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發布時間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專印發
《金融機構大屬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4]100號
② 解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管理制度、流程、規范、要求、規定、操作手冊、程序文件的層級關系、使用范圍
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管理層制度與操作層制度兩大類,管理層制度一般層級較高,調整范圍較寬,規定得較為籠統全面,一般用「管理辦法、管理制度、政策、規范」等名稱命名;操作層制度一般是為落實細化管理層制度而制定的,層級較低,調整范圍較窄,規定得也比較具體明確,一般用「實施細則、流程、要求、操作手冊、程序」等名稱命名。
③ 實施細則和實施條例的區別
1、效力層級不同
實施細則一般由執行或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並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准施行,在法律效力層級上屬於法規級別。實施辦法由行政部門對自己部門作出的行政法規,給予具體規定,由該部門發布即可,在法律效力層次上,屬於規范性法律文件。
2、定義不同
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而實施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3、作用不同
實施細則在多數情況下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具體解釋性文件,與原相關法律法規配套使用。而實施辦法主要是是對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實施的辦法的列舉,是幫助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實施。
④ 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全文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金融機構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⑤ 求關於銀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之類的文件
一定要建立對案件責任人的懲誡制度。一是建立「賠罰」制度。要建立賠償制度,要求員工因違規、失誤造成的損失按規定賠償;要建立案件責任人處罰制度,使違規、作案的成本大大高於作案獲得的非法收益。二是建立「走人」制度。對案件責任人和相關知情人撤職或除名,不能姑息養奸。三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各種案件線索要及時向司法機關報告和移送,不能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通過這個方案,每個員工通過進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訓,警鍾長鳴,並對照有關金融法規、銀行規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崗位職責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確今後工作的努力方向,必將使我們銀行違法違規案件行到遏制,案件數量不斷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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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區別
管理制度是指企業在是經濟運行和發展中的一些重要規定、規程和行動准則。是按公司制要求建立的一整套公司管理制度。通常情況下是指公司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是管理工作的方法(包括制度)、步驟(計劃、流程)、措施、手段、技術(信息處理、表格、賬單等)等。
⑦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廢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⑧ 管理辦法,管理條例,細則有什麼區別
1、內容針對的不同。
管理條例,一般針對企業基本行為規范,而且內容比較簡單,工作內容及表現行為容易界定。如勞動紀律、安全管理、日常行為規范、黨、政、工團的組織要求行為約束、廉潔自律等。
管理辦法,一般針對比較復雜的工作和業務活動,制定具體運行規范和規范處理流程。細則是專門對某一管理制度具體如何落實和操作進行更一步明確,是針對具體工作實踐的落實辦法和步驟。
2具體內容性質不同。
條例一般針對較多的工作內容或一種業務的多種情形,制定具體的規范,多為允許和禁止的規定。
辦法一般是為組織某一工作或業務問題提供一種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的解決方案,一般包括、適用范圍、原則、目標、標准、措施、責任人、考核及獎懲等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
細則重點在落實執行,針對性強,是廣泛的制度和原則性規范的本地化、部門化實操步驟。
前兩種形式,重點是建立一種規范和標准,細則是對現有制度的落實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和步驟,是對已有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補充。
(8)金融機構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管理制度
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