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教一個關於信託的問題,信託公司為什麼不能保本保息
不是政府不讓 而是國家法律規定的 所有的理財都是不能保證收益的 銀行專的產品也是一樣屬的
只是寫的是保本類的 也就是說可以做到保本的 或者是有風險提示書 說是損害儲蓄也可以這么說吧 所有的理財 投資 都是不可以承諾保本的 保本類的產品 只是可以 做 到 是不一樣的 兩個概念 信託也是做到了 而不是承諾
不過銀行主要職能就是 儲蓄 銀行的理財也是可以出現虧損的
但是信託就不一樣了 信託和銀行是國家兩個完全不一樣的金融機構
Ⅱ 不是不允許承諾保本保收益了嗎,為什麼最近「固收+」概念這么火
其實這個「固收+」,就是相當於在債券投資基礎上再做一些增強策略,也不算是承諾,但是確實有打監管擦邊球的嫌疑。手段就是利用打新股、布局股票、可轉債、量化對沖在二級債基金和偏債混合型基金中追求穩健的絕對收益。談不上真的是固收,還是要看產品收益率、控制回撤能力、基金經理管理能力等,尤其是需要注意控制回撤的能力。再說簡單一點,這就是純債Plus。
但是整體上還是需要加強監管,防止以固收為噱頭的基金募資或者非法集資。比如,2016年5月證監會就已暫停保本基金審批,並最終在2017年2月發布《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對保本基金的名稱以及連帶責任擔保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今年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中,證監會也提到了,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是背離私募投資基金本質的。就像國泰元鑫提出的那樣,「要以行業自律加底線式監管來保證整個行業的合規運行與監管」。
Ⅲ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3)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Ⅳ 打破剛性兌付就是不承諾保本保收益嗎
打破剛性兌付——就是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是為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等人認為,監管層首次提出要求全部資管產品凈值化管理,意味著包括銀行表外理財在內的全部資管產品將向凈值型產品轉型,而當下銀行理財凈值型佔比尚未達到10%,該規定影響深遠。
Ⅳ 銀監會是什麼時候規定銀行理財不許承諾客戶保本保息
理財盲更需要安全。很多「保本+保息」理財產品所能保證的收益,都不能超專過銀行同期存屬款利息(銀監會不允許高息攬儲)。
誘人的「高利息」往往都打著「預期」的幌子,不能被寫進合同中,這點你給小心。
當然連本都不保的理財產品你更給小心,別到時候怎麼賠的你都不知道。
Ⅵ 理財中協議,"不得承諾保本」出自哪部法律法規
就「保底條款」而言,證券法第142條規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內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容的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買賣價格。第143條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Ⅶ 有規定說不允許銀行理財產品承諾保本保息嗎
銀行有保本型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內品的金融機構。容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
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宏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Ⅷ 理財產品要打破剛兌,兩年之後銀行存款不一定保本,為什麼要這樣呢
現在大家都知道,銀行的理財產品要打破剛性兌付,也就意味著銀行理財產品不再保本。根據監管方面的要求,所有銀行必須在2020年年底,出清存量,停止新發行保本理財產品。
任何投資都會有風險,銀行理財產品也不例外,以前之所以大家覺得沒有風險,是因為風險已經被銀行承擔了,是銀行把理財的損失給我們剛性兌付了。長久以往,當銀行也兜不住這部分風險的時候,就會發生銀行流動性風險,進而引發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到時我們的損失會更大。
所資管新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從最終結果來看,非保本的銀行理財產品安全性反而提高了。所以銀行產品打破剛性兌付是正確的決定,是所有人的共識。我們每個人都要正確的認識。
Ⅸ 根據新規,銀行理財產品,不承諾保本固定收入嗎
按銀監規定,以後沒有固定收益的產品,全部是預期收益,所以出現虧損也是正常,因此在選擇產品前一定要選實力宏厚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