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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方案

發布時間:2021-06-24 00:02:10

Ⅰ 如何看待2016年10月13號下發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1、指導意見總體與之前的流傳的草案沒有太大出入,核心是分清監管責任,同時又強調了創新監管、協同監管、適度監管的支持性監管思路。各現行主要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條線歸屬的監管部門也算明晰,股權眾籌歸證監會,P2P歸銀監會。至於第三方支付和基金銷售跟原先一致沒有變化,新增的內容是互聯網信託與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歸銀監會管理。

2、互聯網信託:此概念基本屬於首次提及,可以看到文中核心提到了信託的合格投資人問題,也就是強調信託可以互聯網銷售,但是不可以拆著賣給不合格投資人。通常來說合格投資人的界定標准為起購金額100w。針對目前市場上有部分通過信託收益權做成理財產品和P2P產品進行銷售的平台,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核心還看銀監會相關方案的細則。

3、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此業務也屬於新興業務,各類分期網站眾多,以學生分期中的趣分期和分期樂為主要的例子。首次確認了分期類網站的監管歸屬,同時要求「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這個可能會對後續細則的發布形成指導性意見。目前的分期網站,一方面既具有分期的性質,一方面又因為分期資金來源而介入到了P2P業務中,所以屬於需要被雙重監管的。

4、針對網路借貸即P2P,好處在於,終於名正言順了。可能所有在P2P從業的人員都知道,與相關政府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名不正言不順的痛苦所在。ICP證的辦理要求監管機構出具相關證明,但彼時連監管機構是誰都沒有確定啊。去到法院進行違約追償時候也具有類似的問題。
但同時,兩點明確的要求也提給了P2P機構,後面分兩點再展開進行評論。
1)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2)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

5、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P2P的影響:

銀行託管P2P雖然可以增加自己的資金量,但是確實需要承擔風險的,以P2P投資者目前幾乎認為P2P幾乎無風險的狀態下,由銀行託管,可能會變相演變為投資者以為銀行背書了資金安全,而實際上標的欺詐和跑路等還是難以從技術上避免的。所以進一步的演化就是中小P2P可能希望被託管,卻沒有銀行願意接納,而形成實質性的無法託管。而大型P2P在此指導意見一出後或爭相開始尋求託管。目前民生、平安、招商、農行、中信等都積極籌備相應的賬戶子賬戶信息同步的託管方案。以民生和平安的進度為最快,或許能夠搶的一定的先機。而我個人作為堅持由銀行進行P2P託管,並積極設計託管方案以及推動相關銀行託管開發,從早期的毫無可能到看到現在這樣的情況,也屬無憾了。

6、說到託管,插播一條第三方支付的影響:一方面繼續明確」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意思是大額的業務你們還是少考慮,別妄圖成為銀行,畢竟民營銀行牌照也開放了;另一方面,「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此前第三方支付大肆宣揚託管,資金安全無憂的不知道是不是屬於此誇大之列呢?但值得說的是,第三方支付託管畢竟有其歷史意義,至少從產品形態和交易意義上對託管這件事情起到了明確的推動作用,是值得尊敬的。但第三方支付畢竟也是備付金機制存在在銀行賬戶基礎之上的,所以自己本身對於銀行體系而言就具有子賬戶信息不透明的問題,當然也存在可以跑路的風險和可能性,實際上也確實發生過。

7、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擔保:回到P2P影響較大的第二點,這一點影響的是全部的P2P公司。首先自行擔保的肯定是不行了,關聯的擔保機構可能也比較難通過。接下來一個問題就是類似於人人貸等P2P的本金保障計劃是否可行?這個需要看具體的細則認定,但是相信對於大一些的P2P來說,這個問題還是有機會解決的。抑或是尋求第三方獨立擔保公司進行相關擔保,部分讓利出去。抑或是構建理財人保險購買制度。
理財人的保險購買制度是我認為比較合理的,也是我在去擔保發生情況下一直設想中的方案之一。具體而言,就是投資必須承擔風險,想避免風險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所以P2P企業可以讓投資者通過購買一定的保險來獲得違約後的保本,保險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沒有或者不願意購買保險的理財人,則需要自行承擔違約風險,但是由於沒有花費保險購買的費用,所以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這樣理財人投資收益才能真正的與風險掛鉤,信用風險定價也才會顯得更有價值。大型的P2P公司由於已經積累了較多的數據,因此可能存在保險公司願意基於歷史數據計算一個風險定價給出相關的保險方案。但同樣的此類方案對於違約率和業務規模並不穩定的中小P2P公司來說可能並不適用。

8、股權眾籌:明確的提出股權眾籌,與其他商品眾籌區別開來。明確了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公開小額和合格投資人仍然是此業務的關鍵。配合新三板等國內各類融資形式的開拓,初期的創業融資或許還會持續火熱很長一段時間。

9、鼓勵符合資質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這也符合資本市場對新興事物的預期。

10、一個留有夢想的概念:互聯網證券,或許互聯網證券的概念過於廣泛,所以本次僅僅提出了股權眾籌和互聯網基金銷售兩項與互聯網證券相關的概念。而對於互聯網券商或者互聯網證券卻沒有過多的提及,一方面互聯網證券還沒有成為主要的方向,另一方面主要的業態形式也還沒有清晰。沒有清晰的引導既是遺憾,也是機會所在。類似本次對於互聯網保險的提法,僅僅提及名稱而已,並沒有過多的細節,相信這兩塊業務在未來會越來越清晰,越來越重要!

Ⅱ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關於網路一元購是真的嗎

第一是信用違約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能否實現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在全球經濟增長低迷、中國經濟潛在增速下降、國內製造業存在普遍產能過剩、國內服務業開放不足、影子銀行體系風險逐漸顯現。第二是期限錯配風險,即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資產是期限較長的,而負債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負債到期不能按時滾動,就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當然,金融機構的一大功能就是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因此金融機構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期限錯配,而其中的關鍵是錯配的程度。第三是最後貸款人風險。盡管商業銀行也面臨期限錯配風險、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面臨信用違約風險與期限錯配風險,但與互聯網金融相比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商業銀行最終能夠獲得央行提供的最後貸款人支持。當然,這一支持是有很大代價的,例如商業銀行必須繳納20%的法定存款准備金、自有資本充足率必須高於8%、必須滿足監管機構關於風險撥備與流動性比率的要求等。相比之下,互聯網金融目前面臨監管缺失的格局,因此運營成本較低,缺乏最後貸款人保護。除上述傳統風險外,中國互聯網金融產品還面臨一系列獨特風險:其一是法律風險。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尚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導致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尤其是理財產品)遊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區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碰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高壓線。其二是增大了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創新使得央行的傳統貨幣政策中間目標面臨一系列挑戰。例如,虛擬貨幣(例如Q幣)是否應該計入M1?再如,由於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受法定存款准備金體系的約束,這實際上導致了貨幣乘數的放大。其三是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首先,由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與數據分析,獲得個人與企業的信用信息,並將之用於信用評級的主要依據。其次,通過上述渠道獲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確地衡量被評級主體的信用風險,這裡面是否存在著選擇性偏誤與系統性偏差。其四是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透明度問題。如前所述,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處於監管缺失的狀態。有無獨立第三方能夠對此進行風險管控?如何防範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的監守自盜行為。畢竟,有關調查顯示,目前在互聯網P2P類公司中,有專業的風險控制團隊的僅占兩成左右。其五是技術風險。與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通信網路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於開放式的網路通信系統中,TCP/IP協議自身的安全性面臨較大非議,而當前的密鑰管理與加密技術也不完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路黑客的攻擊。目前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賬戶被盜風險較大,阻礙了不少人參與互聯網金融,這其中絕非沒有專業的金融或IT人士。因此,互聯網企業必須對自身的交易系統、數據系統等進行持續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這無疑會加大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行成本,削弱其相對於傳統金融行業的成本優勢。綜上所述,既然中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在起步階段就面臨如此之多的風險,那麼是否就應該以此為由放慢甚至扼殺這一寶貴的金融創新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有關各方應該在充分考慮潛在風險的基礎上,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穩步、可持續發展。相關建議包括:第一,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用行業准入來替代政府審批,通過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有助於規范行業的發展,並避免政府的過度介入。目前的中關村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以及互聯網金融千人會等,都是有益的嘗試;第二,應該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提示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且這一風險顯著高於投資類似的傳統金融產品的風險;第三,應該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從更高層次上來防範黑客攻擊導致的系統癱瘓;第四,監管機構應該構建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監管體系,既要彌補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

Ⅲ 如何應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符合監管要求就行了

Ⅳ 如何看待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016年4月14日,央行牽頭聯合各金融監管部門成立了專項整治小組,國務院也正式下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領域專享整治即將展開。
本次整治之後中國的P2P行業將從野蠻生長階段進入「冷靜期」,好平台將脫穎而出,非法平台將無處遁形,行業洗牌已經到來!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這對廣大投資人和始終堅持合法合規經營的平台都是重大利好!

Ⅳ 如何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目前平台都必須要按照國家的監管政策整改,辦理ICP電信業務增值許可證,對接銀行存管。同時還要按國家發布的政策對借款人的借款金額、平台發布的標的金額做出整改。

Ⅵ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從哪兒可以看到

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
1、互聯網金融公司注冊資金必須是實交,並版且在5000萬元以上;
2、所有權出借人(即投錢的人)的資金,互聯網金融公司不得接觸,必須委託銀行型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3、標準的個人對個人型理財即P2P,必須明確借款人的明細,並且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簽定借款合同,互聯網金融公司只是做中介性質,不允許有擔保承諾;
4、限定互聯網金融公司對出借人的投資年化收益率在36%以下,超過部分不享受法律保護,對24~36%之間的利率享受商議權,意思是指如何借款人不還,法院可以受理此類案例,超36%利率的投資法院不受理此類案例;對24%以下的利率享有法律保護,即法院必須受理追繳未還款權利。
還有很多條款,逐步在完善中。

Ⅶ 為什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國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內級的重要舉容措,對於提高我國金融服務的普惠性,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部門及時出手,打擊處置一批違法經營金額大、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社會反映良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整治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範風險,建立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有序發展,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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