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機關能查到犯罪分子銀行卡里錢的去向嗎
當然可以查到,前提是通過轉賬處理的,但是如果直接取出來處理的,就只能查到在哪裡取的錢,查不到具體去向的。
❷ 檢察機關凍結犯罪嫌疑人銀行存款,匯款有何程序
《公安機關抄辦理刑事案件襲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是執行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憑證。需要填寫文書發文字型大小,發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名稱,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稱,最後填寫簽發的日期,並加蓋公安局的印章。 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能僅理解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進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匯出、匯入的款,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論是以真名、假名、化名、親友名稱或以轉交方式進行的存款、匯款,均可查詢、凍結。 因此,到銀行查詢嫌疑人的存款情況,不一定要列明嫌疑人的身份證號碼。銀行也無權拒絕查詢。
❸ 警察僅持警察僅持警察證可以到金融金融機構辦理查詢存款業務嗎
不行。需要同時出具查詢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回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答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❹ 如果公安局有熟人,老公想查老婆銀行賬戶余額。個個銀行存款查得出嗎
查銀行賬戶余額去銀行啊,公安局又不能查。
公安局去銀行調取個人賬戶信息都要憑立案決定書和調取證據通知書的,光是找熟人也辦不到。
❺ 公安機關在凍結個人帳戶時,需告知本人嗎
您好,
不會告知本人,會直接凍結。
法律依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第二百二十五條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第二百二十六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第二百二十九條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第二百三十條 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第二百三十一條 對於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對於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第二百三十二條 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有錯誤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改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對拒不改正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出法律文書,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並通知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
❻ 公安局去銀行凍結除了凍結通知書以外,也一定要法院裁定書的么
需要向銀行出示執法證件(如警官證、法官證件,出示原件,並要提交復印件由銀行存檔)、介紹信、法律文書。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1.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2.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3.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4.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5.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6.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❼ 公安在一個還未立案的事件根據事件需要的情況下可不可以到銀行查詢一個人的銀行卡信息
銀行卡信息屬於公民個人隱私,公安機關也不能隨便查詢,只能是為辦理案件需要依法定程序才能查詢。
1、不論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隨便調查個人銀行賬戶。
2、只有經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執行職務需要時,才可以調查個人銀行賬戶。
3、可以調查個人銀行賬戶的國家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稅務局等。
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是否廢止
沒有廢止,仍然可以按規定予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具體規定如下
: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❾ 檢察官和警察是否有權利調取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存款以及開戶等所有資產情況
目前金融機構協助查詢 凍結 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機關存款的范圍:
1、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存款。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和凍結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扣劃。
3、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凍結和扣劃。
4、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只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無其他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類似於凍結措施的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暫停結算的權利。
❿ 公檢法到銀行查詢嫌疑人的存款情況需提供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是執行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憑證。需要填寫文書發文字型大小,發往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名稱,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稱,最後填寫簽發的日期,並加蓋公安局的印章。
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能僅理解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進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匯出、匯入的款,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不論是以真名、假名、化名、親友名稱或以轉交方式進行的存款、匯款,均可查詢、凍結。
因此,到銀行查詢嫌疑人的存款情況,不一定要列明嫌疑人的身份證號碼。銀行也無權拒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