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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19條

發布時間:2021-07-09 20:56:49

Ⅰ 電費貸款有幾個銀行

建設銀行與國家電網合作於近日推出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雲電貸」,即企業連續繳納滿 2 年電費且記錄良好,可在線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 200 萬元信用貸款,信用判斷數據來自國家電網的繳費記錄。報道稱,與國家電網數據直連後可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缺乏信用和信息的難題。

建行泉州分行一份推廣資料中寫道,申請「雲電貸」的企業需要滿足至少 4 個條件:成立 2 年或 2 年以上、企業和企業主信用記錄良好、近 24 個月繳納電費總額 10 萬元以上、24 個月沒有欠繳電費記錄。

查詢國家電網官網獲得,「雲電貸」的綜合年化率在 5%-6% 之間。而「雲電貸」只是小微企業電費融資產品的一個子產品,除此之外,國家電網還與江蘇銀行推出「電 e 貸」、與微眾銀行合作「微電貸」。三款產品都以企業繳納電費為信用判斷依據,最高借款 200 萬元,其中「電 e 貸」的年化利率為 7%-11%、「微電貸」則為 9.9-12%。

在操作流程指南中,這三款產品明確指出,該業務是定向繳納電費的融資產品,其中建行的「雲電貸」和江蘇銀行的「電 e 貸」已於 2017 年 5 月上線,微眾銀行的「微電貸」目前也已上線。需要貸款的企業用戶可通過這三家銀行應用渠道或國家電網官網完成企業認證後,申請相應的額度貸款,最低 1000 元、最高 200 萬元,支持分期還款。目前,江蘇、福建、江西和寧夏為電費融資產品的四個試點省份。

整體上,該項貸款業務相當於企業版的借唄,但借款用途僅限於繳納電費。截至發稿,我們未能在國家電網的官網找到相關信息表明,該融資產品所獲得的資金可以體現轉向其他用途。

不過,如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一直是監管層的基調。

去年年末,銀監會可能口頭通知銀行,要求其控制利潤增速、讓利民企。今年 2 月 23 日,中國金融業再次改革,著重提高直接融資、小微金融比重。

2 月 25 日銀保監會新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有關工作的通知》,讓商業銀行建立敢貸、願貸、能貸的機制,讓企業從中感受到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在今年 3 月前制定民營企業服務目標,國營商業銀行今年小微企業的額度同比 30% 以上。

Ⅱ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Ⅲ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
《指導意見》提出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體舉措包括:明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范圍和重點對象,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並實行差別費率、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強化財稅正向激勵、構建上下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逐級放大增信效應和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帶動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不得低於50%。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在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許可權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准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並實施跟蹤評估。
在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的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財稅正向激勵,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風險補償機制,並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監管考核機制,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金融管理部門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等。」《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佔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其基本原則為「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保本微利運行、落實風險分擔補償、凝聚擔保機構合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佔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
也明確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Ⅳ 未融資的公司可以去嗎

未融資的公司可以去。

如果一個公司自有資金足夠的話,就不需要融資。

公司能夠投入到擬建項目上的現金來源有四個:

一是企業新增的、可用於投資的權益資本(簡稱擴充);二是企業原有的(包括在項目建設期內將陸續產生的)、可用於投資的現金(簡稱提現);三是企業原有的非現金資產變為現金資產(簡稱變現);這三部分資金合稱自有資金;四是企業新增的債務資金。



(4)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19條擴展閱讀:

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還應跳出金融看金融。當下和未來,應進一步加強相關機制建設,為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創造更好條件。

比如,加快企業結構調整,加快困難企業重組,強化「僵屍企業」退出;完善信用基礎設施建設,搭建區域乃至全國大數據平台,增進信用信息共享。民營企業要加強與金融機構溝通,全面、真實、准確地披露自身信息,增進銀企互信。

同時,要注意穩定企業杠桿,防止產生新的過剩。此外,還應加強民營企業基礎管理素質教育與培訓,更好服務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從根本上改變和提升民營企業融資能力。

Ⅳ 稅收制度調整對民營企業的影響

據第六次全國私營企業抽樣調查公布的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2003年,我國私營企業數量從23.79萬戶增加至300.55萬戶,增長了13倍多,年均增長28.89%;注冊資本從681億元增至35305億元,增長了52倍,年均增長48.41%;從業人員則從373萬人增至4299萬人,增長了近12倍,年均增長27.72%。

毋庸置疑,在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較多的問題,融資難就是其中一個突出問題。雖然,在中央的關心、支持下,融資難的問題正在逐步得到緩解,但融資渠道不暢、融資渠道狹窄,仍然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國民營企業融資的現狀

我國的民營企業以勞動密集型、低技術的行業為主,僅製造業、批發零售餐飲業就集中了民營企業的75%。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無論是在其初創期,還是發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積累、自我籌資發展起來的。但是,由於這些企業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小、創利能力弱,要進一步發展,仍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制約。民營企業有著巨大的資金需求,然而,從銀行所得到的貸款,尚不足銀行貸款總量的2%;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的民營企業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中約只佔9%左右,這里還不包括那些以較高昂的代價購買別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線上市的;在債券市場上佔有的份額則幾乎為零。民營企業的融資難,突出表現為中小企業難、中西部地區難、小城鎮難,而這又恰恰是我們經濟發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環節。

應當看到,中央有關部門和不少地方政府為了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的問題,下了很大的力氣,也出台了一些具體政策措施,如,組建民營股份制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鼓勵和支持四大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經濟貸款、建立擔保體系、建設風險投資體系等等。但是,從實施效果來看,這些措施還沒有使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因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狹窄,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體制和制度問題。

二、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成因分析

1、從體制上看。當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民營企業的「歧視」現象。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意識的影響,金融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尚不能一視同仁,受各種條件制約,諸如有的怕出現問題受到牽連。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以上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於壟斷地位,原本是民營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於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受處在行政過分干預的准財政運作體制的約束,導致其對民營企業的「歧視」現象。許多地方反映,對同樣數額的不良貸款,貸款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銀行工作人員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如果是私營企業就可能被有關領導機構甚至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出於對貸款責任的考慮,不少銀行員工寧肯少貸或不貸給民營企業,盡量限制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數額。其貸款手續之繁雜,抵押條件之苛刻,對抵押品要求之嚴,抵押率之低,遠遠超過國有企業,使不少民營企業望而卻步,當民營企業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不得不去貸款時,也往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白白地錯過了寶貴的商機。在國家有關政策上也殘留著「缺陷」,急需調整完善。例如,國有企業並購重組時,許多不良資產可以通過剝離、核銷、掛賬、停息等辦法處置,外資企業將部分利潤投資可在稅收上減免,而私營企業卻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營企業也無法享受開發區企業應有的政策優惠等等。這種政策性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

2、從制度上來看。(1)擔保公司和各類基金制度還未完善。民營企業信用貸款因擔保問題尚未解決而難以運作;抵押貸款因市區多數民營企業未能解決房產、土地等相關證件而被擱置。抵押擔保落實難是當前民營企業融資、特別是申請金融機構貸款過程遇到的最大難題之一。(2)銀行為民營企業服務嚴重不足。盡管中央銀行的信貸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但各商業銀行從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戶,樂於「大宗批發」,而對額度小、頻率高的民營企業貸款缺少興趣,由此導致民營企業貸款明顯不足。這里分析的不僅是服務意識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問題。各區縣專業銀行大都無權審批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對流動資金貸款也有嚴格限制,這些限制難以適應遍布各地的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需要。此外還缺少對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的考核,缺少專門從事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3)融資渠道狹窄。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整體發展不夠,尤其是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創業板在深圳上市僅一年左右,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十分蕭條,使得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相當困難。

3、從民營企業自身來看。民營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匱乏,而且償債能力弱;加上經營觀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對落後,財產抵押實力不足,沒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記錄,缺乏信用基礎,加大了銀行投資民營企業的風險,縮小了民營企業的融資范圍。這些問題均需要我們作進一步深入研究。

民營企業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資金,從主觀方面看可能有三個原因:一是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建立賬目,即使有賬目也是比較混亂,漏洞甚多,經不起檢查,因此金融機構不願貸款給它們,它們自己也難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融資;二是不少民營企業由於抵押物不足,無法從金融機構那裡借到錢;三是有些民營企業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記錄不清楚。正是上述主觀原因使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它們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積累、慢慢「滾雪球」,或者通過非正式渠道融資。

再從客觀方面進行分析,民營企業融資難有五個原因:一是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從縣以下領域退出,縣以下的金融服務范圍縮小;二是即使是縣城和縣以上的城市,由於國有商業銀行資金實行統一運籌的策略,資金重點投向發達地區和優勢行業,以致欠發達地區和一般行業的民營企業難以得到貸款;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貸擔保機構;四是民間金融機構、地下金融沒有被引導浮出水面,難以通過正當渠道發揮作用;五是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制,而且貸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勵機制,從而信貸人員認為向民營企業放貸責任巨大,寧肯慎之又慎,而不願意冒這樣的風險。

當前應針對民營企業融資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採取措施,力求盡快地暢通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提出以下七條建議:

——盡快建立專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小型商業銀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融資難問題;中小型商業銀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間資本的參股,尤其要吸納游離於金融體系外的民間資本。這也有助於使民間資本從「體外循環」轉入「體內循環」。

——現有商業銀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進行改制的商業銀行)在調整業務結構的過程中,對大額貸款業務和小額貸款業務分別制定規劃和分別核算,即對小額貸款業務另行制定規劃和單獨核算,避免貸款部門因擔心小額貸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棄。此外,商業銀行應制定符合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最近,銀監會發布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在貸款發放方面作了改進,包括對銀行業績考核辦法也作了修改,這是有積極作用的。

——對有條件發展企業債券的民營企業,要積極引導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選擇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營企業進行試點。對於個別盈利現狀雖然一般但確有發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營企業,也可以列入試點范圍。企業債券不一定都要中長期的,短期債券可能更加適用。

——在上市方面,應當堅持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一視同仁的政策。要重點推動達到一定規模的高科技行業的、符合上市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包括海外上市、買殼上市等多種模式。在這里,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上市必須是民營企業自願的,在上市決策方面必須充分尊重民營企業自身的意見。

——積極發展各類有助於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機構。包括:由企業集資聯合建立商業性的擔保公司,主要接受民營企業的財產抵押而替它們擔保;政府撥款設立的非營利性擔保公司;專業協會之類的民間組織集資成立互助擔保基金;企業集資聯合建立的互助擔保基金。此外,還有必要建立民營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

——加強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各省市可以建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中心,收集、匯總稅務、海關、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記錄企業納稅情況、信貸記錄、合同履約率、遵守法律等情況,供社會查詢,以增加企業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時,應當完善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評價機制,由信用評估機構全面實施企業的信用評價,規范各類信用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發展。

——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民營企業融資領域。在「2005中國宏觀經濟走勢與產業發展高層論壇」上,央行副行長吳曉靈說,我國民營融資規模為9500億元。另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定點觀察的數據,全國農戶戶均借款來源中,來自銀行和信用社的貸款只佔26%,而來自私人的貸款則佔71%。可見,民間資本的影響是不可低估的。現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好地發揮作用。設想如下:其一,使民間資本作為資本金注入民營企業;其二,使民營資本能組成金融機構或建立投資基金,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央行准備在一些地區試行的建立「只貸不存」的民間金融機構的意見,是有積極意義的。今後,如果這些金融機構確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嘗不可以發展為民營的商業銀行,既存也貸;其三,使民間原來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資形式(如標會、同鄉會、互助會等)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

Ⅵ 企業對當前支持發展政策的感受,對落實有關支持政策有何建議

在當前經濟增長放緩的形勢下,造成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企業自身還款來源的減少,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現金流減少,第一還款來源下降。當前企業營收狀況仍未得到明顯改觀,利潤增長趨緩,銷售回籠趨緩,致使企業現金流減少,第一還款來源下降。二是抵押物價格縮水,第二還款來源下降。企業貸款抵押物主要是房產和土地(以房地產為抵押物的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重在47%左右),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轉冷的背景下,貸款抵押物縮水風險增加,企業第二還款來源下降。三是撤保現象增加,第三還款來源下降。由於區域信用環境不健全,國發43號文件出台後,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受到限制,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持謹慎態度。眾多企業因找不到有效擔保,而無法獲得銀行的融資。四是區域風險上升,企業信用評級下降。由於企業的信用等級制度不健全,導致其融資難度進一步增加。
五、建議和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認真落實好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協調州內金融部門放低准貸門檻,減化審批流程,推出更加科學多樣的金融產品,確保流向民營企業的貸款穩步增長。
(二)進一步拓寬投融資渠道。繼續發揮銀行金融機構主渠道融資作用,通過加大引金入州力度,擴大銀行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金融資源存量。加大創新性投融資渠道建設,積極引導民營企業藉助債券市場和資本市場融資。
(三)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體系。發展商業性和企業互助性擔保機構,發揮政策性擔保機構的作用,引導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從事再擔保業務。積極探索開展融資性擔保、財產保全擔保、融資租賃擔保、信託計劃擔保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股權質押等擔保貸款方式。
(四)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引銀入州」步伐,切實解決我州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進一步加強支持縣域「三農」、小微企業力度,規范健康發展民營金融。抓住國家採取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機遇,規范民間借貸,在政策導向上推動「地下借貸」浮出水面。

Ⅶ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准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葯、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准,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准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准入標准、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准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Ⅷ 民營企業貸款問題

貸款要有人,就樓上說的,很多人怕擔風險。
試試找租貨公司,可以租用他的內設備。
還有容借親戚朋友的。
總之,大額貸款很難,小額的不頂用。
在尋求外部資金之前,先看看內部的資金資源有沒有充分利用:
■ 企業應該有一個很好的現金流預測系統;
■ 向顧客提供足夠的激勵條件鼓勵他們及時付款;
■ 對客戶要有嚴格的信用評估程序;
■ 做好給供應商付款的計劃;
■ 盡全力保證銷售收入;
■ 控制庫存量;
■ 完善質量控制體系,降低廢品率;
■ 變現閑置資產。

尋求外部資金資源

如果內部資源都已經充分利用,那麼再看有什麼外部資源:
■ 你自己或你的合夥人的資金
■ 家人或朋友的資金
■ 企業的往來帳戶銀行透支或貸款的可能
■ 代理商應付款或票據的貼現
■ 出售反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用該項資產)
■ 商業銀行貸款
■ 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無償資助或貼息貸款
■ 最後才是VC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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