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被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該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清理清退是按照公司法的清
非法集資的款項不屬於企業合法財產,不適用破產清演算法律法規。直接由犯罪行為人承擔清償義務。企業因此獲益的也負有清償責任。
2. 信用卡透支是否構成犯罪應該由公安還是檢察院管轄
您好!信用卡透支一般不構成犯罪,只要及時還上,最多支付點罰息。只有信用卡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信用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
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准
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晶元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新聞發布會上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要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謝謝閱讀!
3. 檢察院查公司銀行流水合法嗎
檢察院既是公訴機關,也是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當然有權利查了。這個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金融機構必須予以配合。
4. 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是否有權以扣押方式將銀行原始憑證拿走(需辦手續,查完後送回)
檢察機關是可以的,但是你可以和檢察機關溝通,如果與案件無關應該及時退還的
5. 銀行和檢察院哪個好
銀行好,可以把握經濟政策進行投資什麼的。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 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商業銀行:就是所謂我們常指的銀行是屬於商業銀行,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等等。
投資銀行:簡稱投行,比如國際實力較大有:高盛集團 摩根斯坦利 摩根大通 法國興業銀行等等 。
政策性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世界銀行: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6. 警察僅持警察僅持警察證可以到金融金融機構辦理查詢存款業務嗎
不行。需要同時出具查詢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回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答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7.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包括哪些方面
一般都是涉及涉案的資金,法院有權力調查帳戶或凍結資金
8. 檢察院在立案前是否可以查詢銀行的帳戶
可以,沒有任何問題。
一、為了偵查職務犯罪,檢察機關需要對相關線索進行初查,如何初查?查詢相關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貸款信息是十分重要的一環;當然其他的,還有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房產的相關信息,另外還有人口信息、工商信息、車輛信息、通信信息、行跡信息等。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在偵查犯罪時的應有權利。
沒有這些權利,檢察機關如何判斷舉報線索的真偽?例如有人舉報:某人在某時送了50萬元,這就十分有必要查詢一下銀行的相關信息,以證實此信息的真偽(當然在司法實務中,還要結合其他信息來綜合判斷)
二、法律對檢察機關的約束,主要體現在公民人身自由的方面,如果要採取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則必須在立案後。在初查階段,接觸涉案當事人也必須經過檢察長的批准。
三、在立案前的初查階段,可以查詢存貸款信息,但不能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
9.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檢查被檢查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嗎
呵呵 目前金來融機構協助查詢源 凍結 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機關存款的范圍:
1、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存款。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和凍結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扣劃。
3、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凍結和扣劃。
4、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只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無其他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類似於凍結措施的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暫停結算的權利。
除了上述的部門或機關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沒有權力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