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財富中心詐騙案
只能算是治安案件;拘留;還不到判刑的標准一、概念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 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 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 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 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 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 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 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 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 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Ⅱ FFC是什麼中央電視台旁邊有一座樓,上邊寫著FFC,那座樓是干什麼的
北京財復富三期 北京財富金融中心FFC延續制財富中心已建成物業設計風格,採用全帷幕牆的矩型簡潔造型,橫向優美的斜線和縱向凸起的垂直惟幕牆線條相協調,與現有建築群立面處理比例上互相呼應。
北京財富金融中心概況財富金融中心(FFC),扼守CBD商務核心,規劃建築面積17.6萬平方米,建築高度達265米,是目前北京最高的純寫字樓。
Ⅲ 北京財富管家商品經營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財富管家商品經營有限公司(簡稱「財富管家」)是一家專注於為中國投資者提供全球白銀杠桿式交易及咨詢服務的大型企業,成立於2014年7月,擁有1000萬元注冊資金。
法定代表人:王群
成立時間:2014-07-29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10501765905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觀築庭園801號樓9層2單元905
Ⅳ 北京中國尊FFC是哪個單位的縮寫
中國尊和FFC並不是一棟建築,FFC是北京財富金融中心三期的簡稱,全稱是 Beij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建成於2014年;中國尊又叫中信大廈,英文Peking CITIC Tower
Ⅳ 北京玖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成立於互聯網金融元年,注冊資本壹億元,總部位於北京CBD核心區財富金融中心(FFC)。乘普惠金融之東風,玖遠投資集團已發展成為集商業保理、基金管理、融資租賃、資產管理、小微金融、互聯網金融等金融業務於一體的綜合性管理機構,通過持續的產品創新及服務提升,打造面向未來的一站式智慧金融服務。
玖遠投資集團旗下擁有六家全資金融子公司:北京玖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玖信貸、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玖承商業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玖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每家子公司注冊資金均為1億元。目前,玖遠投資集團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石家莊、青島、煙台、蘇州、無錫、武漢等20多個中心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服務網路遍布全國。
玖遠投資集團董事長孟祥彬先生系孟子第七十五代孫,在企業管理和經營發展中大力弘揚儒家文化,堅持「信、仁、義、孝、禮、智」的儒家行為准則,融通儒商經營之道,成長為業內「最受尊敬與信賴的企業」,為客戶、員工和合作夥伴創造真正可持續的價值回報,共同促進經濟社會及金融市場和諧進步。
兼濟天下,大道玖遠!
集團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我們真誠邀請不懈追求、富於團隊精神的您加入我們隊伍中來,我們將為您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公司執行每周五天,每天七小時工作時間;
2、為員工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節日發放過節禮金或禮品;
3、良好的內、外部培訓機制,為每一位員工快速實現自我提升和成就自我創造條件;
4、規范的專業發展路徑和管理發展路徑,為每一位員工提供公平、平等、豐富的晉升機會和職業發展平台。
法定代表人:孟祥彬
成立日期:2014-08-11
注冊資本:
所屬地區:上海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6312146818C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人員規模:500-999人
企業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成都北路199號1401室
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項目投資,經濟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業形象策劃,文化藝術活動的交流與策劃(除經紀),展覽展示,設計、製作廣告,軟體開發。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Ⅵ 北京財富金融中心歸哪個派出所管轄
貌似它的地址是在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屬於呼家樓派出所管,這張圖是呼家樓的界限
Ⅶ 北京財富金融中心多少層
257米,財富中心公寓A座共45層沒有3.13.14.24.34.44層
Ⅷ 北京財富中心入駐企業名錄
國貿來周邊性自價比高的寫字樓熱租中
http://010.sofang.com/wangshuaiceo
Ⅸ 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一、集團簡介
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亞聖國際投資集團」,自年9月1日正式更名為「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遠集團)是一家專業從事資本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投資管理機構。注冊資本一億元,擁有強大的投資實力、一流的管理團隊及多元化的投資經驗。總部位於北京CBD財富金融中心(FFC)。
玖遠集團旗下擁有:玖承資產、玖信金融、恆玖投資、玖承商業保理、融惠融資租賃、基金公司,涉及銀行、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個人理財、小額信貸等領域的綜合性金融體系。目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石家莊、青島、南京、蘇州、武漢、成都等區域中心城市設有20餘家分支機構。
玖遠集團創始家族為孟子的子孫,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務實風范。公司成立以來,一直秉承"信至上,仁義為本,禮智兼修"的經營理念,堅持"科學布局,規范管理,穩健發展"的管理理念,運用集團領先的、創新的、現代化的管理體系和機制,塑造符合企業經營理念的品牌及文化,以人才作為公司的立足基石和強大發展動力,通過打造專業的金融精英團隊,構建最具投資實力的財富管理平台,以健全完善的風險管控體系為基礎,為廣大機構、企業與合格投資者等提供專業、高效、安全的綜合性金融資產交易相關服務及投融資顧問服務;為投資者、員工、股東、合作夥伴創造真正可持續的價值回報,助推中國經濟的轉型升級、資本市場的和諧發展和社會進步,成為具備敏銳市場洞察力和嫻熟資本運作能力的金融投資行業領導品牌!
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玖投資」),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系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
恆玖投資依託集團雄厚的實力和科學規范的管理模式,立足小微金融服務領域,致力於為廣大客戶提供企業經營貸款、房屋抵押貸款、二手房貸款、車輛貸款和個人無抵押信用貸款等短期資金服務。
恆玖投資現有員工近100人,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擁有銀行、證券、基金、信託、投資、典當、小貸等金融領域10年以上行業從業經驗;業務團隊精通貸款融資、法律法規及房地產、車輛和信用貸款相關知識,職能管理部門權責明確、專業高效、團結協作、配合默契,從而構成了恆玖投資最具市場競爭力的的核心優勢。成立以來,恆玖投資金融產品不斷創新,風險防控不斷完善,客戶服務不斷提高,逐漸成長為小微金融服務行業的領軍企業。成立僅18個月,恆玖投資已經為數百位新老客戶累計提供了近億元的融資資金,幫助他們解決了燃眉之急。
潮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隨著國家金融政策的不斷開放,北京恆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繼續秉承「專業、誠信、高效、共贏」的企業精神,積極投身於玖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務產業鏈建設,關聯私募股權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P2P、融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等周邊金融產業,全力服務於中小企業及個人客戶金融需求,爭做新金融時代之行業旗手!
二、福利待遇
集團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我們真誠邀請不懈追求、富於團隊精神的您加入到我們隊伍中來!我們將為您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舒適、整潔、開放的辦公環境;
※ 公司執行每周五天,每天七小時制工作時間;
※ 為每一位員工提供「五險一金」的福利保障;
※ 提供各類法定有薪假期,節日發放過節禮金或禮品;
※ 良好的內、外部培訓機制,豐富的國內國外游學培訓旅程,為每一位員工快速實現自我提升和成就自我創造條件;
※ 規范的專業發展路徑和管理發展路徑,為每一位員工提供公平、平等、豐富的晉升機會和職業發展平台;
※ 定期組織員工聚餐及各類文娛活動;
※ 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
成立日期:2012-11-19
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057363857M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人員規模:5000-99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黑庄戶鄉蘇家屯商貿街1號1層1171
經營范圍:投資管理;經濟合同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項目投資;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經濟貿易咨詢;財務咨詢(不得開展審計,驗資,查賬,評估,代理記賬等需要審批的業務,不得出具相應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查賬報告,評估報告等文字材料);企業管理咨詢;技術推廣服務;會議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承辦展覽展示活動;銷售工藝品。(「1、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