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的內容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備註: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
第一條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
1.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票面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第三條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原面額半數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凡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兌換:
1.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3.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內部掌握說明
為了做好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工作,防止在兌換過程中發生多兌或少兌等業務差錯,以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1.對缺去之部分沒有另行拼湊多換可能的票券,可從寬掌握兌換:缺少四分之一的兌換全額;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兌換半額;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額兌換。
2.對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部分變色等,能辨別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標准給予兌換。
3.對於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而損失嚴重,剩餘面積較少或因染污變色嚴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經審查來源正當,能分清票面種類,能計算出票券的張數,金額,可予以照顧兌換(例如由於火災等原因只剩餘一小塊經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予兌換全額)。
對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霉爛券除需有兌換人所在單位證明外銀行還必須認真調查,如情況屬實,經兌付行領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方可兌付。對此項損傷券,為了在銷毀時便於檢查,應將原證明附上。
4.對企業誤收的圖案文字不相連接的拼湊票,可根據其中最大的一塊按規定標准兌換,如兩半張貼在一起,紙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兌換全額。
5.凡在流通過程中磨擦受到損傷的硬幣,只要能辨別正面的國徽或背面的數字,即可兌換全額。
凡經穿孔、裂口、破缺、壓薄、變形以及正面的國徽,背面的數字模糊不清之硬幣,如確非持幣人損毀者,亦可按全額兌回。
6.兌付額不足一分者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者,兌給二分。
7.不予兌換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兌換的票券和硬幣,均可退回原主。
8.對確系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9.兌換的殘券,應當著兌換人在票面上加蓋「全額」或「半額」戳記。
舊人民幣、地方幣收兌比價表
(據〔72〕財貨字第49號) 地方貨幣名稱 比價 現行人民幣 地方幣 陝甘寧邊區銀行鈔 1.00元 40,000萬元
Ⅱ 殘幣銀行不給換怎麼辦
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投訴。
但是如果人民幣已經無法達到換新條件,銀行可以拒絕兌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八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2)金融機構不予兌換的殘缺幣應該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Ⅲ 殘損人民幣的兌換有哪些規定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專連接的殘缺、污屬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Ⅳ 銀行拒絕兌換殘幣怎麼辦
可以直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再進行兌換。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工作人員表示,凡是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都應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並根據破損面積決定兌換額,不得無故拒絕兌換。
「特殊殘損幣」是指因火災、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觀、質地、防偽特徵受損,紙張炭化、變形,圖案不清晰的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
如果是普通的破損程度而銀行拒絕兌換的話,市民可以電話投訴,但如果出現嚴重破損無法鑒別真偽的情況下,確實會有銀行建議到中國人民銀行這里先進行鑒定後再兌換。
(4)金融機構不予兌換的殘缺幣應該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銀行不得拒絕兌換殘幣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兌換主要有以下方式:
1、全額兌換: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2、兌換一半: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可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Ⅳ 銀行不給兌換殘缺人民幣該去那裡舉報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Ⅵ 殘缺人民幣怎麼辦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02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0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04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05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損、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兌付二分。
>06
>07
>08
>09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10
第七條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11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12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13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4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15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Ⅶ 收到殘損人民幣,銀行不給兌換怎麼辦
兌換情況
一、全額兌換:
1.破損極微,其餘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雖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損熏焦,但簽章號碼文字花紋等都可辨認的。
二、半額兌換: 破損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夠3/4的。
三、不予兌換:
1.火熏水浸、油漬、塗染券,經辨別不能辨認真偽的;
2.余留部分不夠1/2的;
3.拼湊成張不能吻合的;
4.破損不通用的鈔券如樣本券、作廢券等。
人民幣缺了1/4可兌全額
Ⅷ 錢撕碎了,我拼接好了,銀行不給我兌換,怎麼辦
銀行不給兌換的理由是什麼。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如果毀損的人民幣剩餘部分不足票面的1/2,或者兌付額不夠一分的,不予以兌換。
不予以兌換的人民幣,銀行應該說明理由,並將殘幣退還持有人。
如果您覺得銀行違反了殘損幣兌換的相關規定,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投訴。
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相關條款:
第3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4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5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11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罰則
第42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Ⅸ 銀行如果不給兌換殘幣怎麼辦
不是所有的殘幣都可以兌換的,看一下這個規定。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全文參考以下的鏈接:
參考資料:http://www.alc.cas.cn/Content/html/37/116797.htm
如果你是以上的情況,銀行沒有給你兌換,可以直接向大堂經理投訴。
Ⅹ 錢有殘缺可以去銀行換嗎
錢有殘缺可以去銀行換。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因自然磨損、侵蝕,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徵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第三條 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四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 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向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結果的,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紙幣,金融機構應當面將帶有本行行名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票面上;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金融機構應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並在袋外封簽上加蓋「兌換」戳記。
第八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憑認定證明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中國人民銀行應自申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書。持有人可持中國人民銀行的鑒定書及可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到金融機構進行兌換。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是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維護人民幣的信譽,本條例對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含放大或縮小),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等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條例》第43、44條明確規定。
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給予警告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對故意毀損人民幣的,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