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是否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要遵照執行准備金制度
是滴
最簡單的說,就是各家銀行需要交給人民銀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證將來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麼銀行可以用於自己往外貸款的資金就減少了。
主要影響:
1、銀行:由於資金減少,貸款利潤會減少,這對於目前仍然以存貸利差為主要利潤來源的銀行的業績有一定影響;另一方面,會催促銀行更快向其他利潤來源跟進,比如零售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等,這樣也會進一步加強銀行的穩定性和盈利性。
2、企業:資金緊張,銀行會更加慎重選擇貸款對象,傾向於規模大、盈利能力強、風險小的大企業,這會給一部分非常依賴於銀行貸款的大企業和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造成一定影響。強者更強。
3、股市:影響非常有限,幅度比預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銀行的資金來說,都還比較充裕,這個比例對其貸款業務能力相當有限;另一方面,市場很早就已經預期到人民銀行的緊縮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經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時的瞬間反映一下而已。
4、基金:沒什麼影響,基本上是隨股市個債市走的。
5、期貨:短期有利空影響,對一些商品期貨會有較大利空影響,我國目前還未有這種類型的金融期貨,呵呵,所以基本上影響不大。
6、存款:銀行會加大力度推陳出新吸引存款,但對於老百姓而言,沒什麼影響
㈡ 金融企業准備金 與貸款損失准備金是一樣的嗎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20號):金融企業准備金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其中:
(1)資產減值准備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2)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
對比可知:
(1)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提單位為銀行,金融企業准備金的計提單位除了銀行,還有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2)貸款損失准備金是銀行僅就部分資產(范圍見第2條)計提的損失准備金,而金融企業准備金除了資產減值准備還有根據風險管理要求計提的一般准備。
綜上可知:金融企業准備金與貸款損失准備金不一樣,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算是金融企業准備金的一種。
㈢ 除了各商業銀行,還有哪些機構需要交存款准備金
除了銀行機構以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內作社容,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也需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准備金。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現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㈣ 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本辦法所稱准備金,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准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內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動態撥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採取的逆周期計提撥備的方法,即在宏觀經濟上行周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低時多計提撥備,增強財務緩沖能力;在宏觀經濟下行周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高時少計提撥備,並動用積累的撥備吸收資產損失的做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模型法,是指具備條件的金融企業使用內部開發的模型對風險資產計算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標准法,是指金融企業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標准對風險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後,按財政部制定的標准風險系數計算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
本辦法所稱貸款撥備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與貸款損失相關的資產減值准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也稱撥貸比。
本辦法所稱貸款總撥備率,是指金融企業計提的與貸款損失相關的各項准備(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
㈤ 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存入存款准備金在中央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希望採納
㈥ 其他存款性公司包括哪些
其他存款性公司在我國包括存款貨幣公司和其他存款貨幣公司。
一、存款貨幣公司
指可以吸收活期存款、使用支票進行轉賬並以此實現支付功能的金融公司。在我國主要包括:
1、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2、股份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恆豐銀行
3、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4、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5、外資銀行
6、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其他存款貨幣公司
指接受有期限、金額限制和特定來源存款的金融性公司。在我國包括中資和在我國的外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及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
存款性公司由中央銀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構成。
按2000年的《IMF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建議,將我國的金融機構劃分為中央銀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三大類,除了其他存款性公司外,
1、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
2、其他金融性公司
指除中央銀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公司。在我國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養老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擔保公司、期貨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等。
㈦ 銀行財務根據《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怎麼計提
銀行財務根復據《金融企業准備金制計提管理辦法》第三條辦法所稱准備金,又稱撥備,是指金融企以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准備金,包括資產減值准備和一般准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准備,是指金融企以債權、股權等金融資產(不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進行合理估計和判斷,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於賬面價值部分計提的,計入金融企業成本的,用於彌補資產損失的准備金。
本辦法所稱一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採用**模型法或標准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後,扣減已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從凈利潤中計提的、用於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金。
㈧ 金融性公司存款是什麼
不計入儲備貨幣的金融性公司存款這個項目反映的是金融性公司在央行的版除了「儲備權貨幣」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這些存款的增加與基礎貨幣的投放無關,也與派生存款的增加無關。
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人民幣國債或者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央行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生息資產。
再例如,央行曾要求商業銀行以外匯資金增補人民幣存款的法定準備金
㈨ 不計入儲備貨幣的金融性公司存款是什麼
不計入儲備貨幣的金融性公司存款這個項目反映的是金融性公司在央行的除了「儲備貨幣」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這些存款的增加與基礎貨幣的投放無關,也與派生存款的增加無關。
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人民幣國債或者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央行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生息資產。
再例如,央行曾要求商業銀行以外匯資金增補人民幣存款的法定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