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公司簡介
工銀金融復租賃有限公司 是國務院制確定試點並首家獲中國銀監會批准開業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成立在工行打造業務多元化、經營綜合化、服務專業化的中國最大銀行的道路上再次寫上濃墨重彩的一筆。公司依託中國工商銀行的強大實力,以國際化的視野、市場化的機制、專業化的品質,提供各類租賃產品以及租金轉讓與證券化、資產管理、產業投資顧問等金融產業服務,致力於打造國際一流金融租賃企業。
工銀租賃堅持「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戰略,定位為大型、專業化的飛機、船舶和設備租賃公司。依託中國工商銀行的品牌、客戶、網路和技術優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金融租賃產品和服務體系。截至2014年8月,工銀租賃經營和管理的境內外總資產超過2600億元 ;擁有和管理的飛機超過400架 ,其中已交付運營的商用飛機突破200架 ;管理的船舶和海工資產達275艘(台) ;大型設備3萬台套。其市場份額、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等主要指標位居行業前列 。
❷ 請問目前成立金融租賃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 第 1 號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於2006年12月28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編輯本段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 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
(六) 迴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准。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
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呆賬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准備。未提足呆賬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❸ 中國銀行屬於國家的還是個人的
中國銀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 國家副部級單位。
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簡稱BOC,中行)經孫中山先生批准,於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總行位於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號,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 國家副部級單位。
中國銀行是中國唯一持續經營超過百年的銀行,也是中國國際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銀行。機構遍及中國內地及57個國家和地區,旗下有中銀國際、中銀投資、中銀基金、中銀保險、中銀航空租賃、中銀消費金融、中銀金融商務、中銀香港等控股金融機構。
2016年,中國銀行再次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成為新興市場經濟體中唯一連續6年入選的金融機構。2017年7月,英國《銀行家》雜志公布了《全球1000家大銀行排行榜》,中國銀行排名第4位。
(3)中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注冊地為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公布2018年業績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3988,4601(境外優先股);上海證交所股票代碼:601988,境內優先股代碼:360002、360010]於3月29日公布2018年業績。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國銀行2018年實現本行股東應享稅後利潤1,800.86億元,同比增長4.45%。
2018年以來,中國銀行緊緊圍繞「建設新時代全球一流銀行」的戰略目標,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以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著力做好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風險、深化改革創新各項工作,新時代全球一流銀行建設取得良好開局。
推進戰略實施 財務業績表現穩中向好
中國銀行扎實推進科技引領、創新驅動、轉型求實、變革圖強等各項戰略工作,戰略實施初顯成效,資產負債綜合平衡發展,財務效益表現良好。
資產規模穩健增長,截至2018年12月末,集團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股東權益分別達到21.27萬億元、19.54萬億元和1.73萬億元,分別比上年末增長9.25%、9.23%、9.43%。盈利能力穩步提升,集團營業收入突破5,000億元,達到5,038.06億元,同比增長4.14%。
主要財務指標保持在合理區間,集團凈息差1.90%,同比上升6個基點。平均資產回報率(ROA)、凈資產收益率(ROE)分別為0.94%、12.06%,保持較好水平。營運效率進一步提高,成本收入比28.09%,同比下降0.25個百分點。
把握宏觀大勢 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提升
中國銀行認真落實「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工作要求,努力緩解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著力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一是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一、截至12月末,集團本外幣貸款比年初新增9,227.14億元,新增貸款重點投向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相關行業及戰略新興產業,對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長江經濟帶、海南自貿區等重點地區貸款余額佔比上升。
二、扎實做好普惠金融。實行普惠金融專項資源分配,為普惠金融業務提供全面政策保障。普惠金融小微企業貸款余額3,042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2.26%,高於全行各項貸款增速。
客戶數38.18萬戶,高於去年同期水平。繼續開展中小企業跨境撮合服務,舉辦多場跨境投資與貿易對接會。作為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銀行類綜合服務支持企業,成功舉辦展商客商供需對接會。
三、服務全方位對外開放。發揮跨境業務等專業優勢,完成國際結算業務量4.63萬億美元,中國內地機構國際貿易結算、跨境擔保業務市場份額保持同業領先。四是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穩步推進「一帶一路」金融大動脈建設,2015至2018年期間,累計跟進「一帶一路」重大項目逾600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授信支持超過1,300億美元。有序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獲得日本人民幣清算行資格,集團跨境人民幣結算量5.95萬億元,市場份額保持第一。
堅守發展底線 風險抵禦能力持續提升
中國銀行堅定不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堅持底線思維,持續完善授信管理長效機制,完善資產質量監控體系,加大對重點領域的風險排查,及時化解風險隱患,資產質量持續改善。
截至2018年12月末,集團不良貸款余額1,669.41億元,不良貸款率1.42%,比上年末下降0.03個百分點。加大撥備計提和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全年計提貸款減值損失1,079億元,化解不良資產1,525億元。年末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達181.97%,較上年末提升22.79個百分點。
夯實資本實力,堅持價值創造導向,大力發展輕資本型業務,集團風險權重較上年末有所下降。穩步推進資本補充計劃,完成800億元二級資本債發行,資本充足水平獲得較大提升,年末資本充足率達14.97%,較上年末提升0.78個百分點,創歷史新高。
加快改革創新 發展轉型動能不斷增強
中國銀行著力推動科技與業務的深度融合,加快向高質量發展模式轉變。深化科技引領,手機銀行活躍客戶數、交易量實現較快增長。境外手機銀行服務覆蓋18個國家和地區。智能櫃台實現全網點覆蓋。
構建私有雲、大數據、人工智慧三大新技術平台,實施智能投顧、智能客服、智能風控體系等重點項目,加快數字化轉型。堅持全球化綜合化特色經營,目前海外機構覆蓋57個國家和地區,啟動理財子公司、中銀金融租賃等綜合經營公司籌設工作。
加快創新驅動,設立創新與產品管理委員會,成立總行級創新研發基地。推動總行組織機構改革,完善普惠金融、交易銀行、綜合經營管理模式。
2019年,中國銀行將堅持繼續圍繞「建設新時代全球一流銀行」的戰略目標,聚焦服務實體經濟、聚焦基礎建設工作、聚焦強化特色優勢、聚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為實現發展戰略第一階段目標打下決定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