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要貸款找我個人當擔保人並給我簽一個免責協議,請問我有什麼責任嗎
你當擔保人後,公司未歸還貸款的情況下你就要承擔保證責任,對方可以要求你還錢。公司的免責協議對外不產生任何效力的。新聞里也播出過類似的案例,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就是因為當保證人背了上百萬的債務。因此建議你不要簽。
㈡ 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什麼不能獨立放貸給企業或個人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託放貸,這是銀監會的規定;
㈢ 個人擔保協議書怎麼才有法律效力
這種個人擔保實際上屬於人的保證,不需要公證,只有雙方自願協商一致,而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等強制性規定就有效,就產生法律效力。
㈣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公司的區別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擔保人為被擔保人(自然人)向貸款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公司保證在被擔保人(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另一項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幫助解決個人大額消費款項難題,分散銀行貸款風險,起到保證貸款安全、促進消費作用。
從上可以看出,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屬於融資性擔保的一種。 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公司的性質當然也屬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范疇。
㈤ 企業的法人在企業抵押貸款時銀行要求法人以個人的身份擔保並簽定擔保協議是否合理、合法
銀行這么做,主要是考慮現在很多公司的財產財物包括會計管理,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沒有嚴格分開,這也是現在社會上的普遍現象。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吞或者掏空公司財產,才有這樣的要求。,既然是協議,那就是基於雙方認可的條款,要是你對這樣的條款不同意,完全可以不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也不從這家銀行貸款,另找別的銀行去談貸款就是了,其實銀行這么多,如果你真的有抵押物,或者企業經營的很好,我想會有很多企業願意貸款給你的。
㈥ 關於個人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對你的不利因素:是你不掌握任何貸款人和借款人疑似詐騙的證據。
2、從貸款用途著手,你可以到法院閱卷,看一下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是什麼,再分析一下你親屬貸款後真正的用途是什麼,如果兩者不符,你可以上訴,告貸款人(銀行)沒有盡職,導致借款人挪用貸款,你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
3、從你在擔保文書中的簽字著手,通過《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看,你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簽字的。從你的表述看,簽訂了空白協議,估計你簽字時不是銀行簽訂合同當天,這樣你可以回憶一下《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你是否有不在場的證據,最好是書證(出差車票、住宿費發票、過道費等),證明你在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不在場。以此證明,當時合同是空白的,是銀行和借款人串通,你就可以免費。
㈦ 公司用個人的名義貸款,公司擔保的,以後個人有無限責任嗎
如果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實際的債務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牽連。因為產生的效應直接是應當債務人還清。但擔保人是公司擔保的話,只要公司運營情況穩定擔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償還的。也就是說至要公司擔保,在不破產或倒閉的情況下,債務人都是很安全的。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的主要形式:
1、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流動資金貸款是為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一年以內)、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是客戶使用最為頻繁的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進行的擔保稱為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2、固定資產貸款擔保。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技術更新改造、購地建房、房地產開發、基本建設投資需要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擔保。
3、銀行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等。
4、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自然人用於購買消費品或用於教育、旅遊等個人消費需求時向銀行提出貸款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擔保、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擔保、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擔保。
5、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因生產、經營周轉的需要向銀行貸款時為其提供的擔保。
6、下崗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專為解決由於申請額度小、從銀行獲得貸款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資金需求。某些擔保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委託銀行向其提供小額貸款。小額委託放款需提供足額反擔保。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㈧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給民間個人擔保嗎是否符合金融辦規定
可以的,貸金所的客戶就是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