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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貸款服務

發布時間:2021-06-27 15:32:10

①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具有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無效

根所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9日以法釋[1999]3號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版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權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明確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無效的情形: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② 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時要提供哪些資料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內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容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那麼,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企業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

專業解答

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③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能否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因為擔保法沒版有規定抵押權人不能是權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④ 一個非金融類企業是不是不能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首先肯定,非金融類企業是可以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的。

非金融企業專之間借貸,是指不具有金屬融機構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非金融企業間發生資金借貸,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時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高於部分,要做納稅調整。

但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是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借貸的。

⑤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⑥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6)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貸款服務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⑦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回應繳納增值稅及附答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7)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貸款服務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⑧ 關於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稅務扣除問題的稅務問題

符合以下文件規定的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⑨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產生的利息支出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如果是非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外借,一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
如果是貸款,可以沖減利息支出,記入財務費用.
如果是非金融企業,那這利息可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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