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❷ 發銀行詢證函的目的是什麼,不是很明白這個概念
銀行詢證函是向銀行發函詢證銀行存款、銀行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等情況,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證答復。
銀行函證及回函,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被審計單位授權後,直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所收到的詢證函,查詢、核對相關信息並直接提供書面回函的過程。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是夯實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
銀行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核心程序之一,銀行函證回函對於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識別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行為至關重要。規范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的基礎上,審慎考慮實施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靠。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切實防範風險、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服務意識,高度重視並做好銀行函證的回函工作。
(2)金融機構要保存與查詢目的相關的原始文檔擴展閱讀
一、高度重視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
銀行函證及回函,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被審計單位授權後,直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所收到的詢證函,查詢、核對相關信息並直接提供書面回函的過程。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是夯實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
銀行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核心程序之一,銀行函證回函對於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識別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行為至關重要。規范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的基礎上,審慎考慮實施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切實防範風險、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服務意識,高度重視並做好銀行函證的回函工作。
二、強化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管理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的要求實施銀行函證程序。在實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從《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選擇適當的銀行詢證函格式,並嚴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寫。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於執業目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范銀行函證回函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進行回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資金池等創新業務相關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業務牽頭部門和各函證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牽頭、分工負責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對函證回函工作的內部控制,對回函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有效實施授權和制衡機制,分離不相容的職責。
加強回函用章管理,明確回函用章,鼓勵使用有防偽功能的電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認真校驗詢證函印章;加強回函的復核控制,建立完備的回函操作記錄;進一步通過內部審計、內控評價等方式對回函工作進行內部監督和問責。
三、切實提升回函服務質效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升服務意識,進一步改進函證回函工作質量和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詢證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將回函直接回復會計師事務所或交付跟函注冊會計師。
在採用紙質方式回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在銀行詢證函原件上確認、填寫相關信息並簽章。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因詢證函不符合規定拒絕回函,應當在收到詢證函3個工作日內通知會計師事務所,以保證回函效率。
會計師事務所對回函真實性有疑慮或回函內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時的,可向被詢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集中處理部門反映,上級行或集中處理部門應及時督促被詢證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或直接予以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官方網站公布銀行函證受理部門、聯系方式及地址。
四、推動回函集中處理和數字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函證回函工作,並於2023年1月1日前實現集中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逐步完善信息系統建設,爭取實現匯總提供企業在本機構的所有相關業務信息。鼓勵具備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基於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則推動函證數字化工作。
五、加強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
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回函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充分履行行業自律職責,定期組織研究、擬訂操作指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注冊會計師之間加強溝通交流,及時回應行業的問題與意見;研究推動函證數字化建設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公示接受函證回函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反映銀行函證方面的訴求。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公示集中處理函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系方式,加強函證業務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參照適用本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等其他第三方機構依法獲取企業授權後發出的銀行詢證函,可以參照本通知要求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詢證函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政部 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❸ 金融機構核銷貸款到底應用哪個文件是國稅局2011年第25號公告還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謝謝!
金融機構核銷貸款,國稅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及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兩個文件都是要執行的哈版,兩文件側重點不同權,前者重在抵稅方面的規定,後者重在制度方面規定,首先是管理規定,先要符合然呆賬核銷管理辦法進入核銷程序,然後才是稅務方面的一些做法
如果幫到你,請及時採納
❹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發布
關於發布《金抄融機構襲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銀發 〔2002〕 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❺ 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和保險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❻ 金融機構核銷貸款到底應用哪個文件是國稅局2013年第25號公告還
應該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❼ 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二)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三)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7)金融機構要保存與查詢目的相關的原始文檔擴展閱讀:
1、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2、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3、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4、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❽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審慎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並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二)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三)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是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四、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有四項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戶」制度,是指金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異常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懷疑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四)保存記錄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五、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的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和單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僅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且金融機構還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如有違反對客戶權利保護性規定的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
接受金融機構報告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嚴格保護客戶秘密的義務,對所保存記錄負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制度的執行,將有效地形成對洗錢犯罪分子的震懾,有利於維護社會金融秩序。
❾ 銀行機構檔案管理制度是什麼
發布單位:XX銀行辦公廳
文號:銀辦發[2000]329號
發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為了加強人民銀行文書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檔案在銀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總行制定了《XX銀行文書檔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1988年總行辦公廳制發的《XX銀行文書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銀行文書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檔案在人民銀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人民銀行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銀行文書檔案是指人民銀行在各項工作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銀行工作活動的歷史記錄,反映人民銀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也反映人民銀行在不同時期的歷史面貌,是進行日常工作、經驗總結、金融研究的依據和必要條件,是國家的寶貴財富。
第三條人民銀行總行及各級分支行按照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原則,對本單位的黨、政、工、團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書檔案由檔案部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確保檔案完整、准確、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書檔案的管理體制和任務
第四條各級行要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根據人民銀行的管理體制和國家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和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人民銀行檔案部門和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總行辦公廳設立檔案處,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在辦公室下設檔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設檔案室,配備具有一定檔案業務水平的專職人員,縣支行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各直屬企事業單位,應設置檔案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檔案人員。各單位辦公室有一名領導同志分工主管檔案工作。
第六條文書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對本單位各部門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集中統一管理本行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積極提供利用,為各項工作和研究服務。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檔案有關的資料。
(四)掌握利用檔案的情況,總結利用檔案的經驗,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五)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經驗交流。
(六)對所保管的全部檔案定期進行鑒定、銷毀工作,並按規定做好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工作。
(七)嚴格執行黨和國家保密制度,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八)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檔案業務的工作。
(九)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質量標准化,檔案整理系統化,庫房管理科學化,查找利用現代化,調查統計制度化、准確化。
第七條對檔案幹部的要求: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學習貫徹《檔案法》,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度和辦法,要具有檔案專業業務知識,能夠刻苦鑽研檔案業務,接受檔案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檔案的科學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業務,要具有一定的計算機專業知識,能夠適應辦公自動化和檔案科學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單位的歷史情況和現狀,做好服務工作。
(四)熱愛檔案工作,忠於職守,遵守職業道德,以高度的責任感,不斷改進服務態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與歸檔
第八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制度。
第九條文件材料歸檔與不歸檔的范圍
一、歸檔的文件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政領導機關關於銀行工作的指示、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政部門頒發的非本行主管業務范圍,但要執行的指示、規定、命令、決定、通知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命令、制度、辦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單位以黨委或以行政名義向上級黨政領導機關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指示。
(五)各單位黨委(黨組)會議、行務會議、行長辦公會議記錄、紀要。
(六)各單位大事記、值班日記、電話記錄、周報。
(七)各種會議的通知、報告、總結、典型材料、會議簡報、匯報和領導同志的指示,以及會議討論和參閱的文件。
(八)各單位參加有關會議的文件材料。
(九)各單位下發的各類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領導修改的修改稿。各類綜合性報告、專題報告、調研報告、工作總結和轉發的重要經驗材料等。
(十)各類統計報表、財產移交清冊、徵用土地及基本建設項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價值的重要題詞和資料。
(十二)各單位主辦的刊物、簡報和各種匯編材料。
(十三)出國考察、培訓等活動形成的考察報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單位內設部門向黨委、行長的請示報告及簽報。
(十五)各單位與有關單位聯合下發的規定、辦法、通知以及聯合向上級的報告、請示及上級機關的批復、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關部門頒發的規定、辦法與本行業務有關、需要配合執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來信來訪的文件材料。
(十八)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二、不歸檔的文件
(一)重份文件。
(二)各單位之間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級單位報送的一般性工作總結和備案文件。
(四)上級及同級機關送來的參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歷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議的人民來信。
(七)下級單位越級上報的文件(指定報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條文書檔案歸檔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不同價值,分類歸檔,使案卷正確地反映本行的各項活動,並便於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條各類文書檔案應由檔案部門集中歸檔,各單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辦理完畢後,應及時整理、完整地交給本單位檔案部門立卷、保管。
第十二條各單位檔案人員,應在每年年度開始前,根據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參照上年度的案卷類目,擬定本年度案卷類目,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及時收集、歸檔。
第十三條歸檔文件整理規則
(一)分類:分類採用年度一機構(或問題、發文文號)—保管期限進行歸檔。
1.分年度
將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開。
2.分機構(或問題、發文文號)
將文件按其形成部門或承辦部門(或按其內容反映的問題、發文文號等)分開。
3.分保管期限
將文件按劃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開。
(二)裝訂:歸檔文件應按件裝訂。
1.原則上每份文件單獨計算為一件。文件正本與定稿為一件;正件與附件為一件;報表、名冊、圖冊等,一冊(本)為一件;請示、報告與批復、批示,來文與復文一般分別計算件數。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後;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語本在後;漢文本在前,少數民族文本在後。
(三)排列:歸檔文件應在分類的基礎上進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後順序排列。
2.不同機構(或問題)的文件,按內設機構序列(或分類時問題間的順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長期、短期的順序排列。
4.分類後最低一級類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時間、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會議文件、非訴訟案件材料、統計報表、簡報、刊物等一般應分別排列在一起。
(四)加蓋歸檔章:歸檔文件應逐件在首頁上端的空白位置加蓋歸檔章。歸檔章應包括以下基本項目:全宗號、年度、期限、盒號、件號、頁數、機構。填寫歸檔章項目時字跡材料應符合存檔要求。
1.全宗號: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2.年度:填寫文件歸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字標注公元紀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標注歸檔文件保管期限為「永久」、「長期」、「短期」。
4.盒號:即檔案卷號,以保管期限「永久」、「長期」、「短期」分別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順序號。
5.件號:每一盒檔案內文件的排列順序號。
6.機構:填寫相應機構名稱。
(五)裝盒:歸檔文件應按件號順序裝入檔案盒。不同年度的文件不應裝入同一盒內。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應裝入同一盒內。按問題分類時,不同問題形成的文件不應裝入同一盒內。
(六)編目:編目包括填寫檔案盒盒脊、編制檔案目錄和備考表。
1.填寫檔案盒盒脊
檔案盒盒脊項目應包括機構、年代,期限、盒號。機構應填寫歸檔單位全稱。年代應填寫歸入檔案的年度,以大寫漢字標注。期限應分別填寫「永久」、「長期」、「短期」。盒號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填寫檔案盒盒脊項目時,字跡應工整,符合存檔要求。
2.編制檔案目錄
歸檔文件應逐件編入檔案目錄。檔案目錄包括以下基本項目:機構、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備注。
目錄用紙幅面尺寸採用國際標准a4型。
3.編制檔案目錄封面
檔案目錄應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裝訂成冊,並編制檔案目錄封面。
4.編制備考表
填寫備考表項目時字跡材料應符合要求。備考表項目包括本盒文件情況說明、責任人和日期,用於填寫本盒內文件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需說明的情況。
第四章檔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條檔案的整理
(一)一個單位在其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為一個全宗。
(二)新成立的單位,一個單位分為兩個以上的單位,幾個單位合並為一個單位,都應分別建立新的全宗。
(三)單位改變領導關系、名稱,但其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未發生變化,仍接續原來的全宗。
(四)單位的內部機構一般不建立單獨全宗。
(五)臨時機構一般不建立單獨全宗,其檔案應納入其主管機關檔案全宗統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應以全宗為單位,按不同門類、載體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別排列。案卷排列方法應統一,前後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動。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寫卷號,以固定案卷位置。在同一案卷目錄內不得出現重復的案卷號。
第十五條檔案的保管
(一)各單位檔案部門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審查,根據案卷目錄查點清楚,及時記錄入庫。
(二)各單位檔案全宗應按年代—組織機構排列保管。
(三)各單位應根據保存檔案資料的數量,設置必需的檔案專用庫房和櫃架;新建單位或新建辦公用房,應把檔案部門用房列入基建計劃。庫房要堅固,並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
(四)各單位檔案處、科(室)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溫濕度計、復印機、收錄機、照像機、去濕機、空調設備和電子計算機等。
(五)檔案庫房,應繪制檔案存放的示意圖,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單位檔案部門都應建立全宗卷,以積累存儲本單位案卷的立卷說明、分類方案、鑒定報告、交接憑證、銷毀清冊、檢查記錄、全宗介紹等材料。
(七)檔案部門應定期組織人員對檔案保管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檔案的安全。
(八)各單位檔案管理現代化應納入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同步發展,以提高檔案科學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檔案的利用
(一)檔案的利用是檔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各單位檔案部門要樹立以利用為中心的思想,做好各項基礎工作。檔案人員要熟悉館藏檔案的情況,主動了解每個時期黨的中心工作和機關工作任務,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
(二)各單位檔案部門要結合工作的需要,編制《檔案目錄》,有條件的還可以編制查找工具書和參考資料(如卡片、目錄、索引等),並有計劃地將庫存檔案信息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滿足各方面利用。
(三)各單位檔案部門應努力開展檔案史料編研工作,積極配合業務部門編寫《全宗介紹》、《組織沿革》、《金融大事記》等文件匯編。
(四)建立和健全檔案借閱制度。根據檔案的機密等級,履行不同的批准手續。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作詳細檢查,保證卷內文件齊全。
(五)為了延長檔案的壽命,檔案管理人員和利用者,必須愛護檔案,不得對檔案進行塗改、勾劃、剪裁和污損。
(六)檔案部門應按規定填寫接收和移交檔案登記簿。
(七)准確編制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及時上報上級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章檔案鑒定、銷毀和移交
第十七條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一)各單位可根據總行制定的《XX銀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編制本單位的檔案保管期限表,經領導批准後實行並報上級單位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定期進行檔案鑒定工作。鑒定工作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鑒定小組,在本行辦公廳(室)領導下進行,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重新進行鑒定,把確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編制清冊,報經本行主管行長批准銷毀。
(三)銷毀檔案時,應與本行保衛、保密部門取得聯系,指定專人銷毀和監銷。
第十八條檔案的移交
(一)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范圍和年限,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即「省級以上機關應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轄市(州、盟)和縣以下機關將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本機關保存十年左右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二)檔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在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後方能離開崗位。
第六章檔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一)檔案庫房是保管檔案的重要場所。為使檔案得以安全保管,必須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切實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檔案庫房的管理工作。
(二)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庫房。
(三)庫房內嚴禁煙火。易燃、導燃、爆炸物品一律不準帶入庫房,亦不準在庫房附近堆放。
(四)庫房內電燈用畢後應即關閉,每日下班切斷電路,並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隨時注意庫房門窗的開關和上鎖,嚴加管理鑰匙。
(六)消防設備經常保持齊備,每半年檢查一次。
(七)庫房內放置殺蟲劑,防止蟲蛀檔案,發現檔案被蟲蛀時,應及時報告領導並進行處理。
(八)庫房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同時根據庫房內溫濕度的變化情況,隨時通風,調整庫內溫濕度。
第二十條檔案資料調閱辦法
(一)凡調閱檔案資料,必須辦理借閱手續。
(二)本單位內各部門人員,調閱本部門的檔案資料,由調卷人在調卷單上簽字即可調閱。調閱涉密檔案資料,須經本部門領導簽字調閱。
(三)調閱黨委檔案資料,調卷人員必須是黨員,須經黨委成員批准;調閱黨委會議記錄或涉密案卷,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簽字後方能調閱,但只限在檔案室查閱。
(四)外單位來借閱、索取、摘抄檔案資料,須持單位介紹信,寫明借閱檔案用途,經辦公廳(室)主任簽字後,方可借閱。
(五)調閱檔案的人員,對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泄密和污損,不準抽換、塗改、勾畫文件,不準拆散案卷。非經檔案部門同意不得復印或轉借。
(六)調閱檔案,用後及時歸還,一般不得超過三天,特殊原因最長不得超過十天。
(七)調閱檔案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時,應將所借的檔案資料及時歸還檔案部門,如已調動工作,借閱檔案未歸還檔案部門,由原單位負責追收歸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分支行、直屬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檔案管理細則,經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❿ 如何建立金融機構文件與檔案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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