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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減費讓利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29 04:49:47

1. 國常會:確定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

6月1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推動金融機構減費讓利惠企利民;確定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
會議指出,去年金融機構減費讓利有效支持了市場主體紓困發展。今年要繼續引導金融機構減費,幫助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降成本,減輕上游大宗商品漲價傳導壓力。包括鼓勵免收支付賬戶提現手續費,將網路支付商戶手續費降低10%,降低銀行卡刷卡、自動取款機跨行取現手續費等6方面措施,預計每年可為企業和群眾減負240億元。
為保障城鎮化進程中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會議確定,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鼓勵市場力量參與,增加租金低於市場水平的小戶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或利用閑置商業辦公用房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10月1日起,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等向個人、規模化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徵收房產稅。

2. 請問小微企業貸款轉嫁成本是什麼意思

強制銷售其它產品等強迫行為。

近期,根據群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的問題線索,國辦督查室在先期暗訪的基礎上,協調中國銀保監會及北京銀保監局組成核查組赴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簡稱建行北分)和平安銀行北京分行(簡稱平安北分)就借貸搭售、轉嫁成本等問題依法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兩家銀行部分分支機構未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部署要求,執行監管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存在借貸搭售、轉嫁成本等問題,變相抬升了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增加了小微企業負擔。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建行北分個別客戶經理違規向小微企業借款客戶搭售人身險產品

核查發現,建行北分下轄通州分行個別客戶經理違背客戶真實意願、強制要求小微企業借款客戶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購買「貸無憂」人身險產品。該產品以借款人為被保險人,以意外傷害身故及殘疾為保險責任,以銀行為第一受益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間,建行北分下轄通州分行新發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137筆、累計發放金額5.92億元。其中47筆、累計發放金額1.93億元小微企業貸款的借款人購買了「貸無憂」人身險產品,佔全部發放金額的32.60%,佔全部發放筆數的34.31%,保費合計47.91萬元。

此外,建行北分部分客戶經理在推介「貸無憂」人身險產品時,利用銀行優勢地位,通過話術變相誤導客戶,使其認為該人身險產品為發放貸款所必須的風險防控措施,導致部分客戶錯誤理解並購買了「貸無憂」人身險產品。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間,建行北分新發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2114筆、累計發放金額98.11億元。其中160筆、累計發放金額6.19億元小微企業貸款的借款人購買了「貸無憂」人身險產品,佔全部發放金額的6.31%,佔全部發放筆數的7.57%,保費合計201.85萬元。

二、建行北分違規將押品評估費轉嫁給小微企業借款客戶承擔

核查發現,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間,建行北分新發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2114筆,上述2114筆貸款押品評估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涉及評估費約為295.58萬元。

三、建行北分未區分押品風險狀況,要求所有小微企業借款客戶為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並承擔相應保費

核查發現,建行北分未對小微企業貸款抵押物是否屬於「容易受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影響而造成損失的押品」進行區分,「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小微企業借款客戶為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並承擔相應保費,客觀上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綜合融資成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間,建行北分新發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2114筆,上述2114筆貸款抵押物全部購買財產保險,並由小微企業借款客戶承擔保費,保費合計849.22萬元。

此外,建行北分部分客戶經理存在變相引導客戶到指定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的行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間,建行北分新發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2114筆,上述2114筆貸款抵押物全部購買財產保險。其中,1393筆購買了建信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財產保險,佔比65.89%。

四、平安北分違規在個人經營貸款過程中搭售高額人身險產品

核查發現,平安北分違規向個人經營貸款借款人搭售平安福人身險產品。該產品以重大疾病、身故、意外傷害身故及殘疾為保險責任,交費頻次為年交、交費年期10至30年。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4月30日間,該行辦理個人抵押經營貸款業務4721筆,累計發放金額133.73億元。其中1295筆、累計發放金額41.58億元個人經營貸款的借款人購買了平安福人身險產品,佔全部發放筆數的27.43%,佔全部發放金額的31.09%,保費合計2327.78萬元。核查組對部分借款人進行了電話回訪及見面訪談,其中13位借款人反映該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存在強行將購買保險與貸款進行掛鉤、違背借款人真實意願、損害其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辦理貸款時必須上保險,貸款額度與保費金額掛鉤(客戶經理要求保費一般為貸款額度的1%),不買保險則貸款利率上調等。

從督查情況看,建行北分、平安北分對國家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重大決策部署認識不到位、落實不徹底,未切實全面履行社會責任,未真正落實對小微企業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對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借貸搭售、轉嫁成本等行為搞變通、打擦邊球,內部監督檢查缺失,業務、合規、審計三道防線未能切實發揮作用,對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一線員工行為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遏制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中的違規行為,影響了國家有關惠企利民政策舉措的落實效果,削弱了小微企業的獲得感。此外,兩家銀行過於重視發展中間業務收入等經營效益類考核指標,對保險銷售設定的激勵機制較高,使得基層業務人員多以短期利益為先,忽視了合規經營、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導致小微企業客戶利益受到損害。

中國銀保監會對督查發現的問題高度重視,已經約談建設銀行總行、平安銀行總行,責令其立查立改,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全行存在的問題。北京銀保監局按照相關規定,對建行北分、平安北分有關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採取相關監管措施,責成兩家銀行嚴格落實整改要求,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行北分已經暫停向小微企業借款人銷售「貸無憂」保險,明確由銀行承擔小微企業貸款抵押物評估費,對不容易受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影響造成損失的押品不再要求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平安北分已經停止向個人經營貸款借款人銷售保險產品。

著力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重要任務。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要帶頭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加強普惠金融服務,確保小微企業信貸綜合融資成本在2018年基礎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有關部門要推動和引導其他金融機構全面履行社會責任,落實對小微企業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實質性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促進就業擴大和新動能成長。有關監管機構要加大監管力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中附加不合理條件、變相抬升企業融資成本、對沖減費讓利政策效果的行為,必須堅決整治查處、絕不姑息。國辦督查室將對相關工作部署落實情況持續關注,加大督查力度,切實維護中央政令暢通,確保令行禁止。

3. 建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
(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
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
(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3、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
(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
(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
(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
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
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
(即:「串標」、「圍標」):
(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
(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
(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6、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1) 轉包:
①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
③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
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
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① 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
② 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
③ 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單位再分包。
(3)法律後果:
① 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4. 以下哪些不是國家監管部門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台的"七不準"規定中的內容

關於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七不準」、「四公開」規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
為加強和改善公眾金融服務,有效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政策規定,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及時自查自糾,並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規收費。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並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並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征詢消費者意見後納入收費價目名錄並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二)以質定價。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三)公開透明。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准,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四)減費讓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5. 我房屋貸款辦理下來後,銀行讓我打電話拿合同辦理信用卡,郵政。

以上內容違反銀監會七不準四公開規定
話說回來銀行也有指標,也挺不容易的,實在不想要不如辦了再消卡吧。

一、銀監會「七不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
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
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
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
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
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
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
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
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
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
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
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
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
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二、銀監會「四公開」規定

(一)收費項目公開。
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
和名錄管理原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
同一收費項
目必須使用同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並由法
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
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
稱等要素。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
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
費,
並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
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收費項目前向社會公示,
充分征詢消費者意見後
納入收費價目名錄並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二)服務質價公開。
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
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
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
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三)效用功能公開。
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
服務必須「明碼標價」
,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
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准,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行選擇。

(四)
優惠政策公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
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
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
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6. 二手房貸款銀行要手續費嗎

銀行不收取任何的貸款手續費,早在2014年銀監會就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七不準」與服務收費「四公開」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信貸業務「七不準」
1、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二、服務收費「四公開」
1、合規收費——「收費項目公開」。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並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並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征詢消費者意見後納入收費價目名錄並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2、以質定價——「服務質價公開」。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3、公開透明——「效用功能公開」。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准,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4、減費讓利——「優惠政策公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三、為何會產生這筆費用:
銀行貸款涉及的手續復雜,銀行一般都打包給專業的中介公司代理,如果銀行沒有熟人給直辦,要貸款購房,是必須支付手續費這筆費用的,而評估費是不管銀行是否直辦,都要產生的。
銀行在辦理住房貸款時,通常只有入圍的機構才能推薦業務辦理,一些中介公司沒有入圍,就只有委託第三方辦理,自然就需要交手續費。而一些中介入圍了,人家也付出了成本,打了保證金在銀行,或者答應了銀行的其它要求比如拉存款、買基金等,所以入圍了中介也會收取貸款手續費,
四、貸款手續費相關標准:
2014年6月,國家發改委、住建部聯合發布《關於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房地產傭金收費定價權下放各地,多個地方取消傭金收費的限制,實行市場定價。也就是說該價格由委託人與機構協商自由定價,通常為成交總價的1.5%或貸款金額的3%。

7. 買二手房貸款手續費需要交嗎

不用手續費,貸款只要收取利息
房貸申請需要的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內
2.婚姻狀容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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