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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互聯網金融創新抑或忽悠

發布時間:2021-07-05 11:32:36

Ⅰ p2p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有什麼區別

互聯網金融更加靈活,適應時代發展,傳統金融太過死板,已經跟不上專時代,P2P只需要屬在網上進行理財,無需親自上門,資金也是安全的,拿69貸當例子好了,年華利率有18%,某寶是比不上的,而且有三重資金保障,現在還搞送紅包活動,四月份可以免費升VIP,我已經升好了,哈哈哈。

Ⅱ 互聯網金融公司為何頻頻被查

對於當前的互聯網金融公司來說,富貴與凶險可謂一步之遙。

當然,對於p2p平台來說,不形成資金池,就需要把資金託管出去,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託管」,而不是「存管」。

依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託管有著非常明確的信託法律關系,其中的管理人,託管人,持有人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受託金融機構需要監督資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違反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同時,對於受託的金融機構來說,如果對方違反資金用途,那麼可以拒絕撥付。

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都有託管資質,只有一部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銀監會頒發的託管資質,因此,p2p企業需要找到那些有託管資質的機構才能辦理託管。

不過,由於p2p平台託管的金額普遍偏低,單筆交易金額不大,交易頻繁且駁雜,託管成本高,責任重,所以銀行一般不願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資金「託管」都給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們與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間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託管關系仍然存疑。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資金,名義上是託管,實際上的法律關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並不負責對資金的投向和用途進行監管,雙方之間也沒有簽訂正式的託管協議。當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備託管資質。」

不過,伴隨p2p平台業務的發展,尤其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債權眾籌的實質需要,目前很多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已經開始了布局這一領域的業務,比如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都在開發專門針對p2p平台進行託管的系統。

法律雙刃劍

盡管隱患重重,但一些互聯網金融機構依然「鋌而走險」,原因可能就在於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規范一直在「鼓勵創新」和「風險防範」之間進行探索,遲遲未能出台,導致一些機構要麼魚目混珠,趁機撈一把,要麼由於缺少對於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在創新的路徑上缺少了對風險的防範。

實際上,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來說,其從事的業務規范散見於各種現存的法律條文之中,如果不熟知這些對應的「規則」,則有可能踩中監管的地雷。

有律師就指出:「一些股權眾籌平台上的參與者認為我國當前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缺乏監管的辦法和制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私募基金融資管理辦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諸多司法解釋,其中都有很多規定可以適用。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推出則不過是既有法規的進一步清晰化地闡釋和完善。」

舉例來說,當前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就是非法集資,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開募集資金,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都算是公開發行證券,而公開發行證券則必須通過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規則去交易。」

與此同時,對於融資項目及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核,直接關繫到平台所承擔的責任。如果說在公開發行中在保薦人和承銷人的責任認定上,保薦人承擔的還僅僅是過錯連帶責任,那麼,根據《私募融資管理辦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對於非法集資,平台無論有無過失,都是共犯。

該司法解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互聯網金融和p2p的區別在哪裡

一、資抄產端:中小微企業與襲個人消費
二、風險管理:線下審核與反欺詐
三、發展環境:經營壓力與消費驅動
目前,傳統P2P面臨資產荒問題,其實也是與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優質的中小微企業資產數量日益減少有很大關系,而與之相反的是,在國家政策的大力鼓勵下,國內消費市場對消費信貸的需求正逐漸加大。

Ⅳ 剛剛知道P2P,互聯網金融就已經暴雷;

網貸的最繁榮時間段早就過去了,現在已經是沒落,到處爆雷,百姓苦不堪言,勸你不要進這個坑了

Ⅳ 互聯網金融P2P總公司定性非法集資詐騙罪,在外地的分公司尚在籌備期未獲得營業執照,但是做了415

會,已經形成非法集資事實,量刑取決於資金追回情況。

Ⅵ 為什麼說"跑路"p2p是偽互聯網金融

真正做p2p業務的平台不需要跑路,因為投資客戶的錢又不是流入他平台的口袋,內平台做的只是給借貸雙容方撮合借款的活,賺點辛苦費,要是捲款跑路的話,他倒是得有錢可卷啊。
所以能夠巨款跑路的平台做的業務都不是p2p,也就是偽互聯網金融,因為客戶的出借資金都流到他平台自己的口袋裡了,人家卷了就跑

Ⅶ 互聯網金融P2P最應該克服的弊端是什麼

第一抄,准備金問題。
第二,虛襲假信息。一些平台給投資者提供著虛假或者不實信息。
第三,非法行為。這里說的非法行為不是納儲、吸儲等央行明確表示反對的行為。
第四,自律問題。
第五,風控問題。風險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業務公司的核心。
第六,徵信問題。貸款者信用調查對P2P平台是個難題,因為目前的央行徵信信息並不對P2P平台開放。

Ⅷ 互聯網金融與p2p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這兩個是從屬關系,P2P只是互聯網金融下面的一塊。其實互聯網金融還包括 :眾籌以及傳統的金融+互聯網。
不過也有些比較特殊的產物,例如中有農場,眾籌種植有機菜,模式相對特殊一點。不過首頁還算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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