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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金融機構債務

發布時間:2021-07-07 11:34:24

㈠ 國有林場改革最新消息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摘自人民網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㈡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要注意什麼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系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准。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采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采。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群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㈢ 廣西國有林場改革實施細則中央批復嗎

72%的林場處於貧困狀態,難以集中精力管護森林資源。
國有林場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由國家投資在國有宜林荒山荒地建立的專門從事營造林和森林管護的事業單位。國有林場主要分布在重點生態區域和生態脆弱區,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目前,全國共有4855個國有林場,經營總面積占國土面積8%,林地面積、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分別佔全國的19%、23%和17%。
國有林場建立以來,管理體制幾經變革。目前,按隸屬關系劃分,省級管理的國有林場佔10%,地市級管理的佔15%,縣級管理的佔75%。按預算管理方式劃分,全額撥款的佔9%,差額撥款的佔39%,自收自支的佔52%。
上世紀90年代後期,隨著林業轉入以生態建設為主的發展階段,現行的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弊端逐步暴露。國有林場管理權責不清,內部經營機制不活,投入渠道不暢,普遍面臨基礎設施落後、債務負擔沉重、職工生活困難、生態建設缺乏後勁等問題。據統計,目前還有486個林場場部不通公路,170個不通電,10.8萬在職職工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4.7萬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72%的林場處於貧困狀態,難以將精力集中到森林資源培育管護上來,生態保障潛力沒能充分釋放。改革勢在必行。
從2013年8月開始,經國務院同意,江西、浙江等七省開展了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
改革試點有哪些不足?
部分林場基礎設施仍然落後,債務負擔仍然十分沉重
從試點經驗看,要確保國有林場改革順利,關鍵要做到以下幾點。
落實地方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哪裡地方黨委政府重視,哪裡國有林場改革推進得就順利,國有林場公益性質就切實得到明確,事業編制、財政預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改革重點難點問題解決得就較好,各界對改革的認可度就較高,社會也比較穩定。
切實抓好改革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工作。中央關於國有林場改革的方向已經明確,各省市縣都要根據本地實際編制更具操作性、更為具體的國有林場改革實施方案,市縣國有林場實施方案須由省里審批,各省(區、市)實施方案須報國家國有林場林區改革工作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層層把關,確保改革不走偏、不走樣。
切實抓好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國有林場改革必須堅持速度服從質量。要對改革進展進行全面督查,國務院將對各省改革情況進行督查,各省也要逐級建立督查機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糾正,對需要完善的改革措施及時研究完善。要認真進行改革評估驗收,逐級評估驗收改革結果,對成效顯著的要予以表彰、對沒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嚴格問責,務求改革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從試點情況看,一些政策沒有得到充分落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成效。特別是相當一部分地區林場基礎設施落後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不通路、不通電、不通水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管護站點用房建設滯後,年久失修,已經無法滿足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需要。同時,國有林場金融債務負擔仍然十分沉重,嚴重影響林場改革順利進行。
在下一步改革中,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拿出支持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特別是要解決好國有林場道路、管護用房等事關林區森林資源保護和民生改善的重大問題。要妥善化解國有林場金融債務,對國有林場營造公益林、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建設貸款形成的金融機構債務要予以重點解決,減輕林場負擔。
改革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
不能分林到戶,不能強制買斷富餘職工
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是國有林場改革的兩大目標,改革要堅決守住保生態、保民生的底線,堅決守住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的紅線和高壓線。國有林場改革不同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能分林到戶,不能賣林子,在改革中生態林只能增加,不能有任何減少。
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應保盡保。

㈣ 這次國有林場改革,國家給國有林場職工每人補貼兩萬元,有這樣的文件嗎

有這樣的文件。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在國有林場改革中,每人補貼2萬元是國家的基本政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對改革造成的實際損失給予補助。將從林場國有賬戶直接劃入林場職工個人賬戶。

根據《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國有林場改革補助主要用於彌補國有林場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國有林場與國有林場分離的辦學、醫院等社會功能性支出,以及省級獎勵性補貼,用於推進國有林場提前自主改革等。




(4)國有林場金融機構債務擴展閱讀:

國有林場改革關乎林場每個人的利益。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基礎。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完善森林和生態保護體系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恢復與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

在大規模植樹造林和森林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改善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國有林場的功能定位不明確,管理體制不暢,管理機制不積極,配套政策不完善,國有林場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㈤ 誰有國有林場財務收支審計方面的資料

呵呵,哥們
1.審計資料大同小異,基本上只要有個基本的模板就能夠涵蓋大部分的項目,所謂的林場財務收支審計跟其他的單位應該也沒有什麼不同,找些其他的來看一下
2.不同的地方應該是兩點,一個是明細科目名稱,一個是業務內容

㈥ 國有林場定性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後主要面臨哪些財務管理體制和機制問題

國家在關於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意見中,計劃2012年開始啟動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所謂分類改革,即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行政的歸行政,市場的歸市場」,留下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作為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
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兩類。
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這樣分類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屬性的純粹程度來劃分的,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保障的,不再允許其存在經營性活動。比如鄉鎮診所、社區醫院等就屬於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義務教育是不可以產業化的,屬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高校、職業教育、綜合醫院等,應該屬於准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允許其部分市場配置資源,但不允許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運行高效、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㈦ 國營林場和國有林場的工人工資待遇是一樣的嗎

國營林場和國有林場,是不同歷史時期的產物。

國營林場是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其時不僅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經營權也歸國家所有,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模式,工人工資實行八級工資制,按國家統一的規定調增,一般鬍子越長工資越高;

國有林場是改革過後的模式,國家擁有產權,但經營權放開,工資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林場依法自主確定職工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

㈧ 談談你對我市的國有林場未來發展有什麼預期

正在實施,
2015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系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准。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采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采。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群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㈨ 國有林場改革可我們的工資就是太低了不到2.5萬元是怎麼回事啊

要是月薪二點五萬元,那就很高了
要是一年才這么點錢,那肯定不行
這個你們要聯名往上報,要求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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