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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與政府互換

發布時間:2021-07-07 13:15:03

❶ 央行與政府、金融機構的關系

央行即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機構。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回銀行;在我國中央答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受國務院委託承擔著制訂與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並促進經濟增長等職責;在金融市場,中央銀行是宏觀調控者,金融機構是市場參與者,在業務上是管理與被管理、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中央銀行通過運用利率、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等公開市場工具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

❷ 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有哪些關系

國家政策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金融機構有必要把政府部門作為一個市場來考慮,並制定以公共關系為主要手段的營銷策略,以保護自身合法經營,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風險。

❸ 金融機關是政府單位嗎,和金融機構的關系,能否舉例說明,謝謝

我國的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是政府機構。
其他各商業銀行是企業。
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是政府領導下的企業。

❹ 央行是不是又是金融機構,又是政府

央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又叫中央銀行,簡稱央行。
央行不屬於金融機構,因為它不辦理存貸款業務。它主要是制定貨幣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管理人民幣流通,經營國庫。屬於政府。
希望能幫到你。

❺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❻ 政策性銀行如何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於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後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於「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於北京,並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 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於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於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總之,我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當屬無疑。
但是,僅僅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明確其應屬於何種性質的法人。
三、我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5
(一)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並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1、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徵。6 而政策性銀行區別於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7 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並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麼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8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 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並沒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10 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徵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徵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3、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於輔助性質。11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於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並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12 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又令人費解。
另外,我國民法中尚有社會團體法人。很明顯,政策性銀行同樣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這勿庸筆者贅言。
既然政策性銀行這類法人不能歸入到我國民法對法人的任一分類中,那麼政策性銀行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1、 關於公法人的含義
公法人是與私法人相對的概念,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的法人分類,是法人分類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但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並無統一標准,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1) 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 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
的法人為私法人。
(3) 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
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4) 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並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
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5) 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
反之則為私法人。
(6) 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
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似法人,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准。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其餘諸說的缺點或是涵蓋不周延易導致以偏蓋全,或是因確定性差而不足採信。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
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於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 ,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於、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13 筆者同意這一主張,並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14
2、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
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於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後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後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後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性行為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後地區輸送資金,對於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並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2)、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後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並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並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3)、一些同屬於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
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於公益(事業)法人;15 事實上,公益法人屬於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於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於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筆者認為,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❼ 金融機構 互換做市商

頭寸的出處一個是國際市場,不過這個介面一般小市場很難弄到,第二個做市商互相對沖,第三個是平台自身。

❽ 金融機構與政府要怎樣建立合作關系

通過向合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務滲透到合作方的內部,與其建立更為版密切的關系。如中權國工商銀行與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簽署了《中國工商銀行與昆明市政府財務顧問協議》,充分運用現代金融服務手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根據協議,中國工商銀行將參與昆明市的招商引資活動,利用其豐富的融資經驗、專業團隊和國內外機構網路,協助昆明市政府為國內外潛在的投資者投資昆明提供指引,為招商項目提供專業融資顧問意見。通過這種為地方政府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方式,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可使企業與地方政府保持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

❾ 互換的互換交易

1.利率互換:是指雙方同意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根據同種貨幣的同樣的名義本金交換現金流,其中一方的現金根據浮動利率計算出來,而另一方的現金流根據固定利率計算。
2.貨幣互換:是指將一種貨幣的本金和固定利息與另一貨幣的等價本金和固定利息進行交換。
3.商品互換:是一種特殊類型的金融交易,交易雙方為了管理商品價格風險,同意交換與商品價格有關的現金流。它包括固定價格及浮動價格的商品價格互換和商品價格與利率的互換。
4.其它互換:股權互換、信用互換、氣候互換和互換期權等。 (一)政府
政府利用互換市場開展利率風險管理業務,在自己的資產組合中,調整固定與浮動利率債務的比重。大多數有赤字的政府其大部分的債務融資是固定利率,一些國際主權債券是浮動利率票據。歐洲及歐洲以外的許多政府利用互換市場將固定利率債券發行從一種貨幣互換為另一種貨幣或者從中獲取更便宜的浮動利率資金。
(二)政府機關與市政府
許多政府機關、國有企業、城市與市政機構利用互換市場降低融資成本,或在投資者對其債券需求很大而借款人本身並不需要那種貨幣的市場上借款。借款人可以利用互換市場將融資決策與貨幣風險管理決策分開。外幣借款會產生債務總成本高於或低於利率的可能性,因為所借貨幣的價值變動會改變融資成本。
(三)出口信貸機構
出口信貸機構提供價格有競爭力的融資以便擴大該國的出口。出口信貸機構利用互換降低借款成本,使資金來源多樣化。通過信用套利過程節省下來的費用,分攤給當地借款人,它們構成出口信貸機構的客戶群。一些出口信貸機構特別是來自北歐國家的,一直是活躍在國際債券市場上的借款人。有些成功地創造了融資項目從而能夠按優惠利率借款。互換市場使它們能夠分散籌資渠道,使借款幣種范圍更廣,再互換回它們所需要的貨幣。互換也使借款人能管理利率及貨幣風險。
(四)超國家機構
超國家機構是由一個以上政府共同所有的法人,由於有政府的金融扶持,通常資產負債表良好,有些超國家機構被一些機構投資者認為是資本市場最佳信用之一。超國家機構通常代表客戶借款,因為它們能夠按十分優惠的價格籌集資金,能把節省的費用與客戶分攤。
(五)金融機構
使用互換市場的金融機構范圍很廣,包括存貸協會、房屋建築協會、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保值基金、中央銀行、儲蓄銀行、商業銀行、商人銀行、投資銀行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是互換市場的活躍分子,它們不僅為自己的帳戶,同時也代表自己的客戶交易。銀行利用互換作為交易工具、保值技術與做市工具。
(六)公司
許多大公司是互換市場的活躍分子,它們用互換保值利率風險,並將資產與負債配對,其方式與銀行大抵相同。一些公司用互換市場交換它們對利率的看法,並探尋信用套利的機會。
互換市場還有其他參與者,它們包括各種交易協會、經紀人、系統賣方與出版商。 互換與其他衍生工具相比有著自身的優勢
1、互換交易集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短期貨幣市場和長期資本市場業務於一身,既是融資的創新工具,有可運用於金融管理。
2、互換能滿足交易者對非標准化交易的要求,運用面廣。
3、用互換套期保值可以省卻對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所需頭寸的日常管理,使用簡便且風險轉移較快。
4、互換交易期限靈活,長短隨意,最長可達幾十年。
5、互換倉庫的產生使銀行成為互換的主體,所以互換市場的流動性較強。
互換交易中的缺點
互換交易本身也存在許多風險.信用風險是互換交易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也是互換方及中介機構因種種原因發生的違約拒付等不能履行合同的風險.另外,由於互換期限通常多達數年之久,對於買賣雙方來說,還存在著互換利率的風險.
互換交易的風險
互換交易風險的承擔者
互換交易風險的承擔者包括:
①合同當事者雙方。在互換交易中他們要負擔原有債務或新的債務,並實際進行債務交換。
②中介銀行。它在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資金收付中充當中介角色。
③交易籌備者。他的職責在於安排互換交易的整體規則,決定各當事者滿意的互換條件,調解各種糾紛等。它本身不是合同當事者,一般由投資銀行、商人銀行或證券公司擔任,收取(一次性)一定的互換安排費用,通常為總額的0.125%~0.375%。 互換交易風險的類型包括:
①信用風險
②政府風險
③市場風險
④收支不對應風險
⑤結算風險

❿ 中國簽署的金融信息互換協議包括綠卡人士嗎

包括在內
中美兩國2014年6月26日就《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諧音「肥伽法」)的實施達成初步協議。根據這項協議,中國將把美國公民和已獲美國綠卡的中國人在華金融賬戶信息提供給美方,而美國則會將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提供給中方。雖然正式協議的細節尚未公布,但從已透露的訊息看,這屬於兩國政府間對等互惠的金融信息共享協議,賬戶擁有者的姓名、地址、納稅者識別號、賬戶號、金融機構識別碼和名稱、賬戶余額、利息總額等,都屬於應當交換的內容。因為中國與美國簽署了這項協議,美方承諾以「遵守美國法規者」的地位來對待中國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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