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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融資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29 21:43:29

㈠ 如何建立健全風險投融資體系

一、地方政策【對策】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1994年我國進行投融資改革以來,在建立國家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以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為主的國家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已基本確立,並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國家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下面,是否需要建立地方主要是省一級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各方面認識還相當不一致。不少人認為,建立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應是中央政府的事,地方政府沒有必要,也不能有自己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反映在實際工作中,允許地方發展商業性的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等,但不允許地方建立地區政策性金融機構。我們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構建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其客觀的必然性。無論是從理論上來看,還是從國外的實踐以及現實政策性投融資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來看,構建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必要性

1.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增強地方政府對經濟調控能力的要求。改革開放以來,為了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中央把部分經濟調控權逐步下放給了地方政府。與以往相比,地方政府對本區域經濟發展擁有了更大的調控權。但總的來說,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還缺乏有效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經濟調控手段,地方政府往往感到對本地區經濟難以進行有效的調控管理,一些經濟發展意圖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因而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經濟調控管理甚至直接干預經濟活動仍然經常發生,使地方政府職能轉換相對滯後。而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強化地方政策性投融資功能,是完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增強地方政府經濟調控能力的重要途徑。政策性投融資遵循非商業性原則,能夠通過各種業務手段。糾正市場性、商業性的不足和偏差,直接、迅速、集中地體現或貫徹地方政府的經濟社會政策。一個有效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既能較好地配合地方政府經濟社會政策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和資源配置合理化,又能夠避免調控手段的行政化傾向,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勢,彌補市場機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實現計劃與市場的有機結合。因此,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建立及其規范有效運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地方政府對地方經濟實施有效調控管理的客觀要求。

2.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實施地區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高級化的需要。經過改革開放20年來的快速增長,各地區的經濟總量都已達到相當的規模,都面臨著結構調整的艱巨任務。各地區在全國統一的產業政策指導下,根據各地的實際,制定和實施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調整優化不合理的產業結構,克服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不斷提高產業的技術層次,對支撐一個地區經濟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由於其特定的優勢和功能,可以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成為地方政府產業政策最重要的執行載體,發揮其扶持重點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特殊作用。

3.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地方政府抑制「馬太效應」、實現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由於自然、歷史和現實的種種原因,我國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嚴重不平衡。即使是在一個省域內,不同地區間經濟發展的水平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而且,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由於市場機制的某些缺陷與不足,使得「富者更富,窮者更窮」的「馬太效應」更加明顯。如在金融領域中,商業性金融往往在市場利益機製作用下,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在選擇信貸投向時,哪裡資金收益高,資金便往哪裡流,使得資金不斷流向效益高的地區,這在客觀上促進資源相對全速合理配置的同時,也表現出它的局限性,即相對落後的地區會得不到或不易得到所需的資金,甚至還會出現資金逆向流動的現象。這是「馬太效應」更趨明顯的重要原因。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可以對市場機制引導下的資金流向起逆向調節作用,促進落後地區加快發展,盡可能縮小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步實現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4.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投融資體制改革後地方政府履行所承擔投資職責的要求。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在投資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表現在政府直接投資范圍大大縮小,逐步從大量的競爭性投資中退出,而主要承擔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的投資責任。其中中央政府只承擔全國性或跨地區、跨省市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而地區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因此,相比之下,盡管地方政府退出了部分競爭性項目的投資,但同時由於中央政府相對縮小了在地方的投資,再加上長期以來各地區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等方面的欠債,以及區域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更高要求,使地方政府在基礎性項目投資方面的任務更重、壓力更大。

5.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全國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要求。通過這些年的改革,我國的金融體系從總體上已初步實現了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相分離,但國有商業銀行仍承擔著不少政策性金融業務,特別是地方政府仍然通過某些形式,要求國有商業銀行繼續承擔一定的政策性投融資職能,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業務會受到地方政府政策不同程度的「影響」,從而也制約了國有商業銀行真正向商業銀行的轉變。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全國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尚不健全,作為一個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或系統,還缺乏有效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這一部分。雖然國家農業發展銀行在各地都設立了分支機構,國家開發銀行最近也在各省市設立了分支機構,但其功能作用還遠不能滿足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需要。因此,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不僅是彌補國家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不足,構建中央與地方各有分工、互相補充的完整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需要,也是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金融體系,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的要求。

(二)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功能特徵與作用

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以銀行經營活動原理與方式實現地方政府政策目標的特殊的投融資體系,其職能定位在於彌補商業性投融資空隙和市場機制缺陷,它同時具有財政與金融兩種特性,兼備財政與金融兩種功能。在一定意義上,它執行地方政府經濟政策的過程就是其代表地方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調節的過程。具體說,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主要功能與作用有:

1.政府引導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地方政府對經濟進行調控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它通過特定的政策手段,能夠以較少的資金帶動和引導大量的社會資金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圖進行投資。地方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這一功能,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一些期限較長、風險較大,從而商業銀行或民間資金不願進入的投資領域。

2.補充地方財政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是以財政支持為背景,通過財政與金融有機結合的政策性投融資活動,既體現財政資金的無償分配功能,又可以利用金融手段提高資金的有效性和效益性,實現單靠財政本身難以完成的社會經濟目標,因而可以起到「第二財政」的作用。

3.收益補償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通過政府財政等手段支持,資金成本較低,可以以低於市場資金成本價格提供項目建設需資金,從而能夠對一些投資回報較低,收益水平低於市場平均水平的項目投資給予收益補償,使投資主體的投資收益能夠達到一定的水平。

4.降低風險功能。由於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擁有比較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因此,對於一些風險較大的項目,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參與,能夠降低或分散項目本身以及項目其他投融資主體的投融資風險,從而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參與風險投資,促進技術風險、市場風險較高的開發項目取得成功。

5.提高信用功能。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以地方政府強有力的支持為後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地方政府的信用,因此,對於一些新設立的或經濟實力較弱,信用等級不高的投融資主體,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參與,可以彌補其在信用方面的不足,提高在市場上的信用程度,有利於吸引社會資金共同參與項目的投融資,避免因為信用不足對其發展的束縛和制約。

6.延伸期限功能。由於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擁有長期的、穩定的資金來源,因而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可以為一些建設周期和投資回收期限較長的項目提供長期資金,而且,可以以此吸引部分社會短期資金使用長期化,起到延伸短期資金使用期限的作用,促使更多原來分散的、短期的資金集中投入到期限較長的項目中去。

二、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基本原則與框架

要建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從長遠來看,必須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這是克服現行政策性投融資諸多不足與弊端,構建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其核心與關鍵。可以說,如果沒有一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地方政策性投融資就不可能形成一個完整、有效的體系。雖然從目前的政策條件來看,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難度很大,而且一些地方銀行如海南發展銀行由於種種原因而被關閉但並不能由此否定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基本原則

從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運行機理出發,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必須遵循若干基本原則:

1.組建行為的政府性。從某種意義上講,政策性投融資機構都是政府的投融資機構,由政府出資創設或控股。因此,組建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必須是政府行為,由地方政府出資,以地方政府作後盾,與地方政府機構具有密切的特殊聯系。這種聯系首先最集中具體地體現在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地方財政的關繫上,通過建立財政與金融有機結合的多種形式,形成無償資金有償使用的機制。其次,組建行為的政府性還體現在組建手段的行政性上。在組建過程中通過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協調各部門的利益關系,保證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按照政府的要求設立,並由地方政府確定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負責人。

2.經營目標的不盈利性。從政策性金融機構執行政府經濟政策職能看,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以市場原則從事盈利性經營活動不同,它必須從政府的角度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並按政府的經濟政策意圖從事政策性投融資活動,以貫徹實施地方政府區域經濟發展與產業政策為主要職能和任務,通過優惠的利率、貸款期限和融資條件對政府支持發展的產業、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地方政府實施其經濟政策的工具,主要是通過政策性的投融資行為以貫徹地方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的方針政策或意圖,從而在地區經濟發展的整體和長遠利益上發揮作用,並不以盈利為經營目標。當商業性金融機構在按市場原則進行資源配置不能解決問題或作用失效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就依據非商業性原則,以特定的投融資手段對社會資源進行逆向配置,以政府特殊職能機構的身份,既面向市場,又超越市場法則進行運作,通過非盈利的或者是低盈利的投融資活動,實現地方政府賦予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任務和目標。

3.服務對象的特定性。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是根據地方政府經濟政策目標和具體項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項目的性質、對項目投資收回及回報等的要求決定的。現行投資項目基本上劃分為基礎性項目、公益性項目和競爭性項目。對這三類項目,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都可以涉及,但側重點是不同的。

基礎性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項目,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服務的重點。這類項目由於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項目建設以社會效益為重,雖然可以收回投資,但項目投資收益通常低於市場平均水平,投資回收期限相當長,需要政府通過政策性投融資進行建設和發展。

公益性項目,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項目本身無直接投資收益,項目投資完全不能收回的純社會公益性項目,如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設施等;另一種情況是有一定投資收益,但只能部分收回投資的公益性投資項目,如相對落後地區的公路建設等,這種情況投資項目的投資資金一般多渠道籌措,除了無償的財政性資金以外,還需要部分有償的銀行貸款等。這兩種情況的公益性投資項目,嚴格地講,基本上屬於財政支出功能,不是政策性投融資范圍。但隨著一些社會事業向產業化方向發展,不少項目投資都要求逐步收回投資,甚至有一定的投資回報。因此,象這類公益性的項目也可以包括在政策性投融資范圍以內。總的可以這樣劃分,即如果項目所用資金沒有收回的要求,則屬於政府撥款對象范圍;如果項目資金需要回收的,則屬於政策性投融資范圍。

競爭性項目,一般通過市場機制完成投融資活動,不是政策性投融資的重點,但也不完全排除在外,如高風險、高回報的高新科技產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等,通過市場機制籌措項目投資所需資金比較困難,需要政府通過政策性投融資予以支持。而一般能獲得市場平均利潤的競爭性項目,在市場機製作用下能夠籌措投資所需資金,不列入政策性投融資范圍。

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服務對象的范圍,可以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以及具體情況條件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組建

1.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我們設想,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只在省一級設立,而且只設綜合性的一家,直屬省政府,在一定的時候也可以在市地一級設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長期、穩定、低息的資金來源。可以冠以發展銀行或開發銀行名稱,設立的途徑可以選擇一家現有的省級政策性投融資機構如省財務開發公司作依託進行改造組建,也可以另起爐灶重新組建。內部機構按照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重點,如農業開發、基礎設施、中小企業、高新技術產業、貧困山區和海島開發等設立若干業務部門。

這種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在行政上互不隸屬,共同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在投融資運作上則可以相互補充、相互合作,共同參與對政策性項目的投融資,增強政府通過政策性投融資對經濟發展的調控和調節能力。

2.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資金來源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和進行政策性融資的關鍵,這里包括兩個部分的資金來源,一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來源;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以後,除了資本金以外通過融資機制運作能夠提供政策性投融資使用的政策性資金來源。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夠發達,規模有限,作為地方政策性投融資機構,要從金融市場上籌措足夠的資金難度較大,另一方面,地方財政基本上是吃飯財政,主要通過財政來籌措政策性投融資所需資金也不現實,因此,政策性投融資的資金來源應堅持多渠道、多方面籌措的方針。

(1)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來源。一種方案是由地方財政一家出資。在組建初期根據財力可能一次性注入一部分,以後逐年充實。可以考慮將財政預算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預算內有償用的資金、一部分預算外資金包括逐步收回的財政周轉金作為其重要資金來源。另一種方案是通過股份制的形式,由省財政、現有主要省級政策性投資機構以及市地財政共同認股出資組建,籌措資本金,包括現有一些政策性投資機構這些年來投放出去尚未收回、質量較好的存量資產。這種方案的優勢一是可以擴大資本金規模,增強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實力,二是可以通過資本紐帶密切地方政策性投資機構與金融機構的關系,有利於促進地方政策性投融資有機整體的形成。

(2)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存款資金來源。除了資本金以外,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還要組織大量的、長期穩定的、低成本的存款作為政策性投融資的資金來源。這是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能否成功運作、作用發揮大小的關鍵。從現實情況看,如果通過政府一定的政策手段,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能夠調配但目前分散於各商業金融機構的政策性資金統一集中存放於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那麼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是相當可觀的。包括各種財政間歇資金、臨時性調度資金、政府建立的各種建設基金(農業發展基金、水利基金、電力發展基金等等)、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基金、地方政府部門通過出借等形式有償轉讓使用的資金、國家有關部門下撥的各種政策性資金。這些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所有或使用管理的資金通過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融通使用,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政策性資金的政策性作用,另一方面有利於統一管理,改變目前不少政策性資金商業化運作的狀況。這兩年,國家通過清理整頓,試圖通過財政專戶存儲加強對這塊政策性資金的管理,但由於財政的功能及機構人員的局限,從實際情況來看,要真正管好難度很大,更不要說如何真正用好它,充分發揮它的政策性調控作用,造成地方政府擁有的資金資源的閑置。

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還有一個方面是社會資金。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直接吸收儲蓄存款和企業存款,但在政策性資金來源不足,而且地方財政可以對貸款進行貼息的情況下,直接吸收部分成本相對較高的社會資金用於政策性投融資是一條重要的渠道。在政策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還可向地方商業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等發行金融債券,這也是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增強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調控實力的重要途徑。

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一種提供「准公共物品」的機構,主要職能應是在資金上支持政府的政策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支持收益低的項目。在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基礎設施通常收益較低,即使經濟發展進入一個相對發達的階段,也會存在一些商業利益較低但外部經濟明顯,社會效益較高的項目,這類項目只能有政策性金融機構來支持。

2.支持高風險科技投資。對於高風險科技項目,獲得社會資金比較困難,或資金成本較高,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政策性貸款,可以克服風險科技項目產業化的障礙,促成更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3.支持企業家創業。一般地,創業者在開發新事業時期,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都有信用度不高的問題,獲得商業性金融機構貸款難度和成本都較大,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

4.支持貸款期限長的項目。對於投資建設期限和投資回收期較長,投資規模較大的項目,商業性金融機構通常會因各種原因,貸款積極性不高,或難以滿足項目貸款規模的要求,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利用在貸款期限、規模等方面的優勢,對期限長、規模大的投資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5.為項目建設提供的穩定的資金來源。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通常受到其資金來源松緊程度的左右,對於長期投資活動來說往往難以提供穩定的資金,政策性金融機構則可以提供必要的穩定資金。

(四)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運作

按現行有關法規,銀行不能直接進行實業投資,因此,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運作主要以提供政策性貸款為主。這種貸款的政策性主要體現在貸款的利率相對同期商業銀行要低一些,這部分利差一是通過降低資金成本解決,二是通過地方財政補貼解決。根據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承擔的主要任務,貸款應以中長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為主,同時也可提供部分優惠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以滿足不同的政策調控目標需要。
(五)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有很大的不同,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市場機製作用下進行資產運作,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原則開展業務,主要通過擔保、抵押等自我風險防範手段並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以提高資產的安全性。政策性金融機構雖然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對資產的安全性要求和風險防範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是一致的,這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條件,如何做到既較好地履行政策性金融機構特殊的職能,貫徹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意圖,注重社會效益,同時又要防止出現大量的死帳壞帳,保證資產的安全,並努力保值增值,這是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面臨的最大困難。這就要求建立一套區別於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特殊的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即除了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對風險進行防範,接受中央銀行必要的監管以外,還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
三、加強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對策與建議

建立以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中心的完善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在目前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可以先對現行的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進行改造、規范和完善。這一方面是為今後建立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另一方面可以盡可能克服一些現行政策性投融資存在的弊病,更好地發揮現行地方政策性投融資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地方政府調控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發揮國家三大政策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地方經濟服務作用

在目前情況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大政策性銀行是地方政策性投融資重要力量,尤其是政策性銀行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雖然對這一塊資金,地方政府沒有主動的調控權,但政策性調控的目標以及資金的投向是與地方政府調控意圖一致的,地方政府應充分利用它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一是要爭取盡可能多地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目前,除了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地方已設立分支機構,但國家開發銀行還主要只是在省一級設立機構,這雖然與以前不在地方設立機構相比要有利得多,但還要爭取增設新的分支機構,特別是在一些基礎建設項目較多,經濟比較發達的市地;農業發展銀行也要進一步完善縣市一級機構,理順業務關系。二是要千方百計增加政策性貸款來源。除了國家政策明確的政策性貸款業務如糧食等重要農產品收購資金以外,其他可以爭取的政策性貸款要積極爭取,特別是國家開發銀行的項目資金貸款,在項目立項、貸款規模、資金安排等方面要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的支持,爭取更多的政策性貸款投向地方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投向老少邊窮地區和海島的經濟開發。

(二)充分發揮現有地方政策性投資機構的作用

地方綜合性和各類專業性投資公司是前幾年地方政府政策性投資的主體,也是今後一個時期繼續發揮作用的重點,但由於這些投資機構普遍存在比較多的問題,必須進行完善、規范、調整、改造,以適應新的條件下地方政府賦予的政策性投資職責的要求。

1.健全地方政策性投資主體。

2.改造現有政策性投資機構。

3.增強政策性投資機構功能。

4.加強對政策性投資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進一步拓寬政策性投融資的資金來源

要充分發揮現有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作用,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增加政策性資金來源,增強政策性投資主體的資金實力。除了運作用好現有的資金以外,進一步拓展地方政策性投融資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1.預算內財政資金要努力擴大投入政策性投融資的規模。

3.努力拓展地方政策性投融資新的資金來源。

(四)不斷完善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方式和手段

在地方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建立以前,可以通過財政貼息和組建擔保機構的方式引導社會資金,發揮政策性投融資的調控作用。

1.強化財政貼息在地方政策性投融資中的作用。

2.把組建擔保機構提供貸款擔保作為地方政策性投融資的重要手段。

㈡ 針對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哪個負有反洗錢監督檢查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㈢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

㈣ 什麼叫融資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從業務性質上講,包括以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體系、服務於直接融資的金融市場體系,和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金融監管機構體系。各種體系發揮特有功能為資金融通提供。
(1)間接融資對促進金融體系穩健發展與經濟增長具有獨特優勢。從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看,間接融資(銀行體系)具有貨幣創造功能,對經濟增長有切實的促進作用。由於投資增長是經濟處於增長期的常態,要滿足投資需求,離不開銀行體系的貨幣創造,而直接融資只是對現有儲蓄的重新組合,不能創造出新增貨幣。因此,在資金供應方面,銀行體系十分重要。從銀行體系本身來看,由於銀行體系規模龐大,具有規模經濟,有能力開發與利用專門技術,降低交易成本,在向擁有生產性投資機會的人提供資金和流動性服務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
從金融市場的運行看,由於金融市場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成為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障礙。而銀行體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範這些風險的發生。因為銀行在認定貸款風險,防範由逆向選擇造成的損失方面,有豐富的經驗與辦法。銀行還有一定的手段監督借款者行為,從而減少由道德風險造成的損失。因此,銀行能夠在向儲蓄者提供利息收益或大量服務的同時仍然獲利。
從上述方面說,銀行體系在金融市場上開辟了一條渠道,能有效地將儲蓄資金引入擁有生產性投資機會的人們手中,在增進實體經濟的效率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2)銀行系面臨著短資長用和銀企關系過密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銀行體系也有弱點。表現為,銀行資金來源期限一般較短,而貸款期限通常更長一些,這種期限的不對稱導致了流動性的不對稱,易使銀行陷入流動性困境中,並引起系統性風險。
而如果銀行主導金融體系,銀行將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一旦銀行獲得了有關企業的重大內部信息,它就可以向企業索取租金,而企業也不得不付出這一租金以得到資本。同時,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中,銀企關系往往較為緊密,常常阻礙企業創新與增長。
在銀行和企業關系緊密時,銀行家往往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可能被企業所收買,或與企業共謀對付其它債權人。而銀行對企業的控制同樣也擴展至銀行本身。在這種情況下,盡管銀行對企業享有了控制權,可以充分獲得企業信息,並監控企業經營,但銀行與企業將不可避免地聯結在一起,往往與企業共謀,並可能導致銀行在金融事務中過度強大,加大了風險集中度。

現代金融體系,從職能上講,包括金融調控體系、金融企業體系(組織體系)、金融監管體系、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環境體系五個方面
(1)金融調控體系既是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健全傳導機制、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調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觀調控機制,包括利率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匯率形成機制、資本項目可兌換、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貨幣、資本、保險)的有機結合等。
(2)金融企業體系,既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現代金融企業,也包括中央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上市、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革、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農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體制)包括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與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銀行、證券、保險及與央行、財政部門)等。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
(4)金融市場體系(資本市場)包括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拓展債券市場、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展機構投資者,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5)金融環境體系包括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㈤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5)建立健全融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㈥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什麼制度履行反洗錢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涉嫌恐怖融資防範管理制度、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制度、反洗錢培訓及宣傳制度及反洗錢工作績效考核制度等來履行反洗錢工作。

㈦ 針對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哪個反洗錢監督檢查職責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專

根據《中華人民共屬和國反洗錢法》

第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7)建立健全融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八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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