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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蓄業務按金融服務稅目征稅

發布時間:2021-06-23 19:53:20

1. 郵政儲蓄屬於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么

是的,在稅收征管和增值稅稅率列示中,都按金融服務業對待。

2. 郵政業營改增業務有哪些

郵政業從2014年1月1日起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
主要包括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及郵政其他服務。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一)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二)郵政特殊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三)其他郵政服務。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3. 為什麼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如下:
金融保險業稅目征稅范圍包括:金融業、保險業。金融保險業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
一、金融業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信託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注意征免稅規則:
(1)金融機構往來不徵收營業稅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不徵收營業稅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4)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5)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6)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暫免徵收營業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8)金融機構小額(5萬元以下)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9)農村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保險業
征稅范圍包括各種保險業務。
(1)對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企業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徵收營業稅
(3)出口信用業務、出口信用擔保業務免徵收營業稅
(4)2011年8月日起,注冊在天津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新增)
(5)自2011年1月1日起,對注冊在深圳市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新增)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營業稅:
①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②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4. 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金融服務,按6%征稅的稅目有哪些

根據財稅2016 36附件1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5. 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業務怎麼徵收營業稅

郵政儲蓄業務,是郵政部門利用其廣泛的服務網點便利群眾儲蓄。郵局按國家規定的統一利率吸收存款,又將其轉存到銀行,取得一定的利差。確切地講,郵局將吸收的存款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存款利息收入,按照對存款利息不征稅的原則,對郵局的此項收入也不應征稅。但目前對郵政業徵收的營業稅,帶有行業稅的特點,不是存摺的利息收入,而是郵政部門經營業務收入因此將郵政部門取得的此項收入,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

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很廣,但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只有提供應稅勞務並取得價款的行業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所以,貸款、結算、信託、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

郵政儲蓄銀行貸款業務是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面向個體工商戶、有限公司股東、個人獨資企業主推出的貸款產品。包括小額貸款和個人商務貸款。

6. 郵政儲蓄按( )稅目徵收營業稅a金融業b郵政業c服務業中的代理業d服務業中的其他服務業

B
目前,郵政部門自己的郵政儲蓄按「郵電通訊業」3%稅率征稅。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後,郵政儲蓄銀行的業務很多地方是委託郵政代理的,對代理的業務按財稅(2009)7號規定免稅:
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徵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7. 郵政行業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依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郵政業,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函件,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包裹,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50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150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300厘米。 郵政特殊服務,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其他郵政服務,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小規模納稅人的涉稅處理 某縣郵政局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如2014年1月,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准和資費標准,向我國境內用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取得郵政服務收入8萬元。與此同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取得特殊服務收入6萬元。另外,該郵政局還取得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其他郵政服務收入20.6萬元。假定該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了增值稅免稅手續,那麼,該郵政局2014年1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徵增值稅;提供其他郵政服務,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這樣,該郵政局當月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不繳納增值稅。因此,該郵政局2014年1月應申報繳納增值稅為0.6(20.6÷1.03×3%)萬元,其他服務收入14(8+6)萬元按免稅收入申報,不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 某市郵政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如2014年1月,按照國家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取得郵政服務收入價稅合計290萬元;按照國家規定提供特殊服務業務,取得服務收入價稅合計300萬元。同時,提供其他郵政服務,取得服務收入價稅合計111萬元;提供收派服務,取得服務收入價稅合計106萬元。另外,該郵政局為其他企業出口貨物,提供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收入價稅合計80萬元;給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業務取得代理收入價稅合計60萬元;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代理收入價稅合計70萬元。已知該郵政局當月共取得符合抵扣條件的增值稅進項稅額30萬元,但無法准確劃分征免稅進項稅額。假定該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了增值稅免稅手續,那麼,該郵政局2014年1月應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郵政業在境內提供的其他郵政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郵政業在境內提供的收派服務,屬於物流輔助服務,就其收派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而收派服務,指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收件服務,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與此同時,財稅〔2013〕106號文件還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免徵增值稅;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徵增值稅;另外,財稅〔2013〕106號文件還延續了郵政業服務原營業稅優惠政策規定,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為金融機構代辦金融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徵增值稅。 據此,該市郵政局2014年1月份增值稅計算過程如下。 1.免稅收入部分: 290+300+80+60+70=800(萬元); 2.應稅收入價稅合計:111+106=217(萬元); 3.應稅收入不含稅收入:111÷1.11+106÷1.06=200(萬元); 4.進項稅額轉出:30×[800÷(800+200)]= 24(萬元); 5.應申報繳納增值稅:(111÷1.11×11%)+(106÷1.06×6%)-(30-24)=11(萬元); 6.應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800萬元。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不屬於這次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范圍。

8. 金融業、郵政業、電信業的相關稅收政策

金融領域稅收優惠政策一:銀行業、非銀行金融機構

2012-6-27

1、增值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2、營業稅

◎對1998年及以後年度專項國債轉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20號)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已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號,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66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此款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4]88號)

◎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

◎「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准,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

「從事擔保業務收入」是指本條第一敖所稱單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

3、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上述所稱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金融租賃公司)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寧夏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

上述汶川地震災區是指《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所規定的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提取的符合條件的特別風險准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清算總額的具體范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2)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准備金=本年來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准備金余額

中國銀聯接上述公式計算提取的特別風險准備金余額未超過注冊資本20%的,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所屬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3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後由基層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

◎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患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

4、個人所得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發布,2007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2號修訂並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

5、房產稅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

7、契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房產產權,轉讓至改制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徵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8、印花稅

◎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

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財稅字[1988]255號)

◎國家開發銀行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國家開發銀行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5]47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後,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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