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亞太反洗錢組織的職責
1、通過系統的洗錢類型分析,提高本地區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類型的認識。
2、監督亞太地區執行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標準的情況。
3、向成員國提供技術支持。
4、評估成員國執行反洗錢標准情況。
(1)國際金融組織職責擴展閱讀
國際反洗錢組織,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管道,讓各國監督機構加強對所屬國家反洗錢活動工作的支援,其主要任務之一,是把交換資金移轉情報的工作擴展並予系統化。
國際反洗錢組織主要有: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該機構是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一,其成員國遍布各大洲。2007年6月28日,中國成為該機構的正式成員。
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成員包括100多個國家的金融情報中心。負責頒布與各國金融情報中心相關的解釋、指引、最優做法、倡議聲明和指南等文獻,給各國金融情報中心的建設和國際交流指明方向,為世界金融情報網路的完善奠定基礎。
亞太反洗錢集團(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成員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中國香港、中國台北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反洗錢國際合作
網路-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
Ⅱ 世界三大經濟組織職能分別是什麼比如哪個是借給國家貸款的
世界三大經濟組織分別是: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貨幣基金組織
職能:1、世界銀行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簡稱,是由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組成的。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會員國的經濟復興與開發,致力於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消除貧困,並向會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發展經濟的中長期貸款。
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主要負責國際貨幣事務,任務就是向會員國提供解決國際收支暫時不平衡所需的短期外匯資金,以消除外匯管制,促進匯率穩定和國際貿易的擴大。
3、國際清算銀行 最初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第一次世界大戰所造成的國際債務的支付和轉移。隨後慢慢成為了促進各國中央銀行的合作,為國際金融活動提供的便利,在國際金融清算中充當受託人或代理人,即履行中央銀行的銀行職能。
你說的那個借給國家貸款看了之後你自己就知道了。
Ⅲ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為了穩定戰後的國際貨幣金融制度,根據布雷頓森林協定,1947年3月日,作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告成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於成員國繳納的基金份額,份額的數量決定了各成員國在該組織內的投票權,以及可借外匯貸款和所能分配到的特別提款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行的一種記賬單位)的多寡。由於美國繳納的份額最多,佔全部份額的20%以上,因而它擁有20%以上的投票權,占統治地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資金的另一個來源是西方十個發達國家(又稱十國集團)提供的貸款。1961年,基金組織與十國集團達成「借款總安排」,從這十國借款作為對成員國貸款之用。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成員國提供兩種使用資金的權力,一是普通提款權,即成員國按其份額的比例用本國貨幣向該組織申請購買外匯;二是特別提款權,該權力由基金組織在1969年創立,作為對原有提款權的補充。它是按成員國的份額分配。分配到的特別提款權可通過該組織換取外匯,作為國際儲備。它也能用於官方結算或向其他成員國換取可兌換的外匯。還可以支付國際收支逆差,償還基金組織的貸款,但不能直接用於貿易和非貿易方面的支付。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自成立以來通過提供貸款,幫助成員國解決外匯資金的短期需要,以調整其國際收支的暫時失調。這對改善成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穩定其匯率起了積極的作用。除此以外,它還是協商國際貨幣金融問題的主要場所和提供貨幣金融方面的技術援助的機構,並通過各種會議解決國際貨幣金融的問題。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和關貿總協定有密切業務關系的機構。關貿總協定的歷屆多邊貿易談判在涉及非關稅措施時,其中對各締約方貨幣金融、外匯匯率、對外收支平衡等問題談判時,主要依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參與和配合。
Ⅳ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哪些職能部門
IMF的組織結構由理事會、執行董事會、總裁和常設職能部門等組成。 1.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理事會是IMF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各派一名理事、一名副理事組成,任期5年。理事通常由該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部外觀
員國的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擔任,有投票表決權。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時才有投票權。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批准接納新的成員國;批准IMF的份額規模與特別提款權的分配,批准成員國貨幣平價的普遍調查;決定成員國退出IMF;討論有關國際貨幣制度的重大問題。理事會通常每年開一次年會,一般同世界銀行理事會年會聯合舉行。 2.執行董事會(executive board) 執行董事會是IMF負責處理日常業務工作的常設機構,由22名執行董事組成,任期2年。執行董事包括指定與選派兩種。指定董事由持有基金份額最多的5 個成員國即美、英、德、法、日各派一名,中國與沙烏地阿拉伯各派一名。選派董事由其他成員國按選區輪流選派。執行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接受理事會委託定期處理各種政策和行政事務,向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並隨時對成員國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特別是有關國際金融方面的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執行董事會每星期至少召開三次正式會議,履行基金協定指定的和理事會賦予它的職權。當董事會需要就有關問題進行投票表決時,執行董事按其所代表的國家或選區的投票權進行投票。 在執行董事會與理事會之間還有兩個機構:一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臨時委員會,簡稱「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ttee);二是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理事會關於實際資源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聯合部長級委員會,簡稱「發展委員會」(development committee)。兩個委員會每年開會2~4次,討論國際貨幣體系與開發援助等重大問題,其通過的決議最後往往就是理事會的決議。 基金組織除理事會、執行董事會、臨時委員會和發展委員會外,其內部還有兩大利益集團,即「七國集團」(代表發達國家利益)和「廿四國集團」(代表發展中國家利益),以及其他常設職能部門。 3.總裁(managing director) 總裁是IMF的最高行政長官,其下設副總裁協助工作。總裁負責管理IMF的日常事務,由執行董事會推選,並兼任執行董事會主席,任期5年。總裁可以出席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但平時沒有投票權,只有在執行董事會表決雙方票數相等時,才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 4.常設職能部門 IMF設有16個職能部門,負責經營業務活動。此外,IMF還有2個永久性的海外業務機構,即歐洲辦事處(設在巴黎)和日內瓦辦事處。
Ⅳ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籌集資金,償還及擔保責任如何說明
貸款籌集,資金償還及擔保責任,想要寫說明的話,最好在網上搜一個範文,按照範文去寫就可以。
Ⅵ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當事人,是國際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前面對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特徵的考察表明,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包括有關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1.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加者,例如,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貸款,發行債券,等等。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依照國際法享有主權及財產豁免。
2.國家作為對外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極具戰略重要性。隨著國際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別是全球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都需要對對外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保障金融業的安全穩健,實現國內政策目標。各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一,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居於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對對外金融活動實行管理和監督。
3.國家作為本國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者和維護者。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使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叢生,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構成單元的情況下,一國及其國民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糾紛,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本國金融業者的待遇討價還價,為本國對外金融的總體發展戰略進行規劃,等等。
4.國家作為國際金融制度的責任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間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成立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建章立制,建立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國際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牙買加體系雖然規定會員國可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遵守的義務,如不得操縱匯率等。WTO則把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人其約束范圍,成員方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要受到WTO的制約。
(二)國際組織
有關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依其功能,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推動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首推WTO,除此之外,還有規范國際金融服務的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WTO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之前致力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隨著1995年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有關金融服務的《第五議定書》的達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構成的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WTO將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入其規制范圍,用以上制度約束這些措施,從而達到逐步推行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目的。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主要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在於都致力於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的監管標準的制定、協調和統一。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簡稱IMF)。IMF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幣合作,職責主要有:監督國際貨幣體系以保證其有效地運行;保證會員國與IMF和其他會員國合作,以確保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有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向會員國臨時提供融資,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致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督構成當前IMF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不是存在於真空之中,IMF在監督匯率時,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作為決定監督范圍的標准,廣泛地監督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有關經濟結構的政策(例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以及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督、存款保險以及其他金融規制)以及許多其他領域(例如環境、軍備開銷、「千年蟲問題」)。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又讓IMF擔負起會計、審計、公司治理領域的國際標準的監督職責。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 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通稱「世界銀行」),其他還有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各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
世界銀行與IMF的工作具有互補性,但具體作用卻相當不同。世行是一個貸款機構,其目的是幫助成員國融人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IMF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轉,並向那些有嚴重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世界銀行當前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提供貸款。IMF關注政策問題,向面臨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任何會員國提供貸款。
(三)法人與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中的主體。法人在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當事方的情況下,既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如在國際借貸中,通常一方是一國的銀行,另一方是他國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一國的,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這種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一國設立的子銀行吸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該存款交易的一方就是該國的企業,另一方是具有該國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子銀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且比較復雜,需要具備較高的資質,一些重大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是由法人參加而非自然人參加,但一旦自然人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體系建構
(1)國際金融法總論,集中闡述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淵源、原則、歷史發展、社會功能等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等。
(3)國際銀行監管制度,主要涉及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當地管制制度、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制度、銀行監管的巴塞爾體制等。
(4)國際貨幣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兌換制度、國際匯率制度、外匯管制制度、國際儲備制度等。(5)國際貸款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各類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制度,內容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制度、國際證券流通的制度,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7)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托收統一規則、國際保付代理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相關慣例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和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和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託關系、信託財產、信託收據、信託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包括金融組織創新制度、金融工具創新制度、金融服務創新制度等,如金融企業集團監管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網路銀行業務監管制度。
(12)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該制度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服務附件、相關諒解與《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國規定了金融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等一般原則與紀律,以及市場准入、國民待遇等特定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按照其所規制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種類及其內在邏輯聯系所作的一種體系安排。
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進行梳理,然後以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及內在邏輯聯系為依據,對各類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加以羅列;在安排時力求將國家間貨幣金融合作和監管制度與各類跨國金融交易制度融為一體,以體現國際金融法所具有的宏觀管理與微觀引導的社會功能,展示其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公法規范與私法規范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立體結構。
第二,突出了主體制度。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國際銀行監管制度靠前排列,突出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突出了其制度對於國際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展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法律制度,為各成員國及其所轄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於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各項具體國際金融法制度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復雜多樣,但它們主要是以國際銀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為基礎形成和發展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和國際銀行監管制度排列在前,可為後續國際金融法制度的展開作好必要的鋪墊。
第三,反映了體系的緊湊性和制度之間的邏輯性。有選擇地將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國際信託制度等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是現行國際金融法制度中兼具基礎性、主流性、成熟性的制度。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制度,一則不可能窮盡,二則可使體系安排緊湊而不失完整,框架清晰而不乏重點。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可以表現各項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借貸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交易形式;國際貨幣制度是國際融資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無論何種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外匯或匯兌問題,都離不開貨幣兌換制度和貨幣合作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則是貿易與融資相結合、商品信貸和貨幣信貸相結合的綜合性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依靠國際結算支付方得以完成,並以融資擔保制度為保障甚或先決條件;國際信託制度則多服務於資產證券化、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
第四,反映了體系的開放性。以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作結,一方面可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一方面便於反映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都屬於宏觀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從傳統國際金融法制度中衍生出來,是對晚近金融創新的法制回應;後者則是晚近國際金融條約規范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開放方面承擔特定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持續進行以及過渡期的結束,各國對外開放的金融業范圍勢必不斷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指明了國際金融服務業漸進自由化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