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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呆帳准備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07-07 03:41:44

A. 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存款損失稅前扣除,是國度促進金融業開展的重要稅收政策之一。金融企業經採取一切能夠的措施和施行必要的順序之後,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存款類債務,可以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封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歷,或許已完全中止運營活動,被依法登記、撤消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停止追償後,未能發出的債務;
(2)借款人死亡,或許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富或許遺產停止清償,並對擔保人停止追償後,未能發出的債務;
(3)借款人蒙受嚴重自然災禍或許不測事故,損失宏大且不能取得保險補償,或許以保險賠償後,的確有力歸還局部或許全部債權,對借款人財富停止清償和對擔保人停止追償後,未能發出的債務;
(4)借款人冒犯刑律,依法遭到制裁,其財富缺乏出借所借債權,又無其他債權承當者,經追償後的確無法發出的債務;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歸還到期債權,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迫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富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順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發出的債務;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歸還到期債權,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停或經債務人會議經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實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務;
(7)由於上述(1)至(6)項緣由借款人不能歸還到期債權,企業依法獲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存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發出的債務;
(8)開立信譽證、操持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作墊款時,凡開證請求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緣由,無法歸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發出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1)至(7)項緣由,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發出的透支款項;
(10)助學存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無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存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發出的存款;
(11)經國務院專案同意核銷的存款類債務;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則的其他條件。

B. 典當行貸款呆賬准備金怎麼計提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各個公司有自己的制度,計提比例不一樣的,無論計提多少都不能稅前扣除

C. 金融企業呆賬處理的會計與稅收問題有哪些

金融企業呆賬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的條件,按規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呆賬處理主要是通過計提准備及核銷的方式。會計處理上,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呆賬准備,呆賬准備包括一般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一般准備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在成本中列支,其中貸款損失准備中的專項准備按金融企業貸款五級分類後四類貸款的相應比例計提。
稅收上,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2010年末貸款損失准備應計余額1884.5萬元(95000×1%+9800×1%+1750×24%+850×49%),則當年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為396.5萬元[1884.5-(1888-400)]。提取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70萬元不能在稅前扣除,年終應做納稅調增處理,待該項股權實際發生損失時,按財稅〔2009〕57號文件的規定進行扣除。

D. 銀行「操作不當」呆賬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金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24號)第二款規定,操作不當形成的呆賬損失,主要是由於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因金融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而產生的。此類損失在查明原因或經業務監管部門定性,並由金融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後,准予稅前扣除。但是金融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業務而產生的呆賬損失,則不屬於操作不當形成的呆賬損失范圍,不得在稅前扣除。

E. 商業保理公司有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商業保理公司的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執行: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7)由於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F. 銀行計提了呆賬准備金又發生壞賬損失稅收上怎麼處理

。《金融企業呆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按1%比例計提的)呆賬准備,不足沖抵部分可據實稅前扣除。

G. 企業按賬齡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需要到哪裡核定,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2008年度的各項准備,不予計提,已經計提進當期損益的,在年度匯繳時全額調增。我們是這么做的。除非您是金融企業。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節第五十五條。
解釋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企業發生的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基於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者虛增利潤,保證企業因市場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或者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資產實際價值的變動能夠真實地得以反映,要求企業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准備金。原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壞賬准備金、商品削價准備金、金融企業的呆賬准備金按規定的比例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的准備金,如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金以及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稅法上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准備,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提取,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制度和自身職業判斷進行的,不同的企業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許企業准備金扣除可能成為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操縱的工具,而稅務人員從企業外部很難判斷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提取准備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於市場復雜多變,各行業因市場風險不同,稅法上難以對各種准備金規定一個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規定統一比例,會導致稅負不公。三是,企業提取的各種准備金實際上是為了減少市場經營風險,但這種風險應由企業自己承擔,不應轉嫁到國家身上。因此,企業提取的資產跌價准備或者減值准備,盡管在提取年度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和確定性的原則。四是,各國所得稅法不允許各種准備稅前扣除的一般做法,特別面臨在當前我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內控機制不完善等狀況,許多企業利用提取准備的辦法達到逃避稅的目的。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各國所得稅都允許提取一定比例准備金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則准予稅前扣除。這樣也為一些特殊企業提取的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提供了可能。

H. 銀行的呆賬准備金計提標準是根據什麼文件執行

目前現行呆賬准備、核銷的金融、財政與稅務規定如下:

1.央行的相關規定。

2002年,人民銀行在《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中規定,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2.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商業銀行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在當期損益中計提專項准備金,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在當期損益中計提特種准備金,商業銀行也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備。

2005年6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明確將貸款損失准備劃分為: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規定一般准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並將一般准備的計提基準從原來的不低於期末貸款余額的1%調整為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

3.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本年末允許提取的呆賬准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余額。這是一種對一般准備金進行所得稅稅收減免的稅務處理方式。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國稅發〔2003〕73號文件規定:國務院決定的事項、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清理的跨省區的呆賬損失和單筆5000萬元以上的呆賬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由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審批。《金融企業呆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按1%比例計提的)呆賬准備,不足沖抵部分可據實稅前扣除。

從我國貸款損失准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貸款損失准備制度不斷完善,計提范圍逐步擴大,計提比例逐步提高,對於商業銀行經營穩健性的要求日益嚴格,說明央行和財政部門越來越關注貸款損失准備對銀行抵禦風險的重要性。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銀行計提的專項准備不能獲得稅務減免,嚴重製約了金融企業及時、足額計提特殊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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