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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的匯票

發布時間:2021-06-28 13:54:49

Ⅰ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辦理票據轉貼現業務嗎

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作為交易中介,但是不能持票。也就是說,你最多隻能拿幾個BP的居間費,交易產生的利潤是不能享有的。

Ⅱ 為什麼信用卡匯票支票共同點不是都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受理

匯票有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應該不要銀行受理吧,是由非銀行機構受理承兌吧。

Ⅲ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人信息為財務公司,改承兌匯票是由銀行兌現還是由財務公司兌現

為財務公司。

依據《票據法》第五條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應當就其超越許可權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的匯票擴展閱讀: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尚未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2、已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客戶需開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提供資料: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授權書、公章、預留印鑒及法人章、開戶網點需要的其他資料。

Ⅳ 我想咨詢一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不可以從事放棄部分追索權的票據貼現業務有沒有相關的先例或者規定謝

1.貼現業務原則上是銀行的專營業務。
2.民間貼現行為是違法的,但又是客觀存在的回。如是真實的交易,即答支付對價,不是詐騙,則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問題。
3.非銀金融機構直接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基本沒有,更別說部分放棄追索權了。
4你提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那是否是證券或保險等,這個最好包裝後處理,如票據收益權轉讓等。如是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金融機構,建議不要直接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包括部分放棄追索權。總之,非銀經營票據業務,存在違規但不違法的問題。具體還要結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批准機構的要求來判斷。

Ⅳ 匯票是不是銀行人員開的

匯票申請?
好像沒有這個東西吧。

Ⅵ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向非銀行貼現嗎如果可以如何入賬

沒有辦理過,但這樣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一定要這樣做,建議還是直接拿現金吧!

Ⅶ 這張是商業承兌還是銀行承兌

電票來抄說,承兌人是財務公司,屬於「銀行承兌匯票」;紙票來說,承兌人是財務公司,屬於「商業承兌匯票」
國內的財務公司是隸屬於大型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定義來看財務公司是金融機構,其開出的電子銀承承兌人也自然是財務公司。能成立財務公司的一般是具有相當經濟實力並且信用評級較高的集團下設,其開具的電子銀承可以說是以集團信用及財力作為擔保到期兌付的,風險當然比銀行電子銀承要高,但是一般是可接收的,畢竟大型集團的經濟實力一般是可信賴的。

Ⅷ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銀行承兌匯票 是銀行的承諾

Ⅸ 匯票只能由銀行機構簽發,非銀行機構不得簽發匯票

我不是經濟專業的,但是,我搜了一下匯票的定義,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至於出票人里是否包含非銀行機構呢?
個人覺得,這個題是糾結在了匯票的定義上。
祝好運

Ⅹ 我們企業只收四大銀行的承兌匯票,為什麼

銀行承兌匯票是以銀行信用作為付款的保證。只要是有權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專的金融機構(銀行屬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實力都非同小可。根本不存在票據到期因資金不足而不能付款的問題。你單位的這要求,會給一些客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不方便的,可能會喪失一些客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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