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權益工具包括哪些
⑵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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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債務工具是什麼,權益工具是什麼,請舉例謝謝
債務工具是金融工具當中會形成債權債務的一類工具;
如各種債券、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等都是債務工具。
權益工具是金融工具中形成股權的一類工具;
一般就是指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股票、可供出售股票等等。
(3)金融機構權益工具擴展閱讀:
債務工具是金融工具中會形成債權債務的一類工具。如各種債券、銀行對企業的信貸、商業票據等。屬於固定收益證券。其持有者的要求權是獲得固定的支付,它具有具體的支付條款,如期限、利息、息票率等。按時間劃分,有短期債務工具與長期債務工具,前者為一年以內的,後者是超過一年的。
按發行主體劃分,分為公債與企業債,前者是由政府及其有關機構發行的,後者是由公司發行的。由於公司的風險特性與政府不同,因此同樣期限的企業債收益率高於政府發行的公債。企業債有不同的還款形式,可以附加一些選擇權,如可轉換債券、可贖回債券。
權益工具是公司融資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股權工具。在公司扣除債務後的資產中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合約。如果該合約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則該工具屬於權益工具。權益工具的發行人有義務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向資產的持有者支付紅利。
權益工具發行的形式有公開募集和私募。前者需要具備特定交易市場的條件,如財務狀況、公司治理、產業前景等,需要專業機構來幫助實施。後者是對特定人員或機構發行,不需要向社會公開有關的信息。
參考資料:網路-債務工具
參考資料:網路-權益工具
⑷ 什麼是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公司融資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股權工具。在公司扣除債務後的資產中擁有剩餘索取權的合約。
比如,企業發行的普通股,以及企業發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普通股的認股權證。
則該工具屬於權益工具。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則企業應當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如果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量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麼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4)金融機構權益工具擴展閱讀:
企業在進行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區分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1、某項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並不僅僅是因為它可以導致企業獲得或交付企業自身的權益工具。企業可能又有獲取或交付一定數量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其中可獲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他變動的權益工具的數量是通過使這些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恰好等於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來確定的。
該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於除企業本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的變數的變化(例如利率、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某項金融工具的價格)而變化。該合同仍屬於一項金融負債
2、在一個合同中,如企業通過交付(或獲取)固定數額的自身權益工具以獲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合同是一項權益工具。
3、一項合同使企業承擔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時,該合同形成企業的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於贖回所需支付的金額的現值(例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的執行價格的現值以及其他可贖回金額的現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項權益工具時也是如此。
4、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或具有類似特徵的金融工具,應分別不同情況,注重其實質進行分類。對於發行時附帶各種不同權利的優先股,企業應評估這些權利,以確定它是否呈現金融負債的基本特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益工具
⑸ 什麼是債務工具,和權益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第32號國際會計准則認為(下稱「本准則認為」)金融工具是一些合同。該類合同即使和同一方形成金融資產,也使合同另一方形成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合同可能涉及兩方面,也可能涉及多方面:合同方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同夥,公司形式的實體或政府機構。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如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權益證券等);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權,期貨,或遠期和約,利率掉期以及貨幣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無論是已確認的還是未確認的,均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因而適合於本准則。本准則認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特定的含義。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a)現金;(b)從另一個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個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c)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
權利;(d)另一個企業的權益工具。金融負債——指具有下列合同責任的負債——:(1)向另一個企業交付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這里的權益工具指表明擁有一個企業的資產中減除所有負債後的剩餘全益的合同。
現金之所以是一項金融工具(資產),是因為它代表著一種交換的媒介,從而成為交易在財務報表中計量和報告的基礎,存入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現金也是一種金融工具,因為存款就如一項存款人和存款機構之間達成的一項合同,存款人可以從存款機構取得現金或開具支票用於抵償其債務等。
應收(付)款項,借(貸)款,應收(付)債券所代表的均是一項收取現金或支付現金的權利貨責任。債權是債權人的金融資產,債務則是債務人的金融付債。普通股可以看作企業發行的,能證明持有人享有發行企業凈資產上權益的合同,因而是一項金融工具(權益工具)。
遠期合同,期貨,掉期,期權合同等,能賦予合同的一方從另一方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或在可能有利的情況下與合同的另一方交換金融工具的權利,也可能使合同的一方承擔在不利的情況下與合同的另一方交換金融工具權利的同時,也使其承擔交換金融工具的合作,因而都是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常復雜,原因在於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條件隨時可能因市場因素(如市場利,股票指數)的變化而發生變化,變化結果時交易雙方的影響也隨之不同,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而所有這些,又必然影響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結果。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以實務資產的收取或交付來結算得商品期貨合同不是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