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股上市公司最晚在哪一年實施新金融工具准則
最晚2019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專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屬務報告的企業施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 鼓勵企業提前施行•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的過渡辦法財政部將另行規定
B. 企業會計准則22號什麼時候實施
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
財會〔2017〕7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執行本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執行本准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C. 最新的會計准則37號金融工具列報哪一年發布的
如果是原版本應該是2006年發布的。
但是2014年6月20日 有修訂,理論上算2014年比較對
D. 新會計准則2014什麼時間執行
財政部在年初對會計准則進行大規模修訂,相繼修訂5項會計准則,並發布2項新准則及1項補充規定,7項准則統一於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此次借鑒修訂後的有關國際准則,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是繼2012年會計准則修訂後的又一次大規模修訂。
修訂的5項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發文日期:1月26日)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與原准則對比,強調了財務報表列報對持續經營能力、終止經營的披露以及報表項目金額的重要性原則、並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發文日期:1月27日)
修訂後的職工薪酬會計准則引入了離職後福利和其他長期辭退福利,充實和明確了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有關規定,修訂後的准則將適用於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涵蓋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各類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發文日期:2月17日)
原准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准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和合並程序都有較大變化。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並范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發文日期:3月13日)
此次2號准則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企業會計准則講解》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處理,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發文日期:3月14日)
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發布的2項新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發文日期:1月26日)
從具體內容來看,39號准則共分為13章,從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市場參與者、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層次、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消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披露等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價值准則進行了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發文日期:2月17日)
准則規范了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E.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何時發布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訂)於2014年6月20日與37號准則同時修訂發布。
F. 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准則22號自多少號開始實施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執行本准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
G.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自什麼時間施行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
財會[2012]19號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應如何確認取得的被購買方擁有的但在其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的無形資產?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對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資產進行初始確認時,應當對被購買方擁有的但在其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的無形資產進行充分辨認和合理判斷,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 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
(二) 能夠從被購買方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與相關合同、資產和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交換。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及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二、企業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指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及其他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合約,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准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務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指由標的實體以外的機構創設,為憑證持有人就標的債務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可交易流通的有價憑證。
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合同條款,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否屬於財務擔保合同,並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 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除融資性擔保公司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第八條的規定處理外,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有關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中,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的信用保護費用和信用保護賣方取得的信用保護收入,應當在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合理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各期損益。
(二) 不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其歸類為衍生工具進行會計處理。
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後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時,要求簽發人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相關業務的信用保護買方和賣方,應當根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分類,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或《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進行列報。
三、企業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是否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答:企業對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確定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企業已將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判斷企業是否對該資產保留了控制,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同業代付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託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託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
如果委託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託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託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託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
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託行),委託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託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於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對於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處理。受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准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
本條解釋既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於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
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應當按照《關於執行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09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09]16號)和《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財會[2010]15號)的規定對每一項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於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並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並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
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1) 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2) 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3) 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4) 一項交易單獨看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並考慮時是經濟的。
六、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其非控股股東因執行人民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通過讓渡所持有的該企業部分股份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企業應將非控股股東所讓渡股份按照其在讓渡之日的公允價值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所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並將讓渡股份公允價值與被豁免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控股股東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讓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該企業股權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該企業也按此原則處理。
七、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H.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分別在什麼時間在那些企業必須被要求執行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在2006年發布,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在充分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完善了我國准則規范體系,具體包括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則是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實質性修改、補充和完善。具體准則涉及領域從過去偏重工商企業擴展到橫跨金融、保險、農業等眾多領域,覆蓋了各類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填補了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經濟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空白,對於加強投資公司的會計管理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收益等,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具有重要而深遠的現實意義。
在上市的公司必須被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