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通知的規定

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通知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08 22:02:24

1. 關於債權轉讓法律問題,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專分轉讓給第三人,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 債權轉讓怎樣通知

債務轉讓的通知方式如下:1、口頭通知口頭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方式。2、書面送達書面通知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債權轉讓通知。3、簡訊通知簡訊通知在一般人看來似乎不太「正規」,理由在於篇幅一般過於簡短、形式較隨意,且簡訊作為電子證據,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書面通知更復雜。4、郵件通知郵件送達也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於公司之間交流較多,和簡訊相比,郵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點,且經過公證的郵件法律效力更高。5、公告送達公告通知在債權轉讓通知中適用得較少,一般適用於法律文書送達、證件遺失、票據事宜等。除非雙方主體或轉讓的債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主張債權的,法院一般不認為其履行了通知義務。6、訴訟通知最為特別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為其通知時間和通知主體較為特殊:訴訟通知是在起訴時才通知對方債權轉讓事宜,且是通過法院通知對方履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 關於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就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我們更關注前兩種類型判決的影響。
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 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那麼,債務人就沒有辦法制衡了嗎?
並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於互金行業和類金融行業而言,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但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就目前互聯網發達程度而言,在線通知可以做到。當然,留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4.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5.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債權轉讓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通知債務人

關於通知的時間,法律上未作限制。筆者認為,通知應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債務人向出讓人履行前作出。轉讓合同生效前,通知沒有意義,債務人已為履行之後,通知則失去價值。實務中,經常發生債權轉讓後,未對債務人通知,受讓人即直接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則以訴訟前未獲通知,轉讓對其不生效,受讓人起訴應予駁回作為抗辯。從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看,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應認為在案件審理中仍可進行。筆者認為,此規定應擴及適用於所有債權轉讓中,因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如果債務人惡意拖延債務履行或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就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去設置種種障礙阻卻通知的履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債權人將很難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比如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也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具體的內容;當面送達,如果債務人拒絕簽字認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證則難以證明已為通知,等等。我們審理的案件中已經發生出讓人或受讓人已為通知,而債務人不予承認的情況。債權的受讓人訴諸司法程序往往是不得已,只能期望採取訴訟方式達到既履行了通知義務又實現自己權利的目的。如果法院以在起訴前沒有確鑿證據履行了通知義務而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否認通過訴訟可以成立通知,將使債務人認為只要不承認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人民法院將支持其不履行應當履行的債務,這樣的效果不利於懲罰在經濟活動中不誠實守信的一方,也為受讓人行使債權更加困難,增加受讓人的訴累。關於通知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應當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電話、直介面頭告知)、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如公告通知、登報聲明等來履行通知義務。舉證責任應當由提出主張者承擔。

6. 債權轉讓通知時有哪些形式規定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書面通知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採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並未做出規定,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二、債權轉讓通知送達的方式
1、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2、不宜採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採取的一項應急措施,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3、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債權轉讓通知的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炒外匯 瀏覽:922
港澳一元等於多少人民幣 瀏覽:643
癌症銀行貸款 瀏覽:150
短期理財渠道 瀏覽:813
段永基投資 瀏覽:251
中國外匯管制限額 瀏覽:288
股指期貨後買基金 瀏覽:254
2880表價格 瀏覽:232
中林集團信託 瀏覽:193
在陸金所里投資安全嗎 瀏覽:315
期貨大行情特點 瀏覽:239
買基金用什麼賬戶 瀏覽:903
英鎊對人民幣匯率建行 瀏覽:185
股票簡單解釋 瀏覽:34
pe股票ttm是什麼意思 瀏覽:825
海航投資值得長線嗎 瀏覽:358
什麼股票賺錢最快 瀏覽:295
東亞銀行信託 瀏覽:890
電子賬戶交易密碼忘了 瀏覽:241
專利權金融資產 瀏覽: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