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分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
《公司法》第l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由此可見,《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❷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
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訴訟主體地位的規定,是對分公司在作為被告情況下的程序處理,兩條規定看似沖突,其實質具有內在統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於實體法的范疇,民事訴訟法則屬於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次,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系的分配。
最後,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並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
在當事人只選擇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在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以分公司為被告的情況下,要以分公司的責任能力大小區別處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規定,比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當適用專門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在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可以確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訴訟地位
依照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僅僅是一個外設機構,它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一般意義上,在公司的分類中,依管轄和被管轄的關系,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具體說分公司是指由總公司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在其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後果最終由總公司承擔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隨著經濟的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設立了分公司,跨國設立分公司也很常見。隨之在往裡的經濟貿易中也產生了許多法律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不是民事主體,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民事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對「其他組織」定義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4)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5)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6)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7)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第五十三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按照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將法人的分支機構分為以下幾大類,下面將分別闡述其訴訟地位。
(一)非依法設立或者雖然依法設立,但是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來說,這類分公司沒有進行過工商登記,其不具有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獨立資格,而僅是作為公司的某一職能部門或者機構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開展一定的經濟活動,它在很多方面都受到總公司的管轄,比如說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都要受到總公司的制約,其在經濟上和法律上沒有獨立性,所以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重要的是這類分支機構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完全混同,不能分割,其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如果原告直接起訴該類分公司,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該類分公司是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的,要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總公司列為被告,同時由總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二)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在《關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的說明的函》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中,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規定,「凡因保險合同發生糾紛訴諸法院解決的,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應該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或應訴」;「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時,與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糾紛引起民事訴訟的,應以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而不應以其總行作為訴訟主體」。因此,該類分支機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並獨立承擔責任。
(三)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這類分支機構在工商部門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在法律上經過行政機關的行政確認,因而取得了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資格,對於公司來說,其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屬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中規定的其他組織范疇。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該類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即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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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分公司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司法解釋嗎有的話能否提供司法解釋的全名》
首先,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然後回答你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希望對你有用。
❹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理》第39條和第41條的規定,分支機構在法人授權范圍內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業活動,具有相對的民事主體資格。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則規定了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❺ 哪些分支機構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2012年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等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並未變更原民事訴訟法第49條的內容,只是條文順序變更為第48條。針對修訂後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根據該規定,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亦屬於民事訴訟法所指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條雖沒有明確規定,但應認為不影響以上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❻ 法人的分支機構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據所述依據《民訴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第四十九條規定其組織指合立、定組織機構財產具備資格組織包括:……(5)依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支機構; ……根據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支機構作民事訴訟事參加訴訟雖《公司》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設立公司公司具企業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並未否認領取營業執照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僅僅表明公司(支機構)民事責任由公司()承
❼ 支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有資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決定分公司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由於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一種意見是因為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而必須追加法人,那麼分公司並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參與訴訟僅僅是為了查清事實,那麼分公司就不是訴訟當事人,僅僅起到了證人的作用。這與民訴法及其意見所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意見相悖。
(7)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擴展閱讀:
分公司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降低訴訟成本。
民訴法及民訴意見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降低訴訟成本。訴訟成本包括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訴訟成本。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法人分支機構的數量日益龐大,地域分布范圍更加廣泛。
如果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那麼當事人不得不到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必然造成原告的訴訟成本的昂貴。那麼民訴法將分支機構列為民事訴訟主體就沒有多大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