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庭審筆錄是否必須讓當事人逐頁簽字確認
是的,每頁都需要簽名
Ⅱ 由法定代表人逐頁簽署
「投標小簽」就是合同條款條件金額協商確定後,談判人員在每一頁合同上簽版署自己姓名的首字母(權在中國可以只簽一個姓)。
一旦合同小簽完成,合同的任何內容就不能隨意進行變更了。如果發生變化,哪怕是一個標點符號,修改頁還要重新小簽。
Ⅲ 請問這要求是標書需要逐頁蓋章簽字嗎蓋人名章行嗎
答:這要求事實是標書需要逐頁蓋章簽字,蓋人名章應該行的。
Ⅳ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檢查行為,保護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被檢查人進行執法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進入被檢查人現場,監督被檢查人執行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合理計劃執法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綜合性的執法檢查。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執法檢查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的,應當立項並填寫《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擬定檢查方案,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期限、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的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十四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條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並由專人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七條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製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並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並註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向被檢查人出具《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檢查組結束執法檢查工作時,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確定需要被檢查人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並製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被檢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前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採納。
本條規定的《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三節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及時向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的基本情況、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對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在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製作執法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意見書的,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執法檢查意見書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印章後,送達被檢查人。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並且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並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人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執法檢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及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實施執法檢查的程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實施執法檢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執法檢查程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1. 附1: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doc
2. 附2:執法檢查通知書.doc
3. 附3:執法檢查進場記錄.doc
4. 附4:執法檢查會談紀要.doc
5. 附5: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doc
6. 附6:執法檢查詢問筆錄.doc
7. 附7: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doc
8. 附8:執法檢查工作底稿.doc
9. 附9: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doc
Ⅳ 投標文件必須逐頁簽字嗎
這個你要看招標文件的要求了 有的要求每一頁都簽字 但是副本可以採用正本復印件
Ⅵ 列印出來標書後要求逐頁簽字蓋章有什麼快捷的辦法么
您好
列印出來來標書後要源求逐頁簽字蓋章,實在沒有有什麼捷徑,如果你沒按照標書要求,運氣好的時候專家不會計較小細節,運氣沒那麼好的時候,就廢標了。很多文件,哪裡需要蓋章,哪裡需要簽字,盡量填上蓋上,不要讓專家團找到任何借口。
Ⅶ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Ⅷ 反洗錢詢問筆錄應當交被巡查詢問人核對並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蓋
我只知道做人要遵紀守法,否則承擔的就是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