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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相關金融風險如何

發布時間:2021-06-25 03:30:02

① 為什麼說部分互聯網金融平台存在風險

根據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備案指引,已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需要完成有關違規經營行為的對照整改工作後,方可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據監管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風險較小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業務都會做以下幾個風控措施:

1.審核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真實性;

2.審核融資項目真實性、合法性;

3.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

存在風險的平台有12個負面清單:

▪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的宣傳,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可以通過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再對比以上內容對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評判,希望解答可以給您幫助。

②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在金融公司工作的人來說說風控怎麼做。

風控並不是個新職業,不過近幾年它的發展勢頭變得越來越好。無論在傳統金融還是互聯網金融領域,它都成了一個緊俏的職業。這跟近幾年金融領域形態的多樣化有關,用戶對於風險控制變得越來越關注。

總體來說,風控崗位涉及到的工作包括業務審查(業務發生前的審核,通常未通過審核,業務不能執行)、風險監測(業務發生後的持續風險監測,包括預警及應對等)以及業務綜合管理(數據的統計分析等)。

一、工作內容(在銀行、保險、信託、期貨、P2P互聯網金融平台內部,風控的工作側重不盡相同。)

1.銀行

相比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銀行的風險管理部門更為成熟。「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制定的《巴塞爾協議》里為全球商業銀行確立了明確的風險管理標准,確定了管理哪幾類風險。尤其對怎麼管控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說得非常清晰。

貸款業務是占銀行風控日常工作比重最高的一類業務。處於中端的風控部門往往在客戶閱讀貸款細則時就開始進入風險審核,看貸款對象的個人風險評估是否符合要求,經過風險評估後的業務才會被提交到更高管理處審批—也就是說,風控的工作存在於交易的過程中。

銀行風控的這種運作方式也成為許多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母本。比如保險行業大多是參照銀行的做法。

2.期貨、信託、小額貸款、融資租賃企業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期貨、信託、小額貸款、融資租賃企業都算是比較新興的類型。它們的風險管理以風險為核心,側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等。

這些行業的新興之處還體現在業務的復雜和創新需求上。比如信託,以房地產作為信託產品和以汽車作為信託產品是不一樣的,某種程度上來說每個項目都需要開發一套創新的金融產品。當一個創新產品出來的時候,這個產品是不是能變成一隻基金,或者變成某一種產品推到市場上去,它們的風險管理部就要進行審核。這種情況下,風險管理部需要判斷這個新產品的風險是否可控?風控敞口有多大?萬一出現問題,項目坍塌了,儲戶或者是投資者來向公司要錢時,剛性兌付的資金壓力有多大?有多少可能性這個項目就有多少可能收不回來錢?

風險管理部對於新產品的審批意見非常重要,如果風險管理部或風險管理委員會不批的話,這個新業務真的可能會被否掉。這是一個權力很大的部門。

3.網上個人信貸(P2P)

相對傳統金融領域來說,P2P還處於初期階段,因此風險管理工作可能並不是很完善。有一些企業在做這類金融產品的時候,可能只是從金融企業挖一兩個人來就開始管理風險,他們的風險管理主要集中在信用風險審核。

二、崗位要求(論傳統金融還是互聯網金融,風控都算是一個硬性技能要求比較高的崗位,但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對公司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在傳統金融領域及P2P中,金融行業相關的知識和經驗是很重要的。

對於畢業生來說,盡管大部分金融機構和企業都抱著一種「反正都是白紙,我可以用我們的體系來培養」的觀念,但如果是金融專業同時具備一些比如FRM金融風險管理師、CFA特許金融分析師等專業證書會更有競爭力。

對於社會招聘來說,風控人才主要來自兩個渠道,一個是從其他類似機構找人;另一個則來自於大會計事務所或咨詢公司,後者出來的公司人往往有一些金融企業審批或企業風控的外部服務經驗。

三、工作狀態及挑戰

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及企業的風控因為其職能的不同,所呈現出的工作狀態會有所不同。

通常,一些大型銀行的風控部門由於業務穩定,規模較大,人員充足,因此工作負荷不大,屬於行業中工作壓力較小的部門。不過一些跨國銀行的風控職能往往集中在國外總部或區域中心,中國的風控部門更多地扮演執行的角色,個人的能力體現和成長空間都會受到一定的局限。

在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風控的工作重點在於如何將領導的風險偏好轉化為合理的風控工作指標,凸顯自身價值。

一些中小型金融企業,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控,由於業務類型復雜、創新性高、變化大,原本就不夠充沛的風控人員,往往需要承擔更大的工作負荷。這類風控人員的職能壓力往往來自於不僅要控制風險,同時還要提高工作效率,即:不錯殺好項目,不漏殺壞項目,同時也不能延誤業務時機。這種時候還有可能受到來自業務部門的壓力,如何在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之間找到平衡,如何在壓力下,堅持風控的專業判斷,都是一個好的風控人需要考慮的。相對來說,這類企業的風控人員壓力更大,能力的提升也更快。

不管是傳統金融還是互聯網金融都面臨著不斷發展和迭代的挑戰,這使得風控人員必須保持很強的學習能力和好奇心。

四、職業發展方向

在大部分金融機構里,風控崗位的職業晉升往往通向首席風險官,最終可能成為銀行的副行長,或是其他金融機構的副總經理,主要還是偏重風險管理和控制類的工作。

五、薪酬狀況

根據統計數據表明,在金融行業各職能部門的薪酬漲幅里,盡管中後台部門仍然沒有前台部門的15%高,大約在5%至10%之間,不過風控在中後台其他職能部門中算是漲幅比較高的。

之所以能有這樣比較有優勢的漲薪,主要有兩方面原因。原因之一在於人才貯備不足。過去很多人都沒能認識到風控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大家不太願意入行,另一方面這又是一個需要專業技能的工作,因此整體而言從業者不多。原因之二是因為這兩年互聯網金融發展非常迅速,大大小小的P2P平台的出現催生了風險控制人才的需求。加上銀行、保險、期貨、信貸、小貸、小微貸、PE、VC這些行業本身也都有很大的風控人才需求,所以使得這類人才出現缺口。這些企業之間的人才競爭也把風控人員的收入拉到了一個比較高的位置。

從具體行業來說,銀行業風控的薪資漲幅平均在5%至10%之間;保險業相對平穩,因為保險業圈子狹窄,風控流動率較小,薪資漲幅不大。證券基金業內中資外資風控的薪資漲幅有非常大的差異,所以沒法得出一個明確的參考標准。P2P行業的風控人員大多是來自銀行或是同行業。在跳槽的過程中,他們的薪資會得到一個比較大的提升,增長幅度可達30%至50%。

從區域上來說,風控人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一線城市。二三線城市需求量雖大,但薪酬偏低。

一線城市有5年到10年經驗的銀行風控人員平均年薪在30萬到60萬元之間;保險業有10年以上工作經驗的風控在外企的薪資約為70萬元,在本土企業為60萬元;證券基金業有5年至8年工作經驗的風控經理在本土企業的年薪一般在30萬至80萬元之間

④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3.完善監管體制。4.調整監管策略。5.構建安全體系。6.加快人才培養。
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⑤ 如何防範企業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防範包括四層含義:
第一,金融風險防範是針對一定主體而言的專。不同主體在金融市場中屬的活動方式和活動目的是不同的,其面臨的風險態勢和風險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防範的風險以及防範風險的措施也是不同的。
第二,防範風險的前提,是對風險有充分的分析和認識,即防範風險是一種自覺性的行為。
第三,防範風險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選擇不合規的措施和行為。
第四,防範風險的目的在於實現預期的目標,因此金融風險防範的程度可用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來衡量。

⑥ 當下的2p2金融平台有哪些風險

主要有本人的資金安全風險、風險和利潤比例、收益和本金是否能有效兌換等風險。

p2p金融平台風險有:

1、經營不善,導致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平台無法存續,因為P2P作為平台收取的是兩塊收入,一塊是根據達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塊是會員費。P2P的支出是經營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費用。

2、交易機制設計不合理所導致的出資人信用判斷出現失誤,導致壞賬出現,從而受到損失,交易機制的設計是P2P的核心點,一個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設計,是可以避免很多風險點出現的。

3、其實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平台是否會存在利用交易機制設計的漏洞,人為的進行騙貸活動,由於交易數據、信用審核的許可權都放在平台手裡,出資人卻不能有效審核這些信息,也無從判斷真假。

(6)平台公司相關金融風險如何擴展閱讀:

投資p2p金融平台注意事項:

1、投資前,一定要對平台有充足的了解,平台對投資者的資金是怎麼保管的,是不是有第三方支付託管?還是直接到私人賬戶里。一定要明確自己的資金流向。

2、再一個可以到工商局網上系統查詢該企業是否是真實存在的企業。查詢不到的企業,那麼投資人可以不用投資了,這樣的平台只是詐騙,並且我有查詢,發現確實有的企業是不存在的。到公司考察下,確定公司的一個運轉情況。

3、借款人的信息是否真實,在平台能不能看到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借款合同,比如抵押的話,是否有抵押合同等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P2P網路借貸平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經濟網-穩步推進互聯網金融和P2P風險化解工作

⑦ 企業面對金融風險該怎麼防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今後3年,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要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促進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金融和實體經濟的良性循環,指的是要求金融回歸本源,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與房地產的良性循環,則應是要求重塑金融與房地產之間的關系,金融不但要配合房地產調控,防範房地產泡沫引發金融風險,同時也要服務於房地產長效機制的建立,以資金和服務創新支持廉租房建設和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則是要繼續減少資金空轉,禁止過度期限錯配、嚴禁監管套利等,繼續深入整治市場亂象,減少由此產生的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的金融風險,促進脫實向虛的資金進一步回歸本源,更多投向實體經濟。」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說。

降低宏觀杠桿率,防範重點領域風險

12月13日,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和建行、中國人壽簽署《中船集團降杠桿暨市場化債轉股投資協議》,合力推進市場化債轉股業務。中船集團與建行簽訂240億元意向性投資額的債轉股框架協議,再由三方共同出資設立中船降本增效私募投資基金,首期規模75億元,由建信(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負責管理運作。三方運營所獲資金主要用於償還存量債務,降低企業杠桿率。

高杠桿是金融脆弱性的總根源。曾剛分析說,宏觀杠桿率高會帶來潛在的金融風險:一是貨幣信貸增長超過實體經濟需要,容易導致金融脫實向虛和資產泡沫,尤其是房地產市場泡沫;二是部分經濟主體的債務負擔過高,如地方政府過度負債,不僅存在潛在的償付危機,還扭曲了金融資源的配置。

2017年,通過強監管治理金融脫實向虛,同時積極推動企業部門,尤其是國有企業降杠桿,我國宏觀杠桿率呈現穩中趨降的態勢,債務風險趨於下降。根據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最新數據,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我國總體杠桿率為239%,較一季度累計微升1.5個百分點,總體態勢趨穩。而企業杠桿率則開始下降,2017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企業杠桿率為154.8%,連續3個季度環比下降或持平,較一季度末累計下降2.9個百分點,非金融企業杠桿率下降趨勢進一步確立,宏觀高杠桿的風險正在有序消解過程中。

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中國銀行業協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副主任董希淼分析:「監管部門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強監管』將持續推進,比如,銀行體系的同業業務和資管業務,而非持牌金融機構從事的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將會被清理,現在風險主要集中在互聯網金融和民間金融領域。下一步,應繼續抓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活動不放鬆,進一步彌補在監管協調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監管短板,從源頭把控、過程嚴管、事後追責等方面採取更有力措施,構建針對互聯網金融和民間金融的監管閉環,切實防範和化解突出風險,維護好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好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建立強監管長效機制

未來金融監管將怎麼走?曾剛說,在防控金融風險方面,基本延續了今年7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幾個方向。2017年,金融監管部門專項整治市場亂象,彌補制度短板,下一步則是要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建立防控風險的長效機制,把短期治理亂象的成效通過更完善的制度建設鞏固起來。防風險、強監管並不是短期內抑制資產泡沫,而是會延續之前的政策,在長期內「將防風險進行到底」。

「一直以來,政策就是在穩增長和防風險目標之間尋求平衡點。前幾年,更多強調穩增長。現在把防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意味著明年的貨幣政策、監管政策會保持定力,不會因為經濟增速放緩而放鬆金融強監管的趨勢。」曾剛說。

「貨幣政策保持穩健中性,充分體現了中央高層為經濟穩增長、配合去杠桿營造合適貨幣金融環境的初衷。」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分析,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管住貨幣供給總閘門」,這意味著明年貨幣政策保持流動性合理穩定仍是主要目標,強調「中性」意味著不會進一步收緊,特別是考慮到強監管、嚴規范下金融部門會有收緊的實際效果,「中性」政策要求更加靈活地運用多重工具平抑市場波動,化解金融體系中可能存在的潛在流動性風險,以保持宏觀流動性總體適度和利率水平相對穩定。

連平說,預計未來一個時期金融去杠桿進一步深化推進,金融強監管力度不減,一系列類似資管新規的監管新政還將陸續出台。從主要領域來看,預計銀行表外業務、互聯網金融、「僵屍企業」處置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將被重點監管。

做好每一步,決策就是正確。

⑧ 13家被約談網路平台企業表態,金融服務企業該如何更好的得到監管呢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我國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金融運營的電子商務公司,P2P網路借貸平台,眾籌網路投資平台,理財移動財富管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已全面鋪開,將投資和財富管理帶給公眾。並且金融服務很方便。但是,與此同時,由於相應的監管措施不足以及第三方資金的支付方式不透明,許多互聯網金融公司已經斷鏈並關門,造成了一定的隱性金融風險。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當務之急,引入非銀行機構的網上支付監管措施也是合理的。但是,所有金融監管政策的出台必須以確保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為基礎,以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和打破金融壟斷利益為核心。否則,金融監管政策將帶有偏見,甚至涉嫌利益偏頗,將遏制金融創新,加劇不平等競爭,並形成對金融利益的新壟斷。

中央銀行還應進一步改善其管理方法,將監管目標放在確保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的平衡基礎上,並為現有銀行業,網上銀行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創造公平的競爭機會,並防止這種趨勢。基於這些考慮,中央銀行應進一步放開非銀行機構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度,開戶對象和開戶條件,以消除對互聯網金融的過度限制,避免扼殺互聯網創新活力的現象。互聯網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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