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315指導】消費者權益知識問答
近年來,食品行業高速發展,供應能力不斷提高,居民營養水平健康狀況不斷改善,但食品安全問題仍層出不窮,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在3·15即將到來之際,食品安全問題勢必更被關注。 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問答(消費指南) 問:什麼是欺詐消費者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問: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按照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商品;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問:確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如何賠償? 答: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http://www.sichuanfood.net/news/show-6560.html
『貳』 中國消協提出,今年315系列活動主題為( ).
中國消協提出,今年315系列活動主題為--消費和諧
· 2006:消費與環境
· 2005:健康.維權
· 2004:誠信.維權
· 2003:放心消費
· 2002:科學消費
· 2001:綠色消費
· 2000:明明白白消費
· 1999:安全健康消費
· 1998:為了農村消費者
· 1997:講誠信、反欺詐
『叄』 對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315規定如何賠償
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315以金融消費者為中心擴展閱讀:
消費者可以享受三倍賠償的情形: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消法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利益受損後,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判令經營者承擔欺詐消費者三倍賠償責任。
『肆』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哪年確定的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抄是1983年確定的。
1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等5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無政治傾向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其後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201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開始(CCTV-1)現場直播3·15晚會。
『伍』 怎樣理解「以消費者為中心」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理解在於:一是將過去以產品為導向轉變為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二是價格從產品成本為定價依據,轉變為以消費者可接受的價位為依據,再去找合適的材料成本來滿足;三是將廣告變為與消費者的溝通;四是打破傳統渠道以方便消費者購買來選擇渠道或者創建銷售渠道。
『陸』 以消費者為中心,是否是最好的營銷理念
不能說是最好的。
但是這樣消費者會更喜歡,從而拉動消費。
『柒』 315消費者權益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問答(消費指南)
問:什麼是欺詐消費者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銷售攙雜、攙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問: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答:按照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銷售失效、變質商品;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問:確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應如何賠償?
答: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適用於哪些情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訴,適用本辦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申訴,也參照本辦法執行。
問:消費者申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有明確的被訴方,有具體的申訴要求、事實和理由。
問:消費者應當怎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申訴?
答: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申訴的日期。
問:消費者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申訴嗎?
答:可以,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問:什麼是共同申訴?
答:消費者為二人以上,其申訴的是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合並受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申訴。共同申訴可以由消費者推選兩名代表進行申訴。代表人的申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申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後,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此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立案,立案應當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者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
問:哪些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答: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已超過一年;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問:申訴過程中證據應如何提供?
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於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
問:消費者申訴後,還可以協商和解嗎?
答: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調解書,也可以撤回申訴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申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辦案人員簽名,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達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終止調解。
問: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何處罰?
答:對於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捌』 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日」315宣傳活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