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馬上金融說讓當地財務公司上門當面了解是真的嗎
馬上金融說讓當地地財務公司上門當面了解是真的嗎?應該是真的。
⑵ 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電子承兌到期了不貼現,咋辦
媽的,我們公司也收了他們的承兌,也是到期了不付款
⑶ 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電子承兌到期了不貼現,咋辦辦
我也是啊,電話還一直打不通,不是不接就是正在通話。都打了幾百個電話了
⑷ 寶塔財務集團承兌匯票到期不貼怎麼辦
行使追索權,不成的話只能到法院起訴。。。沒辦法,我是做承兌匯票票據平台的,寶塔的票出都很難
⑸ 寶塔財務公司會倒閉嗎
你是有寶塔的承兌吧,倒不倒閉真不好說,看政府怎麼辦了,希望能挺過去吧,這樣大家的錢就有著落了
⑹ 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出來的電子承兌匯票到期為什麼沒有付款
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電子承兌未付款
你們的承兌對方都有結算了嗎?
我這邊有一張6.29號到期的現在還沒有結算過來。
8月份還有2張。。。很慌啊。
⑺ 承兌人是寶塔財務公司的票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是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貼現嗎在銀行可以貼現嗎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
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所以承兌人必須是銀行。你的這種票據是商業承兌匯票。理論上是可以貼現。但是實務中銀行不願意收這種票據。安全性低。
(7)銀川寶塔金融財務公司擴展閱讀:
因承兌匯票的各類不同,其相應承兌人可根據匯票的種類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出票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商業承兌公司。不論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還是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都是匯票的付款人。
票據責任
匯票付款人一經承兌,即上升為匯票主債務人。此時,承兌人就應該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和最終的追索責任。
承兌人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
在匯票未經承兌時,付款人不是匯票上的義務人,沒有責任對票據進行付款。這時,他不會因為拒絕付款而承擔票據法上的任何責任,即匯票的付款人是匯票上的關系人,而不是債務人,不承擔票據法上的義務。然而,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便上升為匯票承兌人,成為票據債務人,開始承擔票據義務。
承兌人的票據責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一旦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蓋章,便意味著付款人願意接受匯票所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票據義務分為第一義務和第二義務。所謂第一義務,又稱主義務或付款義務,是指票據第一義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承兌人作為匯票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據第一義務,即付款義務。
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是各國票據法都確認的。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52條第1款,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54條,日本《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還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中也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負到期付款之責"。
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承兌人的付款責任相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責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應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只有當向其請求付款未獲成功時,才可以以此為理由轉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請求付款
第二,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來對抗持票人。
這意味著承兌人即使未從出票人處獲得任何利益,也必須應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給付匯票金額。承兌作為一種票據行為,具有一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生票據效力,不受匯票資金關系的影響。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於回頭背書而成為最後持票人請求承兌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額資金,此時承兌人可以基於票據基礎關系提出抗辯,以此來對抗出票人。
⑻ 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大家覺得怎麼樣
畢 竟 人 家 是 寧 夏 那 邊 成 立 的 嘛 , 他 是 全 國 第 2 2 5 家 成 立 的 財 務 。
⑼ 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是在2016年的4月8日,成立的,是全國第225家成立的財務公司。
⑽ 說一下吧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大家覺得怎麼樣
是寧 夏那邊成 立的嘛,
全 國第225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