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行為屬於非法集資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二、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當前非法集資活動種類:
1.是違法違規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
2.是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是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是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是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是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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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關於如何界定是不是非法集資的問題
如果按你寫的文字判斷,百分之一百算非法集資。因為除了金融機構外任何人或者公司不能吸收儲蓄的行為。可以採用有限合夥制企業形式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入股形式是目前唯一合法的方式。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3. 什麼是區分民間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的關鍵所在
看融資對象是否是特定的,如果是特定的機構或者個人,就是合法融資,如果向不特定的廣大對象進行融資,就成了非法集資。
4. 民間借貸屬於非法集資嗎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第三類,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存款。我國刑法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為10年,後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區別在於,後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佔有(包括捲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為目的。
名稱不同,但是一個有明確願意,一個是必須。
5. 高利貸,非法集資,民間金融,非正式金融這些概念的區別和作用是什麼
民間金融一般指的就是高利貸,但不一定是非法集資。高利貸並不全然是壞的,它是世界上最早的信用形式。良性的高利貸可以彌補現代經濟體制的缺陷,比如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惡性高利貸帶來的就是災難了,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安全問題。
非正式金融即農村民間金融是由農民及其自發組織相互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融資活動。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過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和用超出現有法律規范的方式來融通資金的融資活動的總和。
農村民間金融主要是在一定的區域內,通過親戚、友情和其他人際關系作為聯系方式,所進行的有息或無息的借貸行為,在一定的程度上彌補了正式金融機構在既定經營規定下無法滿足的服務領域,同時也與正式金融機構存在競爭關系。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