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

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

發布時間:2021-06-24 09:24:55

Ⅰ !公司之間的借款,利率在什麼范圍內是合法的

利率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對於貸款人的身份進行了嚴格的界定。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如果是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法借貸,利率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1)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Ⅱ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2)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Ⅲ 企業之間借貸違反金融法規嗎哪部金融法規規定了企業之間不可以借貸

《貸款通抄則》(中國人民銀行 1996年襲6月28日)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Ⅳ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Ⅳ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Ⅵ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Ⅶ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Ⅷ 請問企業之間借貸是否被法律允許

根據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司法實踐歷來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效力都抱以否定態度。但是這種狀況也因《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學者的廣泛質疑,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企業在決定與企業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仍然應當慎重處理。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這種借貸形式,借貸雙方對法律規定並不熟悉,對此均要面臨著很高的風險,特別是貸款一方。主要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有:《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商事裁判標准規范》在 「關於幾種特殊主體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中的論述:「企業之間直接借貸也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是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其穩定關繫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同時在企業之間借貸的實踐中也存在企業將其資金借貸他人以牟取高額利息的情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允許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的情況下,仍然應當認定此種借款合同無效。」

Ⅸ 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合法嗎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1、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9)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擴展閱讀:

溫州於2013年8月1日出台政策要求,今後溫州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不超過4家,其中主辦行對企業的貸款原則上不低於企業貸款總量的50%。

根據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實施領導小組出台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入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溫州銀行業過度授信、多頭授信、異地授信問題突出,為防止過多的銀行貸款集中於一家企業引發企業融資風險的問題在溫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實行主辦行制度,並控制企業貸款銀行機構數量。

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曾表示,溫州此前出現很多企業出險的情況,其中有多家企業是被貸款「撐死」的。

很多家銀行對一家企業進行放貸,一些企業拿到了過量的銀行貸款,沒地方用就亂投資,剛有收益的時候又遇到調控被抽資。溫州有一家企業產值幾千萬,卻有20多家銀行給它貸款,貸款幾個億,最後走上不歸路。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合法嗎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匯豐銀行和工行貴金屬買賣 瀏覽:944
貴金屬供應鏈行業 瀏覽:16
卓越外匯監管部門 瀏覽:48
代理貴金屬資格 瀏覽:722
中投天琪期貨官網 瀏覽:512
外匯還是期貨風險 瀏覽:336
賣出遠期外匯合約 瀏覽:732
中牧業股票 瀏覽:329
外匯對沖建倉 瀏覽:129
有教炒外匯 瀏覽:692
傑匯外匯包賠 瀏覽:650
vitas外匯 瀏覽:709
建行的裝修貸款成功率 瀏覽:663
期貨指標公式無未來 瀏覽:210
股票超賣 瀏覽:758
喜投網投資統計 瀏覽:529
鞍山內部股票 瀏覽:690
股票先機軟體下載 瀏覽:395
推薦股票需要什麼資格 瀏覽:647
暫停股指期貨開倉 瀏覽: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