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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託中小金融機構發放轉貸款

發布時間:2021-06-24 10:27:47

❶ 國家開發銀行怎麼樣

簡介:國家開發銀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            國家開發銀行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緩解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和薄弱環節,致力於以融資推動市場建設和規劃先行,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發展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支持城鎮化、中小企業、「三農」、教育、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醫療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等瓶頸領域的發展:支持國家「走出去」戰略,積極拓展國際合作業務。以此增強國力,改善民生,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            國家開發銀行堅持以市場化方式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努力保持強有力的發展能力、創新能力和先進的市場業績,提升核心競爭力。
法定代表人:胡懷邦
成立日期:772992000
注冊資本:42124836.5382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0000184548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金融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英文名:China Development Bank Corpration
人員規模:100-500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8號
經營范圍:吸收對公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委託貸款;依託中小金融機構發放轉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信用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信用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辦理結匯、售匯業務;開展自營和代客衍生品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資產管理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顧問咨詢;海外分支機構在開發銀行授權范圍內經營當地法律許可的銀行業務;子行(子公司)依法開展投資和投資管理、證券、金融租賃、銀行、資產管理等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❷ 銀監發[2006]54號 文內容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5]54號
2006-1-24

第一條 為促進和指導各銀行不斷改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逐步調整和優化信貸資產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中的小企業泛指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小型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小型企業的劃分標准參照《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 143號)、《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准(草案)》(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的規定。

本指導意見中的貸款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應以實現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政策性銀行因受機構網路限制,可依託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政策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應遵循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著重從資金和技術兩個方面支持中小商業銀行改善面向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貸款風險由具體參貸銀行自負。

第五條 各銀行應有專門部門負責小企業貸款工作,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

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並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具體管理中,實行「四隻眼睛」原則,每兩位客戶經理共管一批客戶。

第六條 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條 銀行應針對小企業業務特點,重新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應強調小企業信貸人員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上不封頂。信貸員績效指標應包括當月發放貸款的筆數與金額;當月新發展的客戶數和新客戶貸款金額;逾期率和損失率;貸款余額和發放筆數等內容。貸款質量和當月新發放貸款應佔主要比重。

第八條 銀行應對小企業市場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符合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策略,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不同需求的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周轉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購建廠房貸款和購買設備貸款。對購建廠房貸款可根據小企業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期內只還息不還本)支持。周轉資金貸款包括信用證外銷貸款、購買原材料貸款和一般營運周轉貸款。信用證外銷貸款依據不可撤銷信用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金額的80%;購買原材料貸款依據出口遠期信用證或銀行承兌保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或銀行承兌金額的80%;一般營運周轉貸款的貸款金額原則上可支持到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的20%.周轉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60天,期滿須清本清息。

小企業貸款產品應體現起點金額、利率浮動水平、擔保要求、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以供小企業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選擇。

第九條 銀行應盡量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准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第十條 銀行審核小企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單純依賴正式的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或各類書面文件。但須注重現場調查,注意收集非財務信息和軟信息。應深入小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借款企業管理人員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經營動態和資信情況。應從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及其經營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第十一條 信貸人員對借款人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後,應編制反映借款企業關鍵財務信息的財務簡表,並著重對借款企業的借款原因、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必要時,應把借款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家庭合並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進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

信貸人員經調查分析後,向審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提交書面的貸款建議。

第十二條 信貸人員應對貸款建議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負責。如有失職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信貸人員必須在貸款建議中披露貸款申請人是否為自己的關系人。

信貸人員的貸款建議除對借款人借款原因、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及還款可能性進行分析外,還應在貸款金額、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並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資產和未來融資項下形成的資產和權益進行抵、質押;只有在確認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

第十四條 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置抵押或質押,靈活採用擔保方式,增加擔保物品種,在方便小企業取得貸款的同時,增強對借款人的還款約束,提高貸款償還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 銀行應充分利用貸款利率放開的市場環境,在小企業貸款上必須引入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

可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並在風險發生變化時,隨時自主調整。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和償還方式應符合小企業借款人現金流量的特點。視需要,可採取分期定額、分期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靈活地滿足小企業借款人需求。同時加強還款約束和貸後監督,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 銀行應採取符合小企業貸款流程特點的信貸風險控制措施。除適當的審貸分離及嚴密的貸前調查和貸後監督以外,應通過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確保作為貸款決策基礎的借款人信息及貸款建議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 信貸人員應承擔貸後監督的主要責任,應加強貸後跟蹤,與借款企業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借款企業的動態。對於可能影響借款企業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具實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償還貸款的催收工作應由信貸人員負責。但在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時,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接管。

第二十條 經營正常、按期還本付息的小企業如需辦理貸款展期或重組,應事先提出申請。信貸人員須對此申請進行評估後,提出書面建議報有權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得辦理。

信貸人員建議縮減額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業貸款,應書面具實報告,經有權部門審核後,以專案方式辦理,加強風險管理,但必須在兩周內向借款企業告知審核結果和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對借款人還款行為提供足夠激勵和約束,強化客戶信用觀念。借款人還款記錄良好,可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還款情況不好,除據合同規定停止放款、加緊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額罰息外,還應對其採取社會曝光和業界信用警示通報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貸款申請情況和相應的貸款償還情況;應使信貸人員能及時監測貸款逾期情況,包括逾期借款類別(分固定資產和周轉金兩種)、逾期天數、逾期貸款還款情況及貸款余額;應使信貸人員了解正常還款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小企業信貸人員應具備良好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銀行應對小企業貸款相關人員事先進行嚴格和專門的培訓,使之掌握小企業貸款理念、方法和特點,並通過經常的訓練,使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行業知識,善於總結工作經驗,確保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建立小企業貸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應依據《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5〕50號)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銀發〔2002〕98號)執行。

銀監會將抓緊商有關部門,制訂小企業貸款在貸款風險分類、損失准備金計提、損失類貸款核銷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產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另外,將充分調動和利用國內外各種資源,為各銀行改善面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第二十七條 銀行應按要求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小企業貸款有關信息,包括小企業貸款金額、逾期率、損失率和貸款展期或重組率等。

第二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❸ 非公經濟36條的具體條款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號 2005年2月19日)

(相關資料: 行政法規4篇 部門規章22篇 地方法規251篇 相關論文4篇)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兩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積極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進一步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健全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並放寬股權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條件。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對需要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事項,政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國家有關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要盡快完成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在國家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外,允許具備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鼓勵非公有資本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

(三)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許經營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在規范轉讓行為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

(四)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在放開市場准入的同時,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管,維護公眾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公有制社會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通過稅收等相關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捐資捐贈社會事業。

(五)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在加強立法、規范准入、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非公有制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科研生產任務的競爭以及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

(七)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並購和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業並購國有企業,參與其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鼓勵非公有制企業並購集體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相應政策。

(八)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吸引非公有制企業投資建設和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東部沿海地區也要繼續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
二、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九)加大財稅支持力度。逐步擴大國家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研究完善有關稅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有效發揮貸款利率浮動政策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各金融機構從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出發,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金融服務,切實發揮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貸款比重。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要積極吸引農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入股,增強資本實力。政策性銀行要研究改進服務方式,擴大為非公有制企業服務的范圍,提供有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十一)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非公有制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業板塊和推進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健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為非公有制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創造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到境外上市。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支持中小投資公司的發展。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十二)鼓勵金融服務創新。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准可開展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戶託管等業務。改進保險機構服務方式和手段,開展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非公有制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吸引國際金融組織投資。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三、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十四)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不斷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整頓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為非公有制經濟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十五)積極開展創業服務。進一步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政策扶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學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鼓勵為初創小企業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對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注冊費用。

(十六)支持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依託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重點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和資助。企業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

(十七)加強科技創新服務。要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支持,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息和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大力培育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科技咨詢、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有科研機構向非公有制企業開放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支持非公有資本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研開發機構。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切實保護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

(十八)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改進政府采購辦法,在政府采購中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推動信息網路建設,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擴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資興業,在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在境外申報知識產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作用,利用好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九)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要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
四、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二十)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按照憲法修正案規定,加快清理、修訂和完善與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復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二十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要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並健全集體合同制度,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或變相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逐步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工作,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產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要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部門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量大面廣、用工靈活、員工流動性大等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企業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必須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干預工會事務。
五、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非公有制企業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法規,自覺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主動調整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國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加工貿易、社區服務、農產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

(二十六)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非公有制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獲得安全生產、環保、衛生、質量、土地使用、資源開采等方面的相應資格和許可。企業要強化生產、營銷、質量等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環保、衛生、勞動保護等責任制度,並保證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企業必須依法報送統計信息。加快研究改進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的會計、稅收、統計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業組織制度。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范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建立有利於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發展的組織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非公有制企業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要自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增強法制觀念、誠信意識和社會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開展扶貧開發、社會救濟和「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各級政府要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的人才隊伍建設,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公有制企業實行同等政策。建立職業經理人測評與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二十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兼並、收購、聯合等方式,進一步壯大實力,發展成為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大集團,有條件的可向跨國公司發展。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支持發展非公有制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其加大科技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國家關於企業技術改造、科技進步、對外貿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對非公有制企業同樣適用。

(三十)推進專業化協作和產業集群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等協作關系。通過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培育骨幹企業和知名品牌,發展專業化市場,創新市場組織形式,推進公共資源共享,促進以中小企業集聚為特徵的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六、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三十一)改進監管方式。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各有關監管部門要改進監管辦法,公開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監管信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十二)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關系協調。各級勞動保障等部門要高度重視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問題,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時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十三)規范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行為。進一步清理現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向非公有制企業強制收取任何費用,無權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企業提供各種贊助費或接受有償服務。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企業有權拒絕和舉報無證收費和不合法收費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類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七、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三十四)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要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統計部門要改進和完善現行統計制度,及時准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

(三十五)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非公有制經濟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三十六)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抓緊制訂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認真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❹ 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那些有資格

要經過銀行監管部門批准,然後與委託銀行簽定代理協議並向監管部門報備,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❺ 非公經濟36條的《意見》全文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3號 2005年2月19日)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使兩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是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積極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有利於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進一步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健全管理,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
(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則。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並放寬股權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條件。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實行同等待遇。對需要審批、核准和備案的事項,政府部門必須公開相應的制度、條件和程序。國家有關部門與地方人民政府要盡快完成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工作。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在國家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外,允許具備資質的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取得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鼓勵非公有資本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
(三)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許經營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在規范轉讓行為的前提下,具備條件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可向非公有制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
(四)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在放開市場准入的同時,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管,維護公眾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公有制社會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通過稅收等相關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捐資捐贈社會事業。
(五)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在加強立法、規范准入、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允許非公有制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軍工科研生產任務的競爭以及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
(七)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並購和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業並購國有企業,參與其分離辦社會職能和輔業改制,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參照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相應政策。鼓勵非公有制企業並購集體企業,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相應政策。
(八)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吸引非公有制企業投資建設和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東部沿海地區也要繼續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
二、加大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
(九)加大財稅支持力度。逐步擴大國家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研究完善有關稅收扶持政策。
(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有效發揮貸款利率浮動政策的作用,引導和鼓勵各金融機構從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出發,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金融服務,切實發揮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改進信貸考核和獎懲管理方式,提高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貸款比重。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要積極吸引農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入股,增強資本實力。政策性銀行要研究改進服務方式,擴大為非公有制企業服務的范圍,提供有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十一)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非公有制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業板塊和推進制度創新的基礎上,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健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為非公有制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創造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到境外上市。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支持中小投資公司的發展。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十二)鼓勵金融服務創新。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經批准可開展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質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公司理財和賬戶託管等業務。改進保險機構服務方式和手段,開展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非公有制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吸引國際金融組織投資。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三、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
(十四)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不斷完善社會服務體系。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整頓中介服務市場秩序,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為非公有制經濟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十五)積極開展創業服務。進一步落實國家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政策扶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大學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各類人員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各級政府要支持建立創業服務機構,鼓勵為初創小企業提供各類創業服務和政策支持。對初創小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降低公司注冊資本限額,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減免登記注冊費用。
(十六)支持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依託大專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和企業,重點開展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職業技能和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和資助。企業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培訓。
(十七)加強科技創新服務。要加大對非公有制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支持,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息和共性技術服務平台,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大力培育技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科技咨詢、技術推廣等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有科研機構向非公有制企業開放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支持非公有資本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研開發機構。鼓勵有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切實保護單位和個人知識產權。
(十八)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改進政府采購辦法,在政府采購中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推動信息網路建設,積極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擴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資興業,在對外投資、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在境外申報知識產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作用,利用好國家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九)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加快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推進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對資信等級較高的企業,有關登記審核機構應簡化年檢、備案等手續。要強化企業信用意識,健全企業信用制度,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
四、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二十)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改變非公有制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按照憲法修正案規定,加快清理、修訂和完善與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保護企業主的名譽、人身和財產等各項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行政復議等,政府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
(二十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有制企業要尊重和維護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並健全集體合同制度,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或變相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逐步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超時工作,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必須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產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要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部門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量大面廣、用工靈活、員工流動性大等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職工社會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非公有制企業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企業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必須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依法撥付工會經費,不得干預工會事務。
五、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提高自身素質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非公有制企業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法規,自覺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主動調整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資源消耗,減少環境污染。國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加工貿易、社區服務、農產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
(二十六)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非公有制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獲得安全生產、環保、衛生、質量、土地使用、資源開采等方面的相應資格和許可。企業要強化生產、營銷、質量等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環保、衛生、勞動保護等責任制度,並保證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企業必須依法報送統計信息。加快研究改進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的會計、稅收、統計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業組織制度。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范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建立有利於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發展的組織制度。
(二十八)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非公有制企業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要自覺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增強法制觀念、誠信意識和社會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開展扶貧開發、社會救濟和「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各級政府要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的人才隊伍建設,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公有制企業實行同等政策。建立職業經理人測評與推薦制度,加快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二十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兼並、收購、聯合等方式,進一步壯大實力,發展成為主業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大集團,有條件的可向跨國公司發展。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支持發展非公有制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其加大科技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國家關於企業技術改造、科技進步、對外貿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對非公有制企業同樣適用。
(三十)推進專業化協作和產業集群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從事專業化生產和特色經營,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等協作關系。通過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培育骨幹企業和知名品牌,發展專業化市場,創新市場組織形式,推進公共資源共享,促進以中小企業集聚為特徵的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六、改進政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監管
(三十一)改進監管方式。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各有關監管部門要改進監管辦法,公開監管制度,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水平。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監管信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十二)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關系協調。各級勞動保障等部門要高度重視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問題,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執行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時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三十三)規范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行為。進一步清理現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向非公有制企業強制收取任何費用,無權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企業提供各種贊助費或接受有償服務。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企業有權拒絕和舉報無證收費和不合法收費行為。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類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七、加強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協調
(三十四)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要將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形成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統計部門要改進和完善現行統計制度,及時准確反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
(三十五)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非公有制經濟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
(三十六)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抓緊制訂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認真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❻ 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是怎麼回事,通俗點,謝謝

委託貸款是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發放的貸款。受託金融機構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適用范圍
委託人所確定的貸款對象和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項目本身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對於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委託貸款,貸款項目必須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委託人辦理委託貸款時,必須事先將資金存入我行經辦機構;委託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委託存款總額;委託貸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託人不得提取相應的委託存款;委託存款帳戶不計利息。

優 點
為貨幣資金富餘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向貨幣資金短缺的企事業單位提供融資充當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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