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互聯網金融為什麼在中國發展最好
6月10日,東方邦信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洋做客新華網。孫洋表示,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將給世界一個奇跡。
互聯網實際上最發達的地區在美國,傳統金融最發達的也是在美國、歐洲。「但把這兩者結合起來現在發展得最好、規模最大、影響最大的可以說是在中國。」孫洋說,中國走在世界前列最典型的就是互聯網金融。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當前發展,孫洋用「上了快車道」來形容。「現在股市什麼樣的股票最受追捧?肯定是有了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股票是最受追捧的。很多上市公司紛紛採取股權投資的行為或者是通過收購引入互聯網金融概念。」
而對於未來,孫洋認為,互聯網金融有可能進一步產生更大規模的集群效應,改變整個中國產業的生態鏈,「中國互聯網金融將給世界一個奇跡。」
㈡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與問題研究
市場規模實現較快增長
近年來,國內汽車消費需求的日益旺盛,汽車行業供應鏈上各方的金融需求不斷提升,互聯網汽車金融市場規模逐年增大。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互聯網汽車金融的市場規模為3566.3億元,2019年,中國互聯網+汽車金融市場規模約4438.4億元左右。
——更多數據來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汽車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㈢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及發展現狀
近幾年來,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我們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影響,也對傳統金融行業造成了巨大沖擊與挑戰。因此,金融創新迫在眉睫,其主要發展方向也開始傾向於互聯網金融模式。因此,在互聯網時代的大前提下,應站在長遠角度來看待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要提高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重視程度,才能推進我國金融創新的速度,最終使社會經濟得到全面、穩定的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的內涵
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內容來看,其並沒有完全脫離傳統金融行業的特性,互聯網金融的實質,便是傳統金融朝互聯網方向發展的一種形式。互聯網金融作為傳統金融的主要創新模式,本質上與傳統金融是相同的,主要是對觀念與意識的創新,同時傳統的金融模式在互聯網背景下更加多元化。根據互聯網金融的中國模式以及未來發展趨勢來看,我認為要想促進互聯網金融長遠發展,應明確傳統金融的實質以及創新形式,才能有效解決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體系改革與發展進程。
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近幾年隨著科技、網路水平的飛速提升,互聯網金融得到了快速發展。傳統的金融機構、金融模式通過互聯網與信息通透技術,進行了大幅的創新與改革,並將資金融通與支付金融業務互相結合,形成新型的金融業務模式。與此同時,根據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以及使用情況來看,互聯網金融並不僅僅是在傳統金融中加入互聯網技術,而是將安全、移動、網路技術作為基礎,結合傳統金融模式使人們接受,生成對金融模式的巨大需求,從而造就互聯網金融這一新型金融模式的誕生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的中國模式分析
1.支付模式的互聯網金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在網上購物還是繳納生活費用,都可以利用網路支付的方式輕松完成。網路支付模式互聯網金融是近幾年來新興的交易支付模式,利用網路對貨幣資金進行交易、轉移,其中還包含固定電話支付、互聯網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在這種支付模式下,商業銀行通過自身的渠道與資金優勢成為網路支付模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實現信息化網路時代的發展目標,商業銀行對相關的支付產品不斷創新,並推出不同的支付平台將網路支付的模式不斷優化。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極快,第三方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成功占據小額支付市場的巨大比例,其中的主要經營模塊便是預付卡的受理、發行。除了商業銀行之外,阿里巴巴作為第三方支付領域中的核心企業,其推出的支付寶網路支付功能占據了巨大優勢,並處於第三方支付中的重要地位。商業模式的發展方向趨於電子商務化,並迅速成為傳統行業中的主要創新模式,令電商以及各類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融合速度逐漸加快,並取得顯著的創新效果。
2.融資平台模式的互聯網金融
可以將融資平台模式的互聯網金融看作為金融中介,其主要是為了滿足個人、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的新型互聯網金融模式。目前為人們所廣泛使用的便是螞蟻花唄、螞蟻借唄,其也成為網路小額貸款的主要模式。其中宜信貸款、人人貸是我國P2P信貸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的經營模式便是眾籌型融資,並成為我國重要的三種融資平台型互聯網模式。小額貸款作為平台中的主要貸款模式,其經營核心內容便是將店商品平台數據與小額貸款互相結合,並通過對電商數據的分析、挖掘,對個人以及中小企業的信用進行評級後放款。螞蟻花唄、螞蟻借唄的崛起引領了大批網路小貸企業的發展。從目前的P2P信貸企業的經營情況來看,可以將其分成四種經營模式,其中為主要代表的便是宜信所使用的非典型P2P模式,合力貸可代表線下認證模式,安心貸主要是對復合中介型線上模式進行代表,拍拍貸所代表的便是純中介線上小額貸款模式。
3.理財模式的互聯網金融
在理財模式的互聯網金融中,主要是相關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理財平台為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以及金融產品,例如貸款、保險、國債等。理財模式的互聯網金融是根據西方國家的經驗所產生的,通過不斷的發展,進化成更加符合我國國情的材料模式互聯網金融。其中主要包括社區理財、個人理財等服務。我是在招財貓理財做投資的,平台安全靠譜,三證齊全。以上兩種模式為主的理財型互聯網金融服務中,都會對客戶需求進行深層次的挖掘,並制定合理的理財計劃。
四、互聯網金融創新策略
1.加快互聯網金融與其他行業的融合速度
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存在極強的關聯性,為了加強我國金融創新的速度以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應將互聯網金融與其他各個領域的行業進行融合。通過有效融合,促使各個領域行業藉助互聯網金融的平台共同發展。例如,互聯網金融與物流、民生之間存在較強的聯系,那麼便可將互聯網金融與民生、物流產業互相融合,實現對業務的拓展,將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並確保各方綜合效益最大化。
2.構建完善、快捷、便利的金融操作平台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速度不斷提升,同時也面臨著使用者數量劇增的問題。在廣大用戶群體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性。如果互聯網金融操作平台不進行大力創新與改進,便會對用戶群體得到的互聯網金融優質服務造成影響。因此,要將互聯網平台構建的更加完善,並促進傳統金融與互聯網相互融合、創新,才能滿足用戶的不同需求,使其在進行互聯網金融操作過程中得到所需信息。另外,要將互聯網金融的操作流程以及操作內容不斷升級,幫助用戶可以更好地完成操作,提升效率,才能大幅提升互聯網金融所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
3.提升風險觀念,構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管理制度
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來看,要想使我國的傳統金融不斷進行創新,使互聯網金融得到長遠發展,就需要對其中所存在的風險進行預防與控制,確保用戶在操作過程中,不會對自身的切身利益造成損害。互聯網金融是對傳統金融行業的拓展與延伸,其中所存在的風險問題數量也在不斷提升,如果互聯網金融出現漏洞被不法分子攻擊,就會使原本完整的互聯網金融體系出現瓦解。
為提升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促進其長遠發展,首先要對其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進行預判以及設立相應管理方案。應實施鼓勵、防範共同結合的監管策略,要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發展模式進行嚴格控制與正確引導。要加強風險控制的力度,如發現對消費者、企業等群體切身利益造成損害的問題,要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問責。與此同時,我們高中生群體作為消費者,也經常會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購物、轉賬等行為。因此,為了有效規避互聯網金融帶來的風險,在交易、轉賬的過程中,應仔細核實對方身份,不能盲目轉賬。在網路消費、購物過程中,也要先核實商家的資質以及信用。只有我們消費者自身風險防範意識不斷提升,才能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整體安全性。
㈣ 我為什麼對中國互聯網金融前景看好
互聯網金融前景蠻大的,參考《2016-2021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專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屬報告》顯示,互聯網金融行業目前正趨於生活化、移動化、多元化,逐步融入到大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們的生活方式與投資方式發生巨大的變化。中國經濟正逐步與世界同步接軌,而互聯網金融極有可能率與世界經濟發展並駕齊驅。將互聯網金融寫入「十三五」規劃,可見國家政策的支持鼓勵,同時也展示出國家完善監管制度,促進行業穩步健康發展的決心。無論如何,互聯網金融各方都需要不斷創新,同時規范自身發展,為行業注入生機與活力,共謀良好發展前景。
行業市場監管還需加強,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P2P平台累計達4329家,問題平台數累計1439家,佔全部平台的比例高達33.2%。
互聯網金融發展到今天,已逐漸從野蠻生長時代過渡到規范有序的發展道路上。伴隨著移動互聯網、人工智慧技術的持續發展,互聯網金融也將從中吸收精華,獲取新一輪發展機遇。未來幾年內必將迎來蓬勃發展的時期,市場規模將不斷擴大,未來發展前景廣闊。
㈤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互聯網金融業在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之間提供了有別於傳統銀行業和證券市場的新渠道,提高了資金融通的效率,是現有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互聯網金融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分散風險並擴大金融服務的范圍,讓個體經營戶、小微企業和普通民眾都受益匪淺。
然而,隨著P2P風險的頻發,使互聯網金融風險不斷浮出水面。由於互聯網金融的虛擬化、無國界化、技術裝備水平高的特點又加上相關法律缺位等問題,使其
風險管理更加復雜,這也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目前,互聯網金融在業務操作方面、技術方面以及相關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這對我國的金融安全防範體系甚至
經濟安全都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威脅。
互聯網金融未來的發展之路將充滿挑戰,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勢力博弈的結局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互
聯網金融的未來發展同樣令人期待,互聯網技術的使用能大大降低金融服務的成本,提高服務效率,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日益獨立化。倒逼銀行改變傳統的盈利模
式,改善服務水平。
伴隨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飛快發展,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都面對這來勢洶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挑戰和業務的蠶食。在有些方面沒有得到監管機構的明確規則
和監管下,不得不修改和完善自己的業務體系、管理機制和產品開發,以適應客戶(消費者)的需求,或者讓互聯網金融企業培養出來的消費者消費習慣。
前瞻產業研究院認為,互聯網金融的興起,使得小微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緩解。但是,互聯網金融的興起,並沒有降低融資的風險。而且,在互聯網金融的
快速發展下,風險聚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伴隨經濟發展速度的降低、風險釋放的可能性越發增加,在這情況下,監管機構不能讓互聯網金融發展肆無忌憚,監管是
早晚的事情。關鍵在於,對互聯網金融要制定一個與其相適應的風險監管組織,不能用傳統機構的監管模式簡單套用。應釐清市場主體風險與市場外部性風險的邊
界,減少不當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關鍵在於監管創新,最為重要迫切的是放寬金融市場准入。國內出現互聯網金融熱,歸根結底是因為存在較為嚴重的傳統金融監管模式,如果不能有效摒棄傳統監管模式,不僅互聯網金融走不好、也走不遠,整個金融業恐怕也難以保持健康發展。
提高准入的透明度,放寬市場准入,使符合條件並且有意願進入金融領域的各類社會資本,都能夠順利進入這個市場,按照統一的市場規則從事相同性質的金融業
務,從而使整個市場達到充分競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和發揮好金融服務於實體經濟、服務於民生的目的。否則,部分市場主體從事了某類金融活動,卻難以合
法身份進入這個市場,游離於市場和監管之外,借創新之名不受必要的市場規則約束,不但有違市場公平,不利於金融市場整體發展,更嚴重的是破壞了依法守規意
識。
㈥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