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過程、可疑賬戶開戶情況、可疑交易情況、可疑點分析和初步判斷意見。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② 關於司法建議的執行問題
法院可以拘留這個單位的負責人,可以對這個單位罰款。
還可以向當地紀委監察委建議給單位負責人紀律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司法機關建議收監是否必須收監
詳情請見,司法機關組織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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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
的感言:
佩服啊
2010-01-07
④ 新形勢下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有什麼意見建議
一、堅持政治建警,提高政法隊伍整體素質
1、強化政治理論教育。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全體幹警,深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用正確的法治理念統一執法思想,堅定不移地堅持政法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永葆政法隊伍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政法各部門黨組織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學習計劃,確定學習內容,完善學習制度,認真抓好落實。
2、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和廉政教育,引導幹警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思想。重視和加強對幹警業余活動的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幹警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為幹警辦實事。
對那些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的幹警大力宣傳、表彰,弘揚正氣。各級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敢於叫響「向我看齊」的口號。
3、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政法部門要建立幹警教育培訓基地或培訓中心,開辦幹警培訓班,採取全員滾動教育訓練模式,分期分批對幹警進行封閉輪訓。每3年對全體幹警輪訓一次,總體時間不少於1個月。加強培訓考試考核工作,將幹警培訓考試成績納入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與晉職晉級掛鉤。支持鼓勵幹警積極參加各類學歷教育,深入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幹警實戰業務技能。
二、加強政法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隊伍建設
4、規范報批管理程序。組織人事部門要在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並支持黨委政法委發揮好協管政法領導幹部的職能作用。市委政法委要加大協管力度,完善協管幹部工作機制,理順工作關系,推進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管理的規范化。政法部門科級幹部的任免,由市委組織部徵求市委政法委意見後提出初步方案,市委組織部和市委政法委共同考察後,報市委常委會審批。
市直政法部門股級幹部的調整任免,由部門黨組(委)根據幹部職數拿出初步方案,由市委政法委書記辦公會研究同意後按規定提交有關機關審批或認定。市公安局享受副局級待遇的股級幹部的調整任免,應報市委組織部備案。政法系統紀檢監察領導幹部的任免,仍按滄紀發[1996]6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需履行法律程序的幹部,必須在履行法律程序後方可辦理任免手續。凡不符合報批程序任免的,一律無效。
5、大力推行政法領導幹部競爭上崗、聘任、交流制度。政法部門中層領導職位出現空缺,除特殊崗位經批准外,一律通過競爭上崗公開選任。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可連續聘任。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規定條件、程序破格提拔。
政法委幹部一般應從政法部門的優秀人才中選調,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必須堅決調離。政法委幹部要納入同級政法部門幹部交流輪崗序列,加大交流輪崗力度。實行政法委與政法部門幹部相互交叉掛職鍛煉,要選拔優秀的政法委幹部充實同級政法部門領導班子。
6、認真落實談話、誡勉、免職、辭職、降職制度。政法委要積極協同組織部門加大對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考察力度,對於領導幹部和幹警出現違反有關紀律禁令和規章制度或其行為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要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對於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要免去現職。
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隊伍管理不嚴、屢出問題,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的,本人應引咎辭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要降職使用。
三、加強政法隊伍的監督和管理
7、加強和完善監督管理。黨委政法委要強化對政法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明確對政法部門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內容、程序和方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多種形式的執法檢查,推動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以建立幹警執法檔案為載體,建立健全以促進執法公正為核心的執法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切實改進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落實執法公開、執法責任和錯案追究制度,及時查處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案件。
8、從嚴治警,整肅紀律。嚴格執行中央政法委《四條禁令》、公安部《五條禁令》和省委政法委《約法三章》、《三條紀律》,以及上級政法各部門的有關規定,不間斷地組織開展紀律作風整頓和執法檢查,整肅紀律,剎住歪風。每年要對不適合做政法工作的幹警進行清理,根據有關規定作出開除、辭退、清調處理,保持政法隊伍的純潔。
四、健全和完善政法工作保障機制
9、建立政法經費保障機制。政法部門所需經費一律由財政支付。確保幹警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嚴禁拖欠。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經費、大要案准備金、見義勇為專項基金、因公犧牲傷殘特困幹警資助金、教育培訓費列入財政預算,市委政法委要加強對大要案准備金的監管。
要將政法部門的基礎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科技強警工作,逐年加強政法部門基礎設施建設和網路、交通、通訊等裝備建設,增加科技含量。嚴格執行政性收費罰沒款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嚴禁下達罰沒款指標,嚴禁使用涉案當事人或單位的錢物。
10、認真落實從優待警政策。認真落實現行幹警津貼,並隨經濟發展不斷提高標准。每年組織政法幹警進行一次體檢,各級醫院開設救治政法幹警綠色通道,落實政法幹警年休假制度。
五、加強黨對政法隊伍建設的領導
11、加強對政法隊伍的領導。黨委政法委是黨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和重要組織形式,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政法部門要不斷增強黨的觀念,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及時向黨委報告工作中的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執行。
12、加強政法委機構建設。按照政法委編制數不低於幹警總人數的3%的要求,要逐步充實政法委的力量。市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由符合相當同級黨委部、委、辦正職幹部的同志擔任。加強紀檢監察機構建設,市委政法委設紀工委,專門負責對政法幹警違紀問題的教育、查處工作。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政法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深入開展。加強政法部門政工機構建設,市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設政治處,政治處主任由同級政法部門副職兼任或由同級副職幹部專任。政法各部門政法處專職政工幹部人數,公安局不少於4人,法院、檢察院不少於3人,市委政法委、司法局不少於2人。
13、加強政法部門黨組織建設。切實加強政法部門黨組黨委自身建設。政法部門都要建立機關黨組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各基層政法派出機構要建立黨支部。聯合專案組工作超過1個月的,建立臨時黨支部,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基層黨支部,要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履行好抓黨建帶班子、抓黨員帶隊伍的政治責任。
14、為政法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從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有利於維護政法隊伍整體形象出發,政法委、宣傳部要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政法宣傳工作和對政法機關的輿論監督。堅持弘揚主旋律,大力宣傳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宣傳黨領導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績,宣傳政法幹警的先進事跡。進一步明確宣傳紀律,嚴格執行重大案件報道審批制度,政法部門對外宣傳材料要經市委政法委審核,上報重要材料要向市委政法委備案。要規范宣傳程序,引導媒體全面准確地報道政法工作。
⑤ 金融機構協助司法機關進行凍結扣劃,執行完畢後,是否有必要有義務通知被執行人賬戶狀態,並告知文書編號
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版、凍結和扣劃手續完權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第二十一條 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所以有必要有義務通知被執行人賬戶狀態,並告知文書編號
⑥ 金融機構如何加強對公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應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該資金是由人民銀行來支配使用的。從歷次有關存款准備金政策調整的文件看,人民銀行在系統內一直強調:存款准備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是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金融監督管理、維護清算紀律和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機關不得凍結和劃撥。但對於存款准備金賬戶內資金能否凍結和扣劃,相關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具體操作作出規定,司法機關和人民銀行對此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尤其《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人民銀行的行業規章文件的效力低於司法解釋,人民銀行維護自身職責處於弱勢地位。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法定準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和有關司法機關基本達成共識,不能凍結和扣劃,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超額存款准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堅持超額部分相當於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的備付金,也不得凍結、扣劃。而從司法機關的規定看,從較早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到後來中央政法委協調下的「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堅持的是存款准備金及備付金部分不可以凍結、劃撥,其他的存款可以凍結、劃撥。
⑦ 金融機構應如何配合司法協助
呵呵 同學!我路過的!做好了告訴我一聲哈!
⑧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
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70324
【實施日期】 19970324
【章名】 全文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
的意見》(政法辦轉〔1997〕2號文,以下簡稱《意見》)已發至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法制局。《意見》就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
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以下簡稱35
6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對
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
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以及金融機構應積極協
助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精
神,並依法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發的銀發〔1993〕356號文規
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扣劃單位的銀行存款。但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扣劃犯
罪嫌疑存款。對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對司法機關只提供單位帳戶名稱而未提供帳號,要求金融機構協
助查詢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帳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如查明帳戶管理
檔案中沒有所查詢的帳戶,金融機構應如實告知司法機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
及其分支機構不辦理金融機構對企事業單位所開展的業務。因此,對司法
機關向人民銀行查詢有關企事業單位存款情況的,人民銀行應做好耐心細
致的解釋工作,並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
【名稱】 附: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
【題注】 (政法辦〔1996〕120號 1996年12月10
日)
【章名】 全文
建新同志:
根據■(róng)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們會同最高法院、最高檢
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局對中國人
民銀行深圳分行關於《盡快制止強制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
的行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省、市銀行系統制定司法協助
實施細則增加法院執行難度》的材料進行了研究,現將意見綜合報告如下
:
一、對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存的准備金和備付金,司法機關不
宜凍結、扣劃。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
國人民銀行交存准備金,留足備付金(下稱「兩金」)。這「兩金」是有
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
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宜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去年,全國人大常
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提出的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兩金」的意見已報
經喬石、■(róng)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
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
結、扣劃。對這個問題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加以確認。
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拒不
履行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是保護有關
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嚴肅執法,促使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履行法定義
務所必須的手段。
三、對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繼續執行中國
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查詢、凍結
、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
56號)》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對凍結
、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
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司
法機關依法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
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應積極協助。
四、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違反的一律撤
銷。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