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經濟學是的「尋租」現象
尋租(Rent-seeking )。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潤、利益、好處。尋租,即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指通過一些非生產性的行為對利益的尋求。如有的政府部門通過設置一些收費項目,來為本部門謀求好處。有的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好處,有的企業賄賂官員為本企業得到項目、特許權或其它稀缺的經濟資源。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和對既得利益進行的再分配的活動。尋租往往使政府的決策或運作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往往成為腐敗和社會不公和社會動亂之源。
(詳細較學術看下面)
尋租有多種定義,布坎南等人認為「尋求租金一詞是要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化的行為:在那裡,個人竭盡使價值最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沒有形成社會剩餘。」他們把尋租描述為人們憑借政府保護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的浪費資源的活動,即一個人在尋租,說明了這個人在某事上進行了投資,被投資的這種事情實際上沒有提高,甚至降低了生產率,但卻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一種特殊的地位或壟斷權利而提高了投資者的收入,租金也就是由此所得的收入。因此,柯蘭得爾中給尋租下的定義是為了爭奪人為的財富轉移而浪費資源的活動。 而克魯格則認為尋租是為了取得許可證和配額以獲得額外收益而進行的疏通活動。
常見的尋租行為的分類:
1,政府的特許權。
2,政府規定,關稅與進出口的配額。
3,政府采購。
• 尋租的特點主要有:
• 間接造成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一是直接浪費了經濟資源,利用時間、精力和金錢去游說的結果,對尋租者來說可能更有效率,但對社會來說沒有效率而言。
• 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
•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了對付尋租者的游說與賄賂,需要時間和精力反擊。
• 尋租活動有合法與非法之分。
• 企業向政府爭取優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維護自身的獨家壟斷,就屬於合法的尋租活動。
• 行賄和走私就屬於非法的尋租活動。
•
• 尋租活動的三個層次,以計程車為例:
• 第一個層次是:政府用發放有限數量的經營執照人為地限制出租汽車的數量,那麼市場上計程車數量就少於自由競爭水平。牌照管制帶來了第一個層次的尋租活動。
• 第二個層次是:既然政府官員可以決定牌照的管制,那麼爭取這個職位就形成了第二個層次的尋租活動。
• 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是超額收入(部分或全部)會以執照費的形式轉化為政府財政收入,那麼爭奪這部分財政收入,就形成了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
⑵ 為什麼會產生「尋租」現象,能不能簡單舉個例子
舉例:
任何一個酒店老闆,如果在自己的店裡容留小姐賣Yin,就可以獲得這個行業里超過同行的高利潤。但他不能這么做,因為這是是非法的,所以他沒有獲得這個高利潤的權力。
但有一天,某個酒店老闆找到該地區的片警,達成了合作:片警不去他的店裡Sao黃,默許這個老闆容留小姐賣Y,這個老闆因此獲得了高利潤。
然後這個老闆將獲得的利潤分一部分給片警,這樣就形成了權力尋租。
即:片警手上有管理酒店的權力,該老闆尋找帶這個片警,並租下這個權力,在容留小姐賣Y的問題上有權實行自我管理,從而獲得超出同行的高利潤(即租金),最後該老闆和片警共同分享了這個租金。
⑶ 發展中國家為什麼存在大量的尋租現象
人才外流(brain drain)一詞首次出現在1958年,它指英國的學者和科學家移民到美國這種現象,後來被廣泛用來表示人力資源的國際轉移,也就是熟練勞動力(high-skilled labors,如科學家、工程師、高級技術工人)從一個國家移民到另一個國家。人...
⑷ 市場失靈的原因壟斷中"尋租"現象是什麼意思
經濟學中的公共選擇理論中把倒買倒賣的利潤稱為「租金」,而倒買倒賣者通過特殊途徑得到 某種特權並以此來尋求租金的行為就是尋租。
尋租是追求直接的非生產性利潤的活動。這里的「直接」即「直接產生於權力而不是藉助於生產過程」, 「非生產性」即指「相關活動只產生金錢收益,並不產生正常的產品 與勞務,也不產生投入這些產品與勞務生產的投入品。
⑸ 尋租行為的經濟分析的內容簡介
全書共分為九章。第一章簡要歸納尋租理論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缺陷,同時提出問題,介紹基本研究思路和主要內容。第二章回顧新古典尋租理論產生的歷史淵源和發展脈絡,同時指出現有尋租研究在理論上存在的薄弱環節與研究失誤之處。第三章是全書的基石,從經濟學的源頭探究租金的本質、來源、生成途徑與決定方式,通過引入「一般租金」概念重新界定經濟租金。第四章則在一般意義上討論尋租行為,包括經濟租金的生成規律和行為主體實現經濟租金的基本途徑,在全面考察和分析各種尋租現象的基礎上,提出判定尋租行為的兩個基本標准,把尋求一般租金行為從尋租行為中成功分離出來,解決了新古典尋租行為理論上長期無法解決的一個難題,接著,提出並討論了尋租面臨的8種約束條件,最後建立了一個初步的一般尋租動態模型。第五章致力於尋租主體的行為特徵研究,從新的角度對尋租行為主體進行分類,通過具體實例研究尋租決策過程,首次將集體尋租納入尋租研究范圍。第六章集中探討尋租可能產生的各種效應,考察分析尋租可能造成的經濟後果,提出尋租行為經濟後果的評價標准,最後從正、反兩方面對尋租效應進行了全面總結。第七章主要在制度層面上研究尋租與制度變遷的交互作用,比較分析不同制度環境下的尋租活動特徵,探索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引導及控制尋租,尤其是非合意性尋租行為。並針對具體尋租活動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第八章將前面幾章理論探索所取得的成果運用於中國現狀的分析,闡述中國改革的基本特徵,依據本書的理論研究成果闡述了中國經濟為什麼會在尋租盛行的條件下仍然能夠取得持續高速增長的原因,並根據中國改革的特點和基本約束條件就中國下一步的行政改革走勢和具體步驟進行了預測。第九章總結本書的主要研究內容,同時提出在尋租基礎理論、尋租理論應用和學科交叉研究等三個方面值得深入探索的一些新課題。
⑹ 什麼是市場的尋租現象
尋租——Rent-seeking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潤、利益、好處。尋租,即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人類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分兩類:一類是通過生產性活動增進自己的福利。如企業等經濟組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合法的對利潤的追求。另一類是通過一些非生產性的行為對利益的尋求。如有的政府部門通過設置一些收費項目,來為本部門謀求好處。有的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好處,有的企業出賄賂官員為本企業得到項目、特許權或其它稀缺的經濟資源。後者被稱為尋租。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對即得利益的維護和對即得利益進行的再分配的活動。尋租往往使政府的決策或運做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為腐敗和社會不公和社會動亂之源。
⑺ 名詞解釋:尋租行為
尋租行為是指人們憑借政府保護而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它包括「旨在通過引入政府幹預或者終止它的干預而獲利的活動」。尋租有多種定義,布坎南等人認為「尋求租金一詞是要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化的行為:在那裡,個人竭盡使價值最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沒有形成社會剩餘。」
他們把」尋租「描述為人們憑借政府保護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的浪費資源的活動,即一個人在尋租,說明了這個人在某事上進行了投資,被投資的這種事情實際上沒有提高,甚至降低了生產率,但卻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一種特殊的地位或壟斷權利而提高了投資者的收入,租金也就是由此所得的收入。
因此,柯蘭得爾中給尋租下的定義是為了爭奪人為的財富轉移而浪費資源的活動。 而克魯格則認為尋租是為了取得許可證和配額以獲得額外收益而進行的疏通活動。
(7)金融機構尋租現象調研擴展閱讀:
人們通常以為尋租往往是政府或與政府相關的行為,其實這是一種偏見。即使在市場中,尋租行為也極為常見,如金融領域的投機交易及其在不確定性中追逐最大價值的行為就是系統性的尋租行為,因而構成市場經濟中的尋租結構,這種尋租性的市場和經濟結構會提高經濟社會成本,惡化經濟效率,擠占利潤和工資等收入份額,抑制投資和消費需求。這一點在貨幣信用體系和金融市場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⑻ 如何抑制「尋租」行為
你可以通過創造財富或掠奪他人創造的財富而致富。非法掠奪他人的財富,叫做盜竊或者欺詐。而合法掠奪他人財富的行徑,經濟學家稱之為尋租。 尋租有許多種形式。在歐洲最古老的交通要道萊茵河上,屹立在兩邊岩岸上的城堡,可以追溯到久遠的時期那時候,頂著貴族頭銜的強盜們向過往船隻收取通行費。在貧窮國家,政治及商業生活的重點往往是尋租,而非創造財富。這有助於解釋為何有些國家富裕、而有些國家貧窮。 尋租造成了資源的詛咒這種怪現象。石油或礦業財富大多使人民的生活水準下降,因為它們把人們的才能和努力從創造財富轉移到了尋租上。可悲的是,外國援助往往具有同樣的效果。 寡頭和官員的親屬可以通過從政府合同上拿回扣,或是侵佔國家資產,來實現尋租。 但在比較發達的經濟體,尋租有著更為復雜的形式。我們不是從軍售中抽取10%的回扣,而是通過增發貨幣獲得7%的利益。租金往往從消費者身上間接獲取,而非直接取自政府:如阻止外國商品和新進入者競爭的保護措施,以及要求延長知識產權有效期的呼聲。此外,在人員臃腫的政府部門領取過高的薪水,也是獲取租金的一種形式。 凡是經濟權力集中的地方,無論是政府、大型私人企業,還是由串通合作的公司組成的團體中,都會發現尋租行為。在私人領域,經濟權力集中往往具有自我加強的特點。在美國的鍍金時代,人們就已經普遍認識到這一問題。人們有理由擔心,洛克菲勒(Rockefeller)、卡內基(Carnegie)和范德比爾特(Vanderbilt)等新巨富家族可能利用自身的財力,擴大自己的政治影響力和經濟權力,把市場和民主踩在腳下。如今的俄羅斯又成了這方面的例證。 但美國已出現了新一代尋租者。現代的頭等艙候機室和公司商務飛機,就相當於古代萊茵河兩岸的城堡。它們的使用者是投資銀行家和企業高管。 抑制尋租行為,要求分散經濟權力。相關策略包括:限制政府在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限制經濟權力集中於大型企業的現象;時刻警惕政府與產業界之間的界線;外部監督與內部規范相結合,限制大型機構中貪婪者在公司牟取私利的能力。熱切追逐這些利益,是競爭性市場經濟與自由市場經濟的區別,而且是一個重大區別。 私有化和打破法定壟斷,減少了有組織的公共僱主群體的尋租行為。但是,在商界和金融界,企業的法人尋租活動和高管的個人尋租活動都明顯增多。 從國會游說活動增多,布魯塞爾餐館林立,醫葯、傳媒、國防裝備和金融服務等行業的結構,以及高管薪酬飛漲等方面,都可以看出尋租活動的後果。 創新有賴於新鮮血液的加入,因此,抵制經濟權力集中十分必要。必須將親企業與親市場的立場區別開來。柏林牆倒塌後的二十年裡,這種區別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⑼ 政府采購如何避免尋租現象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爭奪性尋租導致生產在生產可能范圍內運行;由於數量限制引起的福利損失無疑大於那些與數量限制等價的關稅限制所造成的損失;爭奪性尋租使某些活動的私人成本高於社會成本。對於政府采購來說,由於存在設租和尋租的「經濟人「(分散性政府采購主體或機構和供應商),納稅人賦予分散性政府采購主體或機構的公共權力在實行運行中被扭曲,「看不見的手」被「看得見的腳」踩住,政府性資金被浪費,產生采購腐敗也就不足為奇了。筆者認為政府采購中的尋租包括設租與尋租兩個方面,實際上是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采購中的設租是指采購方利用權力對采購全過程進行控制,人為設置需求障礙,進而營造獲得非生產性利潤的環境與條件;二是政府采購中的尋租是指供應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供應特權以佔有租金的活動。因此,政府采購中的尋租過程實際上是一種「權-錢」交易過程,設租是從「權」到「錢」,尋租則是「錢-權-更多的錢」。尋租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由於政府采購中的尋租是一種無成本尋租,尋租成功,則采購方(設租人)和供應商(尋租人)分別獲得了約定的租金,結果導致政府性資金的無謂浪費,其浪費數量可從實施集中性政府采購節約資金比例逆推出來 供應商通過尋租尋求行業壟斷,導致消費者剩餘下降,並阻礙技術創新,進而有礙經濟增長。通過尋租,供應商獲得了政府一定程度的保護,在供應商為數不多的情況下,他們就會聯合起來尋求壟斷,一方面可以通過分散性政府采購獲得壟斷利潤和尋租租金,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市場供給價格,掠奪普通消費者的消費者剩餘。既然能夠通過尋租尋求政府保護,供應商進行技術創新以尋求利潤(尋利)的積極性就會因此降低,不僅如此,他們還會通過尋租的辦法阻礙新技術的推廣,以保護自身的壟斷利潤和壟斷租金,進而導致社會經濟增長速度放慢。尋租影響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導致尋租供應商與非尋租供應商之間的利益失衡,進而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紊亂。在完全公平競爭條件下,供應商之間的利益分配基本上是均等的,然而,由於分散性政府采購中的尋租問題存在,導致尋租供應商不僅獲得了銷售量的增加,實現了正常的生產利潤,而且通過尋租活動又實現了額外的非生產性利潤――租金收入;與之對應的是非尋租供應商,因為尋租供應商而失去了政府采購市場中的應有份額,從而導致其正常的生產利潤不能完全實現。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尋租供應商與非尋租供應商重復博弈的結果,必然導致所有的供應商進行尋租,進而導致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紊亂。由於分散性政府采購的委託代理鏈過長,與尋租相伴隨的是集體腐敗乃至於行業腐敗。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樣,為了尋求長期設租,分散性政府采購官員或機構會向其上級官員或機構尋求保護,即再尋租。這樣一來,很自然地形成了集體性設租與尋租,導致集體腐敗。久而久之,因為政府采購中的尋租與腐敗而影響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避免尋租策略在多次尋租博弈中,會出現三種外溢效應:一種是溢向社會,導致社會成本增加,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討論將在後文中分析;第二種是溢向另一采購方(即設租人),產生新的設租人;或者是溢向另一供應商(即尋租人),產生新的尋租人;第三種是溢向采購方的上級管理部門或上級官員,這是設租人為了降低設租風險、尋求保護使然。這里首先要設立配套的從嚴考核采購各當事人執行規章制度的政策,使其操作規范化.其次,要讓尋租采購責任人付出代價.比如:不入圍供應商庫名單的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不誠信或被列入有不良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取消其報名資格,等等.下面讓我們來具體分析後二種外溢效應。對於供應商而言,由於其利潤空間不易被采購方觀察到,所以,他也不甘心於在策略空間,試圖向策略空間轉移。然而,其利潤空間遲早會被采購方知道,加之在重復博弈中,供應商始終處於較為被動的地位,為了保持與采購方的長期共謀並從中獲得非生產性利潤(即尋租租金),只好向采購方提供更多的租金,直至策略空間。此時,由於不存在尋租租金,同時,也面臨著被采購方拒絕繼續采購的風險,只好另尋願意合謀的采購方,導致新的設租人產生。對於策略空間,如果供應商因不願意支付采購方所索要的租金額而被拋棄的話,則供應商也會另外尋找新的設租人(「經濟人」假設決定了他必然這樣做)。對於策略空間,如果采購方感到受騙的話,會事後向供應商索要一定的「好處」,此時,如果采購是一次性的,則供應商也會拒絕采購方的要求,自然就不會存在再次博弈,供應商也會另外尋找新的設租人。此時,如果供應商因被采購方拒絕繼續采購其貨物(服務或工程),則其有可能檢舉揭發采購方,但其也面臨著「檢舉有效」和「檢舉無效」的博弈,以及「檢舉危及自身利益」和「檢舉不危及自身利益」的博弈(特別是在縣級基層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等更為嚴重存在)。在法律制度相對健全的情況下,「檢舉有效」但「檢舉危及自身利益」和 「檢舉無效」且「檢舉危及自身利益」比較符合實際。因此,博弈的結果,供應商檢舉揭發采購方的情況一般比較少。采購方(設租人)由於存在被發現風險和被檢舉揭發風險,如果要進行長期設租,則其風險成本問題比較突出,這種風險成本包括采購方未露「馬腳」時用於預防的費用和露「馬腳」後收拾「敗局」的費用等。所以,克服尋租現象, 必須從一開始的限制性條款抓起.從而避免為了降低設租風險或更好地進行采購設租,采購方會作為尋租人向其上級官員或機構尋求保護,進而形成了采購過程中的租金外溢,即設租外溢或尋租保護。由於分散性政府采購的委託代理鏈較長,這種尋租成本相應也比較大。在尋租保護過程中,由采購方的風險成本、時間成本等構成的尋租保護成本或設租「投資」,風險成本和時間成本等越大,單位尋租保護成本的租金相對越小。在這過程中,由於存在上一級設租人(采購方的上級機構或官員)的保護,作為尋租人的采購方會在尋租保護過程中邊投資邊受益,因此,其總租金會隨著尋租保護成本的增加而相應地增加,當單位租金等於單位尋租保護成本時,其總租金達到最大值。在堅決執行《政府采購法》和近期先後出台的相關配套采購法規及制度基礎上,各地區再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具體操作程序和操作方式\方法.一是可根據本地實際和以往成功經驗,採取有效措施和監管方法,促使政府采購的尋租現象得到根本扼制和徹底消除.二是有集中采購機構崗位設置和人員使用上,必須堅持考核上崗、持證上崗和考察上崗三結合的方法選人用人.杜絕關系用人、任人唯親式用人和權力用人現象的發生,堅持用能人、用高素質人才、用能頂崗和一才多用的復合型人才。三是對采購各相關崗位,堅持定期考核、定期公示制度,實行末位待崗培訓或淘汰機制.四是發現采購監管人員\具體項目操作人員和重點崗位人員,有一次越權或搞「貓膩」及與他人串通現象,一律待崗培訓和誡免談話.二次的一律作辭職或開除處理.對構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交司法機關查處.通過以上這些舉措的施行,想畢會給那些已經合謀尋租和正准備尋租者以忠告及覺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