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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居民身份認證自查報告

發布時間:2021-06-24 20:52:41

Ⅰ 哪一類人投保時不需要填寫《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都需要,除非在國外

Ⅱ 今天銀行職員要大家拿上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去銀行實名制驗證,國家這段時間有此政策嗎

這應該是你的開戶行對客戶提出的要求,沒有聽說國家有這方面的規定,不過本身銀行開戶或者存款就是實名制的,必須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方可辦理,不實名是不能辦業務的。

Ⅲ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可以不填嗎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是必須要填寫的,否則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辦理其業務。

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新開個人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一)個人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金融機構通過本機構電子渠道接收個人賬戶開戶申請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電子聲明文件。

聲明文件應當作為開戶資料的一部分,聲明文件相關信息可並入開戶申請書中。個人代理他人開立金融賬戶以及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金融賬戶時,經賬戶持有人書面授權後可由代理人簽署聲明文件。

(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開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核,主要確認填寫信息是否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金融機構認為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開立賬戶。

(三)識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並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四)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個人賬戶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賬戶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能提供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其賬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

(3)金融機構居民身份認證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新開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一)機構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該機構授權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和消極非金融機構。聲明文件應當作為開戶資料的一部分,聲明文件相關信息可並入開戶申請書中。

(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開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或者公開信息對聲明文件的合理性進行審核,主要確認填寫信息是否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金融機構認為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時,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開立賬戶。

(三)識別為非居民企業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並記錄報送所需信息。合夥企業等機構聲明不具有稅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機構可按照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稅收居民國(地區)。

(四)識別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據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識別其控制人,並且獲取機構授權人或者控制人簽署的聲明文件,識別控制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識別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並記錄消極非金融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賬戶持有人為非居民企業的,也應當進一步識別其是否同時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

(五)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新開機構賬戶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的,應當要求機構授權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機構授權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能提供聲明文件的,金融機構應當將其賬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

Ⅳ 大學生填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是什麼意思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
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

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4)金融機構居民身份認證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履行《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規定的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型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了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管理制度,設計合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對本辦法執行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妥善保管盡職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嚴格進行信息保密。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盡職調查工作作出統一要求並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向賬戶持有人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幫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身份信息,不得協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資產。

第五條 賬戶持有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准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並承擔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和風險。

Ⅳ 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自查報告

為貫徹落實銀監會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問題的工作部署和總行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視頻會議精神,****行黨委高度重視,行動迅速,2月13日召開專題會議安排部署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工作,成立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省分行實施方案,結合本行實際,研究制定了「****分行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豐富和細化了活動內容,把各階段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把各階段的安排細化到每月和每周。按照有序、有力、有效的原則,扎實開展「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整治活動。現將整治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黨委及時組織召開行務會議進行貫徹部署。組織學習了銀監會周慕冰副主席對全國銀行業開展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動員講話和總行劉梅生副行長視頻會議講話精神,充分認識到此次整治工作關繫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樹立,關繫到我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關繫到我行支持「三農」的實效,做好此項工作意義重大。
二、加強領導,成立機構。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各分管行長、紀委書記為副組長,計劃信貸、客戶業務、財會信息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計劃信貸部,由****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整治不規范經營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落實銀監部門和總行的有關要求。
三、明確任務,細化措施。結合總行和銀監部門工作要求,成立了自查小組、以部室自查為小組,將清查任務層層分解。同時抽調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對各部室開展情況按照時間和步驟進行督導檢查。重點要求各部門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規范經營,開展貸款行為和收費服務的自查自糾工作,要求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同時加強對營業室自查發現問題整改的指導,幫助營業室規范收費服務,並以此自查為契機,進一步強化貸款行為和中間業務收費合規意識,更好地服務社會防範各類合規風險和重大負面輿情。
四、自查基本情況
(一)貸款業務收費自查情況
對照銀監會「七不準」要求,我行嚴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準」和「四個公開」對中長期貸款業務進行了自查自糾、情況匯總如下:
(1)不得以貸轉存。我行嚴格按照「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要求,在貸款敘做過程中嚴格貫徹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存在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作為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
(2)不得存貸掛鉤。我行以企業客戶在我行存款作為企業貸款受理的建議,但不存在作為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
(3)不得以貸收費。我行不存在企業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過程中,強制企業客戶接受與貸款業務無關的服務項目並收費的情況。
(4)不得浮利分費。我行不存在收取企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費和企業貸款資金安排承擔費,我行接通知後及時通知相關從業人員組織學習,禁止收取企業貸款申請審批手續費和企業貸款資金安排承擔費,嚴格約束,防止出現誤操作收取費用的行為。
(5)不得借貸搭售。我行不存在企業貸款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過程中,強制向企業客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以及購買理財、保險等金融產品作為企業受理、審批、簽約、授信、放款和貸後管理的前提條件的情況。
(6)不得一浮到頂。我行不存在將企業貸款利率籠統上浮至最高限額的情況。
(7)不得轉嫁成本。我行不存在金融業務中銀行應承擔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轉嫁給客戶,嚴格約束,防止出現收費的行為。
(二)結算業務收費自查工作情況

Ⅵ 金融機構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自查報告

宜賓將在全市開展為期兩個
月的「凈網行動」,規范網民上網行為,

堅決杜專絕違法違規信息屬的出現,依法打

擊各種網路犯罪行為,切實讓網路空間清朗

起來,不斷營造「產業轉型、創新發展」的網

絡生態環境。
本次「凈網行動」將扎實開展「六大專項行動」。一是全。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哪個系統對境內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Ⅷ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8)金融機構居民身份認證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Ⅸ 個人稅收居民身份明文件在哪裡填 要去銀行嗎

要去銀行。

以青島為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只要來交行辦理新開戶的客戶(除持有軍人身份證和武警身份證除外)和新卡領卡、激活的客戶都需要在辦理業務時填寫一份《CRS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屬於中國居民的,填寫聲明文件時除了要填寫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證件種類、證件號碼)外,僅需在「稅收居民身份判定」處勾選「僅為中國稅收居民」即可。

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到銀行開戶須填報《CRS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個人到金融機構新開立帳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有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CRS(Commom Reporting Standard),統一報告標准即「共同申報准則」,簡單說CRS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的行為。

(9)金融機構居民身份認證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某些金融賬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准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賬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賬戶、社會保障類賬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賬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賬戶等。相關條件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向賬戶持有人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幫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身份信息,不得協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資產。

賬戶持有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准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並承擔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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