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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稅收體制調整

發布時間:2021-06-30 09:34:01

『壹』 稅收制度調整對民營企業的影響

據第六次全國私營企業抽樣調查公布的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2003年,我國私營企業數量從23.79萬戶增加至300.55萬戶,增長了13倍多,年均增長28.89%;注冊資本從681億元增至35305億元,增長了52倍,年均增長48.41%;從業人員則從373萬人增至4299萬人,增長了近12倍,年均增長27.72%。

毋庸置疑,在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較多的問題,融資難就是其中一個突出問題。雖然,在中央的關心、支持下,融資難的問題正在逐步得到緩解,但融資渠道不暢、融資渠道狹窄,仍然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國民營企業融資的現狀

我國的民營企業以勞動密集型、低技術的行業為主,僅製造業、批發零售餐飲業就集中了民營企業的75%。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無論是在其初創期,還是發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積累、自我籌資發展起來的。但是,由於這些企業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小、創利能力弱,要進一步發展,仍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制約。民營企業有著巨大的資金需求,然而,從銀行所得到的貸款,尚不足銀行貸款總量的2%;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的民營企業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中約只佔9%左右,這里還不包括那些以較高昂的代價購買別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線上市的;在債券市場上佔有的份額則幾乎為零。民營企業的融資難,突出表現為中小企業難、中西部地區難、小城鎮難,而這又恰恰是我們經濟發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環節。

應當看到,中央有關部門和不少地方政府為了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的問題,下了很大的力氣,也出台了一些具體政策措施,如,組建民營股份制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鼓勵和支持四大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經濟貸款、建立擔保體系、建設風險投資體系等等。但是,從實施效果來看,這些措施還沒有使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因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狹窄,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體制和制度問題。

二、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成因分析

1、從體制上看。當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民營企業的「歧視」現象。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意識的影響,金融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尚不能一視同仁,受各種條件制約,諸如有的怕出現問題受到牽連。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以上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於壟斷地位,原本是民營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於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受處在行政過分干預的准財政運作體制的約束,導致其對民營企業的「歧視」現象。許多地方反映,對同樣數額的不良貸款,貸款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銀行工作人員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如果是私營企業就可能被有關領導機構甚至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出於對貸款責任的考慮,不少銀行員工寧肯少貸或不貸給民營企業,盡量限制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數額。其貸款手續之繁雜,抵押條件之苛刻,對抵押品要求之嚴,抵押率之低,遠遠超過國有企業,使不少民營企業望而卻步,當民營企業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不得不去貸款時,也往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白白地錯過了寶貴的商機。在國家有關政策上也殘留著「缺陷」,急需調整完善。例如,國有企業並購重組時,許多不良資產可以通過剝離、核銷、掛賬、停息等辦法處置,外資企業將部分利潤投資可在稅收上減免,而私營企業卻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營企業也無法享受開發區企業應有的政策優惠等等。這種政策性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

2、從制度上來看。(1)擔保公司和各類基金制度還未完善。民營企業信用貸款因擔保問題尚未解決而難以運作;抵押貸款因市區多數民營企業未能解決房產、土地等相關證件而被擱置。抵押擔保落實難是當前民營企業融資、特別是申請金融機構貸款過程遇到的最大難題之一。(2)銀行為民營企業服務嚴重不足。盡管中央銀行的信貸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但各商業銀行從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戶,樂於「大宗批發」,而對額度小、頻率高的民營企業貸款缺少興趣,由此導致民營企業貸款明顯不足。這里分析的不僅是服務意識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問題。各區縣專業銀行大都無權審批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對流動資金貸款也有嚴格限制,這些限制難以適應遍布各地的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需要。此外還缺少對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的考核,缺少專門從事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3)融資渠道狹窄。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整體發展不夠,尤其是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創業板在深圳上市僅一年左右,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十分蕭條,使得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相當困難。

3、從民營企業自身來看。民營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匱乏,而且償債能力弱;加上經營觀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對落後,財產抵押實力不足,沒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記錄,缺乏信用基礎,加大了銀行投資民營企業的風險,縮小了民營企業的融資范圍。這些問題均需要我們作進一步深入研究。

民營企業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資金,從主觀方面看可能有三個原因:一是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建立賬目,即使有賬目也是比較混亂,漏洞甚多,經不起檢查,因此金融機構不願貸款給它們,它們自己也難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融資;二是不少民營企業由於抵押物不足,無法從金融機構那裡借到錢;三是有些民營企業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記錄不清楚。正是上述主觀原因使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它們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積累、慢慢「滾雪球」,或者通過非正式渠道融資。

再從客觀方面進行分析,民營企業融資難有五個原因:一是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從縣以下領域退出,縣以下的金融服務范圍縮小;二是即使是縣城和縣以上的城市,由於國有商業銀行資金實行統一運籌的策略,資金重點投向發達地區和優勢行業,以致欠發達地區和一般行業的民營企業難以得到貸款;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貸擔保機構;四是民間金融機構、地下金融沒有被引導浮出水面,難以通過正當渠道發揮作用;五是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制,而且貸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勵機制,從而信貸人員認為向民營企業放貸責任巨大,寧肯慎之又慎,而不願意冒這樣的風險。

當前應針對民營企業融資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採取措施,力求盡快地暢通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提出以下七條建議:

——盡快建立專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小型商業銀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融資難問題;中小型商業銀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間資本的參股,尤其要吸納游離於金融體系外的民間資本。這也有助於使民間資本從「體外循環」轉入「體內循環」。

——現有商業銀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進行改制的商業銀行)在調整業務結構的過程中,對大額貸款業務和小額貸款業務分別制定規劃和分別核算,即對小額貸款業務另行制定規劃和單獨核算,避免貸款部門因擔心小額貸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棄。此外,商業銀行應制定符合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最近,銀監會發布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在貸款發放方面作了改進,包括對銀行業績考核辦法也作了修改,這是有積極作用的。

——對有條件發展企業債券的民營企業,要積極引導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選擇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營企業進行試點。對於個別盈利現狀雖然一般但確有發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營企業,也可以列入試點范圍。企業債券不一定都要中長期的,短期債券可能更加適用。

——在上市方面,應當堅持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一視同仁的政策。要重點推動達到一定規模的高科技行業的、符合上市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包括海外上市、買殼上市等多種模式。在這里,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上市必須是民營企業自願的,在上市決策方面必須充分尊重民營企業自身的意見。

——積極發展各類有助於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機構。包括:由企業集資聯合建立商業性的擔保公司,主要接受民營企業的財產抵押而替它們擔保;政府撥款設立的非營利性擔保公司;專業協會之類的民間組織集資成立互助擔保基金;企業集資聯合建立的互助擔保基金。此外,還有必要建立民營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

——加強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各省市可以建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中心,收集、匯總稅務、海關、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記錄企業納稅情況、信貸記錄、合同履約率、遵守法律等情況,供社會查詢,以增加企業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時,應當完善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評價機制,由信用評估機構全面實施企業的信用評價,規范各類信用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發展。

——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民營企業融資領域。在「2005中國宏觀經濟走勢與產業發展高層論壇」上,央行副行長吳曉靈說,我國民營融資規模為9500億元。另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定點觀察的數據,全國農戶戶均借款來源中,來自銀行和信用社的貸款只佔26%,而來自私人的貸款則佔71%。可見,民間資本的影響是不可低估的。現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好地發揮作用。設想如下:其一,使民間資本作為資本金注入民營企業;其二,使民營資本能組成金融機構或建立投資基金,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央行准備在一些地區試行的建立「只貸不存」的民間金融機構的意見,是有積極意義的。今後,如果這些金融機構確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嘗不可以發展為民營的商業銀行,既存也貸;其三,使民間原來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資形式(如標會、同鄉會、互助會等)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

『貳』 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有哪些

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包括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稅務機構的設置以及機構隸屬關系的確定等幾個方面。

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是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稅收管理體制中規定的中央與地方擁有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包括建立稅收制度的許可權和執行稅收制度的許可權。稅收管理許可權具體內容主要由三個方面組成。

稅收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稅收管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

稅收管理體制:

一個國家稅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以及稅收管理的實現和稅款的征解入庫等,都必須依靠各級政府的協同活動才能順利完成。同時,各級政府在執行各自的國家職能任務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

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起一套稅收立法、執法以及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的行政規范,以調動各方面共同搞好徵收管理,完成稅收任務的積極性,並使各級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財務,以保證其職能任務的實現。這種劃分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行政規范,就是稅收管理體制。

『叄』 稅收體制中有哪些問題以及改革的方向和進程

稅收制度是我國經濟管理的核心部分,它伴隨著我國經濟運行狀況及經濟管理制度和方法的變化而變化;稅制改革,就是對稅收制度進行變革。為了進一步推進科學發展,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無疑成為最關鍵的因素。
1 我國稅收體制改革存在的問題
1.1 稅收的法治化程度較低 在我國,沒有關於納稅人權利的相關規定,只是在憲法第56條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目前我國各個稅種的法律層次來看,我國稅種大多是通過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而不是由立法機關來立法,立法的層次很低。
1.2 稅收經濟調控的功能比較薄弱 我國現行的稅務體制仍然是以1994年稅制改革為主要思路的,但是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在我國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產業結構的調整,國家宏觀調控中,我國的稅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弊端。當前,我國的增值稅稅種還有比較大的欠缺,尤其是對企業的發展和經濟增長並沒有做出明顯的促進作用。
1.3 工薪階層個稅負擔較重 稅收制度是國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階層是最主要的納稅源,但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所得稅率,並且個稅起點比較低,這樣就造成了工薪階層成為個稅負擔偏重的群體,他們所繳納的個稅偏高;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反倒享受著多源扣除優勢,相對繳稅較少,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這樣工薪階層就成為個稅的征稅主體。個稅的調解作用無法正常發揮作用。
1.4 民生保障較少 目前我國稅收收入年增長幅度很快,但是廣大民生卻得不到保障。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在醫療保障方面,很大一部分人存在著看病貴,看病難,有病看不起,或者可以說根本就病不起,人民的健康沒有一點保證。另外,我國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我國貧富差距很大,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稅收在社會保障 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
2 稅收體制改革的思路
2.1 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2.1.1 實施稅費改革,增加財政收入 我國現行財政收入體系中,預算內收入與預算外收入同時並存,並且預算外收入的增長速度高於預算內收入的增長速度。我國的財政收入體系是不規范的,嚴重削弱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另外我國的收費收入缺乏嚴格約束,既有稅收,又有收費,並且還存在「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現象。導致腐敗行為嚴重滋生和蔓延,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應及時清理政府各部門各種名目的基金和預算外收費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同時將所有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基金取消;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項目納入稅收管理,歸入現行稅種或重新設計稅種。
2.1.2 政府增加科研基金的預算和投入 當前我國政府應對科研增加財政投入力度,財政預算向科技開發傾斜,保證科研基金的需求,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需從兩方面著手:①增加預算內投入。採用逐年決定的辦法,增加預算內投入;在不影響國家正常運轉的條件下,壓縮一些不合理行政開支,把節約的資金用於科研預算。②把財政部門管理的一些周轉金,向科研方面傾斜。
2.1.3 增加研究開發補貼 現歐美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政府補貼基金,用於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補貼,以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我國目前主要有政府補助:財政貼息、研究開發補貼、政策性補貼。應增加研究開發補貼或者單獨從財政支出中分出一項政府補貼基金,來分擔風險投資的風險,刺激科研人員對於科研技術改革的積極性。
2.1.4 制定國家采購政策 政府公共采購規模是龐大的,它的需求量嚴重刺激新的高科技產業的產生,就會促進企業搞技術開發。為了保護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把政府采購政策形成法律,成為經常化、制度化的政策,從而確定政府采購的名單和辦法。
2.2 促進企業財稅制度的創新
2.2.1 財政支持 目前,我國企業所承擔的政策性經營債務很多,國家財政應在嚴格把關的基礎上逐一進行解決。另外,政府還應開辟多種投融資渠道,設立技術創新基金,增大對技術創新補貼的力度。政府應該設立一套技術創新融資機制:以企業資金投入為基礎、技術創新基金為擴充、銀行貸款為後盾,為企業的技術創新創造良好的環境。 2.2.2 稅收扶持 將稅收應該是政府加強企業技術創新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制定各式各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負單,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
2.3 促進人力資源投資的財稅制度創新
2.3.1 增加財政投入,大力開發人力資源 當今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源推動著我國經濟增長。我國政府必須將「科教興國」戰略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及時制定新的財政政策,加強對人力資源的財政投資力度,大力開發人力資源。
2.3.2 開征教育稅,保證教育的穩定支出 教育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教育尤其是基礎教育,對外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受益范圍卻是全民的,政府應該通過稅收形式來補償其生產成本。開征教育稅很有必要,既可以提高人們對教育的關注程度,又可以確保國家財政對教育的穩定投資。
2.3.3 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保障體系中,稅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資源。制定切實可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應用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因此應該完善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增強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的稅收力度,實現稅收優惠向具體的項目和環節轉變,並且加大對高科技人才的的優惠力度。
2.4 完善環境稅收體系,構建環境友好社會 環境稅的徵收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發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應,它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性具有很重要的經濟意義。因此開征環境稅,完善環境稅收體系,建立起一系列保護環境的稅收政策是目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環境友好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2.4.1 改排污收費為征稅 我國目前最主要的就是排污費,但由於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征管效率和排污費用的使用效率很低,根本起不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需要逐步完善環境保護措施,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利用稅收手段來控制環境的污染。
2.4.2 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是礦產資源和鹽類,征稅范圍狹窄,應當適時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將嚴重短缺的水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對污染程度不同的資源實行差別稅率,提高資源稅的徵收標准,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2.4.3 設立獨立性環境稅新方案 由於我國缺少環境稅制的制定和徵收經驗,因此應先於容易征管的對象入手,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既要考慮從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實踐中的可行性。

『肆』 金融業稅收政策怎麼改

稅收政策問題
上海金融行業的稅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目前中國銀行業現行稅收體系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起來的,其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稅收政策上存在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以及營業稅稅率偏高和流轉稅負偏重等問題。

1.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依照應稅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稅免徵額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
上海的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存在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將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為個人取得的非勤勞所得,有的征稅,有的輕課或免稅,有失稅收垂直公平原則,有礙所得稅再分配作用的發揮。
這將至少從兩個方面對金融、保險、證券活動產生影響: 一是總體稅負水平偏高時,直接減少儲蓄和投資的數量和慾望;二是從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獲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的吸引力。
與香港相比,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近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 許多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國為37%,韓國為36%,印度為30%,巴西為25%,英國倫敦和美國紐約分別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項徵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准偏低。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徵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中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新的所得稅法,中國從此將逐步告別企業所得稅「雙軌」時代,統一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25%。應納稅所得=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除國庫券利息收入+超過規定的利息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支出部分+多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超過規定提取的呆賬准備金+超過規定比例的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款+違法經營繳納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贊助費支出等。
據上海市的統計,全市內資金融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高於其他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率14.2個百分點,個別銀行稅負高達50%左右。外資金融企業稅負率高於其他外資企業稅負率3.6個百分點。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後,還是高於香港16.5%的稅率。而且由於中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 同樣的所得稅稅率給企業帶來的綜合稅收負擔已經偏重, 同時,中國銀行業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過嚴、呆賬損失審批過嚴等問題尚未解決,使得呆賬損失、足額的呆賬准備金難以在稅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在此情況下, 若不採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 必然導致企業總體稅負過重, 缺乏競爭力。
3.營業稅稅率偏高,流轉稅負擔偏重
不論從事何種應稅金融業務,在中國都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免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中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區的征稅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則為5%,而在其他區域稅率為1%。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縣城、建制鎮內,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5%。教育費附加則統一按3%的附加率徵收。中國現行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除娛樂業徵收5%~20%幅度的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分別按3%和5%兩檔稅率徵收。金融企業實行的是5%的稅率,與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但與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3%的稅率相比,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仍處於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業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印花稅。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幾種: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稅。印花稅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如銀行貸款的印花稅稅率為0.05%。,而保險公司非壽險和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印花稅稅率為1%。,基金管理公司買賣證券需要交納的印花稅稅率為2%。。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
在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除了是稅收工具以外,更是成為政府調控股票市場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在深圳開征後,共調整了9次,每次稅率調整無不與中國股市的牛熊交替有關,一般會在牛市中後期上調,在熊市中後期下調,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 印花稅稅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 全額計征,因此,從實現的營業收入角度看,印花稅也佔有一定的稅負比例。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印花稅。這幾種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
上海金融業稅收政策
改革建議
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而後起的國際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為金融行業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是十分關鍵的。

1.在所得稅方面進行適應的調整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並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等主要項目實行綜合徵收, 按月(次) 預征, 年終匯算清繳。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適當提高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 增設贍養人口和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 調整住房和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 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準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相應的扣除標准。允許資本損失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期的資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從以後的資本利得中扣除。適當降低稅率, 近期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降為40%。
2.改革金融業營業稅的徵收方式並適當降低稅率
中國目前金融業的間接稅採用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而且營業稅的稅基是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項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等收入徵收。這使得銀行業的間接稅負擔相對比較重。不僅無法與香港等不征間接稅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數有間接稅的金融中心要落後,這是影響上海金融中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心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心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更低。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此外,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爭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業印花稅
雖然印花稅的稅率較其他稅種低,但是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構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國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歐盟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過給予銀行及機構投資人印花稅豁免。為了提高倫敦金融中心的競爭地位,英國也從2007年11月起免除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稅,同時取消股票回購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相對較高,且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這幾種印花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應該適當降低或者取消。
4.對特定的金融服務進行適當優惠
目前,中國專門針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並不多。例如在營業稅方面,金融行業的稅率要高於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針對成熟市場國家相對高的直接稅收負擔,借鑒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經驗,基於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契機,上海可以考慮構築一個「金融稅收優惠的試驗區」,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來境內投資以及鼓勵居民企業的境外投資。形成某種類似於國際避稅地的「准離岸金融中心模式」。對比如信託、保險、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對上海地區的金融資產的交易免徵資本利得稅;協調居民和非居民的稅收管轄權;向入境的離岸金融服務以及出境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提供稅收刺激。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系統的稅收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也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離岸金融業務稅制,以促進外幣和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除了倫敦、紐約、日本、法蘭克福等傳統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在資金、監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稅收天堂,如澤西島、開曼群島,在競爭力方面已經超過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與各國不斷調低金融行業稅收的經驗相比,中國國內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調整還比較緩慢,金融行業的其他稅收負擔也相對較重。上海要真正成為有影響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調整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伍』 國外有關金融業稅收制度有哪些特點

  1. 從國外情況看,我國的營業稅稅率也處於高水平。為減少稅收對金融的負面影響,國外一般是少征營業稅或者是徵收登記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而且稅率也很低,如韓國金融業營業稅率僅為O.5%;歐洲國家則一般不徵收流轉稅,而徵收稅率較低的印花稅或登記稅;德國、義大利只對部分業務徵收營業稅。

  2. 近年來, 國際上特別是我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呈現下降的趨勢。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33%的稅率雖然略低於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例如,比利時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9%,義大利為36%。法國為33.33%,西班牙和荷蘭為35%,美國公司所得稅實行15%—39%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是,已經高於巴西(15%)、馬來西亞(28%)、韓國(28%)等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也高於英國、澳大利亞、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經濟發達國家。並且,多數國家對於包括證券交易利得在內的長期資本利得,通常區別於普通資本所得而適用較低的稅率,而我國對於證券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統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稅。


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對內外資商業銀行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外資商業銀行享受的超國民待遇較為明顯。導致中外資銀行在實際稅負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

1.稅率不同

我國稅法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享有稅收減免優惠:凡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可享受免稅5年的優惠;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lO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

2.稅基不同

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扣除規定都有所不同,外資銀行的稅收扣除比中資銀行寬松,從而造成兩者實際稅基上的差異。例如,中資銀行的折舊殘值規定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銀行的折舊殘值則應不低於原價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剔除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而支付給境外總行、分行及同業的拆借資金利息所得一律徵收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息所得,預提所得稅率為20%,外國企業從中國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於同業拆借的條件免徵預提所得稅。這樣加大了外資銀行的籌資成本和經營費用。但是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可以通過同業公會協商確定或者參照國際市場行情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相比之下,中資銀行的經營成本明顯高於外資銀行。

4.優惠政策不同

外資銀行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外資銀行將本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O%稅款。此外,在其他稅種方面,兩者交繳的稅種數量、稅種內容和稅負均不相同。如中資銀行除繳納房產稅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陸』 納稅調整是什麼意思

1、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中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所得進行課稅,在計算上,稅法有著嚴格的規定,與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的計算有著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以會計上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計算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一過程,就是納稅調整。

納稅調整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形成的,就是按照稅法對利潤所得進行調整,包括按照稅法超規定的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等。還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費用,可以進行調整提足。

2、按照會計法規計算確定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收法規計算確定的應稅利潤對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會計時期來說,其計算的結果往往不一致,在計算口徑和確認時間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即計稅差異,我們一般將這個差異稱為納稅調整項目。

企業所得稅通常是按年計算、分期預交、年末匯算清繳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

(6)金融機構稅收體制調整擴展閱讀

一、增加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等,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罰款滯納金,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二、減少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准予免稅的項目,如5年內未彌補完的虧損,國債的利息收入等。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的檢查

1、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三費」的計提,稅法規定是按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提取,而不是按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別是: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是2.5%,職工工會經費是2%。同樣,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可以按實際工資總額提取職工福利費等。

但如果該實際工資總額高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只允許按計稅工資總額提取;如果實際工資總額低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也只能按實際發放工資計提,實發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的差額部分,不得計提。已計提的,應依規定加以調整。

對「三費」的檢查一是要審查其計提依據,二是要審查其計提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2、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憑有關借款付息證明據實列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允許扣除。

對於納稅人不按稅法規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應當予以調整。

3、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和單據,准予在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限度內據實列支。即:不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

4、公益救濟性捐贈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扣除。

這里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柒』 金融業如何推進營改增呢

我國金融業「營改增」應分階段穩步推進

從當前的金融業稅收制度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金融業稅制與市場化發展不匹配,存在重復征稅和稅負偏高的問題;另一方面是金融業稅前扣除限制多,存在所得稅稅基偏大的問題,突出地表現在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限制上。按照金融業「營改增」中「稅收公平與統籌規劃、稅收中性與宏觀調控、平衡結構與服務實體」的三大原則,以及對陝西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9家金融機構的「營改增」的效應測算,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應充分考慮我國現實情況,可以按照「全部涵蓋、穩步推進」路徑進行,即把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全過程劃分為統一稅制和深化改革兩個階段,並在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的課稅范圍和增值稅稅率。具體如下:

統一稅制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順利推行金融業「營改增」,在這一階段,金融業「營改增」的征稅范圍可暫時設定與營業稅徵收范圍保持一致,確保金融業能夠納入增值稅徵收環節,並參照「營改增」試點方案中的一般演算法確定合理的增值稅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法,對陝西9家金融機構的綜合測算結果顯示,一般金融機構按9%徵收增值稅,農村金融機構減按4%徵收較為適宜。按照測算的增值稅稅率徵收,還兼顧了以下方面的考慮:一是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穩定器作用,有利於金融業穩定、持續發展,不僅為金融業內部調整爭取更大空間,也有利於各金融機構間的平衡發展,按照測算,稅率經營狀況差的金融機構稅負會下降,有利於其轉型發展。二是金融業整體稅收保持穩中微降,在9家測算的機構中除1家證券公司稅負增長超過10%外,多數金融機構稅負增長均在10%以下,因此對金融機構不會造成太大壓力,也為金融市場化推進創造更好的環境。三是突出城鄉差異,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優惠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法4%的增值稅稅率徵收,總體上降低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將有利於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供給的增加。

深化改革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對前一階段的增值稅徵收方式進行深化,使之更加符合增值稅的特點。主要是要進一步對金融業的主要業務進行劃分,對核心業務採取免稅政策,對於附屬業務按照增值稅的標准稅率課稅。具體可以參照歐盟的基本免稅模式或新加坡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免稅模式。一是在征稅范圍上,將金融業務分為核心業務、附屬業務和出口業務三類,對核心和出口金融業務分別實行免稅和零稅率,對附屬業務以標准程序課稅,消除金融業重復征稅。根據我國金融業的特點,可基本判定:銀行業的資產和負債業務為免稅核心業務,而附屬業務主要集中於直接收費性質的中間業務上,這也是標准稅率的適用范圍;證券業的代理買賣證券、證券承銷、受託客戶資產業務管理、投資為免稅的核心業務,同業存放為附屬業務按照標准稅率征稅;保險業的財產險和人身險為免稅的核心業務,而同業存放、投資等業務為附屬業務,按照標准稅率征稅。二是稅率設計上,要以現代服務業整個行業的增值稅稅率為參考,同時考慮到金融機構業務情況的變化。如銀行業的中間業務收入佔比越高,增值稅稅率可以適度降低。還有,增值稅稅率檔次不宜設置過多,這不僅會影響投資選擇,扭曲市場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位於產業鏈不同維度的企業間增值稅抵扣不徹底。另外,稅率的設計還應考慮免稅業務的抵扣比例和抵扣范圍,抵扣比例越高和抵扣范圍越大,就可以對附屬業務設定更為優惠的稅率。
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在不同時期應各有側重

針對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路徑,本文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在實施和推進的過程中,應圍繞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近期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要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方向明確,「營改增」征稅方案要突出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以減輕金融機構稅負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為目標,加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稅收減免力度,促進金融工具創新和提高市場效率。二是統籌規劃,改革金融業「營改增」過程中的不順暢環節,將金融業「營改增」與所得稅徵收全盤考慮,改革所得稅徵收中諸如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核銷程序等不順暢的環節。三是充分准備,做好金融業「營改增」前期准備工作,包括確立合理的地方和中央的增值稅分成比例、建立符合金融業特徵的增值稅發票體系等。

遠期深化金融業「營改增」需要加強五個方面。
一是依據金融業作為融資中介的本質特徵,重新認定金融業納稅人的范圍,不僅包括銀、證、保等傳統金融機構,還包括從事相同或類似金融業務的企業。
二是適時推行金融業核心業務零稅率,增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鼓勵銀行業做大中間業務,為遠期稅制改革奠定基礎,對於銀行存貸等傳統金融中介服務,可以依據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設置增值稅的徵收比例,佔比較低的可以使用優惠稅率。
三是依據保險業務對象差異化設置征稅方式,增強保險行業稅收政策的針對性。針對保險業務,可視其提供服務的對象進行不同的處理,並對出口業務實行零稅率,促進金融保險業「走出去」,加快我國金融保險體系融入世界金融體系的步伐。
四是參照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趨勢,構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稅制,可考慮由收入功能大、徵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轉稅,逐漸向直接稅過渡。
五是借鑒國際稅制經驗,提早籌劃應對金融危機的稅收制度,不斷總結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探索我國運用稅收政策抑制金融過度膨脹、防範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

『捌』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多少

具體稅率還未定。

金融方面貸款業務和中間業務適用稅率預計將定在6%。金融商品內買賣適用稅率或免稅或為容6%,但採用何種計稅方法仍不確定。相較於其他行業,金融業營改增一直被業內認為難度較大。

由於金融業營改增對整個金融行業的影響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復雜,營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雙重征稅,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對金融行業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也是政策遲遲未出台的原因所在。

『玖』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什麼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稅權的劃分有縱向劃分和橫向劃分的區別。縱向劃分是指稅權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稅權,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或停徵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的加征和減免權等。如果按大類劃分,可以簡單地將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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