表格。
3. 學習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政策法規依據,金融、財會、法律等業務知識,檢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紹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歷次檢查情況。
5. 其他情況。

三、檢查實施階段

(一)實施步驟
1.進點會談。
(1) 進點會談的程序。檢查組應當在進點會談前明確會談目的,擬定會談提綱,並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確定的日期進入被查單位,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2) 進點會談的主要參加人員。參加進點會談的人員為檢查組成員和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3) 進點會談的主要內容可包括:向被查單位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的目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被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等,介紹檢查組成員;聽取被查單位相關匯報;就檢查准備階段掌握的重要情況或疑問向被查單位進行了解和質詢;向被查單位提出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事項,並確定具體的聯絡人員。
(4) 進點會談應當明確專人記錄,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見附件格式1),並作為檢查資料保存。
2.檢查實施。根據檢查組制定的《現場檢查方案》,靈活運用各種檢查技術和方法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和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核對,比較分析,相互印證,確定查證的問題,並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
3. 評價定性。根據檢查依據,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查出的問題或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定性,作出檢查結論。凡是檢查中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准不明的問題,不作結論性評價。
4.結束現場作業。檢查組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退出被查單位。檢查組組長確認可以退出被查單位現場後,將退出現場作業的時間告知被查單位,進行現場作業清理,向被查單位辦理調閱資料、借用物品等的歸還手續,退出檢查現場。如有必要再次進場,需提前通知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的時間一般不應更改,以免影響被查單位的正常業務經營。如確屬檢查需要,可考慮適當調整檢查人員和檢查時間,並知會被查單位。
(二)檢查方法
1. 總體查閱。從總體上對被查單位的賬賬之間、賬表之間、賬實之間的一致性進行現場審核,並查閱被查單位的外部審計報告和內部審計報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單位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的基本情況。檢查組應對被查單位賬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現場初步審查,其目的是確保檢查組一開始便能真實、完整掌握被查單位資產負債總體狀況,避免有問題的賬表數據誤導檢查人員。
2. 現場審查。根據檢查方案,按各項檢查內容採取相應檢查方法對被查單位的有關業務和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對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
(1)檢查方法包括核對、審閱、計算、比較分析、賬戶分析、繪制流程圖、實地觀察、詢問調查等,並可運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
(2)檢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全部業務、財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抽查要求根據抽樣比例和抽樣原則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業務、財務資料進行有選擇的審查。抽樣比例根據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確定,抽樣原則一般採取判斷抽樣,或者根據已經掌握的檢查線索確定需要檢查的范圍、業務環節。
(3)對被查單位的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一般採取現場觀察和寫實記錄的方式。
3. 調查取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並取得證明材料。
(1)檢查組可視檢查需要,調閱有關資料,查詢被查單位的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數據,並進行數據導出、轉存、列印、復印等處理。
(2)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要取得充分的證據。
(3)證明材料包括:調查詢問筆錄、憑證、報表、賬冊(賬頁)、問卷、說明材料、被查單位文件、合同、會議記錄、外調復函、實物照片等。上述證明材料如屬復印件,必要時應要求被查單位負責人(負責人不在時由經辦人)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確認,確有特殊情況未能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主查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4)在檢查證據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情況下,檢查組要立即向其所屬機構報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證據材料先封後查。
(5)檢查結束前,檢查組要統一匯總檢查證據材料,編制調查取證材料清單,並編印頁碼,由檢查組集中統一管理。
(三)質量控制
在整個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要對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分階段聽取各檢查小組的匯報,及時了解檢查各階段的工作情況,控制檢查工作質量和進度,查找檢查差錯和遺漏,解決檢查工作中的各種疑難問題,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確保檢查工作滿足檢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現場檢查調閱資料清單。現場檢查操作中,檢查組應根據擬檢查的內容,確定需調閱的原始憑證、會計賬簿、管理報表和有關文件,根據檢查需要逐次調閱。
檢查組調閱資料需填寫《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見附件格式2)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簽字後,向被查單位取得上述檢查資料。《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由檢查組和被查單位有關責任人各執一份。檢查資料使用完畢後,要及時歸還被查單位,並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註明歸還日期,由接收人簽字確認。
2.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工作內容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見附件格式3)。檢查人員通過編制工作底稿描述檢查事實和問題,判斷和評價所發現的問題,評估風險狀況。
(1)檢查人員應對所編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每個檢查人員的工作底稿必須由另外一名檢查人員進行復核,主查人要對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指導。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進行記錄,也可以視檢查項目的情況進行合並處理。記錄的內容應涵蓋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檢查的基本情況,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對象、檢查事項、檢查人員、索引號及頁次等;
二是檢查發現的問題概述或事實記錄,包括檢查認定的事項,認定過程中對有關憑證、報表等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的內容及其結果,認定的依據等;
三是評價和意見;
四是與問題或事實有關的取證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觀點必須清楚明確,所附取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能充分支持觀點。工作底稿應簡潔、清晰,符合文檔規范。
(4) 工作底稿應由檢查人員和復核人簽字。
3.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檢查人員通過編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見附件格式4)向被查單位確認事實和問題,事實確認書只記錄檢查事實,不作任何定性評價,可視需要附取證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情況和審閱檢查人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由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編寫事實確認書。
(2)事實確認書經主查人逐一審核簽字後,交被查單位(部門)負責人逐一簽具明確意見,並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意見分為三種,一是承認事實,二是否認事實及其理由,三是補充相關事實。
(3)事實確認書所附取證材料如果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但未獲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組可視情況封存取證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單位篡改或銷毀原件。
(4)事實確認書中所附取證材料不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並且被查單位申辯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註明「認可申辯,不作問題」並留存。

四、檢查報告階段

(一)形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1.各檢查小組初步形成分項目檢查事實與評價。各檢查小組依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資料,將檢查中發現和掌握的問題和事實進行分類整理和綜合分析,初步認定問題和事實的性質,形成檢查小組的檢查事實與評價,提交主查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輔助檢查的,可以由計算機匯總生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2.檢查組對初步形成的檢查事實與評價進行討論分析和綜合判斷,由主查人組織撰寫對被查單位總體的《檢查事實與評價》。
3.《檢查事實與評價》包括事實和評價。事實的表述應當真實准確,有詳細、充分的數據和文字資料支持,可包括檢查前問卷、會談記錄、工作底稿、取證材料等情況。評價要對照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作出評述,做到定性准確、有理有據、客觀公正。
4.《檢查事實與評價》在遞交被查單位之前,應由檢查組組長與主查人簽字。
(二)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
1.《檢查事實與評價》形成之後,檢查組組長要組織與被查單位的檢查總結會談。總結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現場檢查人員還應通知主監管員參加會談。由主查人向被查單位宣讀《檢查事實與評價》,請被查單位就有關問題和事實的真實性、准確性及評價結論提出意見,必要時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2. 檢查總結會談應當安排專人記錄,並整理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
3. 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材料無異議時,由被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事實與評價》上簽具無異議意見,簽字或加蓋公章;被查單位有異議時,應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向檢查組反饋書面意見。檢查組應當對被查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與被查單位舉行檢查總結會談時,檢查組應當將《檢查事實與評價》書面材料發送被查單位,由被查單位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書面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三)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總結會談結束或收到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反饋書面意見後,檢查組應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1. 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後,主查人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
2.《現場檢查報告》應當以《檢查事實與評價》為基礎,主要應包括實施檢查的基本情況;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檢查出的問題與事實及檢查組作出的評價;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建議,以及擬提出的整改意見和監管要求等。
3. 檢查組組長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後,呈報其所屬機構審定,並移交給主監管員。

五、檢查處理階段

(一)檢查處理的方式
對於不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由檢查組所屬機構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對於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檢查組所屬機構在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同時,還應依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處理。
(二)《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作出和執行
《現場檢查意見書》是檢查組所屬機構對被查單位通報檢查事實、作出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的專門文件。檢查組負責起草《現場檢查意見書》,上報檢查組所屬機構審批後,按法定程序送達被查單位。
1.《現場檢查意見書》依據銀監會關於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2.《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其評價和判斷。
(2)提出整改意見及整改的時間要求。
(3)要求被查單位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一定期限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視執行整改方案的進度情況分階段或一次性將整改書面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3.主監管員依據《現場檢查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間要求,以及被查單位報送的整改方案,及時跟進被查單位的具體整改情況,包括整改措施、整改進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監管員要將整改情況反映到風險評級、評價和年度監管報告內容中去,同時研究確定下一步的監管方案,必要時提出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的建議。

六、檢查檔案整理階段

(一)建立檢查檔案
在整個檢查工作中,檢查組應當認真收集、整理檢查資料,將記錄檢查過程、反映檢查結果、證實檢查結論的各類文件、數據、資料等納入檢查檔案范圍,為建立檔案做好准備。
檢查檔案包括: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方案;檢查前問卷、內控問卷及反饋材料;現場檢查會談記錄;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及所調閱的資料;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及取證材料等附件;檢查事實確認書;分項目檢查報告;檢查事實與評價及其反饋意見;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他材料。
檢查檔案應當按照檢查項目建立專卷,並按立卷順序進行裝訂。檔案內容要按照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四個階段進行分類整理。
現場檢查資料應根據檢查的程序或性質等進行編號和整理,以便查閱和後續檢查時參考。
(二)編寫檔案目錄
對歸入檢查檔案的資料要編寫案卷目錄。目錄應按照檢查工作流程、環節、內容以及檢查資料的主次關系、主從關系等進行編寫。
1. 卷內材料目錄、案卷目錄一律用統一格式列印。
2. 卷內文件資料目錄應放在卷首。
(三)製作檔案封面和檔案管理
檢查檔案整理完畢後,應當精心裝訂,製作現場檢查檔案封面(見附件格式5),封裝成冊。
1. 案卷封面應按規定逐項填寫清楚。
2. 卷內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材料應進行托裱;字跡已模糊的應復制並與原件一並立卷。
3. 無須歸檔的材料,應進行整理、登記,經批准後銷毀。
4. 檢查檔案的保存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
為適應電子化辦公趨勢,方便查閱,提高檢查信息的實用性和連續性,檢查組應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並實現在一定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五)現場檢查檔案的移交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檔案及全套檢查資料移交具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以備參考。

七、 附 則

(一)特殊情況下需要對被查單位進行臨時性檢查的,可適當調整檢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單位,但檢查組到達被查單位時應出具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二)後續檢查的程序參照一般檢查項目執行。
(三)銀監會需要與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時,檢查程序和內容可參照本規程協商確定,確保檢查過程中的合法合規、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
(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同時,境外檢查應遵守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本規程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六)本規程自印發之日施行。

⑸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告之持有人哪些權利

櫃員應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且收繳假幣須有雙人辦理,換人復核。應給客戶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客戶有向人民銀行申請鑒定的權利。

⑹ 有機認證具體流程是什麼

如果是做有機認證,建議您找有機認證機構申請。他們會將詳細的步驟發給您。不同的機構認證流程也是有所去別的!我這里有關於德國SRS的有機認證流程希望能幫到您。

1目的和范圍

該說明概述了有機認證過程的步驟,為任何感興趣認證的人提供指南。

2責任

以下各方要求完

成認證程序:

a)認證官:

1)評審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以及客戶是否能遵守標準的能力。通知客戶評審結果。

2)評審檢查報告以及所有相關文件。在文件評審基礎上對是否認可,拒絕還是保持認證做最終決定。

3)認證官需為來年制定檢查說明以及檢查計劃。

b)檢查員:

1)評審有機項目描述,每年更新,收取檢查說明並學習,為現場檢查做准備。現場檢查的人員不能對他們一年內檢查的項目做認證決定。

3有機認證過程

有機認證過程包括五個步驟

1)該項目完成申請表,並且填寫OPD。

2)SRS對申請文件以及OPD進行評審,並和客戶溝通直到所有疑問都

解決。最後給客戶反饋評審意見。

3)SRS的檢查員對該項目進行現場檢查,

評估其OPD的實施情況和完整性以及該項目對有機規則的符合性。

4)評審檢查報告並決定是否認可該項目。

5)SRS在准備來年的檢查計劃時,操作者向SRS報告整年當中那些影響符合性的變化。若繼續認證,操作者向SRS提交更新的OPD以及支付認證費用,並重新在更新的基礎上進行步驟2到5.

3.1步驟1–申請和費用

3.1.1

對於第一次申請SRS認證的項目,SRS提供申請過程相關信息,包括項目申請有機標準的要求,申請表格以及認證費用,鏈接到官方網站。如果SRS收到完整的申請,將進行評審,申請者也將收到一系列信息包括評審結果、報價、合同、表格以及更多涉及的信息。如果經營者決定開始SRS認證服務,雙方需簽訂合同,客戶支付預付款,完成並提交OPD和其他相關文件。

3.1.2

我們至少需收集以下信息

1)完成申請的人員姓名

2)准確的申請方的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

3)以前申請認證機構的名稱;申請年限;提交申請的結果,如果涉及還包括不符合項通知或頒發給申請者的認證拒絕信;申請方對不符合項整改描述,包括整改證據。

3.1.3

SRS應准備好申請表格,包括各個OPD表格以及費用計劃備用。信息在線公布供潛在申請方快速、容易的獲得,對於無法使用網路的個別申請方需單獨提供。SRS負責根據費用規則提供項目的估價,合適的人員會對整個項目的認證和檢查進行費用評估。

3.2步驟2–申請評審

3.2.1

SRS進行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進行評審,並和申請方溝通發現的問題。如果初次評審顯示文件完整並且合理,申請方可能是符合規定的,那

么SRS計劃進行現場檢查(見步驟3)。如果申請材料包括的信息不完整以至於SRS無法確定是否該項目是否能符合規定,那麼SRS會要求在現場檢查前提供更多信息。申請評審必須包括至少以下幾個方面:

a)所有OPD里描述的投入物和實踐符合標准;預防措施都恰當並充分。

b)所有地點都詳盡描述。

c)防止混淆和污染的措施顯示是充分的。

d)所有要銷售,貼標簽或者作為有機出現的多成分產品滿足標簽類別的要求並且所有作為有機顯示的成分都經過認證。

e)驗證非有機成分或者加工助劑或添加劑的使用,確定他們符合有機標准。

f)監控措施恰當.

3.2.2

如果申請方在檢查前無法提供所有要求的信息或者次要信息缺失,那麼SRS會指導檢查員現場收集相關信息。如果項目方無法提供或者估計隱瞞重要信息,那麼

SRS會依規採取措施。

3.2.3

如果申請方曾由其他機構認證過,那麼他必須提供以前的認證歷史,包括所有以前提出的不符項的糾正措施的支撐文件,以及報告和不利舉措(例

如,建議或最終暫停或撤銷的通知)

3.2.4

SRS會給申請方一份反饋函,明確該申請是否完成並且可以計劃檢查。

3.3步驟3–檢查

3.3.1

一旦確定初審結果沒問題,SRS將會計劃現場檢查。檢查計劃必須在收到相關申請文件和款項後馬上進行,但是也可能延遲最多6個月,那樣檢查員可以觀察到

更為關鍵的活動。舉個例子,如果SRS在冬天收到作物申請,檢查可能就會推遲到春天或者夏天,也就是生產季節。必須指派合格的檢查員,給他相關文件以及

檢查說明。

3.3.2

通知現場檢查的前提是該項目的授權代表了解該項目,並且那個時候土地、設備以及活動等證明該項目的符合或者有能力符合申請的標准規定。這個要求不適用

於非通知現場檢查或者一個沒有什麼有機加工活動的季節或者依據訂單進行有機加工的加工廠項目。現場檢查的目的是:

1)評估該項目是否符合或者有能力符合相關規定。

2)驗證OPD是否和項目實際活動一致。

3)確保沒有使用禁用物質。

3.3.3

檢查員必須進行首次會議介紹檢查計劃。該會議旨在說明檢查員的角色,溝通所有信息的保密性,對檢查活動進行總的說明。這個會議也為檢查員提供明確相關

要求並回答申請方問題的機會。

3.3.4

檢查員要評審每一個有機產品的生產單元,加工廠以及項目生產的場所,處理或者貿易活動。檢查包括但不僅限於:

1)complieswiththeregulations;對操作者現場保留的OPD進行評估確保該操作者有更新的OPD,是正在按此執行的OPD,並且該OPD符合規定。

2)對於作物生產者:評估土壤以及養分管理,毗鄰土地的使用情況,隔離帶,土地使用歷史,土地生產能力,種植以及定苗的情況,輪作情況,環境保護實踐情況,病蟲害預防情況,收獲,標簽以及運輸情況。

3)對於野生作為生產者(野生採集):評估指定的收獲(採集)區域,可持續收獲活動,再播種或修剪活動。

4)對於加工/貿易商:評估產品成分,原料接收情況,加工過程,控蟲措施,儲藏,貼標和運輸情況,以及防止禁用物質污染和混淆的實踐情況。

5)驗證項目生產或加工能力

6)評估記錄體系並驗通過合適的記錄驗證相關活動。

7)核對生產的有機產品的流量或者收到的運輸來,加工的或者銷售的有機產品的數量,也是追溯性審核或者出入庫平衡情況。

8)如涉及,對有機農產品抽樣進行農殘檢測。檢查員提供各個抽取樣品的記錄。

9)檢查是否有投訴以及什麼程度的投訴,發現農葯的情況,或者出現產品被拒的情況以及客戶如何處理所有非有機銷售或者其他由SRS進行的調查。如果必須從產品上去掉有機標志的,檢查員須協助控制常規批次的市場銷售。

3.3.5

檢查結束的時候,檢查員對項目授權代表方進行事後面談。在面談期間,檢查員會交流發現的潛在不符項,並且要求提供OPD缺失的各個其他信息。如果重要

信息缺失,檢查員會體現在檢查報告上並且在事後面談期間作為一個關注點進行討論。

3.3.6

在現場檢查期間,檢查員經常發現新的信息或者文件。直到事後面談開始之前,檢查員可能接受OPD額外更新的信息。檢查員必須將各個在現場獲得的新的信息

提交給SRS。如果檢查員或者操作者在檢查期間更新了OPD,那麼檢查員必須將更新的復印件同時提供給操作者和SRS。一旦檢查員完成檢查報告,要提交

給SRS進行評審。SRS對檢查員發現的事項進行評估並做出最總的認證決定。

3.3.7

檢查不是咨詢。檢查員會問問題,收集並提供信息並且解釋相關規定或者SRS的要求。檢查員不允許對項目進行咨詢告訴企業如何克服障礙獲得認證。

3.3.8

SRS可能會對認證申請方以及認證的項目進行額外現場檢查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額外檢查可以是通知或者非通知。基於以下風險評估,SRS根據風險級別

要確保隨機進行額外檢查,比例至少是10%。另外,SRS還需進行至少10%抽檢。

3.3.9

分包商的檢查是強制性的,是作為項目本身的一個部分。這種項目必須簽署協議並且OPD里要包括其所有活動(歐盟和日本認證的要求)。如果是美國標准,

分包商公司必須獲得自己的認證。只有在評審完申請和OPD後才能進行檢查。

3.4步驟4

檢查報告評審檢查報告評審和認證決定步驟由認證官進行,認證官不能是該項目檢查員也不是陪同的檢查員。在合理的時間區間內,CO對檢查報告,OPD,

各個檢查的結果以及提供的額外信息進行評審。

3.5步驟5–認證決定和頒證

3.5.1

SRS將現場檢查報告提供給申請方,將檢查員抽樣樣品的檢測結果提供給申請方。

3.5.2

如果評審了檢查報告發現的結果,並且該項目符合標准,那麼SRS將認可認證。對於僅僅是次要不符項而且是讓該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整改的也是如此。

3.5.3

如果項目不符合規定,認證官會做出如下幾個可能的認證決定:

1)對於可整改的違規出具不符合項目通知。該通知允許項目提交對建議整改的回復。一旦收到,SRS會對整改措施進行評審確定該項目是

否符合規定。如果項目符合,那麼SRS會建議認證或者有條件認證。如果不符合,那麼SRS會拒絕認證。

2)結合一份不符合項通知。對於不可整改的違規項目發送拒絕認證的通知。

3.5.4

SRS可能會進行額外現場檢查以驗證是否繼續符合規定。這些額外檢查可以是通知的或者是非通知的。若頒發拒絕通知,那麼SRS會給申請方發送一份不符項

通知。如果不符項無法整改,即頒發不符項通知以及拒絕認證的通知。不符合項目通知內容必須包括:

(1)每個不符項的描述

(2)不符項通知所基於的事實。

(3)申請者駁回或者整改每一個不符項的期限,如果可以整改,提交每個整改措施的支撐文件。

3.5.5

申請在在收到不符合項通知後可以進行如下事項:

(1)對不符項進行整改並向SRS提交整改描述以及相應的支撐文件。

(2)向發證機構提交書面信息對不符項通知里的不符項提出反駁。在辦法不符項通知之後,SRS必須:

(1)對申請方提交的整改措施以及支撐文件或者書面反駁進行評估,如果必要需進行現場檢查。

(i)如果申請方提交整改措施或者反駁足以說明達到認證要求,即同意頒發認證。

(ii)如果申請方提交的整改或者反駁不充分,則頒發拒絕認證書面通知。

(2)若申請方對不符項通知沒有回應,則頒發拒絕認證的書面通知。

(3)將認可或者拒絕通知發給管理人員(依據具體的規定)。拒絕認證的內容必須聲明拒絕認證的原因以及申請方的權利。

(1)再次申請認證

(2)要求仲裁

(3)如果涉及,依照國家有機規程,對拒絕認證提出申訴。認證申請方收到書面的不符項通知或者書面的拒絕認證通知可以在任何時間再次申請認證。

如SRS收到新的認證申請,且該申請包括了不符項通知以及拒絕認證通知,我們將對該申請作為新的申請,走新的申請程序。

3.5.6

如果SRS有理由相信認證申請方聲明故意造假或者有目的性的誤傳申請方的項目情況或其認證要求符合情況,SRS將可能不發不符項通知而是直接拒絕認證。

3.5.7

如果在檢查期間或者在更新的OPD里和檢查報告審核期間發現不符項,而不是在OPD審核期間發現的,那麼這些不符項要發給客戶。如果可以整改,會給客戶提交整改的時間期限或者建議整改措施。如果整改充分符合標准,則可以認可認證。

⑺ 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工作中應具體如何操作。登記指的是如何登記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⑻ 銀行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幣多少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提供有關線索。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⑼ 銀行金融機構點驗鈔機進行機具升級效果驗證

目前市場上的高端品牌點鈔機,一般都在進行升級具備檢測2015年新版人民幣的功能,但是效果怎麼樣,也只有等到新版人民幣上市才好檢驗銀行點驗鈔機是否升級成功,而機器沒有異常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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