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聯網金融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監管措施
1.國內第三方支付的有關監管政策
從國務院107號文、央行5號文,到央行暫停二維碼支付及虛擬信用卡、79號文暫停新增銀行卡收單業務,再到近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10號文,在中國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漸加碼的監管,下面將重新梳理監管部門的各種文件和監管措施,以便理解監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順序。
2014年1月13日,國辦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協調。明確了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體和職責。
3月13日,央行支付結算司發出《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業務意見的函》。
3月14日,原本還處於內部小范圍討論的《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版本流出,對支付轉賬限額的管理引起熱議。
3月22日,建設銀行便迅速下調了快捷支付限額,至此工行、農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緊了快捷支付限額,其中,工行還統一了快捷支付介面。
4月10日,銀監會和央行聯手發出《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從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發,對有針對性的問題細化了規范,涉及客戶身份認證、信息安全、交易限額、交易通知、賠付責任、第三方支付機構資質和行為、銀行的相關風險管控等。
2.國外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模式
美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主要從三個角度來進行:
一是從業機構監管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為貨幣服務機構,不需獲得銀行業務許可證,而是以發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明確規定初始資本金、自由流動資金、投資范圍限制等方面內容。
二是從功能監管的角度,將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滯留的資金視為負債,通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服務實現對其監管。
三是對於監管范圍和職責分工,規定所有貨幣服務機構都必須在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網路上注冊,開業前要通過認定。
歐盟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監管主要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實現。規定第三方支付媒介職能是商業銀行貨幣或電子貨幣,必須取得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公司的執照才能開展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所從事的金融業務監管要求如同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樣,從資本監管、投資范圍、業務風險、信息披露四個角度進行監管。
⑵ 銀行監管為什麼比互聯網金融更嚴格
網上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推動了銀行業務流程的再造,優化了經營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活動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況為網路的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銀行業務的虛擬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價值觀念和管理,改變了現有銀行業的競爭格局,形成了新的銀行業組織形式。使銀行機構的傳統角色發生了進一步的變化,也使金融風險更具復雜性和蔓延性,對銀行經營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與挑戰。
一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的競爭格局。以往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網點數、從業人員數等方面,而在網路經濟,無論金融機構規模的大小,在網路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機構將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傳統商業銀行的分支行網路和雇員逐漸成為銀行拓展業務的沉重負擔,金融業的競爭將主要是金融產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務的質量的競爭,許多金融機構將有機會在網路上利用其優秀的服務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機構可憑借技術優勢掌握商業先機,贏得傳統金融時代難以得到的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二是網上銀行將改變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網路信息技術在銀行業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時間限制,上,銀行可以全天候地連續運行,可吸納本地區、本國乃至國外客戶,可以以接近於實時的速度收集、處理和應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機構能在更廣的地域和范圍開發新的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這樣,銀行的業務戰略不能再局限於某一個市場,競爭對手不再限於某幾家銀行,任何一家銀行,即使是很遙遠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成為潛在的競爭對手。與傳統銀行業相比,網上銀行經營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銀行無法再靠資金規模、網點優勢或其他壟斷優勢盈利,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定價策略。
三是網上銀行增加了銀行業風險管理的難度。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網,亡銀行的風險具有了跨行業性和外牛性。跨行業性就是其風險超出了傳統意義上金融風險的概念。風險不僅產生於市場價格的波動、經濟增長的質量,而且產生於軟硬體配置和技術設備的可靠程度,技術性風險成為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重要特徵。網上銀行業務的外生性是技術性風險本身的主要特徵。由於以上風險問題的存在,前幾年,在一些國家,客戶顧慮安全、服務質量等問題,接受網路金融服務的趨勢並不明顯。許多銀行只把開發網上銀行業務當作保留客戶和提高銀行形象的手段,並沒有視為一個利潤中心來對待。
四是網上銀行的興起,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僅從網上銀行本身業務的內涵和屬性看,網上銀行已經具備了新的風險特徵,改變了傳統銀行業務的提供方式和銀行運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監管內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調整。首先是監管當局將不得不在評價銀行機構業務風險的同時,更加註重對銀行運行的技術性風險,也就是安全性的評估;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產品進一步走向綜合化,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交叉程度加深,分業管理的難度加大,監管的邊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無形,紙質憑證逐漸被憑證取代,交易頻率增加,交易量隨之增加,傳統的監管方式將難以對交易的風險、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評估。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進一步打破了銀行業務經營的地域界限和行業界限。一方面,跨地區、跨國境經營將變得更加便捷,任何一個地方的客戶都可以選擇在傳統情況下無法選擇的異地銀行,任何一家銀行都有可能給在傳統條件下無法接觸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另一方面,非金融機構,如網路公司或商貿集團,完全可以藉助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業務與客戶優勢,為其客戶提供銀行服務。這將直接改變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結構的內容,對一些地區或小國家來說,存在著不需要擁有自己的金融體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選擇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跨境提供服務。
此外,網上銀行也為業混業經營提供了載體,促成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新型合作方式,對分業經營模式和現有法規框架體系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這—切均增加了金融業和監管的難度。
對我國來說,網上銀行的發展還面臨以下挑戰。首先,我國銀行體系還不夠完善,還有較多尚待解決。在傳統銀行的管理經驗尚未充分積累的基礎上發展網上銀行,存在一定的風險。其次,我國缺乏網上銀行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信用制度也不夠完善,缺乏信用評估機構,人們的信用意識比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現金為主。再次,我國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一些基礎性法規如(電子商務法)尚未出台,電子憑證的有效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最後,占我國銀行業主體的中資銀行的綜合性管理人才和監管當局的電子銀行監管人才非常缺乏,業務人員和監管人員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並不充分,現有的業務經驗和管理制度不能滿足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需要。目前,大部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中資銀行,普遍強調業務的發展,忽視了對網上銀行業務安全性的評估和管理,這是中資銀行發展網上銀行的極大隱患。
銀行監管當局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的對策
有挑戰就意味著有機遇。發展網上銀行,是對我國銀行業傳統的相對低效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再造、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整體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良好機遇;發展網上銀行,將有助於我國銀行業加快國際化進程,向國際水平靠攏。
銀行監管當局充分認識到網上銀行發展對銀行業的重要性,同時也認識到中國銀行業體系存在的問題。考慮到網上銀行是一個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網上銀行發展的性之前,重要的是先發展起來,「摸著石頭過河」,在發展中發現問題,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從實際情況出發,銀行監管當局對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與監管,近年來主要採取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
(一)依據積極審慎的監管原則對網上銀行實施市場准入監管
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對「滑鼠+水泥」型的網上銀行,即已經持有銀行營業執照的傳統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一般經過市場准入審核程序,只對純虛擬銀行進行市場准入審核。經過認真,我國銀行監管當局將現有銀行新開網上銀行業務納入市場准入體系。主要是考慮網上銀行業務具有獨特的風險內涵和表現形式,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市場准入監管,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將有利於提高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能力,促進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在具體審核過程中,監管當局遵循了積極審慎的審核原則。一方面,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機制再造,發展網上銀行業務;另一方面,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嚴格評估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運作系統的安全性。
(二)加強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據積極審慎的原則,2001年6月,銀行監管當局制定和發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准入條件和風險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發布貫徹該辦法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2002年4月,銀行監管當局組織成立了「網上銀行發展與監管工作組」,以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專家的力量,為發展和監管網上銀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網上銀行安全性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統、更具體的要求;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銀行業監管、網上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憑證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同時,成立課題小組,充分借鑒國際最佳做法和利用現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設計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框架。
(三)強化對銀行監管人員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人才缺乏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一個主要制約因素,培養一批掌握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和的綜合性專業人才是推進我國網上銀行穩健發展的關鍵。針對銀行監管人員普遍對網上銀行認識不足的特點,銀行監管當局沒有急於對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而是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系統的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培訓。同時,通過不同形式要求商業銀行注重對業務人員的培訓。為配合培訓的需要,銀行監管部門還組織人力編寫了《網上銀行風險監管原理與實務》和《金融幹部網上銀行知識讀本》,充分借鑒國內外關於網上銀行發展和監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經驗,介紹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風險特徵和經營管理要求,介紹對網上銀行的監管方法和監管工具,以普及網上銀行以及電子商務知識,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和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能力。
當然,要實現對網上銀行的有效監管,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穩健發展,以上三個方面的工作僅僅是基礎性的。下一步,需要將對網上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納入人民銀行正規化監管計劃和之中,並推進對網上銀行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制度化和系統化,進一步加快對網上銀行的法規建設進程。
銀行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要認識到網上銀行是銀行業發展歷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銀行業的發展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和研究網上銀行,了解網上銀行的特性和規律性。通過發展網上銀行改造我國銀行業的現有運作方式,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推動我國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一、網路銀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網路銀行的發展如火如荼,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尚缺乏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由此產生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問題之一:如何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隨著網路銀行的普及,金融監管當局面臨的棘手問題是如何改變監管方式,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例如設立網路銀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何保證在網上推出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充分的信譽擔保和服務實力,採納何種市場准入與市場退出機制,如何在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之間作出選擇,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有待解決。
網路銀行能夠突破時空限制,提供三A服務(Anytime任何時間、Anywhere任何地方、Anyway任何方式)。依託無邊界的網際網路*網路銀行無須設立任何分支機構,就可將其觸角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其獲准注冊的地區以外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居民都是其潛在客戶。然而公眾並不知曉網路背後到底是個什麼組織,不知曉其物理形態。
如果大家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設立網頁,而注冊地又缺乏足夠的監管制度,一旦該金融機構缺乏足夠的資金實力或業務實力,便會引起保障存款人利益以及保密措施等各種監管問題,擴大金融風險。由於網路的普遍性與連動性,金融風險一旦現實地發生,還將波及到世界其他角落,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因此傳統的監管方式必須改革。
現行銀行業是一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十分激烈,但各種方式的管制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網路化、全球化為特徵的網上金融時代,銀行業生存的環境將大大改變。根據一項調查顯示,傳統銀行的服務成本占其收入的60%左右,而網路銀行的服務成本只佔收入的15%—20%。由於網路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片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事實上,國外有些機構已經有所行動。例如美國安全服務聯邦信用協會等機構已開辦了網路銀行業務,微軟公司也正積極發展網路銀行業務,推出有關的軟體和規格標准。銀行業不僅要應對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而且被迫與通用資本(GECapital)、美國在線(A0L)、雅虎(Yahool)等展開競爭。
另外,網路銀行能夠融合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業務,減少各類金融機構針對相同客戶的重復勞動,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務。由於網路銀行從事的金融業務日益多樣化、混業化,而當前多數國家提倡的又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路時代也將受到嚴峻挑戰。
問題之二:如何規范網路銀行的業務運作程序?
傳統金融業務通常只有銀行和客戶的參與,而網路銀行則需要計算機、網際網路等高科技產品的介入。銀行與客戶的面對面操作通過計算機演化為不受時空限制的人機無紙化操作,使得調整傳統商業銀行的規范不再適用,亟需制定新的規范來調整網路銀行關系。
以電子支付(E1ectronic Fund Transfer,簡稱EFT)為例。無論是Intemet Banking還是Internet Bank,電子支付都是其主要的服務方式。金融電子化之後,大量的現金、票據交易被電子資金劃撥所取代。有資料表明,美國80%以上的美元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每天約有2萬億美元通過聯儲電劃系統萬edwire以及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CHIPs劃撥。
雖然這種支付方式具有快捷、低價等優點,但由於電子劃撥涉及多方當事人,經濟責任較難劃分確認,若無相應的法律規范作保障,則可能帶來某些始料未及的後果。1973年美國發生的埃弗拉案(Evra訴瑞士銀行案)就是佐證。一筆2.7萬美元的資金末及時劃撥到位,卻引起210萬美元的損失,進而引發了一場銀行是否應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爭論。由於類似的案件難以杜絕,電子資金劃撥的無序狀態令金融界和廣大客戶為之不安。
推而廣之,網路銀行的其他業務也處於缺乏規范制約的狀態。網路的公開性勢必威脅到其安全性,而安全機制的缺位將進一步擴大網路金融的風險。加之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術公司和軟體開發商都分別推出各自不同的網路銀行運行模式,它們分別基於不同的技術平台和環境,遵循不同的業務處理流程。如果不對之加以統一規范,放任自流,則會影響到金融秩序的穩定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
問題之三:如何應對日益猖撅的網路金融犯罪?
計算機犯罪是利用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工具、或將數據處理設備作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而網路金融犯罪則是計算機犯罪在金融領域的具體表現。隨著金融業務的處理日益依賴於網際網路,金融機密和財富也日益集中於網際網路。為了金錢,不法分子可以鋌而走險,利用網路的強大功能實施網路犯罪。近幾年,網路金融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預防和懲治網路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卻未能出台。
網路金融犯罪之所以難以應對,是因為其具有下列特徵:第一,犯罪主體智能化。犯罪主體往往受過網路方面的良好培訓,不僅能避開網路安全系統的保護和稽查,而且還能消除作案痕跡。第二,犯罪方式抽象化。網路犯罪持續時間短,地理跨度大,而且犯罪行為是在虛擬化的網路空間進行的,也許惟一的記載就是一閃即逝的電子脈沖。第三,社會危害嚴重化。網路系統的任何故障、非法入侵和破壞、信息泄露等,都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巨大損失,甚至造成金融業的癱瘓。
藉助全球龐大的金融電子網,洗錢的醜行可以銷聲匿跡;編造、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若藉助網路技術,則其傳播面更廣,影響後果更大;在金融業務網內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結果不單是危害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更可怕的是公眾存款安全受到威脅。
就種類而言,利用電腦對網路銀行等金融機構實施犯罪行為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截取傳遞過程中的資料,篡改或不法復制資料內容;未經授權使用電腦的相關設施,載入不實記錄或信息進入網路銀行系統;改變或破壞存儲在網路銀行的信息或檔案;通過電腦打人網路銀行客戶的賬戶,竊取他人金錢。
例如,1997年德國漢堡的黑客在國家電視台表演如何使用控制器在無需提供身份識別號碼的情況下,把錢從一個賬戶移到另一賬戶;又如,2000年3月法蘭西銀行的信用卡解密號碼被黑客在網上公布,使得其3700萬信用卡用戶的經濟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網路金融犯罪日益猖撅。據統計,金融領域的電腦犯罪占電腦犯罪總額的40%以上,居各行業之首。在我國,其比例更是高達60%以上。基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及其多樣性,各國都難以克服其相關立法的滯後性。尤其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度只有四條有關網路電腦犯罪的法律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
同時,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在電子空間傳播的網路世界是模糊和不確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來自全球各個角落,因此在網路金融犯罪中還存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有罪判決任何執行等問題。
二、發展網路銀行應採取的對策
金融電子化是經濟騰飛的保證。網路銀行屬於金融高科技產物,是銀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之一。盡管圍繞網路銀行尚存在不少問題,但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總是相伴而生的,只不過各種方法有待於我們去發掘而已。
網路銀行的相關問題也是如此。在即將到來的國際信息商業社會,一個統一、協調、簡明、寬松的法律框架,對消除網路發展中的法律障礙,規范網路金融的發展極其重要。面對日新月異的網路銀行,我們的總方針是:根據網路銀行發展狀況,不斷完善技術,適時修訂法律,以確保網路銀行高效安全運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信息化發展。
對策之一:加強金融監管電子化的步伐,採取電子中央銀行的監管方式,對網路銀行實施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當局應運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改革監管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網路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網上銀行的最新發展及科技創新對國際銀行業及其監管所造成的影響,對網上銀行在國內的發展及前景作出冷靜、客觀的分析預測,在「保護競爭、促進效率」的前提下,就市場准入、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律責任、存款保險等保護措施和爭端解決的適用程序等問題加以立法,確保監管制度能夠配合銀行業結構因科技發展而出現的轉變。
就我國而言,我們應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發展經驗,成立專門機構對網路銀行的設立、管理、具體業務功能的實現及硬體和軟體系統的應用等進行研究,為網路銀行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和指導,並利用網路等先進技術進行非現場監管。
至於銀證分離和銀證合一的選擇問題,已有不少國家開始修訂他們的金融法,以便為實施銀證合一掃除法律障礙。典型的如1999年11月美國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廢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1ass—Steagall Act),允許銀行、保險、證券三者跨界經營,在銀行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我國銀行業尚不成熟,在必要的法律規范建立前,如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網路銀行市場,可能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帶來沖擊,容易形成不利局面,影響我國網路銀行發展的整體進程。因此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還將持續一段時間。但隨著網路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國也應擴大網路銀行的業務范圍,適當放鬆或解除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的限制,逐步實現銀行的全能化。
對策之二:制定網路銀行業務運作的統一規范。
各國應當盡快建立或完善各類有關網路銀行和在線支付的法律法規。必須根據網路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認證機制,統一技術標准,制定或修改適用於網路銀行操作運行的法律規范。
安全認證機制如有關安全技術(保密性、真空性、數據完整性、進網控制等)、安全服務設施(公共碼認證機構)等的規定。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牽頭,聯合工行、農行、建行、交行、光大銀行等11家商業銀行共建金融權威認證中心(CA)已進入實施階段,在線支付的標准性、安全性將更有保障。
技術標准如有關電子支付、高速網路技術和數碼資料交換等的標准。這些標准應可靠、統一、易用、相互兼容、並能隨技術進步而改進。
網路銀行業務運行的法律規范,包括對網路銀行服務工具、網路銀行服務方式等的法律規范。例如電子貨幣的發行、電子票據的產生、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流通、電子貨幣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支付網路的建立、網路銀行服務的體制和基本模式、網路銀行服務結果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確立統一的規范,以便明確網路銀行業務操作規則及風險責任的劃分確認。
仍以電子支付為例。國外對此已作出反應,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則。小額電子資金劃撥(POS、ATM、Homebanking、ACH等)的法律規則,例如美國聯邦《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及聯邦儲備系統頒布的實施條例。大額電子資金劃撥(Fedwire、CHIPS、SWIPT、CNAPS等)的法律規則,例如聯儲J條例、CHIPS規則、SWIFT規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4A編中的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或條例,明確了電子資金劃撥中的當事人、適用范圍、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
我國目前尚缺乏全國性的有關電子資金劃撥的專門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確立的是以紙票據為基礎的結算支付制度,沒有針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立法,而不少銀行各自推出的章程卻含有許多維護銀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費者地位的條款。
為了保障電子資金劃撥的安全正常運行,我們應當借鑒美國《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一商法典》第4A篇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貸記劃撥示範法》等的規定,適時地制定新的支付體系和制度,以便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在線支付時的風險責任負擔。
對策之三:加強安全防範,健全法律法規,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網路金融犯罪。
應當明確,打擊網路金融犯罪僅靠立法尚不夠,完善技術,使得不法之徒的犯罪成本提高是首選途徑。我們應當不斷採用新的安全技術來確保網路銀行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如防火牆、亂碼和加密技術等,及時准確地在客戶和銀行之間傳遞正確的信息,同時防止非授權用戶(如黑客)對網路銀行所存儲的信息進行非法訪問和干擾,營造一個可以信賴的網路金融環境。
同時,我們應當制定有關法律,完善相關條文,從而確保網路安全,懲治網路犯罪。1997年8月德國的《聯邦多元媒體法》,第一次對網際網路進行立法管理。我國法律法規對網路安全與網路犯罪也有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公安部關於對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份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和計算機信息網路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規定,有關金融從業人員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操作並完善管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感。
我們還應擴大現行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將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各種行為包括在內:針對網路特殊性,盡快進行與網路管理相關的單行立法,以便及時准確地界定各種以網路為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網路銀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從而加大打擊力度,促進網路銀行的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有刑法制定的四條有關網路計算機犯罪的條文難以適應網路銀行日益發展的需要,應當通過實踐和比較,借鑒發達國家關於網路犯罪的立法經驗,不斷補充我國刑法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種類或制定我國單獨的懲罰網路金融犯罪的法規條例。
由於網際網路不受時空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來自不同國家乃至全球各個角落,因此我國還應加強與世界刑警組織以及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的聯系和磋商,共同制定打擊網路銀行犯罪和確定網路銀行風險責任的國際條款,開展國際合作,以確保網路銀行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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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3.完善監管體制。4.調整監管策略。5.構建安全體系。6.加快人才培養。
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⑷ 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難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發展及廣泛應用基礎上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隨著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而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先後經歷了從網上銀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網路借貸再到大數據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財的發展歷程,由此使得其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依託電子商務發展產生的大數據而出現和發展起來的大數據金融,最初是由電商平台與商業銀行合作實現的,而後二者逐漸分立演化出了電商大數據金融和商業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大數據金融兩種形式。而對於商業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由於商業銀行並不熟悉電子商務平台的運作模式,故其發展前景堪憂。其次,互聯網理財在近兩年時間里的井噴式發展,對傳統銀行存款業務和理財產品形成了沖擊,甚至通過影響貨幣乘數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第三,由於P2P網路借貸具有的低門檻和監管工作量大等特點,P2P網路借貸平台瘋狂發展及不斷倒閉也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大量的風險和負面影響。
互聯網信息技術和信用體系建設仍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是計算機網路通訊系統和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等互聯網信息技術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故互聯網信息技術和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程度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通訊系統還存在著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不完善、TCP/IP協議安全性較差等缺陷,加之網路通訊系統具有的開放式特點造成的其易遭受計算機病毒和電腦黑客攻擊的問題,都易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金融交易帶來較大的技術風險。在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方面,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還大多來自國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系統,這也給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了選擇其發展所需的技術解決方案面臨著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術變革淘汰,乃至威脅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等風險。而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賴以發展的信用體系建設還很不完善,信用風險還較高。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制約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和穩定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在沿襲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
⑸ 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狀況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出現了多種模式。前已述及,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涵蓋了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P2P網路借貸、眾籌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種模式,而這六種模式也正是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模式。其中,傳統金融業務的網路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通過建立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平台實現網上轉賬、網上投資理財、網上資金借貸、網上證券和保險交易及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等傳統金融業務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與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為雙方提供支付服務的模式;大數據金融模式指的是依託電子商務交易產生的海量的、非結構化的數據,通過專業化的數據挖掘和分析,為資金需求者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模式;P2P網路借貸模式指的是資金供求雙方直接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的模式;眾籌模式指的是資金需求者在互聯網上展示創意和項目,並提供回報、募集資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銷售金融產品或為銷售金融產品提供服務的模式。
互聯網金融模式不斷得到創新和豐富。在上述互聯網金融涵蓋的模式范疇內,近年來,特別是2013年以來,隨著人們對互聯網技術在向金融領域滲透過程中體現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優勢的認識的深入,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模式內容也不斷地得到創新和豐富。這些模式內容上的創新和豐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銀行開展網路借貸業務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網路借貸方面。首先,在銀行開展的網路借貸業務方面,銀行開展的網路借貸業務已由傳統的「網下申請、網下審批、網上發放」內容,經由「銀行+電子商務平台」內容,而創新發展出了「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內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獨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擔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內容,而創新發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與基金、保險合作進行理財的內容。第三,在P2P網路借貸方面,則由純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平台的內容,創新發展出了P2P平台跟擔保機構合作、線上與線下結合以及債權轉讓等內容。
交易規模快速發展壯大。2008年以來,我國的網路銀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網路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交易規模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壯大。其中,網路銀行的交易額由2008年的285.4萬億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萬億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額也由2009年的3萬億元快速增長到了23萬億元左右,期間雖由於市場漸趨飽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達到了18.6%以上。P2P網路借貸的交易額則由1.5億元快速增長到了3292億元,期間增速甚至均達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與基金合作形式於2013年6月5日上線的余額寶產品至2014年底,其用戶則已達到了1.85億戶,總規模則達到了5789.36億元。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發展及廣泛應用基礎上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是隨著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而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先後經歷了從網上銀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網路借貸再到大數據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財的發展歷程,由此使得其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依託電子商務發展產生的大數據而出現和發展起來的大數據金融,最初是由電商平台與商業銀行合作實現的,而後二者逐漸分立演化出了電商大數據金融和商業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大數據金融兩種形式。而對於商業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台,由於商業銀行並不熟悉電子商務平台的運作模式,故其發展前景堪憂。其次,互聯網理財在近兩年時間里的井噴式發展,對傳統銀行存款業務和理財產品形成了沖擊,甚至通過影響貨幣乘數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第三,由於P2P網路借貸具有的低門檻和監管工作量大等特點,P2P網路借貸平台瘋狂發展及不斷倒閉也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大量的風險和負面影響。
互聯網信息技術和信用體系建設仍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是計算機網路通訊系統和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等互聯網信息技術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故互聯網信息技術和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程度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通訊系統還存在著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不完善、TCP/IP協議安全性較差等缺陷,加之網路通訊系統具有的開放式特點造成的其易遭受計算機病毒和電腦黑客攻擊的問題,都易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金融交易帶來較大的技術風險。在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方面,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軟硬體系統還大多來自國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系統,這也給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了選擇其發展所需的技術解決方案面臨著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術變革淘汰,乃至威脅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等風險。而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賴以發展的信用體系建設還很不完善,信用風險還較高。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制約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和穩定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在沿襲傳統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基本內容是對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由原來傳統金融機構的對應監管部門監管,對新興互聯網金融機構相關業務的監管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出台具體管理辦法或做出風險提示。應該說,這一體系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初期能夠滿足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需要的。但其後,特別是2013年以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這一監管體系卻暴露出了諸多問題。例如,當前我國出現了因對銀行主導型的網路融資監管過多、對非銀行主導型的網路融資監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導致的商業銀行貸款無法創新、大量的非銀行網路融資風險巨大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必然會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形成制約。
⑹ 國內網上支付的現狀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大家知道,網上支付是電子商務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服務的發展創新開展網上支付業務,可以減少銀行成本,加快業務處理速度,方便客戶,同時也有利於銀行拓展業務,增加中間業務的收入。更重要在於它改變了銀行支付處理方式,使得消費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通過互聯網獲得銀行業務服務。
電子商務實際上通過企業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完成相互的活動,信息流應該是核心,物流是保障,資金流是實現手段。網上支付應該有效地解決了電子商務資金流的問題,所以對於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大大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並且給電子商務帶來了繁榮。
國內網上支付發展時間雖然並不長,但是我們都感覺到發展速度非常快。根據互聯網研究系列報告,報告有些數字顯示,中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2004年達到4000億,2005年預計將增長到6200億人民幣,另外中國的網民網上支付額2003年是2.3億,2004年達到6.8億,預計2005年將達到15.7億,網上支付顯示強大的增長勢頭。
目前在我國,網上支付也發展非常迅速,市場需求也非常旺盛,應用創新空間非常廣闊,是一個大有作為的行業。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網上支付的基礎環境還有許多的問題,值得關注和改善。網上支付的安全,社會性、體系狀況以及網上支付相關的法規等等,都是現在制約網上支付發展的重要因素。
我想下面就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具體談幾點個人的認識。
一,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處理好安全與發展速度的關系。電子商務在國內近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始終遭遇一個重大的瓶頸,就是網上支付安全問題,這個瓶頸嚴重製約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據調查有相當數量的客戶希望通過網上方便購物,但是在權衡網上購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後,最終選擇了放棄。而且大量事實表明,網上支付恩交易額相對在額度較小的領域,客戶的發展非常快,比如在B2C小額支付繳費等方面,在這個領域推廣起來比較容易一些。這說明人們對網上支付還是非常安心的,但是同時也存在不放心的心理。分析原因,我認為一是網支付虛擬性的交易特點容易使客戶對安全性產生懷疑,二是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思維定勢阻礙新的網上支付方式的發展。因此發展網上支付首先應該把安全擺在重要的位置上,沒有安全的保證,應該說一切都無從談起。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機構和廣大商戶共同努力,同時需要客戶的配合,從技術上、支付工具上,從風險措施上、防範措施,全方位、多層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時,也需要社會輿論正政府引導,努力消除買賣雙方的後顧之憂,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網上銀行健康快速發展。
農業銀行網上銀行起步比較晚,但是發展還是比較迅速,表現出局大的發展潛力,在保障網上安全性方面我們力求做到以下幾點: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著力解決好安全與發展速度的關系,在安全和速度上有時候犧牲一定的速度保證安全,努力營造社會安全的網上購物的環境。
2、加大支付技術上的攻關力度進一步提高網上支付安全保障,將風險環節前移,在產品開發初期充分考慮到安全性,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絕對不投入使用,不投入市場。
3、積極配合紙質媒體做好宣傳,培養網上支付良好的環境,修整人們對網上支付不確定和正確的看法,通過宣傳安全進行網上購物支持,逐漸將風險關口前移,掌握風險控制的主動權。
第二,盡快建立社會的誠信體系,支持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網上交易、支付雙方不見面,交易真實性不容易考察和驗證,電子商務活動最後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參與買賣雙方,取悅於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誠信程度。我國信用體制不夠健全,市場歡迎恩也不是很完善,應該說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寅吃我們應該呼籲各界共同努力,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的誠信體系,以支持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加大對不誠信者的處罰力度,對不誠信的人和企業和典型案例實事求是的曝光,增加不誠信機會成本,喚起人們對社會信譽的監督,營造網上支付良好環境。
電子商務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各界的努力,通過各個方面的努力,我想我們在未來一定能夠營造出非常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保證電子商務能夠健康發展。
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社會誠信體系建立應該是一個長期和艱巨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站在銀行的角度,解決網上支付誠信問題,主要的辦法,一是要嚴把關口,從根本上解決賣加和貨源本身誠信問題,二是對開戶的商戶交易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以後,立即採取處理的辦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欺詐和捲款行為的出現。同時還可以跟商戶簽訂保證金的協議,以控制商戶欺詐行為。第三,研究規范網上支付市場規則,解決好網上支付法律滯後和業務監管薄弱的問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行業規范發展離不開配套的法律法規正確指引和業務監管,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支付領域出現一些新的交易形式,針對網上支付業務法律法規建設以及業務監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如在我國目前信用機構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信用擔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一方面有效地打通了電子商務支付通道,帶來了國內電子商務市場的空前的活躍和繁榮,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同樣,我們也看到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漸演變成資金流中間環節,行使一部分金融機構的職能,這也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和規范的操作,以防範其中可能會發生一些風險問題,以保障支付電子商務發展能夠在健康的道路上發展。
今年4月1號正式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和信息產業部為配合電子簽名法實施出台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對電子支付進行規定,6月9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電子支付指引》從金融機構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設計,而且明確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商的責任,沒有提出第三方帳戶許可權問題。國務院關於《發展電子商務網上支付若干意見》積極研究第三方研究的相關法規,引導商業銀行通過銀聯等機構建設安全的快捷、方便的網上支付平台,大力推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等網上支付工具,蟲鳴說話金融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發展給予高度的重視,正在研究出台一些相關制度辦法加強監管,促進網上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⑺ 互聯網的金融監管需要堅持什麼監管
互聯網的金融監管需要堅持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
黨中央、國務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非常重視,對出台支持發展、完善監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范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為此,人民銀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7)互聯網在線支付金融機構監管困難擴展閱讀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治化
1、依法運用監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基於防範金融風險、金融消費者保護、維護金融穩定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監管機構應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創新監管手段。
2、有效運用司法機關的權能。訴訟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在新的立法沒有誕生之前,應充分發揮司法部門的權威性和能動性,在具體案例的審理中發現規則,通過司法解釋將現行法律規則應用於司法審判之中。
3、盡快實現互聯網金融的軟法治理。通常意義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律規范可以稱之為「硬法」。軟法」則是相對於該種特徵的硬法而言的,指那些結構未必完整、無需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也能產生規范實效的法律規范。
⑻ 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互聯網金融創新必須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合理把握創新的界限和力度。
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金融創新必須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為根本目的,不能脫離金融監管、脫離服務實體經濟抽象地談金融創新。互聯網金融中的網路支付應始終堅持為電子商務發展服務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P2P和眾籌融資要堅持平台功能,不得變相搞資金池,不得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
二是互聯網金融創新應服從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總體要求。
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一切金融創新,均應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有利於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有利於央行對流動性的調控,避免因某種金融業務創新導致金融市場價格劇烈波動,增加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也不能因此影響銀行體系流動性轉化,進而降低銀行體系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支持能力。
三是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金融企業開辦各項業務,應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任何機構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承諾收益,誤導消費者。開辦任何業務,均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詳細的制度安排。
四是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是保證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線上開展線下的金融業務,必須遵守線下現有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守資本約束。不允許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終止服務而仍按原約定期限利率計息或收費標准收費等不合理的合同條款。任何競爭者均應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詆毀其他競爭方。
五是要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抓緊推進「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成立,充分發揮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准和規則,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大型機構在建立行業標准、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公眾等方面,應起到排頭兵和模範引領作用。
⑼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信用風險,在當今互聯網金融模式逐漸普及的背景下,各個主體之間存在著信用等級方面的差異,伴隨交易數量的提升,衍生的信用事件也隨之增加,這就會大大增加互聯網金融平台內部的信用風險。
⑽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