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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合資金融公司

發布時間:2021-06-28 10:09:44

1. 中外合資公司在中國設立子公司有什麼限制

一般沒有什麼區別的,和公司法上規定的差不多。
但主要是參照最新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在產業上是否允許設立
一般是可以的,但有些比如金融、特種工業上,可能不會立項的。
具體可以到當地的外經局或者招商局查詢。江蘇南通的話可以問我。

2. 中外合資企業如何設立子公司

隨著中國在全球經濟勢力中的日益強大,商家們需要考慮在其境內開展業務之前景。而為了在中國或與中國企業順利拓展業務關系,包括金融投資者和企業家在內的外國投資者應考慮在中國設立子公司。本文所提供之相關信息將為外國投資者提供設立指南,並釋疑設立過程的有關困惑。 在華設立中國子公司之目的 意圖在中國發展長期業務的商家應考慮在其境內設立子公司。盡管外國公司可與中國企業訂立某些如銷售合同、許可協議及經銷協議等商業契約,但沒有經批準的經營執照,它們不能直接在華經營業務。而通過子公司經營至少有利於--有時為必需的--克服某些針對外國公司的法律或商業限制。 某些外國公司或許已在華設立常駐辦事處。此類辦事處起著母公司內部聯絡處的作用。但是,這些代表處無法在華直接經營業務,因為根據中國法律,常駐辦事處並非獨立法人,其對第三方不承擔獨立民事責任,所以無權實施重大商業行為,如與第三方簽訂商業合同等行為。此外辦事處也不可直接聘用當地中國員工。不過該等限制有所例外,如辦事處可簽訂如辦公場所租賃合同等非經營類合同。 企業如意圖在華直接投資、聘用當地員工、進行研發、製造產品以及直接在中國市場營銷其產品或服務,應考慮在華設立子公司。 子公司設立形式 本文所提及"在華子公司"是指至少有一名股東為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外國實體或非中國公民的個人("外國投資者")的實體。中國常稱該類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所持股份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 如公司所有股東均為中國注冊公司或中國公民,則該公司為內資企業而非外商投資企業。雖然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均受中國《公司法》管轄,但外商投資企業還另受特別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制定的相關法律的管轄,從而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在許多方面實際上是遵循額外的或不同於內資企業的法律法規。 在某些限制外國投資者進入的業務領域,比如電信服務和網路內容供應商等,即使外商投資企業獲准進入,也仍舊存在諸多門檻,如對外國投資者所持股份設置上限(意為外國投資者必須與中方合資),對其投資者資格附加要求,及/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通常更為冗長。在此情況下,外國投資者通常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而讓關聯中國個人或實體成立純粹的內資企業,或在允許類或鼓勵類行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以上述方式成立單純的內資企業。這種結構通常會在外國投資者、其在華無限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內資企業之間建立相關合同安排。與相關聯的內資企業的這種靈活的合同安排可有助於外國投資者更快速有效地實現其經營目標。 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四種設立形式: 1. 外商獨資企業(獨資企業); 2. 中外合資企業(合資企業); 3. 中外合作企業(合作企業) ;及 4.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合資股份公司)。 中國稱前三種企業被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盡管合資股份公司的股東亦是按其所認繳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合資股份公司要求外國投資者持股25%以上,而且其不如其他三種方式普遍,外國投資者一般趨於選擇前三種設立形式,其主要原因是以合資股份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須經國家商務部審批,審批時間較為漫長,並且相比其他形式,合資股份公司的最低投資金額要求更高。另外,合資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須自公司成立三年後方可轉讓。因此,除非中國子公司本身有意近期在中國股票市場上市,否則大多數外國投資者將選擇成立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 外國投資者應根據自身業務模式及情況,在獨資企業和合資、合作企業之間作出選擇,除非外商投資企業所處行業限制其設立獨資企業的形式。目前,如果所處行業允許獨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能傾向於選擇獨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在土地、工廠、設備及本地銷售營銷渠道等方面尤需依賴當地的支持,而其中方也能在這些方面輔助外商投資企業,則外國投資者亦可考慮合資、合作結構。然而,鑒於諸多外國投資者已熟知中國市場和業務環境,如果他們可以通過僱傭本地精幹員工的方式獲得當地支持,也可以採用獨資企業形式。此外中國政府部門已日益習慣與外國公司直接溝通。基於以上原因,依賴本地資源和渠道的獨資企業並不一定當然具有劣勢。而且獨資企業的母公司在控制該獨資企業、控制其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與獨資企業進行合同安排及從該獨資企業退出等方面更具靈活性。 除新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外國投資者也可通過收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方式設立子公司,被收購的企業將成為獨資企業或合資、合作企業。 子公司設立股東及設立地點 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及待遇均與其外國投資者的國籍或公司注冊國無直接關聯。無論外國投資者在何地設立-在開曼島還是美國,均需辦理相同審批程序,遵守相同法律法規,並享受同等待遇。來自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辦企業,也被視為外國投資者享受外國投資者的待遇。當然,根據中國是否與投資者所在國簽署雙邊稅收協定,不同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影響將有不同。此外在確定子公司設立人及設立地點時,外國投資者須計劃未來退出事宜,因此外國投資者首先須確定其自身在境外的設立地,並規劃該管轄地法律對其稅收的影響。 合格的人才庫是決定在何處設立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學雲集之處適宜高科技公司尋求合格的研發人員。所以中國兩個最大城市北京和上海自然成為高科技公司聚集地。如江蘇、浙江、四川、廣東等其他發達地區亦具備大量高科技人才。類似地,生產型子公司可考慮在勞動力密集地區建立工廠及經銷機構。 與中國當地政府和企業保持關系至關重要。因此諸多投資者會尋找一個能與地方政府和企業頻繁緊密溝通的地方,或更願意選擇在能夠聘用到在當地已經有良好網路的有能力的管理人員的地區設立子公司。在現今,良好關系未必意味著暗箱操作,而是側重交流與溝通。良好的關系有利於子公司迅速順利地開始經營。 許多城市和地區興建工業科技園,並提供各項優惠以吸引投資者在園區內投資。稅收優惠,主要是徵收所得稅和進口稅的優惠,取決於園區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性質。除當地稅收費用外,主要外商投資企業均按國家水平規定交稅。投資者需確定其所選園區應為所國家官方認可。至於選擇哪個城市,外商投資企業還需考察許多其他重要因素,如人力資源、地方支持情況、關系、交通及基礎設施等。 設立程序及大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獲得商務部或省市級商務部門(合稱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根據投資總額和外商投資企業欲從事行業的性質決定審批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由於中央機關審批耗時長,外國投資者更願意其子公司由地方機關審批。目前大多外商投資企業可由省市級機關審批。如無特定法律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備齊所有要求文件並提交給地方審批機關後的一個月內獲得批准和登記。 一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級相應部門(合稱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登記機關向外商投資企業頒發營業執照,並從頒發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被視為依法設立。 中國法律將外國投資行業分以下四類:1)鼓勵;2)允許;3)限制;或4)禁止。入世後中國放寬了對外商所投資行業的限制。 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費用包括登記費,公告費和注冊資本。登記機關根據注冊資本金額收取登記費和公告費約合計一千到三千美金。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越多費用越高,但總體不超過八千美金。 一般對外國投資者來說,最大一筆費用是注冊資本(其也決定著政府徵收的登記費和公告費的金額)。中國法律要求股東必須真實出資(以現金或實物)。外商投資企業所有股東根據設立文件所述,按照各自所有權比例認繳注冊資本,並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後的一定時期內付迄。在營業執照頒發後九十天內首筆出資應到位,金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15%。 經管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額要求相同,各地方政府實際中對此要求各不相同。例如,上海規定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為二十萬美金,而服務行業最低為十四萬美金;在北京,相當五十萬元人民幣外匯(比六萬美金略多)就可以接受。另外,由於在設立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注冊資本即可,投資者可相對靈活地分階段繳納出資,不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須在企業成立後三年內繳清注冊資本。 聘用當地服務機構 在中國,專門有取得授權的代理機構幫助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這些代理能准備設立文件,並與審批登記機關進行溝通。這利於投資者加速設立程序。不過,由於大多當地政府十分願意吸引外商投資,一般無特殊情況的外商投資企的審批工作是程序性的。許多投資者們意識到,即使沒有代理機構的幫助,他們也能辦理審批程序。 律師也可以幫助客戶獲得政府機關的批准和登記。有時律師同獲得授權的代理機構共同合作,可為客戶提供更經濟且更有效率的服務:代理機構負責與政府機關進行日常溝通,而律師確保一切法律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正確進行。 出於成本方面的考慮,許多投資者在設立初期不願意藉助律師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聘請律師或服務代理的費用並不一定昂貴,而且獲得中國律師就最佳法律結構的建議可有利於日後的談判和融資-特別是如果投資者打算為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特殊的合同安排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設定特殊要求。 對子公司的控制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大會,與之不同的是,在合資、合作企業中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合資、合作企業的各項重大事宜。董事由股東委任。根據具體情況,如何規定和平衡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可在設立文件中較好靈活安排。獨資企業在設立、規定權力劃分及管理團隊方面更具靈活性。 除由董事會支配外,母公司還可在其與子公司之間建立一些安排來控制子公司。較為常見的有,母公司擁有關鍵的知識產權並將之許可給子公司,或子公司產品只能通過母公司營銷、經銷和銷售等。除此之外,投資商還可按貸款協議的承諾條款,在一定程度內控制子公司的經營。

3. 什麼是中外合資企業#

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和其他投資方式。直接投資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開發等;間接投資的方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信貸、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和對外發行債券和股票等;其他投資方式很多,也很靈活,包括對外加工裝配業務、補償貿易、BOT等。在這里我們有重點的給大家介紹以下幾種利用外資的方式。

4. 請問:中外合資企業設立子公司!

在華設立子公司指南 回到頁首
隨著中國在全球經濟勢力中的日益強大,商家們需要考慮在其境內開展業務之前景。而為了在中國或與中國企業順利拓展業務關系,包括金融投資者和企業家在內的外國投資者應考慮在中國設立子公司。本文所提供之相關信息將為外國投資者提供設立指南,並釋疑設立過程的有關困惑。

在華設立中國子公司之目的

意圖在中國發展長期業務的商家應考慮在其境內設立子公司。盡管外國公司可與中國企業訂立某些如銷售合同、許可協議及經銷協議等商業契約,但沒有經批準的經營執照,它們不能直接在華經營業務。而通過子公司經營至少有利於——有時為必需的——克服某些針對外國公司的法律或商業限制。

某些外國公司或許已在華設立常駐辦事處。此類辦事處起著母公司內部聯絡處的作用。但是,這些代表處無法在華直接經營業務,因為根據中國法律,常駐辦事處並非獨立法人,其對第三方不承擔獨立民事責任,所以無權實施重大商業行為,如與第三方簽訂商業合同等行為。此外辦事處也不可直接聘用當地中國員工。不過該等限制有所例外,如辦事處可簽訂如辦公場所租賃合同等非經營類合同。

企業如意圖在華直接投資、聘用當地員工、進行研發、製造產品以及直接在中國市場營銷其產品或服務,應考慮在華設立子公司。

子公司設立形式

本文所提及「在華子公司」是指至少有一名股東為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外國實體或非中國公民的個人(「外國投資者」)的實體。中國常稱該類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所持股份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

如公司所有股東均為中國注冊公司或中國公民,則該公司為內資企業而非外商投資企業。雖然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均受中國《公司法》管轄,但外商投資企業還另受特別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制定的相關法律的管轄,從而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在許多方面實際上是遵循額外的或不同於內資企業的法律法規。

在某些限制外國投資者進入的業務領域,比如電信服務和網路內容供應商等,即使外商投資企業獲准進入,也仍舊存在諸多門檻,如對外國投資者所持股份設置上限(意為外國投資者必須與中方合資),對其投資者資格附加要求,及/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通常更為冗長。在此情況下,外國投資者通常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而讓關聯中國個人或實體成立純粹的內資企業,或在允許類或鼓勵類行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以上述方式成立單純的內資企業。這種結構通常會在外國投資者、其在華無限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內資企業之間建立相關合同安排。與相關聯的內資企業的這種靈活的合同安排可有助於外國投資者更快速有效地實現其經營目標。

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四種設立形式:
1. 外商獨資企業(獨資企業);
2. 中外合資企業(合資企業);
3. 中外合作企業(合作企業) ;及
4.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合資股份公司)。

中國稱前三種企業被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盡管合資股份公司的股東亦是按其所認繳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合資股份公司要求外國投資者持股25%以上,而且其不如其他三種方式普遍,外國投資者一般趨於選擇前三種設立形式,其主要原因是以合資股份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須經國家商務部審批,審批時間較為漫長,並且相比其他形式,合資股份公司的最低投資金額要求更高。另外,合資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須自公司成立三年後方可轉讓。因此,除非中國子公司本身有意近期在中國股票市場上市,否則大多數外國投資者將選擇成立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

外國投資者應根據自身業務模式及情況,在獨資企業和合資、合作企業之間作出選擇,除非外商投資企業所處行業限制其設立獨資企業的形式。目前,如果所處行業允許獨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能傾向於選擇獨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在土地、工廠、設備及本地銷售營銷渠道等方面尤需依賴當地的支持,而其中方也能在這些方面輔助外商投資企業,則外國投資者亦可考慮合資、合作結構。然而,鑒於諸多外國投資者已熟知中國市場和業務環境,如果他們可以通過僱傭本地精幹員工的方式獲得當地支持,也可以採用獨資企業形式。此外中國政府部門已日益習慣與外國公司直接溝通。基於以上原因,依賴本地資源和渠道的獨資企業並不一定當然具有劣勢。而且獨資企業的母公司在控制該獨資企業、控制其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與獨資企業進行合同安排及從該獨資企業退出等方面更具靈活性。

除新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外國投資者也可通過收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方式設立子公司,被收購的企業將成為獨資企業或合資、合作企業。

子公司設立股東及設立地點

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及待遇均與其外國投資者的國籍或公司注冊國無直接關聯。無論外國投資者在何地設立—在開曼島還是美國,均需辦理相同審批程序,遵守相同法律法規,並享受同等待遇。來自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辦企業,也被視為外國投資者享受外國投資者的待遇。當然,根據中國是否與投資者所在國簽署雙邊稅收協定,不同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影響將有不同。此外在確定子公司設立人及設立地點時,外國投資者須計劃未來退出事宜,因此外國投資者首先須確定其自身在境外的設立地,並規劃該管轄地法律對其稅收的影響。

合格的人才庫是決定在何處設立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學雲集之處適宜高科技公司尋求合格的研發人員。所以中國兩個最大城市北京和上海自然成為高科技公司聚集地。如江蘇、浙江、四川、廣東等其他發達地區亦具備大量高科技人才。類似地,生產型子公司可考慮在勞動力密集地區建立工廠及經銷機構。

與中國當地政府和企業保持關系至關重要。因此諸多投資者會尋找一個能與地方政府和企業頻繁緊密溝通的地方,或更願意選擇在能夠聘用到在當地已經有良好網路的有能力的管理人員的地區設立子公司。在現今,良好關系未必意味著暗箱操作,而是側重交流與溝通。良好的關系有利於子公司迅速順利地開始經營。

許多城市和地區興建工業科技園,並提供各項優惠以吸引投資者在園區內投資。稅收優惠,主要是徵收所得稅和進口稅的優惠,取決於園區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性質。除當地稅收費用外,主要外商投資企業均按國家水平規定交稅。投資者需確定其所選園區應為所國家官方認可。至於選擇哪個城市,外商投資企業還需考察許多其他重要因素,如人力資源、地方支持情況、關系、交通及基礎設施等。

設立程序及大約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獲得商務部或省市級商務部門(合稱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根據投資總額和外商投資企業欲從事行業的性質決定審批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由於中央機關審批耗時長,外國投資者更願意其子公司由地方機關審批。目前大多外商投資企業可由省市級機關審批。如無特定法律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備齊所有要求文件並提交給地方審批機關後的一個月內獲得批准和登記。

一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級相應部門(合稱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登記機關向外商投資企業頒發營業執照,並從頒發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被視為依法設立。

中國法律將外國投資行業分以下四類:1)鼓勵;2)允許;3)限制;或4)禁止。入世後中國放寬了對外商所投資行業的限制。

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費用包括登記費,公告費和注冊資本。登記機關根據注冊資本金額收取登記費和公告費約合計一千到三千美金。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越多費用越高,但總體不超過八千美金。

一般對外國投資者來說,最大一筆費用是注冊資本(其也決定著政府徵收的登記費和公告費的金額)。中國法律要求股東必須真實出資(以現金或實物)。外商投資企業所有股東根據設立文件所述,按照各自所有權比例認繳注冊資本,並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後的一定時期內付迄。在營業執照頒發後九十天內首筆出資應到位,金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15%。

經管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額要求相同,各地方政府實際中對此要求各不相同。例如,上海規定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為二十萬美金,而服務行業最低為十四萬美金;在北京,相當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外匯(比六萬美金略多)就可以接受。另外,由於在設立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注冊資本即可,投資者可相對靈活地分階段繳納出資,不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須在企業成立後三年內繳清注冊資本。

聘用當地服務機構

在中國,專門有取得授權的代理機構幫助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這些代理能准備設立文件,並與審批登記機關進行溝通。這利於投資者加速設立程序。不過,由於大多當地政府十分願意吸引外商投資,一般無特殊情況的外商投資企的審批工作是程序性的。許多投資者們意識到,即使沒有代理機構的幫助,他們也能辦理審批程序。

律師也可以幫助客戶獲得政府機關的批准和登記。有時律師同獲得授權的代理機構共同合作,可為客戶提供更經濟且更有效率的服務:代理機構負責與政府機關進行日常溝通,而律師確保一切法律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正確進行。

出於成本方面的考慮,許多投資者在設立初期不願意藉助律師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聘請律師或服務代理的費用並不一定昂貴,而且獲得中國律師就最佳法律結構的建議可有利於日後的談判和融資—特別是如果投資者打算為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特殊的合同安排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設定特殊要求。

對子公司的控制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大會,與之不同的是,在合資、合作企業中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合資、合作企業的各項重大事宜。董事由股東委任。根據具體情況,如何規定和平衡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可在設立文件中較好靈活安排。獨資企業在設立、規定權力劃分及管理團隊方面更具靈活性。

除由董事會支配外,母公司還可在其與子公司之間建立一些安排來控制子公司。較為常見的有,母公司擁有關鍵的知識產權並將之許可給子公司,或子公司產品只能通過母公司營銷、經銷和銷售等。除此之外,投資商還可按貸款協議的承諾條款,在一定程度內控制子公司的經營。

業務經營方面的啟示

所有中國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內,均須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內進行業務。總體而言,內資企業的許可經營范圍要比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寬泛。內資企業可擁有一攬子經營范圍,如其經營范圍可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經營活動,除非法律法規規定須經特別許可的業務須在獲得特別許可後方可經營」。目前,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不會被授予該等一攬子經營范圍。因為外資可進入的行業分為鼓勵、許可、限制及禁止類,所以每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只能經營某些經批準的特定業務。例如,盡管外商投資企業可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產品,但一家獲准生產半導體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一般被授予生產化工產品的經營范圍;一家從事不是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銷售第三方產品(因為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須符合特殊法定條件)。不過,在實踐中,行政管理機關具有一定靈活度決定一家企業經營的業務是否超出其獲準的經營范圍,因此類似問題在實踐中會造成執行的不確定性。

此外,有些業務活動即使在經營范圍之內,卻仍需取得特殊許可方能實施。例如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電信增值業務必須獲得信息技術部或其相應地方部門簽發的許可證。

在日常經營期間,外商投資企業可與其他國內外實體進行交易,包括簽署商業合同、許可技術、向銀行借款或聘請經銷商等,只要這些交易均符合中國法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向任何與其交易的第三方獨立承擔責任。股東以各自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除必須全額繳付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出資外,股東不對交易第三方承擔責任。

知識產權

中國從行政司法兩個方面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政府行政機關在其許可權內對有關侵權行為施以行政處罰,知識產權所有人亦可向中國法院主張權利要求侵權人賠償責任。中國是主要知識產權公約的成員,這些公約包括《伯爾尼公約》(涉及版權保護),《世界版權公約》,《巴黎公約》(涉及專利保護),《專利合作條約》以及《馬德里協定》(涉及商標權保護)。商業秘密主要受反不當競爭法和合同法保護。保密協議或不競爭協議在中國亦可有效並具有執行力。知識產權甚至可以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但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20%(高科技產業不超過30%)。目前政府正在檢討對這一限制的合理性。

至於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司法強制執行,法院可簽發禁止令,責令侵權人支付經濟賠償並公開道歉。盡管經濟賠償可涵蓋合理開支和實際損失,有時甚至包括推斷實際損失,但通常來說,法院確認的金錢賠償不足以震懾侵權人。不過,現在的趨勢更傾向於更大數額的賠償判決。此外針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侵權人可能受到更嚴厲的刑法的制裁而被判入獄。

外匯

中國不允許外匯在境內自由流通。除允許在賬戶內保留的最高額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益須兌換成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另一方面,向境外支付的合法款項可兌換成外匯。有權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每次辦理匯款業務前須核對規定文件。匯款方向銀行呈交完備文件及證明並在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如有的話)後,股東紅利,許可費以及進口設備和原料采購款等可匯出到境外。在有些情形下,銀行還可能要求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或其地方部門的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以便開立外匯賬戶,處理有關外匯業務。 中國居民和實體如有在境外持股需要與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或批准。如何從外匯角度監管有關交易目前有一點不確定,有待於幾個相關部門的澄清。

聘用和股票期權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事宜須遵守中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福利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企業可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不競爭協議和知識產權所有權協議,但協議條款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今授予股票期權已為中方員工日漸接受。然而,員工無固定方法行使其股票期權。在實踐中,某些中方員工將資金存入國外帳戶(或家庭成員及親人的資金)來行使股票期權。因為大多中方員工無國外銀行帳戶,他們可與僱主以無現金方式行使股票期權。

退出和清算

外國投資者可直接出售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所佔股份或通過轉讓其在外資投資企業的母公司的股份以間接從子公司中退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轉讓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盡管此類審批一般系程序性的。境外公司中的股份的轉讓可以不涉及原審批機關的轉讓。。如外國投資者將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全部股份轉給中方投資者,則該外商投資企業將會轉變為內資企業,則新的內資企業須依照《公司法》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相關法律的規定設立。

有時某些買家會選擇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和業務,而不是股份。這時他們會要求收購完成後該被收購企業予以清算解散。被收購企業在清算時須在付清工資,稅務和拖欠第三方的債務之後將剩餘財產按各自股權比例分配給各個股東。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買方收購後無須對被收購企業的第三方債務人承擔責任。但對於原被收購企業已經簽訂的且買方希望持續的合同,買方有可能需要與原合同對方重新進行談判。

投資者亦可將其在國外注冊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之後便可在公開市場上出售股份。

結論

對於已習慣在美國經營業務的公司,或許會意識到中國法律體系及操作環境與前者大相徑庭。有意在華建立子公司的投資者或企業家應仔細斟酌其市場需求及子公司長期發展戰略。

經認真策劃,仔細安排後設立的在華子公司,能避免將來集資過程中的不必要的花費,以及盡量避免不可預料事件的發生。全面了解中國業務市場限制及機遇,投資者才能做出正確的商業決策,從而有利於其順利設立子公司、成功經營業務及最終安全退出。

5. 上海地區中外合作在職金融mba課程有哪些

據我所知上海地區清華班戈是中外合作的,中歐勉強也可以算成中外合作的。

6. 中外合作的金融管理碩士相比國內,含金量更高嗎

在職研究生含金量高的是一月聯考,獲得的是雙證(碩士學歷證書和碩士學位證書)像工商管理碩士MBA、公共管理碩士MPA、會計碩士MPAcc、工程管理碩士MEM。每個院校考試內容一樣,分數線不一樣名校分數線要高。如果是因為工作忙,學習時間不夠充分;或者是報考院校的競爭激烈,建議參加輔導學習,

7. 請問大家關於這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案例該怎麼分析啊 求助法律高手!

建議專業的問題找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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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理工大學中外合作金融系在經濟學院裡面嗎?武漢理工大學的中外合作金融系的話是在經濟學院裡面。這個只是經濟學院裡面的一個專業的系。

9. 如何注冊一家中外合資企業

您好,您在哪個地區呢?
1.外資農業公司注冊主要依據:《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

2.外資農業公司注冊企業類型: 外商獨資、合資、合作

3.外資農業公司注冊資本:

根據農業企業不同經營范圍,適用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

4.外資農業公司注冊申請條件:

1)外商投資農業類企業是指以為其他企業提供農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水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航空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外商投資第三方農業企業及從事其他農業或農業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2)允許境外投資者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流通農業、第三方農業業務;
3)符合上述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4)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農業類企業,從事一項或多項農業業務。其中申請從事多項農業業務的,應符合分別從事所申請的各項農業業務的資格條件要求中的最高條件;
5)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農業業務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6)擬設立從事第三方農業業務外商投資農業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農業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7)從事國際流通農業業務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中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8)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9)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10)上述部門規章或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須經商務部審批的。

10. 上大的中外合作的金融好還是經濟學類好

就是所謂 2+2 , 3+1 , 3+2 之類的交換生。你現在國內大學學習固定年數,如果通過了考核,那麼可以去合作辦學的國外大學繼續完成剩下的年數。這種合作辦學的好處是,不需要復雜的考試和入學申請就可以去國外讀書,而且往往學成後可以獲得雙方學校的畢業證。缺點是,價格比較昂貴,而且一般不可以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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