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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立法權制裁香港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28 10:18:00

① 美國涉港法案具體內容是什麼

2020年7月16日

以下內容來源於維基:

香港自治法(英語:HongKongAutonomyAct),又稱香港問責法(英語:HongKongAccountabilityAct)[2],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該法案授權美國政府部門以金融等制裁手段懲罰實施惡法、侵蝕香港自由的中國大陸與香港官員[3]、鎮壓香港示威者的警察[4]以及與制裁對象往來業務的實體[5]。此法案制裁級別分為兩級,對破壞香港自治與自由的中國大陸和香港官員施加「一級制裁」,對所有與之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施加「二級制裁」[6]。違反制裁令者,最高判囚20年,罰款100萬美元[7]。

該法案授權美國政府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13]。法案列明,生效後,美國國務卿須在90日內(2020年11月美國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前)及未來每年報告受制裁的官員和金融機構的名單[14],列舉出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或《香港基本法》的人員,提供解釋並指明與相關人員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制裁手段包括凍結資產、拒絕入境等,被制裁的金融機構將面臨禁止向美國金融機構借貸、禁止銀行交易、禁止外匯交易、限制商品或技術出口等一系列制裁。此外,法案也涉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內容,支持容許面對中國大陸迫害的香港人合法前往美國[15]。《香港自治法》是加強版《香港人權與民主法》[16],有評論形容其嚴厲程度等於公開向北京當局挑釁,甚至不惜與之決裂和開戰[17]。

2020年7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白宮記者會上,宣布已簽署該法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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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發現樓主提問時間是去年,問的應該是《香港人權與民主法》,以下該法案內容同樣來自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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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我自己的話:

總的來說就是美國覺得中國的法案或者行為不合理,於是自己出了個法案制裁中國以及相關人員、機構等等。什麼時候別的國家的事兒輪得到他管了?話說「不幹涉他國內政」好像是《國際法》的一條吧?美國自特朗普上台真的是越來越不要臉了。

② 美國是普通法系那為什麼國會還有立法權

是普通法系,那為什麼國會還有立法權?這個是因為它是三權鼎立。

③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無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對我國地方立法權的豐富和發展 它不僅在根本性質上區別於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權,同時也區別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權 它是具有新的內容,體現「一國兩制」,反映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的政治體制,帶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權。 ?

Ⅰ 立法權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 在近代國家,哪些國家機關有權立法,以及享有多大的立法權,即立法權的劃分,一般都是由該國憲法加以確定的 由於國家的性質和它採取的國家結構形式的不同及其它因素的影響,一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也是不同的。 ??

有人認為,1997年後可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或類似的其他法律,以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與內地法院之間的司法關系或兩地的沖突問題,這是值得商榷的 因為,(一)香港基本法並未規定要制定這樣的法律 如果制定一個兩地司法機關都要遵守的法律,那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了要遵守香港基本法和普通法之外,還要遵守一個駕凌其上的全國的區際沖突法或其他類似的法律,這與基本法的規定是不一致的;(二)全國性法律按香港基本法的,如附件三列明的適用於香港,但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這樣的法律;(三)香港基本法第18條雖然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但它又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顯然,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不是這樣的法律;(四)香港基本法第95條專門為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之間的聯系包括解決法律沖突,作出了規定,就是通過協商來進行 應當充分認識香港基本法第95條的基本精神和重要作用,並在實踐中堅決貫徹這一精神,而不能在香港基本法第95條之外再另找原則;(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之間的關系以及兩地的法律沖突,都是「一國兩制」下的問題,它既不能採用兩個國家之間訂立司法互助協定和國際沖突法的方式來解決,也不能採用一個國家內一種統一的解決法律,制定兩地法院都遵守的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內統一解決的模式 這與香港基本法第95條的精神是不一致的,第95條強調的是平等協商,在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這里一個重要的考慮是尊重「兩制」,因為兩種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不同,所以香港基本法第95條沒有規定統一的全國性的法律,1997年後也不能再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

目前香港仍處於英國殖民統治的地位,雖然從七十年代末英國在香港開始推行「非殖民地化」的代議政治,使香港的殖民地色彩有所減弱,但這並沒有從實質上改變香港的殖民地的地位,英國仍支配和控制著對香港管治的權力 目前香港的政治架構就是奠基在英國通過英皇會同樞密院制定的香港憲法性文件-《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的法律基礎上 《英皇制誥》規定在香港設立由英皇任命的總督代表英皇統治香港 港督是香港的最高統治者,總攬香港一切最高的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批准香港立法的權力、批准土地處理權、委託或罷免官員權、特赦權等 僅就香港的立法權來看,雖然在香港也設立了立法局,但它並不是具有憲制上的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它只是總督在立法方面的最高咨詢機關,協助總督立法,參與法案的討論 香港的立法權實際上是掌握在港督手中,從權力的運作上看,港督在行使立法權時,其過程大體是,首先通過由它自任主席的、為他進行咨詢決策的最重要的機構行政局或布政司提出法案的動議,然後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起草條文,法例草案完成後,再由行政局審核、批准 經過行政局這個預審程序後,才交由立法局審議進行立法 立法局在港督親自主持下,仿效英國國會採用「三讀」通過的程序,對草案進行討論,經「三讀」通過後,最後還必須經港督批准、簽署同意才能成為法例,並在《憲報》上公布,正式生效 拒絕批准,法案則不能生效 所以香港的立法局,實際上是不享有完整的、獨立的立法權的 它同擁有最高權力的立法機構、代議制的國會相比,是不可相提並論的。 ?

從憲制上看,香港的立法權是屬於總督的,但在殖民統治的制度下,作為宗主國的英國為了維護它在香港的權益,一方面賦予總督享有管治香港的全權,但另方面,對作為英皇派來管治香港的一名官員,總督的整個權力和活動又必須受到英國政府的監督和制約 總督享有的立法權也受到限制的,實際上英國仍控制著香港的立法權,並保留了對香港立法的權力 這表現在:(1)英皇對香港製定的法律享有絕對否決權 凡經香港立法局通過,港督批準的法案,仍需報請英皇審核,英皇有權駁回該法例,並自駁回通知之日起廢除;(2)某些特定范圍的法律,總督不能自行簽署批准 如《皇室訓令》中專列的十類重大問題的法律,包括土地契約、貨幣、金融、國際條約等,如事先未得到英國政府的指示,總督不得予以批准;(3)英國保留為香港立法的權力 《英皇制誥》規定:「皇室及其繼嗣人保留參照樞密院之意見制訂本殖民地法律之當然權力」 這就是說,英國政府有權以英皇會同樞密院的名義直接為香港製定法律,並適用於香港。 ?

可見,屬於總督享有的立法權,必須受到英國的監督和制約 它來源於英國,最終集於英國 它實質上是港督的獨裁統治權與宗主國對殖民地的管治權相結合的產物和表現。 ?

Ⅱ 目前香港這種帶有殖民統治或殖民地色彩的立法權,在1997年7月1日我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是絕對不應保留下來的 我國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第6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第73條規定:「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基本法》的這一系列規定,充分說明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我國人民可以行使主權,從法律上宣布廢除港英管治下的、帶有殖民色彩的舊的立法機關和立法權,建立起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廣大居民的新的立法權,這個新的立法權是由新的香港的立法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來行使,它有權依照《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它與香港的立法局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它不是咨詢性的機關,而是一個真正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它所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都是有效的。 ?

香港1997年回歸祖國後,並不改變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仍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建立起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仍是我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它不是一個聯邦的成員國,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它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系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它必須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雖比起一般聯邦制國家成員國的權力還要大,但它同聯邦制國家中成員國在組成聯邦時,將自己的權力分出一部分交與聯邦,自己仍保留一部分權力是不同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並沒有固定的權力,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力,其性質是一種地方自治權,這種權力是由中央授予的 對此《基本法》第2條已作出明確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其中包括授予立法權 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其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 ?

為了實行「一國兩制」,體現地方高度自治,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根據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中央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是極其廣泛的 就立法權來說,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對屬於國家主權范疇的國防、外交以及其它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事務無權立法外,它有權在不違反《基本法》的前提下,就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一切地方事務,自行制定、修改、廢除法律。 ?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基本法》。

第11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這就必然會發生如何保障和監督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行使立法權時不超越中央的授權並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為此,中央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實行必要的監督和一定的限制 這種監督和限制在《基本法》第17條中已作了規定 其內容是:?

1.「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這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並完成其全部法律程序後,即可生效 它不需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生效,只需向人大常委會履行備案的手續。?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這一規定說明:(1)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監督審查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時,必須事先征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是必經的程序 由於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它的任務是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8條、第159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共12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 因此由基本法委員會事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將有利於人大常委會作出正確的決定 (2)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實行監督和審查的內容,集中在是否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至於是否符合上述范圍以外的基本法條款,即屬於規定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事務的條款,則不作審查 ??〔1〕?(3)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審查對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法律,只可發回特別行政區,但不可進行修改 至於對發回的法律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處理,可以加以修改,也可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這樣,全國人大常委會既行使了監督和審查權,又尊重和保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去行使自己的立法權。 ?
3.「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這是說對發回的、已失效的法律有無溯及力的問題,還要依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該項法律應具有溯及力時,應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規定。 ?

從上述《基本法》的規定來看,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立法權的監督和限制是十分有限的,而賦予其立法許可權則是又大又廣泛 它體現了我國在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許可權的劃分上,既堅持了國家主權的原則,又考慮到實行兩制的需要,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以保障「一國兩制」方針在立法權上的貫徹和落實。 ?

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與目前香港總督享有的立法權相比,顯然是根本不同的 這表現在:?

1.港督享有的立法權,其權力來源於英國,並以《英皇制誥》、《皇室訓令》為法律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其權力來源於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以《基本法》為法律依據。 ?

2.港督對香港立法局通過的所有法律,均享有絕對否決權;而我國人大常委會僅限於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的法律,發回特別行政區,並不作修改 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3.港督在行使立法權時,對《皇室訓令》中專列的十類重大問題,要受到事先授權的限制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屬於其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均可自行立法。 ?

4.英國政府享有為香港製定法律的權力,英國法律也可直接適用於香港 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均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 這些列於附件三的法律,數量極少 同時,這些法律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還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

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不僅在性質上與港督享有的立法權根本不同,前者是在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自治權,後者則是宗主國控制下賦予殖民地的一種管治權,而且我國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無論在獨立性、完整性、廣泛性上都大大超過目前港督享有的立法權。 ?

Ⅲ 在我國,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享有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均是我國地方的政權機關,它們所享有的立法權均同屬地方立法權 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的立法權,具有不同的特點 這表現在:?

1.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必須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保持一致,即必須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來制定,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任何法律必須同《基本法》保持一致,即必須在不同《基本法》相抵觸的前提下來制定 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套不同於中國內地實行的制度,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因而它在制定自治范圍內的各項法律時,除必須同《基本法》保持一致外,可以不受相關的全國性法律的限制和約束,無需同其保持一致 這說明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行使立法權的法律依據上還是不同的。 ?

2.根據憲法的規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只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不能制定如民法、刑法、訴訟法、對外貿易法等應屬於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所制定的法律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不能制定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它由中央管理的事務方面的法律外,凡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一切事務的法律都可以制定,其中包括有關民法、刑法、訴訟法、對外貿易法等內容方面的法律,都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需要自行制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在制定單行條例時,對國家法律享有變通執行的自治權 但也不能制定如民法、刑法、訴訟法、對外貿易法等內容的法律 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比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更為廣泛的立法權〔2〕 因為它可以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

3.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雖然都同屬行使其自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按照憲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生效;按照《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並不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生效 「批准」與「備案」不同,備案並不影響法律的生效。

上述區別不僅表明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立法程序上有所不同,而且也表明了它們的立法權雖然是中央授予的,但香港特別行政區較之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在立法權上卻享有更多的自主性。

4.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則上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這個制度下,權力機關是享有立法權的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因此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並不受行政機關的制約,它不需經過政府的簽署和公布 但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布、方能生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 「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如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行政長官則必須辭職 《基本法》的這些規定說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行使立法權時,是要受到行政權的制約的,這是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政治體制,既不是三權分立的議會制,也不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是從香港實際出發,吸取了目前香港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的部分,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方針,實行司法獨立、立法與行政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 正是這種新的政治體制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在行使立法權時要受到行政的制約。

《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權的規定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吸取香港政治體制中的有用部分,貫徹立法與行政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原則 這是完全符合香港實際的 它的實施,不僅可以保證香港特別區是我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而且必將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政制的建立和發展,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穩定。

④ 香港的政治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即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相制約又相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以及貨幣發行權。

(4)國會立法權制裁香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香港回歸祖國後,「一國兩制」由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中央政府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全面發展 。

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⑤ 國會議員有什麼權力

議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視各地區習慣用語的不同,其名稱也有立法委員(中華民國立法院)、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會議員(香港特區)等變化,惟其職相似。
有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機關首長由該級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

參議員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三項 合眾國參議院議員由各州州議會選舉,每州選舉參議員二人,任期六年,參議員各有一票表決權。
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揭曉集合後應即盡量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參議員任期應於第二年年末終了,第二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四年年末終了,第三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六年年末終了,俾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得於每二年改選一次;在任何一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參議員辭職或其他緣由致產生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得於州議會召開下次會議補選前,任命臨時參議員。
年齡未滿三十歲,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九年,及當選時非其選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為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之議長,但除在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無表決權。
參議院應選舉本院其他工作人員,遇副總統缺席或當其執行合眾國總統職權時,並應選舉臨時議長。
參議院有審判一切彈劾案之全權。因審判彈劾案而開會時,參議員應進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眾國總統受審時,以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任何人非?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處分。
彈劾案之判決以撤職及剝奪其擔任或享受任何合眾國榮譽職位、委任職位或有酬金利益職位之資格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為依法起訴、審訊、判決及懲辦之對象。
第七款 所有徵稅議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可以如同對待其它議案一樣,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表示贊同。

眾議員《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二項,眾議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選舉之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該州議會人數最多之一院之選舉人所需具之資格。
年齡未滿二十五歲,為合眾國公民未滿七年,及當選時非其選出州之居民者,不得為眾議院議員。
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合眾國所轄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於各州,此項人口數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統計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後三年之內並於此後每十年,依照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之。議員人數以不超過每三萬人選出一人為限,但每州至少應有一議員;在實行前項人口統計前,新罕布希爾州得選舉三人,馬薩諸塞州八人,羅得島州及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州四人,賓夕法尼亞洲八人,特拉華州一人,馬里蘭州六人,弗吉尼亞州十人,北卡羅來納州五人,南卡羅來納州五人,喬治亞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選議員中遇有缺額時,該州之行政首腦應頒布選舉令以補足該項缺額。
眾議院應選定該院議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並有彈劾之全權。

⑥ 香港人這么可惡反叛!中國是否制裁它

大陸與香港同屬一個中國,談何制裁?以下條文足夠說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的一部分,硬是把中國、香港分裂來談論的人不知道是何居心?
《香港基本法》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
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
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
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
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⑦ 1787年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

1787年美國的三權分立和監察與制衡的概念,以審查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所通過的法案及採取的行動是否符合憲法,美國憲法的體系其實是一種權力的平衡,其概念來自法國的孟德斯鳩和英國的洛克的著作,而不是孟德斯鳩和洛克原意的三個部門分別擁有各自的權力。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又獲得了司法審查權。
隨著時間的發展,是比較接近聯邦的三個部門共同分享權力,正如一般所熟知的「監察與制衡」制度「三權分立」和「監察與制衡」思想,譬如布希的竊聽法案,總統的行政權最近也有擴張的趨勢

⑧ 美國三權分立的基本內容是:立法權屬於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各自獨立操作,相互間

應該是對的吧
三權分立中三權只有互相制衡的關系,但單從它們所執行的立法,行政,司法這些權力來說,它們是互不幹擾,沒有責任和隸屬關系。所謂「三權分立」,也就是把三項權利分開,如果它們之間還有隸屬關系,那還叫什麼分立呢?

⑨ 美國國會如何行使立法權

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

⑩ ,1787年,美國掌握立法權分別哪一機構

美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屬於國會。

美國國會的主要和最明顯的任務是立法,制定影響每一個美國人的法律,立法經常需要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作出決定,例如醫療保險改革、戰爭、貿易匯率等,法案經過一系列的審議程序後才能成為法律。

(10)國會立法權制裁香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美國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參眾兩院擬定,獲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後交由總統簽署。司法權歸聯邦法院,同時美國司法部的任務是保障法律的施行,維護美國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對美國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行政權歸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聯邦調查局隸屬於司法部的一個機構,有一定的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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