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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行政事項

發布時間:2021-06-28 00:03:29

金融機構的行政是做什麼的

和其他單位的行政其實差不多,畢竟你做行政,和銀行的業務沒什麼關系,基本沒區別的

㈡ 銀行等金融機構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嗎

應該差不多,也需要考試,待遇也很好,不過前兩年如果學位低的話一般不能轉正,當然有關系的話就好一點啦

㈢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什麼是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達到啥標準是

親,這是有規定的,就像你玩游戲,一個游戲,必然有其規則,這些是事先制定好的,你玩就得遵守規則,如果你犯規了,那就按規則來處罰。所以你要明白標准,就得先去看游戲規則

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㈤ 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責任行政強制

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㈥ 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事項申報材料的通知

社保基數上調,到手的錢將「縮水」
6月底7月初,一些地區陸續根據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調整社保基數,比如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2477元,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2017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也將「水漲船高」。
央行將實行外匯新政策
央行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個人的換匯的相關政策有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自7月1日起,個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需提交大額交易申報,嚴禁購買境外債券、保險型產品及海外地產等。若有違規,則會禁止資金出境三年,並調查其是否捲入「洗錢」。」
全面實施身份證異地受理
3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清理重復戶口306.7萬個,全國公民身份號碼重號人數由171萬人減至8人,全國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668萬張。今年7月1日在全國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三項制度」,細化疑難戶口落戶政策,力爭年底前基本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簡化
簡化受理文書。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提高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效率,《公告》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文書進行了簡化,並授權省稅務局確定即辦事項范圍。此外,《公告》還規定了網上受理申請的確認方式。
提供代辦轉報服務。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人按規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直接提交申請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公告》增加了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途徑,並對代辦轉報的適用情形、時限、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簡化申請材料。隨著「多證合一」改革的推進,對於稅務機關已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信息,不需要納稅人重復提供。因此,《公告》對上述證照、批准文書進行了簡化。此外,《公告》明確對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時需要提交的「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身份證件」2項材料,由提交紙質材料調整為查驗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復印件。
實現咨詢服務可預約。關於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咨詢,現有的現場咨詢、電話咨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現有咨詢服務方式基礎上增加了預約服務方式,並規定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台等預約服務渠道,實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咨詢24小時可預約。
完善文書送達方式。為方便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納稅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公告》明確了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並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情形、送達時限等進行了規定。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准降低
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標准統一降低25%。降低徵收標准後,兩項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管理、收入劃分、使用范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7月1日起取消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決定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日前又出台新的降費措施:自7月1日起,在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清理規范保證金,將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為3%;在能源領域清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暫免徵銀行業和保險業兩項監管費;降低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可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需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實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施行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施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買車不用去4s店,超市也能買
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新規最大特點之一是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實行授權和非授權兩張模式並行。也就是說,今後小夥伴們購買汽車不一定要去4S店,未來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都會是新的汽車銷售形式。消費者甚至可以從廠家直接購車,壓縮了購車成本。
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限額扣除。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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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對金融機構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國的金融危機對應措施一覽表(截至08/9/20) 美國政府為防止金融危機的擴大而採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創立收購不良資產的專門機構、保護儲蓄性較高的投資信託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暫時禁止針對大約800個金融機構的股票的賣空交易。投入政府資金高達數千億美金(合數十萬億日元)。目前正在與議會緊急協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內將全部措施付諸實施。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密切合作,盡全力控制混亂局面。本報金融與市場編輯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機對應措施一覽表。其中也包括預計將要實施的、對未來的流動性的控制措施。 美國為安定金融狀況而採取的主要對應措施一覽 對象 內容 針對銀行 已實施 美聯儲(FRB)向市場提供大量資金 已實施 美聯儲(FRB)擴大融資擔保范圍 已實施 6國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資金 討論中 美聯儲(FRB)以基準利率向金融機構擴大貸款 討論中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機構來收購不良債權(最高投入7000億美金=75萬億日元) *譯註:本方案已於29日下午被眾議院否決 未確定 使用政府資金對金融機構進行資本注入 針對證券公司 已實施 美聯儲(FRB)為救援貝爾斯登提供特別融資 討論中 引入破產處理制度 針對保險公司 已實施 為AIG提供緊急融資,收歸國有化 針對房地產公司 已實施 擴大買入住宅貸款擔保證券(MBS) 已實施 為收購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約2000億美金 未確定 重組房地美和房利美 針對個人投資者 已實施 為保護儲蓄型信託投資基金,動用政府基金500億美金 針對股票市場 已實施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限制賣空操作 已實施 禁止針對799家金融機構股票的賣空操作,至10月2日為止(也可能再延長1個月)

㈧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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