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過程、可疑賬戶開戶情況、可疑交易情況、可疑點分析和初步判斷意見。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Ⅱ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目錄
如何識別地抄下錢庄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上海羅某特大地下錢庄案
【案例2】遼寧沈陽金某地下錢庄案
【案例3】江西南昌「7·10」地下錢庄案
如何識別腐敗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4】北京丁某特大職務侵佔洗錢案
【案例5】山西武某受賄洗錢案
【案例6】重慶羅某受賄洗錢案
如何識別毒品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7】雲南楊某、劉某涉毒洗錢案
如何識別走私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8】廣西北海黃某走私洗錢案
【案例9】江蘇無錫段某等人走私洗錢案
如何識別詐騙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0】上海潘某團伙洗錢案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1】山東梁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識別傳銷洗錢的可疑交易
【案例12】湖北林楓集團非法傳銷案
如何分析重點可疑交易
一、分析實際交易行為
二、充分利用其他信息資源
三、分析開戶資料
四、分析交易記錄
如何撰寫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一、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基本結構
二、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基本要求
三、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模板
模擬案例(識別、分析和報告)
一、識別
二、分析開戶資料
三、分析交易記錄
四、總結可疑點和判斷性質
五、撰寫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Ⅲ 日常可疑交易分析的識別原因必須包括哪五類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5種涉及客戶識別過程中的可疑交易報告類型。
Ⅳ 金融機構分析識別,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後,認為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
正確的。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專定: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屬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
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4)金融機構確認可疑交易的分析過程擴展閱讀: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Ⅳ 可疑支付交易報告流程是什麼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對這個說的很清楚了。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Ⅵ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6)金融機構確認可疑交易的分析過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Ⅶ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內容簡介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內容簡介:有人可能會問版,金融機構權按照央行規定的可疑交易標准向央行報告的可疑交易難道不是真正的可疑交易?事實上不是。因為金融機構根據客觀的可疑交易標准報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筆資金交易在客觀表現上不同於或有別於一般的正常交易,實際上屬於異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應當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這些異常交易的基礎上,結合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主觀分析判斷後發現的涉嫌洗錢的資金交易活動。正因為這種可疑交易蘊涵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更顯示了其可貴的價值,也更加符合反洗錢工作的本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