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案件判決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保護人的生存基礎與民事債權糾紛之間的矛盾,比如被執行人只剩下個房子住,法院就不能動他的房子。
二,法律不完善,比如我國已有了故意不履行民事判決的刑事處罰,那無意的呢,還不起錢的呢?就欠了也白欠。
三,地方保護,公司法人之間的債權糾紛大多涉及地方保護,往往當事人多花幾倍的冤枉錢官司還是不明不白。
四,沒有個好的法律監督體系,來監督管理各地法院執行庭的執法活動,往往索拿要執行人財物現象嚴重,比如某執行人要帶執行人員異地執行財產,他們先要吃再要住,到了地方還要小姐,光這些都快趕上判的那點債權了。
Ⅱ 有關「執行難」的案件
借了巨款之後失蹤又離婚 法院裁定其前妻也還錢
破 解 「執 行 難」熱 線 首 個 案 例 執 結
好心借給朋友63萬元,可是到期之後,對方不但不歸還,還失蹤了,為了規避債務還火速與妻子離了婚,盡管打官司贏了,但因找不到借款人,濟南某工廠負責人陳某的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今年5月,在濟南恆益民商調查中心的幫助下,法院裁定朋友的妻子為共同還款人,陳某才結束了漫漫討債路。
1999年11月,陳某好心借給「好友」劉某人民幣63萬元,雙方約定2001年3月份歸還,到期後,劉某沒有任何償還借款的意思,陳某多次找劉某要錢,劉某以無錢為由拒不歸還。2002年10月,陳某再次找到劉某要求還錢,仍被拒絕,不久劉某下落不明,找到其妻子,卻被告知兩人已經離婚。陳某手握一張借條卻無處討債,無奈之下,陳某於2004年初將劉某告上法庭。經法庭審理,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63萬元,並支付利息。按說陳某官司打贏了,原本屬於自己的63萬元終於可以回到自己的口袋了,然而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陳某似乎比以前更愁了,因為找不到劉某,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
今年5月,陳某找到了濟南恆益民商調查中心的破解「執行難」熱線。該中心召集了調查顧問團成員對陳某一案進行了認真地分析,最後決定:一方面立即派員調查劉某的下落和財產情況;另一方面依據陳某提供的判決書,該案在審理中已查明,且已在判決書中載明:「因家中急用,今借陳某人民幣63萬元保證於2001年3月1日前一次性還清,如到期不還,按借款計人民幣63萬元為基數,每推遲一個月增加5%的利息,以此為證」,據此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的有關規定,陳某與劉某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於劉某與其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借款63萬是家中急用,劉某所借陳某的63萬元借款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劉某已離婚,劉某之前妻仍應承擔共同償還該借款的責任,於是中心決定立即派員對劉某前妻的財產收益情況進行調查。
經調查發現,劉某現在廣州打工,一個月僅有一千元左右的收入,但劉某的前妻持有其單位15萬元股權,每年的分紅在三萬元左右,工資收入也在3000元左右,完全有能力承擔共同償還陳某借款的義務,劉某與其妻離婚有明顯規避債務的行為,根據調查所得的資料和證據,恆益民商調查中心依據授權,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劉某之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申請,經過法院的審查和調查中心人員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終裁決由劉某的前妻和劉某共同償還所欠陳某的債務,並依法裁定查封、凍結劉某前妻持有的股權,每年的紅利及每月的部分工資扣劃陳某,陳某的漫漫討債路終於走到了盡頭。
Ⅲ 哪種情況的案件一般就會執行難
例如被執行人故意逃避法律責任,隱藏、轉移、毀壞個人財產……要不然就是絕對的「老賴」,跑到外地去讓別人找不到他。
或者賠償數額巨大,例如讓一個工薪階層賠償100萬之類的,被執行人根本沒有那麼多財產……
還有一種案件,就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判刑的被告人往往有一種概念,就是認打不認罰,既然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就不願意承擔民事部分的賠償,造成受害人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
Ⅳ 執行難打官司執行難怎麼辦
執行難是個老大難的問題,在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是個老難題,而找到執行人卻找不到可以執行財產的,執行落地更是難上加難。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多項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並予以公開曝光。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情況。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10、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唯一的房產,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仍然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Ⅳ 如何執行涉金融類案件求解答
□王雲鵬 涉金融案件的執行一直以來都是法院執行工作中重點關注的內容,此類案件往往標的額較大,牽涉各類關系較為復雜,執行過程難度較大且執行期限較長。如何解決涉金融類案件的執行已經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重點,也是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個難點。 完善金融案件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申報制度。法院執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對所有金融案件的被執行人財產變化情況隨時了解。為了及時摸清被執行人的清償債務能力,給被執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具體時間由承辦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指定。法官可以對金融案件被執行人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如果發現隱瞞財產真實情況的,或者發現有規避執行行為的,法院可以立即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化各種訴訟救濟措施。由於一些借款人可能會惡意轉移財產,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意圖的借款人,要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對債權人提出的訴前或訴中保全措施的申請,要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序,盡快實施凍結、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防止惡意轉移財產損害金融機構利益行為的發生。對於可能逃匿的債務企業的股東和高管人員,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採取邊控等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債務人逃匿而影響案件的執行和對債務企業財產的有效控制。 保證銀行抵押權是實現。在借款人將抵押給銀行的抵押物轉讓或出租後,抵押人轉讓或出租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有抵押權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為避免抵押物轉讓款明顯低於其價值,抵押權銀行應主動請求法院參與並及時追償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防止抵押物轉讓或出租款項的無端流失。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原抵押范圍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銀行對新增房產不享有抵押權和優先受償權。但在實際執行操作過程中,為便於對抵押物變現能力的有效實現,抵押權銀行應當有權請求法院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原抵押的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一同變賣或拍賣,抵押權銀行對原抵押房地產變賣、拍賣所得的款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保證銀行抵押權益的及時實現。 銀行房貸風險的應對。法院可根據銀行房貸執行的規律制定相應流程,提高執行效率。銀行按揭類案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同類性的特點,法院可以制定該類案件的執行流程,對執行的各個階段作出具體的規定。例如對送達方式、搬遷期限、不足案款的執行等問題進行統一明確的規范,以統一的標准規范指導執行工作,減少執行的盲目性,提高執行效能。
Ⅵ 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執行難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難於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擬出台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採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正在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Ⅶ 「兩到三年解決執行難」,最高法和各省法院將採取哪些措施
2016年3月13日,周強院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報告最高法工作時庄嚴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人民法院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法院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目標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應有之義,是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極大鞭策和鼓舞。
基本解決執行難,要堅持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著力強化執行規范化建設和專業化建設,切實完善執行體制機制,努力實現執行工作各個領域的深刻變革。
全力推進執行信息化進程,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暢通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發現渠道,基本改變「登門臨櫃」查人找物的傳統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傳統執行難題。
1.實現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全覆蓋。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為核心、以地方各級法院「點對點」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為補充、覆蓋全國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產品、車輛、證券、股權、房地產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路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所有負責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執行人員均能熟練使用系統,快速查找、控制所承辦案件的被執行人及其財產。
2.強力懲戒失信被執行人。
3.拓寬被執行財產發現渠道。嚴格落實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對拒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被執行人依法進行制裁;探索、推行委託審計調查、委託律師調查、懸賞舉報等制度,最大限度發現被執行人財產。
4.實行執行權和審判權科學合理分離。
5.強化執行工作統一管理體制。
6.探索改革基層法院執行機構設置。採取兩種模式進行試點:一是中級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區劃設立執行分局、負責執行實施原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二是強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對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實施案件、執行裝備的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職能,在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方面進行探索。
7.全面運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
8.開展執行案款專項清理活動。
9.推動建立執行救助制度。
10.推行網路司法評估管理。
11.推廣網路司法拍賣。
12.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機制。建立健全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實質標准和程序標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在一定年限內繼續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跟進措施;被執行人恢復履行能力後,執行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啟動恢復執行程序;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專門資料庫集中管理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實現退出和恢復執行程序自動銜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機制。在立案階段強化執行風險告知和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提示,支持、鼓勵財產保全保險擔保,做好保全申請與執行查控系統的有序銜接。
14.建立和完善行為執行機制。
15.建立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機制。
16.完善異地執行協作機制。
17.建立繁簡分流辦案機制。根據執行案件財產查找、爭議解決、拍賣處置等環節的難易程度,結合執行人員的個人專長,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員組合機制,最大限度發揮執行人員個人優勢和人民法院集體優勢。
18.完善執行糾錯機制。
19.及時出台單行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意見。出台變更追加執行主體、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財產保全、網路司法拍賣、執行和解、仲裁裁決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參與分配、股權執行等系列單行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意見。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釋體系。對現行執行司法解釋進行系統梳理,消除矛盾沖突,填補規則漏洞,提高司法解釋的系統性。
21.推動強制執行單獨立法進程。配合立法機關深入開展強制執行法調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機關審議,推動強制執行法盡快出台。
22.加強法院內部監督。
23.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24.依法接受檢察監督。
25.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26.建立反消極執行長效機制。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警示、督促,經警示後在一定期限內仍消極不作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7.建立特別案件執行長效機制。
28.建立反規避執行長效機制。提高查處規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能力。
29.建立反抗拒執行長效機制。依法加大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Ⅷ 我國金融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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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從執行實踐來看,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有三大特徵,即生效判決的執結率低、實際執行效果差、執行的可挖潛餘地小。金融糾紛案件不能得以及時執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原因:
1.企業不景氣無力清償債務。從實踐看,企業不景氣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可供執行的財產價值較底,這是造成金融糾紛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2.企業自覺履行債務觀念淡薄,思想存在誤區。他們認為企業負債是大環境造成的,企業長期拖欠銀行等金融系統的款項是普遍現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執行企業的財產產權不明確。有些企業在成立之初,就鑽法律的空子,造成財產不清,權屬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債務。有的企業趁改制之機,採取各種手段,設立新公司,從而逃避債務。
(二)金融部門自身的原因
1.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漏洞多,防範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規范化、制度化、嚴格化,未能堅持「三查」制度。多年來的信貸政策多變,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銀根或緊或松,時寬時嚴,信貸處於「一放就亂」、「一緊就死」的怪圈之中。
2.風險意識淡薄,擔保流於形式,影響法院執行。由於在信貸擔保過程中,金融系統的工作人員沒有對保證人以及擔保物作深入的細致審查,造成雖有信貸擔保存在,但起不到擔保應有的作用,流於形式。
3.金融部門拘泥於僅以現金的方式清償債權,不願用以物抵債等其他方式來清償債權。
(三)執法大環境的影響
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是目前案件「執行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有的企業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管單位或有的企業是本地的主要稅源,對這些企業的執行往往會得到行政干預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嚴重影響法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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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如何解決貸款訴訟「執行難」
一是做好貸款訴訟前的摸查工作,做到知己知彼。
基層社在准備起訴前,應認真做好調查工作,評估訴訟效果,盡可能通過多種渠道摸清貸款戶、保證人的資產和抵押物狀況以及產權歸屬、存放地點等信息,分析案件訴訟後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和抵押物及判斷被執行財產的變現能力。同時,關注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情況,如果債務人對於到期的債權採取消極主張的態度,應積極向法院訴訟申請取得代位求償權,真正做到起訴前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確保勝訴後能快速執行到位。
二是關注貸款執行的條件和時間,不打無把握仗。
在實踐中,有很多案件因訴訟或執行時間選擇不當,人為造成「執行難」問題。一般債務人為避債,常年不在家,只有春節才回家,甚至幾年不歸家。對於這部分人,即使勝訴,也很少能夠立即執行的,因此,執行成本相對較高,效果也很不理想。所以,對這部分人起訴前應摸清回家的狀況,或者在春節期間及時起訴,為法院的執行提供便利。對於小企業、個體經營戶等案件要選擇其生產或經營旺季執行,這時他們怕影響生產或經營,一般都較配合法院執行。
三是營造貸款勝訴後的還款氣勢,力促債務歸還。
在勝訴清收過程中,部分債務人並不是經濟條件差,而是故意找出各種理由賴賬不還,對於這種嚴重影響當地信用環境的人,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一定要把握時機營造聲勢,擴大依法清收的影響力。例如,案件執行盡量選擇在人員流動高峰時進行,讓盡可能多的人看到執行場面,使其知道逃廢銀行債務的嚴重性,同時威懾、教育其他正在觀望的債務人,真正起到訴訟一戶、執行一戶、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四是加強與執行機構的信息溝通,嚴防錯失良機。
法院判決農信社勝訴並不表示債務人會主動還款或者法院來積極執行,因為法院需要執行的案件並不是只有你一家,如果不積極跟他們溝通,只是等著他們來執行,那就可能會錯失很多良機。所以在判決之後,農信社更要與法院保持良好溝通,並且時刻關注債務人的動態和資金狀況,一旦出現有利時機,應積極主動地跟法院聯系,請求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