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分公司無照經營,被查處問題!
可大可小
看你們外聯的活動能力了。。。
走點關系,然後說你們正在辦營業手續。。基本上補辦了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工商局要為難你,說不定會罰款什麼的。。
相關規定如下
②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能才開金融公司
開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與絕大部分人開公司的流程沒有太大的區別,但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體額外要求一些什麼證件或者什麼手續需要咨詢當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冊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公司在農業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需要帶的材料:
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工商銀行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6、單位申請開銀行承兌匯票銀的報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的,需要委託書。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等。
③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金融投資公司是一個對金融相關的企業進行資金股權的投資,使目標公司獲得資金,根據自己出資的多少對目標公司行駛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也就是參與相關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標公司的資產增加的投資公司。公司不能幹涉目標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
1、工商代理、企業形象 策劃、企業管理咨詢、財稅顧問、投資顧問、財稅代理、資產託管、商務資訊;商標注冊。
2、教育資訊;翻譯;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進出口業務等多個領域.每個公司注冊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不一樣,需要區別對待的。
3、投資管理,實業投資,投資信息咨詢,經濟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以上咨詢除經紀),企業形象策劃,市場信息咨詢(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市場營銷策劃、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公關策劃,展覽展示策劃,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
(3)金融分公司無照經營擴展閱讀: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④ 總公司的金融牌照,是分公司能用還是子公司能用
總公司的金融拍照如果是全國單位都可以的話,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可以用
⑤ 開分公司沒辦營業執照怎麼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⑥ 公司、分公司擅設分支機構如何處罰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此問題的規定已經很明確了,關鍵是要正確理解法條。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這里的「無照經營」,不僅包括相關單位或個人本身無營業執照卻開展經營,還包括本身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單獨或共同設立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卻未辦營業執照的經營機構開展經營。例如,新《公司法》第14條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4條、《合夥企業法》第18條,也有類似的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辦照的規定。因此,企業擅設無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同樣屬於《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調整范圍。
新《公司法》第211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所規定的「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是指未經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義,既包括無任何營業執照而冒用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也包括已依法領取除分公司營業執照之外的其他營業執照卻冒用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
其實,《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規章並未使用「分支機構」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總局83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則明確,公司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其名稱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樣,但應當按分公司登記程序辦理登記。也就是說,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無論其名稱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樣,都屬於分公司。當然,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分公司名稱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樣,都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公司的名稱。因此,「分公司名義」,既包括名稱中含有「分公司」字樣的情形,也包括名稱中雖不含「分公司」字樣,但通過冠以某公司名稱並綴以「經營部」、「服務部」等字樣的形式,表明其屬於某公司下屬經營機構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經營機構,卻未辦理登記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的行為,首先構成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和第十四條所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如果該擅設的經營機構使用了分公司名義的,則同時構成了《公司法》第211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所查處的冒用分公司名義行為;如果該擅設的經營機構未使用分公司名義(如仍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的,則僅構成無照經營而未構成冒用分公司名義行為。
如前所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並非專門調整無照經營,還調整有其他營業執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的行為。因此,此法條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屬於法條的交叉競合,但相互間並無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不存在依《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轉致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實施處罰的問題。對於同時構成無照經營行為和冒用分公司名義行為的,應分別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指出其違法性並實施行政處罰,但同種處罰僅適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條實施一次。
總局83號令在被明令廢止前,凡與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不相抵觸的條款,均繼續有效。不過,總局83號令第32條對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行為的處罰規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此類行為均未設定行政處罰,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也尚未出台。當《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後,總局83號令第32條就與這些上位法相抵觸,不應再適用了。
另外,無論是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是老條例,均未將分公司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因此,將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行為,認定為擅自改變登記事項,按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理,明顯是錯誤的。
⑦ 金融公司在異地經營必須要注冊分公司嗎
是的,異地是不可以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反映在稅務管理上。
⑧ 開分公司沒辦營業執照怎麼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⑨ 一分公司無照經營3年,年營業額在四五十萬,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場管理,取締無照經營活動,保護合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照經營,是指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而擅自開業的行為。
無照經營屬非法經營,應當予以取締。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締無照經營工作的領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城建、市容、稅務、物價、土地、技術監督、文化、衛生、醫葯、煙草、金融等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第四條 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依法取締與疏導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本省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培育和扶持各類市場的建設,並通過增設攤位、增闢攤群或開放夜市等途徑,解決從事個體經營所需的經營場地。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經營場所;
(二)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與無照經營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管理機關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向無照經營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的,由開戶行責令其糾正,沒收其出租、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處以出租、出借金額5%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對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經營工具和原材料等,在報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後,可以採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先行採取封存、扣押措施,並在24小時內補辦批准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封存、扣押措施,應當向被執行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依法暫扣款物專用憑證》。在被執行人接受處罰後,應當及時解除封存、扣押措施。
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難以保存或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或被執行人拒絕認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被執行人擅自動用或轉移被封存、扣押的經營工具或原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沒收和罰款處罰時,必須向被處罰人制發《即時處罰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並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專用憑證》或《罰沒物資專用憑證》。
罰沒款物價值在200元以上的,必須得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的事先批准或者書面授權。
第十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或收到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有關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復議、訴訟。
第十一條 對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無照經營單位或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封存、扣押的物資變賣作價抵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檢查證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嚴禁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管理人員有權舉報。對違法履行職責的管理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農民在集貿市場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區域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無需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無照經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997年12月1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發布)
全文
一、第六條修改為:「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申領營業執照,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停止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私營企業經營的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無照經營者,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列各項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⑩ 沒有營業執照經營金融中介業務構成什麼罪
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知道上面那位說1萬到5萬是從何而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